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docx
2023年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5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篇1南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全县信访联席扩大会议精神的报 告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全县信访联席扩大会议召开后,我局迅速于7月30日上午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传达贯彻会议精神。会议由局长汪贵宝同志主持,局党组成员、各科室长、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学习了南郑县关于对来县到市赴省集体访和进京非正常访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讨论通过了县人社局信访工作办法,总结分析了我局半年以来的信访维稳工作,研究谋划了下半年信访工作。会议重点判研了近期全县涉军维稳形势,摸排了近期我局重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研讨并落实了汉烟二厂辞退零时职工谭金秀等14人重点信访人群的稳控措施; 会议决定成立人社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汪贵宝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刘厚忠、李继成同志任副组长,郭永利、吕长生、吴荣喜、马孝英同志为成员。 局长汪贵宝同志在信访工作专题会议上作重要讲话:要求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全县信访联席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做好当前信访稳定工作; 要认真排查追踪重点信访案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化解矛盾纠纷; 要严密注视信访重点人员,落实包抓人员工作责任,毫不松懈做好稳控工作; 要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热情做好来访接待,认真做好来信登记,及时疏导信访人员情绪,依法、及时、快速办理来信来访事项,努力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篇2贯彻落实党组工作条例情况汇报安定区坚持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抓手,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深刻领会精髓要领,全面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形成分工明确、决策科学、监督到位、团结协调的运行机制,有效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学习培训,着力提高贯彻执行能力。坚持思想先行,把学条例、懂条例、用条例作为党组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努力推动形成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党组及成员的贯彻执行能力和政治领导水平。全区各党组把学习贯彻条例与“三严三实”专题学习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紧密结合,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对条例进行系统学习。在学习方式上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目标,将条例作为党员干部日常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坚持领导带头学,以上率下,采取中心组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党员大会与座谈交流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党员干部系统深入学习党章条例及党的纪律规定。区委先后2次召开区委常委会和区委理论中心组会议对条例进行专题学习。同时,对党组书记和和组工干部进行专题培训,使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准确把握条例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具体职责,进一步强化党组主体意识、主责意识、主动意识,真正担负起管党治党的重大责任。强化问题导向,全面开展党组清理规范。区委组织部组织专门力量围绕各部门是否应设立党组、是否已设立党组、党组设立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党组及其成员的工作职责和分工是否明确合理; 党组成员是否按要求配备; 党组是否建立议事决策规则,议事决策程序是否明确规范; 党组是否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是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否落实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方面,对全区现有7个党组设立、成员配备、规则建立及组织运行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和清理规范,做到党组书记能够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班子成员能够履行好“一岗双责”。今年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2个政府工作部门成立党组。进一步健全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党员教育管理、组织生活开展、工作制度落实等制度,确保党组及成员的工作职责和分工明确合理,党组会议记录和学习记录规范、翔实、如实记录,议事决策事项明确,请示报告健全完善,党组书记述职、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党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等严格落实。强化总揽协调,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管党治党不力就是渎职”的观念,把管党治党、抓好党建作为党组书记的份内职责、首要之责,在全区上下形成了凝心聚力抓发展、风清气正干事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全区党组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主动履行政治领导责任,有效发挥了“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在重大决策上,能够紧密联系各自实际,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大局的重大问题、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等“三重一大”问题,按照决策议事程序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在责任落实上,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党组书记能够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班子成员主动做到党建工作和分管领域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强化政治担当,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各级党组认真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着力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做选择、搞变通和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全面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严格落实约谈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对班子成员约谈,提要求、靠责任、传压力,有效增强党组成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区委组织部对各党组重点围绕强化责任落实、开展学习培训、健全工作规则等方面进行了督查指导,促使各党组进一步规范议事决策程序、会议学习记录、职责分工、从严治党、规章制度等工作资料,准确掌握并熟悉条例关键点和内容要求,确保加强党组管理,使各党组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篇3贯彻落实党组工作条例情况汇报贯彻落实党组工作条例情况汇报安定区坚持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抓手,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深刻领会精髓要领,全面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形成分工明确、决策科学、监督到位、团结协调的运行机制,有效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学习培训,着力提高贯彻执行能力。坚持思想先行,把学条例、懂条例、用条例作为党组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努力推动形成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党组及成员的贯彻执行能力和政治领导水平。全区各党组把学习贯彻条例与“三严三实”专题学习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紧密结合,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对条例进行系统学习。在学习方式上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目标,将条例作为党员干部日常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坚持领导带头学,以上率下,采取中心组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党员大会与座谈交流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党员干部系统深入学习党章条例及党的纪律规定。区委先后2次召开区委常委会和区委理论中心组会议对条例进行专题学习。同时,对党组书记和和组工干部进行专题培训,使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准确把握条例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具体职责,进一步强化党组主体意识、主责意识、主动意识,真正担负起管党治党的重大责任。强化问题导向,全面开展党组清理规范。区委组织部组织专门力量围绕各部门是否应设立党组、是否已设立党组、党组设立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党组及其成员的工作职责和分工是否明确合理; 党组成员是否按要求配备; 党组是否建立议事决策规则,议事决策程序是否明确规范; 党组是否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是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否落实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方面,对全区现有7个党组设立、成员配备、规则建立及组织运行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和清理规范,做到党组书记能够认真履行从严治党第一责任,班子成员能够履行好“一岗双责”。今年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2个政府工作部门成立党组。进一步健全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党员教育管理、组织生活开展、工作制度落实等制度,确保党组及成员的工作职责和分工明确合理,党组会议记录和学习记录规范、翔实、如实记录,议事决策事项明确,请示报告健全完善,党组书记述职、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党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等严格落实。强化总揽协调,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管党治党不力就是渎职”的观念,把管党治党、抓好党建作为党组书记的份内职责、首要之责,在全区上下形成了凝心聚力抓发展、风清气正干事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全区党组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主动履行政治领导责任,有效发挥了“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在重大决策上,能够紧密联系各自实际,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大局的重大问题、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等“三重一大”问题,按照决策议事程序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在责任落实上,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党组书记能够认真履行从严治党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主动做到党建工作和分管领域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强化政治担当,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各级党组认真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着力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做选择、搞变通和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全面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严格落实约谈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对班子成员约谈,提要求、靠责任、传压力,有效增强党组成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区委组织部对各党组重点围绕强化责任落实、开展学习培训、健全工作规则等方面进行了督查指导,促使各党组进一步规范议事决策程序、会议学习记录、职责分工、从严治党、规章制度等工作资料,准确掌握并熟悉条例关键点和内容要求,确保加强党组管理,使各党组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篇4篇一:信访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信访人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第九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章受理第十二条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办理第十八条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信访工作制度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xx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一、信访工作的原则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信访工作职责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信访工作程序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信访工作要求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xx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信访工作失职追究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篇5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第二章 信访人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章 受 理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第四章 办 理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xx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一、 信访工作的原则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 信访工作职责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 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三、 信访工作程序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四、 信访工作要求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3、严守国家机密和xx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五、 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六、 信访工作失职追究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