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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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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docx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_物业经理人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 (2023年11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治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展各项建立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具体规划分为掌握性具体规划和修建性具体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立和进展需要,必需实行规划掌握的区域。规划区的详细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中,依据城乡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统筹城乡进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省土地、集约进展和先规划后建立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省和综合利用,爱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进展、国防建立、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连接,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治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详细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治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据权限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治理工作。 长白山爱护开发区治理委员会依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长白山爱护开发区规划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和重大建立工程布局的总体协调、可行性讨论审查工作。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准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规划治理和城乡建立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听从规划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立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但是涉及国家隐秘的除外。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规划历史档案与竣工资料定期存档,并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精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舞采纳先进科学技术、治理模式,加强空间数据库建立,促进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及监视治理的效能,增加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测系统,加强对全省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视治理。 其次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标准。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担当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的编制和询问工作。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准时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供应编制城乡规划需要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要求的勘察、测绘、气象、地质、地震、水文、环境、交通等有关根底资料。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处理状况及理由。 其次节 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并可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根底上,依据实际状况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六条 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镇进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掌握;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构造和规划要求; (四)为爱护自然和文化资源、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掌握的区域; (五)重大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等。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十七条 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由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讨论处理。 第三节 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设区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其次十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领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讨论处理。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依据审议意见的修改状况一并报送。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草案须经负责审批的人民政府所属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上报审批机关。 其次十一条 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总体规划根底上,编制分区规划,掌握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根底设施和公共设施建立。 分区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节 具体规划 其次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掌握性具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镇的掌握性具体规划,依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次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经本级政府确认重要地块的修建性具体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地段修建性具体规划由建立单位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修建性具体规划应当符合掌握性具体规划。 第五节 乡规划、村庄规划 其次十五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依据本地农村经济进展水平,根据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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