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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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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docx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你知道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分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分,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分1 (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二)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别要求。 (三)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 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同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爱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五)确定酬劳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酬劳,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安排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企业若聘用员工应当签定劳动合同,其身份为企业内部人员,应遵守企业各种规章制度,享受劳动福利. 若临时特定项目,可签定劳务合同,双方地位是对等的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分2 1 主体不同: (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需是具有劳动权利实力和劳动行为实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必需是法人等用人单位; (二)劳务合同的主体则具有广泛性; 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地位不同: (一)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运用具有支配权,从这一点上来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同等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 (二)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具有从属性,双方始终属于同等民事主体的关系; 3 标的不同。 (一)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只要劳动者有劳动行为,用人单位就必需支付劳动酬劳。 (二)劳务合同的标的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劳务合同一般是依据劳务结果支付劳务酬劳。 4 工作方式和风险担当方式不同: (一)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从事劳动一般是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其劳动风险则由用人单位来担当; (二)在劳务合同中,劳务供应者一般是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依据双方的约定来担当风险(大多数状况下由劳务供应者自行担当风险)。 5 酬劳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同。 (一)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必需严格遵遵守法律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中的合法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 (二)劳务合同酬劳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6 法律干预强度差别巨大: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极强的法定性,国家法律干预强度很大。无论是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强制必备性,还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准性(如用人单位必需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等),都体现出国家法律对人权爱护与劳动者生存等问题的高度关注。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家的干预性也是特别强大的; (二)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劳务酬劳等各项条款均可自行协商,法律很少干预。劳务合同在履行中也很少有国家干预的状况。 7 法律适用不同。 (一)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二)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8 处理程序不同。 (一)劳动争议纠纷一般采纳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务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 9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有什么不同 1、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 2、双方的合意应当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从属性条件下从事劳动。 4、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 5、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 10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 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同等关系 。 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详细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 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同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 4、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结果。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分3 一、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宋某在北京工作已经3年了,始终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公司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时说,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料,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用去了几万元。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她找公司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担当医药费。 点评: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肯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质上却是相差很大的。劳动合同才受劳动法的爱护,劳动者才能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是不能享受劳保待遇的。 二、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案例:刘小姐是新加坡某公司驻京办事处员工,月薪四千元。当时刘小姐进公司时,是看到该公司在网上公布的聘请广告才去的。工作四年后,此办事处又招进了一批年轻的员工,这些员工的月薪只有两千多元。为了削减开支,公司解聘了刘小姐。刘小姐不服,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 点评: 国外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没有用人权利,不能与中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假如办事处想聘请职工,必需通过外服公司才行。所以,在此关系中,职工必需先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外服公司与国外公司办事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假如职工没有通过外服公司而是干脆与国外公司办事处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在法院诉讼阶段,法院把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三、退休后只能成立劳务关系 案例: 李师傅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但是他发觉这一次单位不再给他上各种劳动保险了,对此他非常不理解,于是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认为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于是驳回了李师傅的仲裁恳求;他不服,起先起诉,一审二审都被驳回。此案被中心电视台报道。 同时,也发生相像的一个案例:王师傅退休后被某公司聘用,当时约定的是月薪8000元,_年4月至8月这五个月的工资酬劳公司始终拖欠不给。于是王师傅就干脆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支付劳动酬劳。单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与王师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应当先经仲裁才能诉讼,所以恳求法院驳回王师傅的诉讼恳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师傅已经退休,退休后与单位就不能再形成劳动关系,而应是一种劳务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单位的管辖权异议,依法进行了案件的审理。 点评: 在我国现行实践中,退休后的职工再与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律以劳务关系对待。虽然这一点在理论上还有争议,但是目前仍旧是实践中的惯常做法。 四、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转化为劳务关系 案例: 李先生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维持了三年的劳动关系,但是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月,但是每月都扣发百分之二十作为风险抵押金。_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双方所产生的纠纷是劳动纠纷,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所以恳求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转由劳动部门仲裁解决。海淀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也没有供应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据此,以(_)海民初字第599_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 点评: 事实劳动关系原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许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当然对单位有许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许多弊端。对此种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同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单位同时也无法证明两者之间的详细的关系性质。假如劳动者要求以劳务关系的性质来对待的话,用人单位将会很被动的。 以上四点,仅仅是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实践中的一点点比较典型突出的区分。其实两者之间还存在有许多相互包涵相互转化的关系。这些以后有机会再来谈。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分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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