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合同纠纷司法鉴定问题分析.docx

    • 资源ID:83311875       资源大小:16.44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合同纠纷司法鉴定问题分析.docx

    合同纠纷司法鉴定问题分析 一、应当鉴定的未予鉴定,不该鉴定的却托付鉴定 在一起建筑工程结算案件中,施工方作为原告起诉建立方,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将工程结算报告送交建立方,建立方对该结算报告既没有提出异议,也不给付工程款,因而恳求判令建立方按结算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以被告对结算报告未提出异议为由,判决被告依据原告的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查明建立方对工程结算并不认可,且提出了司法造价鉴定的意见,遂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要求进展司法审价鉴定。这是一起典型的应当鉴定的未予鉴定案例,司法解释20条规定的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两个条件是;一是双方商定了竣工结算的期限;二是也商定了超过了结算期限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结算。司法实践中对依据一方的结算文件进展处理的情形须慎之又慎,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收到决算报告后,无正值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或消极对待耍赖皮,否则,不能轻易地依据单方做出的决算报告。作为判决对方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又如一起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原告为被告承建办公楼工程,工程量及工程款均经被告工程的负责人签名认可,且以建立方的名义给原告出具了付款规划。后建立方工程负责人辞职,被告对其原工程负责人签名的工程量和工程款均有异议,并在工程已交付使用2年后提出了质量问题。一审法院遂托付两个部门分别对工程造价和质量进展鉴定,两个鉴定结果对工程所用钢材的数量竟差108余吨,且将没有计入工程造价的未完工程也列入修复范围。如此以来,双方当事人冲突特别锋利,错误的托付鉴定给案件处理造成很大被动。工程价款是否需要造价鉴定的推断标准是,合同双方是否对工程价款已经确定。上面的状况是其中之一,就是双方对结算价款已经签章认可施工方给建立方结算书里面载明的价款,固然这个价款已经确定,无需再做审价鉴定。另一种状况是当事人一方已经托付外部的审价单位进展了审价,且双方对审价结论认可,工程价款已经确定,也不需再托付司法造价鉴定。 二、依法应局部鉴定,却托付全面鉴定 在一起主体构造结算纠纷中,施工方承建的某酒店工程主体构造,在合履行同过程中,通过阶段结算办理了基坑开挖桩基±0以下工程的内部审价,对于后面的主体构造±0以上工程履行了一半,双方因故解除了合同,对于如何结算已完工程产生了纠纷,施工单位认为:基坑开挖桩基工程±0以下已经通过阶段审价的方式完成了结算,且双方签章认可了结算,不应当再重新审价,双方仅需要对后续施工的的±0以上主体构造工程进展审价。建立方认为:除了对后续施工的主体构造工程进展审价以外,由于原来审价时对基坑开挖工程的土方外运、护坡桩、降水工程的价格过高、与市场价格不符,应当重新审价。法院最终对于±0以下基坑开挖桩基工程、±0以上主体构造工程托付进展了全面审价鉴定。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局部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展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恳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本案中主体构造以前的±0以下基坑开挖桩基工程分都已经进展了审价、建立方也签字认可了,固然就不能再认为有争议而托付全面审价,办案人员的熟悉存在如此偏差,无疑给当事人增加了诉讼本钱。 三、诉前已做鉴定的案件标的物是否在诉讼中重新托付鉴定 申请人在诉前单方托付所做的鉴定结论是否有效、能否可以被采信,确定由审判法官打算。但审判法官若打算向鉴定单位恳求启动对外托付程序时,其必需对之前单方托付的鉴定报告应否在对外托付鉴定时予以参照做出释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故,当事人在诉讼之前,为了举证的需要,往往对双方争议的特地性问题事先托付鉴定。但是,当事人自行托付鉴定时,供鉴定人使用的根底材料都是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供应的,难免作有利于自己的取舍,造成鉴定结论不能客观、完全地表达争议事实的真实面貌。同时,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和方法等由于没有承受对方当事人的监视,因而鉴定结论是否合法、精确需要对方的认定。因此,一方当事人自行托付鉴定后,对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对的,反对的证据应当围绕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进展。只要有证据证明自行鉴定的结论在上述某一个方面存在瑕疵,该鉴定结论就不予采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重新鉴定。固然,假如对方当事人供应的反对证据已经足以推翻原告自行鉴定的结论并得出事实的真相,那么经过质证就可以直接采信反对证据,无须重新鉴定。例如甲、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评定质量等级为优良。后乙公司托付询问公司开头进展结算审查及复查,最终确定了工程结算的总金额。由于乙公司在询问公司的屡次督促下仍不支付鉴定费,询问公司拒肯定审查结果盖章。为了使工程造价得以确定,甲公司代乙公司支付10万元鉴定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此项费用应由乙公司担当。审理法院认为:询问公司是具有甲级工程造价询问资质的鉴定单位,其依据与乙公司签订的造价询问托付合同对甲公司承建的乙公司工程决算进展审计并出具土建工程决算书、安装工程决算书两份审计报告均属鉴定结论,应当依法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乙公司与询问公司签订造价询问托付合同属履行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商定的义务。询问公司的审计报告虽是依据乙公司的单方托付出具,但表达了甲、乙双方的意思表示。甲公司代乙公司支付询问费后取得询问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的行为,作为其主见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并没有违反法律制止性规定,取得鉴定报告的程序并无不当。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取得鉴定报告的方法侵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乙公司对鉴定报告的局部内容有异议,可以提出证据和理由要求人民法院审查更正,但乙公司否认审计报告的证据效力,证据缺乏。乙公司申请对本案所涉工程款托付鉴定,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四、超越资质等级的鉴定机构所作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某高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认定:某一审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托付一家中介机构对原、被告争议工程造价进展鉴定,由于该建筑工程依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公布的关于根本建立工程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应认定为大型建立工程,因此依照建立部工程造价询问单位治理方法的规定,对该建筑工程的造价评估鉴定应由甲级资质的造价询问机构进展。而一审法院托付某房地产询问估价中心(系乙级资质)对建筑工程工程评估鉴定的做法明显不妥,该鉴定结果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该判决书如此判决认定,是由于鉴定机构或其执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所作的鉴定结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属无效的鉴定结论。因此,在进展托付时,应就涉案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所规定的大型建立工程,还是中外合资、合作的建立工程予以明确,以便诉讼当事人及司法技术室依法定程序确认中介机构时能够精确确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如需鉴定造价的工程属于大型建立工程或中外合资的建立工程的,法院托付的鉴定机构只具有乙级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询问单位,那么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五、托付鉴定应当确有必要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论是工程造价鉴定还是工程质量鉴定,鉴定的时间一般都比拟长,鉴定费用比拟高,因此托付鉴定必需慎重,不能对鉴定产生依靠性,把鉴定作为解决工程案件的灵丹妙药。实践中不乏见到原来原告起诉时恳求的工程款数额并不多,但是经过鉴定,工程款数额没有超出原告起诉的数额,或者超出了被告支付工程款数额的预期,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经过均有异议,因此,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这好像成了一个惯性,给案件的处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鉴定的次数越多,数据越不一样,最终越难处理。在农村建房合同纠纷和一些小额的劳务纠纷中,启动托付司法鉴定程序亦要特殊慎重。由于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额一般都不大,若将鉴定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唯一方法,一方面会增大当事人的诉讼本钱,不符合诉讼的根本原则,另一方面会拖延案件的审理,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法院审理的一起建房合同纠纷案件,原审法院认为施工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见,且未对房屋面积申请鉴定,故驳回了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恳求。二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对房屋争议的面积进展了测量,确认了施工人的工程量,支持了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的局部诉讼请。 :史剑琴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注意事项

    本文(合同纠纷司法鉴定问题分析.docx)为本站会员(碎****木)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