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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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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pdf

    第三单元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熟悉)1.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称为原始证据(第一手材料);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中间环节碾转得来的证据,称为派生证据(第二手材料)。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但一系列事实组合在一起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3.本证和反证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称为反证。【例题单选题】甲对乙提起请求偿还借款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2012 年)A.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B.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C.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复印件D.丁向法院提供的曾陪同甲到银行汇款给乙的证词【答案】C【解析】(1)选项 A:转款不一定是因为借款,故需其他证据佐证;(2)选项 B:听说不一定真的会借,需其他证据佐证;(3)选项 D:汇了没有,为什么汇均不清楚,故为间接证据。二、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熟悉)(2016 年重新编写)1.当事人陈述(1)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2)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3)自认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属于自认,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2.书证(1)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待证事实。(2)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3)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3.物证(1)物证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2)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4.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像,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1)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2)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6.证人证言(1)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2)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3)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5)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6)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 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7.鉴定意见(1)当事人申请鉴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 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2)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3)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4)专业人士出庭制度当事人可以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12 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8.勘验笔录(1)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2)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3)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三、民事诉讼证明(掌握)(一)证明的范围1.证明对象(1)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实体权益所根据的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事实。(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2.无需证明的事实(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相关链接】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二)举证责任1.“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举证责任倒置(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三)举证期限1.举证期限的确定(1)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2)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 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 日。2.举证期限届满(1)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且该期限不受前述15 天、10 天最长期限的限制。(2)申请延长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3)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四)人民法院的查证职责人民法院主要承担查证责任(即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调查收集证据。1.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些证据包括:(1)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2.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些证据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公益诉讼;(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五)质证与认定1.质证(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2)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2.认证(1)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2)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 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第四单元民事诉讼程序一、起诉与受理(掌握)1.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 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3.受理(2016 年新增)(1)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 日内 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 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规定,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特别情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提示】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提示】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 个月内 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 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3)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上述特别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4)本院没有管辖权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5)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特别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6)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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