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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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十篇).docx
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十篇)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 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篇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担保人与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托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托付保证合同); 2、 担保人与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供应担保。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恳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抵押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供应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行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1.1 反担保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力量和行为力量,具备抵押人主体资格,可以供应抵押担保。 1.2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人的托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借款担保详细事项,为借款人供应反担保抵押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供应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是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4 反担保人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合法的全部权和处分权,并情愿以该抵押物为担保人设定抵押反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担当抵押反担保责任。 1.5 反担保人未向担保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1.6 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反担保人应准时通知担保人。 1.7 反担保人承诺,除本合同反担保人外,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享有承租、借用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主见权利的情形。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全部应付费用,详细金额以借款合同之商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托付保证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和其他全部应付费用,详细金额以托付保证合同之商定为准。 3.1 本合同的抵押物状况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3.2 反担保人确认对抵押物依法拥有合法、有效、完全的全部权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并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全部抵押物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由担保人(或抵押登记机构)保管。 3.3 反担保人承诺,抵押物不存在第三人全部或共有、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担保人实现抵押权的状况。同时,反担保人保证抵押物上也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3.4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全部和局部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向担保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3.5 反担保人保证,目前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如需设定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应事先书面通知担保人,附上相关协议及背景资料,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反担保人应确保该等协议的合同期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的期限,并明确商定对方不得享有任何形式的居住权、优先承租权和优先购置权。 3.6 抵押物的评估、询问、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反担保人负担。 3.7 本合同及有关资料,担保人认为有必要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展公证的,反担保人必需无条件赐予协作,并担当公证费用。 风险提示: 双方当事人应就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登记费用、办理期限等明确商定,商定不清或者没有商定的,后续纠纷,抵押人不协作办理,或将给抵押权人带来不利法律后果。 不动产抵押未经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未设立;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8 凡属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反担保人负责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反担保人担当。在抵押期内反担保人有修理、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承受担保人的检查。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撤除、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否则以违约论处,追究反担保人相应的责任。 3.9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本合同双方通过处置抵押物所得之价款,应依以下挨次清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3.10 在抵押物发生被征用、毁损、灭失或者其他损害的状况下,担保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 3.11 反担保人担当全额担保责任,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的,各反担保人担当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不影响反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反担保人不得以此抗辩担保人。 4.1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2 本合同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展变更登记的,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3 主债权获清偿后,反担保人与担保人应向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5.1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削减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停顿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担保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反担保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供应担保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前清偿债务,反担保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5.2 假如由于自然灾难、意外大事、侵权行为或其他缘由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削减的,反担保人应马上实行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在上述缘由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 6.1 发生本合同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担保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自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担保人未通知应当供应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6.2 本合同第6.1条款规定的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7.1 反担保人应向与担保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公司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险种和保险期限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担保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于担保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 7.2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实行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假如反担保人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商定,担保人有权打算投保或连续为抵押物投保,保险费用由反担保人担当,并可与因此可能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主债权的范围。 7.3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提交该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并将因保险大事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恳求权转让给担保人。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正本由担保人执管。 8.1 假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在任何正常付息日、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向贷款人进展付息清偿,或未按托付保证合同向担保人进展清偿,担保人有权依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商定,行使抵押权。 8.2 在本合同第8.1条款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担保人应在基于最终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9.1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有权与反担保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成的,担保人有权依法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9.2 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置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反担保人应偿付给担保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10.1 反担保人依据担保人要求供应相关资料,并保证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0.2 反担保人承受担保人每月对抵押物进展调查,以及对其财力状况的监视和检查,并赐予帮助和协作。 10.3 在本合同期间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连续担当担保责任。 10.4 在本合同期间,反担保人如对抵押物再行设定担保物权,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11.1 本合同签订后,反担保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由于反担保人的其他缘由,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担保人受到损失的,反担保人应对担保人所受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12.1 以下状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局部处分抵押物; 2、反担保人以任何方式阻碍担保人依法和依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置抵押物; 3、发生本合同第五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情形,反担保人不按担保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相应的担保; 4、反担保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6、反担保人在与担保人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大事。 12.2 消失本合同第12.1条款规定的违约大事时,担保人有权视详细情形实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反担保人限期订正其违约行为; 2、要求反担保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3、行使抵押权; 4、担保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13.1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反担保人担当。 14.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1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5.2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商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5.3 除另有商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准时通知对方。 15.4 本合同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本钱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具有与本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15.5 本合同一式四份,担保人、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其余两份用于办理抵押登记,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签订,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反担保人: 签署日期: 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 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篇二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 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融资需要,申请乙方为其向 银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期限为 月的借款供应 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元,为了确保安全,丙方应甲方要求担当甲方的反担保人,向乙方担当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现丙方自愿以自有的财产向乙方供应反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 丙方供应反担保的形式 丙方以自身全部资产作为乙方为甲方担保的反担保 ,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二、反担保的担保范围 1、乙方代甲方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款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费用。 2、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代偿资金利息及违约金(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 计算,违约金每天按担保总额的1计算,计算期间:乙方代偿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偿义务之日)。 3、乙方为实现对甲方的追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本合同设定的保证权利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毁灭,保证责任也毁灭。如甲方未按时履行归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全都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乙方已提示甲、丙双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甲、丙双方要求对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熟悉全都。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表: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日期: 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 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篇三 _银行: 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于_年_月_日就_工程签订之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年_月_日签订了第_号担保契约,并于_年_月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万_的第_号保函(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以下称担保)。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我们_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行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担当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10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假如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担当;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假如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五、假如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状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连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全部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停顿、撤销、解散、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赐予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予以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假如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担当本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偿权。假如甲方向本担保人供应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假如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八、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供应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4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状况准时通知贵行。 九、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4份,贵行执2份,甲方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_ (法人公章) 签发人:_ 职务:_ 签发日期:_ 担保人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开户银行及账号:_ 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 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篇四 合同编号:_ 质权人:_(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_(以下称乙方) 依据甲方与_(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号托付担保合同(下称托付合同)和甲方与_(下称贷款人)签订的(_)_号保证合同的商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_元(_)_号借款合同供应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经借款人全体股东同意并自愿以其在借款人处的股份向甲方出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商定的担保贷款,数额为人民币_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情愿以其在_公司享有全部权的全部股份向甲方供应质押反担保。质押股份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载明(附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贷款人债权和甲方担保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_计算。 (二)托付合同中商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其质押股份于_年_月_日在_工商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据此将甲方记载于借款人股东名册之下。 六、他特约事项: (一)办理股份转让的有关登记费用由乙方担当。 (二)乙方不得隐瞒质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三)质押股份在质押期间的孳息由甲方收取。 (四)当甲方为借款人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_日内,协商将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协作。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缺乏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缺乏局部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全部,清偿后_日内交付乙方。 (五)借款人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后,甲方在_日内将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质押股份按原价再转让给乙方。 八、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_元的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假如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缺乏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抄送贷款人和借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公司 乙方(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居民身份证号码:_ 住址:_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 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篇五 甲方(抵押权人):_ 身份证号码:_ 住址:_ 联系电话:_ 乙方(抵押人):_ 身份证号码:_ 住址:_ 联系电话:_ 乙方情愿以其全部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 年_月 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供应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公平、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乙方供应的抵押车辆的具体状况以其向甲方供应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_元,评估值为_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_元。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治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帮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担当。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供应担保手续。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商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归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商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 由乙方担当。保险工程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致使甲方担当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缺乏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存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连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担当.乙方必需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削减,并承受甲方的监视、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供应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供应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削减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全部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状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商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商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供应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_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缺乏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缺乏局部向乙方连续追偿。 本合同项下乙方全部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转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担当或分别担当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根据以下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_ 邮编:_ 传真:_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供应地址、传真不精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 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篇六 托付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宅: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宅: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方就工程工程与乙方签订了编号为的托付保证合同甲方应乙方要求向乙方供应反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全都,特制定本合同,本合同为托付保证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反担保保证金 1.甲方在托付保证合同签定后3日内以交付保证金的方式向乙方供应反担保,保证金按保函担保金额的5%交存,共计人民币元(¥)。 2.该保证金在甲方履行完毕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下称主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且乙方保函责任解除前由乙方监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配或退还该笔款项。(那我保证金按这句话就是不能退了吗?) 3.若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担当保证责任的,乙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有权直接将保证金用于履行保证责任、支付保函受益人提出的损失赔偿、违约金或赔偿乙方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甲方对此不提出异议。 在乙方使用保证金担当保证责任及支付有关费用后,保证金达不到本条第1项规定比例的,乙方向甲方发出补足保证金通知书,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补足保证金,逾期每日按保证金总额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保证金缺乏以支付本项第1款赔偿及费用,乙方将向甲方发出追偿通知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应将缺乏局部款项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并补足保证金。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及保证金,逾期每日按应支付款项及保证金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其次条反担保保证金的返还 1.在保证期间,甲方照实履行完毕主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以及保函规定的义务,未引起索赔的,则在乙方保证责任解除且甲方将保函原件退还乙方并提交齐全退保资料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反担保保证金退还甲方。保证金在乙方存放期间,不计收利息。 2.若甲方行为导致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并且乙方担当保证责任后反担保保证金尚有余额的,保证期限届满,保函失效后,乙方按以上程序将保证金余额退还甲方。 3.甲方退还保函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保函原件;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甲方开给乙方的保证金资金往来的财务凭证原件。 第三条其他反担保措施 甲方除向乙方交存保证金外,向乙方供应以下第1项反但保。 1.由工程负责人为甲方在托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下的合同义务担当连带保证担保,出具第三人反担保书(附后)。 2.由第三方法人单位为甲方在托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下的合同义务担当连带保证担保,出具第三方法人反担保书(附后)。 3.由甲方向乙方供应抵押或质押反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或质押反担保合同。 4、甲方若消失重大违约违法或财务恶化情形,乙方可向甲方要求调高担保费率,并可要求甲方增加反担保保证金或供应其它新的反担保,甲方应予供应。 第四条陈述与保证 1、甲方承诺其供应给乙方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无任何虚假陈述;甲方承诺其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出具本项反担保。 2、在乙方保证责任未解除前消失以下任一事项时,甲方应当在大事发生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发生的甲方违约事项; (2)发生与甲方或甲方的主要负责人、工程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大事;或消失严峻困难或财务恶化情形; (3)在乙方保证责任未解除之前,甲方消失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程变更、合并、分立、破产、清算、改制、公章废止或启用、重要资产转让或向第三人供应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等情形的; (4)甲方消失或马上消失诉讼、仲裁或被实行诉讼保全、执行措施;(5)其他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偿债力量的状况。 3、甲方承诺其在本合同中供应的通信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等均为有效联系方式,乙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邮寄、传真出的文件,均应视为有效送达。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未准时通知,乙方依据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邮件、传真应视为有效送达。 第五条保后监管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本工程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部组成人员名单、主要进场施工机械、设备等施工资料供应一套原件给乙方,以备乙方保后监管之用; 2、甲方在开工后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进度报表、已完工程量及下个月施工规划报送给乙方;施工中消失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工期顺延、工期延误、停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不行抗力情形、被业主或行政部门惩罚、通报、责令整改等事项,均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消失工程款被拖欠、索赔及反索赔、工期顺延、签证困难等情形,甲方同意乙方委派的专业人员帮助处理。 3、在乙方保证责任未终止前,为预防和掌握风险,乙方有权向甲方公司及工程部任何职员和现场人员了解工程施工状况及财务状况,甲方负责人、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应赐予支持和协作,真实陈述相关状况,供应相关资料。 4、乙方有权参加或实行以下监管措施,甲方同意予以支持和帮助,并无异议: (1)乙方有权参与甲方的工程例会、图纸会审、监理睬议等工程会议,可参加或旁站中间验收、隐藏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重要事项。 (2)乙方有权向本工程工程经理部成员及施工负责人、现场人员了解工程状况,调阅、复制有关书面资料、取样检测;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有权调阅、复制公司及工程部的财务报表、有关财务凭证、工资花名册、材料供给支付状况及合同文件。甲方公司及工程部应赐予帮助和协作。 (3)如因甲方治理不善,致使本工程施工消失重大困难、财务亏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施工负责人脱逃、拖欠农夫工工资或材料款、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调查等重大事项,甲方应在大事发生后三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可实行接收工程、派驻技术人员、更换施工队伍等措施以避开事态及损失扩大。 5、本工程如有转包、分包(含劳务分包)、内部承包、与第三人合作施工、班组承包等情形,甲方应在上述施工关系确定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并将有关书面合同文件复制一份送乙方备案。本工程如有变更工程经理及工程部成员、施工负责人、与业主补充施工协议等重大事项,均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备案相关文件。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逾期缴付托付保证合同商定的保费和本合同商定的反担保保证金,逾期每日按欠付款项(保费或保证金)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每发生一次违约行为,均应按出具保函担保金额的2%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与解除 1、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并订立书面协议。 3、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撤销或解除合同。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所指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追偿时所发生的费用、乙方人员的交通差旅费、查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