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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工作监督调研报告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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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工作监督调研报告材料.docx

    司法机关工作监督调研报告材料(全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机关工作监视调研报告材料(全文),供大家参考。 司法机关工作监视调研报告材料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仔细贯彻实施监视法,在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监视上进展了积极的探究,积存了不少阅历。然而,从现实状况看,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监视的实际与宪法、法律和人民群众对权力机关的要求和盼望相比,还有肯定差距,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地位和权威相比,还存在许多缺乏。因此,如何深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不断提高监视实效,是值得我们重视和探讨的问题。 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宪法还规定,“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视。在监视法所设定的监视形式之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的检查。 以我县为例,一是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每年人代会,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报告,代表审议报告的状况以及意见、建议准时反应到“两院”及有关部门。闭会期间,依据常委会调查以及群众反映的状况,以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形式,近年来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司法机关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反贪污贿赂、预防职务犯罪、司法机关队伍建立等专项工作报告。二是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活动。如,开展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状况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状况汇报,组织人大代表视观察守所工作等。三是组织人大代表参加司法机关进行的各种活动。如参与司法机关年度总结会,人大代表座谈会,代表旁听、观摩庭审办案以及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大会等。四是督办代表议案、建议、意见、批判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对于涉及司法机关的代表议案、建议、意见、批判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常委会领导亲自过问,甚至深入司法机关调阅有关案件资料。 实现司法公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监视的最终目标。近年来,我们通过不断加大监视力度,取得了肯定成效。一是有效促进了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展,消失了各种新的问题,一些涉法涉诉案件表现出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或者是少数司法干警徇私舞弊,办理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通过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我们准时订正司法机关工作的错误、错案,维护了司法公正,保证了法律法规的正的确施。二是弥补了对司法机关工作监视的缺位。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预。法律的这条规定,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有利于爱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办案人员的素养、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等缘由,也简单导致因强调独立办案而听不进不同意见,因强调在法定时限内结案而导致案件质量瑕疵,甚至消失躲避法律或违法乱纪,以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既促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也强化和提高了司法机关主动承受监视、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三是解决了司法工作中的一些难题。“执行难”是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为推动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等形式,向法院提出了工作建议,支持法院抓好落实整改,促使法院提高了执行效率,有效地推动了工作。 监视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标准了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监视工作实效不断表达。但客观地说,这离法律和人民的期望相比,还有肯定差距,常委会监视职能的发挥仍显不够到位、监视层面还比拟狭窄、缺乏刚性监视手段等状况依旧存在,详细表现是“三多三少”: 一是程序性监视多,实质性监视少。人大工作的性质和地位,打算了“依照程序办事”成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特点。在当前的监视过程中,我们往往对监视的程序特别重视,存在实质性监视偏少、重程序轻实效、重决议轻执行的问题。 二是“柔性”监视多,“刚性”监视少。在监视工作实践中,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等常规的一般性的监视手段运用较多,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视,以及撤职、罢免等刚性监视手段没有得到有效使用,监视效果还不明显。 三是提出意见多,跟踪落实少。人大监视权的行使,包括知情、调查、审议和处置四个环节。而问题的解决与落实,处置环节则打算了人大监视工作的成效。人大在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查、专项报告审议完毕后,一般都会形成书面材料,交司法机关办理。对一些重要议题的审议,还会作出审议意见或决议。而审议意见和决议是否落实、有关部门是否仔细整改、问题是否真正得到解决,跟踪问效较少,存在走过场现象。 存在上述问题,究其缘由,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一是思想熟悉上的障碍。有的同志对人大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熟悉缺乏,把人大的监视视为“履行法律手续”,把人大看作“二线机构”。有些同志认为,人大监视本身就是难事,要得罪人,在监视中搞一团和气,甚至讳言监视。熟悉上的无为思想,导致了行动上的无力。二是监视主体缺乏主体意识和使命感。行使监视权往往流于形式,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充分贯彻实施,程序性的监视多,实质性的监视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权威性。三是监视的滞后现象,缺乏应有的约束性和预见性,缺乏监视深度。四是司法机关内部监视机制不够完善。司法工作透亮度不高,队伍素养参差不齐,承受监视的自觉性不够,简单引发社会对于判决、案件侦查是否合理的疑心,降低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去年底,各地间续完成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换届选举工作,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头履职。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良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我们进展了一些思索。 (一)进一步提高对司法机关工作监视的熟悉。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熟悉。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是落实宪法和法律精神的需要,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监视的不作为其实就是一种失职。司法机关只有自觉承受人大的监视,才能牢牢把握和行使好人民所给予的司法权,才能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把实现最广阔人民群众利益与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正正义的需要,也是加强司法队伍建立的需要。 二是要注意创新工作理念。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不仅表现在监视形式上,更重要的是使监视工作能够紧贴党委的中心工作,这就是对那些严峻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群众反映剧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重点加以监视,一督究竟,抓出成效。在监视理念的创新中,还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监视与被监视、动机和效果以及当前和长远等各种关系,真正讲求监视实效。 (二)精确把握好对司法机关工作监视的原则。 要想取得实质上的监视效果,必需正确把握监视原则,到达监视形式和效果的统一,增加对司法机关工作监视的权威性。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要围绕党的大局开展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使监视保持正确的目标和方向。 二是坚持依法监视的原则。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结合权力机关所具有的职责与权限,依法提出监视意见,避开监视工作的随便性。要严格遵守监视法的规定,做到敢于监视、擅长监视,既不越权,又不失职,从而最大程度发挥作用。 三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特性,打算了只有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整体成效,依法行使监视职权,才能保证对司法机关工作监视的合法性和监视结果的法律强制力、约束力。 四是坚持事后监视的原则。人大实施监视,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行为,一般应当在司法机关形成打算、判决、裁定之后进展。但也不排解事中甚至事前监视,特殊是对个别程序严峻违法,办案人员违法乱纪,如超期限羁押、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等,就要事先准时监视,避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到达监视的真正目的,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五是坚持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对发觉有问题的案件,准时地转交司法机关办理,并且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而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处理。 六是坚持监视和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既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支持,其目的是为了催促、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因此,要在工作中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融监视于支持中,积极为司法机关排忧解难,通过监视和支持并重,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三)建立健全对司法机关工作监视的相关制度。 实践中,要通过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监视的标准化、科学化,这样既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监视权的有效行使,同时也便于司法部门遵循和自觉承受监视。 一是完善审议反应和跟踪监视机制。对于每次常委会提出的意见以及作出的决议打算,司法机关都要在四个月内将办理和落实状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要不定期地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落实状况进展检查,催促司法机关把常委会的决议、打算、审议意见、建议落到实处。 二是建立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制度以及重大事项向人大常委会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帮忙司法机关解决工作上的疑点、难点问题。要求司法机关将本系统进展的重大改革、实施的重大举措、开展的重大活动以及社会反响比拟大的案件的办理状况准时向人大常委会通报,使常委会能够准时、精确地了解和把握司法部门的工作动态,有针对性地实施监视。 三是完善拟任命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审查、法律考试制度。对提请任命的法官、检察官严格实施任前条件审查、法律考试制度,进一步增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及承受人大及常委会监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是建立司法类信访件信息分析机制。通过涉法涉诉案件的归纳分析,总结类案的特点规律,不仅可以为司法监视供应选择的议题,而且有利于司法监视的有的放矢,催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视制约机制,增加监视实效。 (四)探究创新对司法机关工作监视的方法。 一是把仔细接待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件作为司法工作监视的一项有效路径。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反映较多,向人大信访的案件也逐年上升。我们认为,信访件的办理不能等同于个案监视。由于人大接待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件,催促司法机关订正冤假错案,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是法定的职责,也是人民的要求。因此,要严格根据法律的要求,关注一些重大的、有影响的、具有代表性的、严峻影响到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通过讨论信访件反映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不作出打算; 通过启动和运用司法内部监视程序,而不代行司法权的方式,到达解决问题的目的,不失为一种司法工作监视的有效方式。必需留意的是,在此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处理信访件范围,正确处理转办件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切实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二是通过启动法律监视来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司法制度的设计给予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视的法定职能。基于此,人大可以通过发挥自己的监视职能,监视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讼监视职责。也即监视“监视者的监视工作”,来推动司法不公问题的解决,进而到达公正司法的目的。 三是探究法官任后书面述职和评议。针对司法不公现象,要把对司法机关工作监视的重点放在与行使法律最亲密相关的司法人员上,要在注意标准法官、检察官行为上下功夫。可以探究法官、检察官任后书面述职制度,要求其紧紧围绕履行宪法、法律法规状况、履职状况及勤政廉政状况定期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对信访中反映问题较多、较突出的法官、检察官组织适时的评议。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走访案件当事人和律师,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等方式,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视。在此根底上,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被评议对象的述职报告和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被评议对象进展民主测评,形成评议意见。 四是加强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一些标准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但目前对这些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缺乏相应的熟悉和重视,也未纳入监视法所规定的备案审查范围。因此,要加强对司法机关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探究,进一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的确施。 (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增加监视的广泛性。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行为主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司法机关工作监视、提高监视实效的重要根底和依托。要充分利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广泛,了解社情民意,能够准时真实听到人民群众呼声、意见和要求的优势,积极为人大代表参加司法机关工作监视制造有利条件,以增加人大监视的广泛性、常常性、准时性和实效性。 一是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发挥人大代表在司法机关工作监视中的作用。人大的监视不是单向的施于司法机关,而是沟通的桥梁,人大代表通过行使监视权力的活动走进司法机关,深入了解他们的工作。在与公众的沟通和沟通中,就可以更加精确有效地做好解释和普法工作,使社会公众理解、信任司法机关工作,敬重司法权威。 二是健全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邀请同级人大代表旁听。人大代表在旁听时发觉的问题当庭可以向法院提出批判、意见和建议,增加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约束力,使他们严格依照法律仔细地对待每一案件的审理。 三是建立人大代表接待选民、信访者制度。对于群众反映的有关司法机关中存在的问题,准时将有关状况反应到司法机关,要求司法机关准时予以答复。这不仅可以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爱护,同时也使社会冲突得到准时化解,避开问题进一步扩大化,较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形象,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的工作。 (六)加强人大司法监视队伍的建立。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具有很强的法律要求。从事监视工作的同志要懂得法律、熟识人大工作和司法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才能适应对司法机关监视工作的形势和要求。因此,要重视人大司法监视工作的队伍建立。一方面要抓好自身的法律学问学习,适时举办各种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班,提高专业素养; 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干部沟通,使人大的干部队伍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司法监视工作的需要。 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是时代给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荣耀职责,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仔细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的详细表达。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更好地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监视质量,通过有效的监视维护社会公正正义,推动司法机关工作,为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进展制造优越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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