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23年).docx
吉林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公布单位】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5.17 【实施日期】2023.06.01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治理,预防和打击涉及制造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麻黄素和其他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原料和配剂。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治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依据本方法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进展监视、治理。 医药、卫生、工商、交通、铁路、民航、海关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治理工作。 第五条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批量使用、批量储存实行许可证治理制度。 凡生产、经营、运输、批量使用、批量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外,还须到市公安机关禁毒机构办理许可证。 第六条 对生产、经营、批量使用、批量储存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七条 凡批量购置或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需持当地公安机关禁毒机构开具的有关证明。 第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明行一证一次有效制度(对于常年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公安机关可视状况派专人到企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制止重复使用。 第九条 承运单位和个人在承运易制毒化学品时,应验明运输许可证,对无运输许可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并应准时报告公安机关禁毒机构。 第十条 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严格的登记自查制度、承受公安机关的查验,并定期向公安机关禁毒 机构报送(来自:)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状况。 第十一条 任何生产单位不得向无许可证的经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需查验批量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的许可证。 第十二条 凡不再生产、经营、批量使用,批量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准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发证机关应将注销状况准时通报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不得冒领、骗取、伪造、买卖、转借、租用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 第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的,由市、县(市)公安机关按以下规定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处3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涉及的物品和运输工具予以暂扣,暂扣物品和运输工具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处5000元至2023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共28种) 1.麻黄碱 15.乙醚 2.麦角新碱 16.苯乙酸 3.麦角胺 17.派啶 4.麦角酸 18.甲基乙基酮 5.1-苯基-2-丙酮 19.甲苯 6.伪麻黄碱 20.高锰酸钾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21.硫酸 8.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22.盐酸 9.胡椒醛 23.三氯甲烷 10.黄樟脑 24.氯化铵 11.异黄樟脑 25.氯化亚砜 12.醋酸酐 26.硫酸钡 13.丙酮 27.氯化钯 14.邻氨基苯甲酸 28.醋酸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