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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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试行).docx
吉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2023试行) 关于印发吉安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效劳企业: 为进一步标准本市物业效劳行为,提高物业效劳水平,促进我市物业效劳市场的公正竞争,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住建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立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视、警示和惩戒机制建立分工方案的通知、吉安市物业治理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吉安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治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仔细贯彻执行。 吉安市房地产治理局 2023年8月3日 吉安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企业经营活动、物业治理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促进我市物业效劳行业安康有序进展,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吉安市物业治理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企业进展信用级别评价,对物业治理从业人员进展信用评分,实行信用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活动的企业。包括外省、市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效劳的企业。 本方法所称物业治理从业人员,是指持有物业治理从业人员岗位证、由物业效劳企业委派,实际担当物业效劳工程、部门的负责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信用档案信息,是指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治理从业人员在物业治理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方法所称信用评价是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法规定,对物业效劳企业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展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级别的活动。 第四条吉安市房地产治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治理的主管部门。担当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物业治理从业人员信用评分的详细指导和治理工作,负责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治理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和治理。 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治理从业人员信用监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分档案治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化治理,帮助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治理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精确、公正、准时的原则;信用信息的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 其次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条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治理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治理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治理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根底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详细内容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中设置。 (一)根底信用信息 1.物业效劳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宅、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等。 2.物业治理从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信息。 3. 物业治理从业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从业年限、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连续培训等其他状况。 4.物业治理工程信息:物业工程名称、地址、类型、总建筑面积等信息,还包括托付方名称、工程托付期限、工程负责人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治理从业人员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效劳水平,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本市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治理行业协会的表彰; 3.企业经营治理创新、创优等; 4.市房管局聘请第三方做出的年度满足度测评成绩为优秀的; 5.在各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立工作中积极协作落实; 6.作为正面典型在市级及以上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 7.其他能作为良好信用依据并被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治理从业人员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效劳企业或工程经理在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而担当责任的; 2.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视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觉的违规、违法行为; 3.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惩罚打算书等; 4.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行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通报; 5.媒体通报、批判中与物业治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当处理的; 6.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治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当处理的; 7.市房管局聘请第三方做出的满足度测评成绩为不及格的; 8.本方法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根底信用信息的征集由物业效劳企业申报备案,并录入“吉安市物业治理市场监管平台”,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信息,市房管局依据企业供应的信息和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吉安市物业效劳企业星级标准核定企业星级。 外来(市行政区域外)企业在吉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外来企业在吉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不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房管局指定一个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根底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准时向辖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辖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在5日内完成审核并完成更新。 第九条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记入系统平台,企业可通过系统平台查询。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或外来物业效劳企业,在其它地市所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记入其的信用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一)住建部或江西省住建厅下发的行政惩罚打算书的; (二)住建部或江西省住建厅通报表彰或批判的; (三)中国物业治理协会或江西省房地产业协会通报表彰或批判的; 第十条人民法院、人社、质量技术监视、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城管、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向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物业效劳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准时推送到市级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实行适当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物业效劳企业予以约束和限制。 第十一条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治理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告知相关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治理从业人员(及其所在的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效劳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书面告知后10日内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供应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准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应到申请企业。 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结果,异议申请人仍不服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结果的告知书后,10日内向市房管局申请复核,并供应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市房管局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房管局告知申请人并反应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市房管局进展变更。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经征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信用级别评价 第十三条本市物业效劳企业实行信用级别评价制度。 信用级别是对物业效劳企业星级认定和对物业企业日常监视治理,开展经营治理等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治理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实行动态治理,定期评分。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级别评定实行分级实施,定期实时评级。 (一)定期评分。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准时采集录入企业及物业治理从业人员根底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准时做好根底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实及确认工作,实行动态治理。市房管局依据信用信息平台收集的信息实时公布。 (二)定期评级。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申报信用级别评定,各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时处理本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的申请并通过平台上报。市房管局在审核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级别的申报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级别评定,并通过吉安市房地产治理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级别有异议的,市房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展查证核实,并依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级别;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正式公布年度信用级别。 第十五条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治理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实行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初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物业效劳企业根据年度评定信用级别。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初值+根底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评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评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评分。 详细加减分条款详见附件吉安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记分标准、吉安市物业治理从业人员信用记分标准。 市房管局依据动态监管成效和结果分析,可定期对上述标准进展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十六条信用信息的加减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根据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头计算,详细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 涉及到重大不良行为的,依据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中的详细条款予以确定时效,详细条款未说明的可视企业整改状况来确定计算周期。 第十七条物业效劳企业聘用的物业治理从业人员所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分,同时记入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评分中。吉安市物业治理从业人员信用记分标准中有规定的,按规定记分;无规定的,将根据1/10比例记分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实行累进减分的方式进展记分。 第十九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效劳工程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级别。 其次十条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级别根据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优秀、良好、较差、严峻失信: (一)信用评价总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信用级别为优秀的物业效劳企业; (二)信用评价总分值在80分至110分(含)的,信用级别为良好的物业效劳企业; (三)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级别为较差的物业效劳企业; (四)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级别为严峻失信的物业效劳企业; (五)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信用级别直接评定为严峻失信的物业效劳企业。 未参与信用评价的,信用级别为较差的物业效劳企业(缺失)。 未承接物业效劳工程的,信用级别后标示(无工程)。已参加信用级别评价的物业效劳企业无在管工程后,信用级别在良好及以上的,保持一年,其次年仍无在管工程的,评定自动调整为良好(无工程);信用级别在良好以下的,保持原有评级并标示(无工程)。 物业效劳企业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信用级别为优秀的企业将自动续期。 物业效劳企业申请晋升星级,其晋升申请年度记分周期内的信用级别必需为良好以上。 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信用级别为较差的物业效劳企业降低企业星级。 其次十一条物业治理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为严峻失信的物业治理从业人员。 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直接列为严峻失信的物业治理从业人员。 物业治理从业人员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信用评级为优秀的,享受免费连续教育。 第四章信用分级治理 其次十二条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级别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治理示范工程考评、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效劳工程招投标、物业治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治理活动的重要依据。依据物业效劳企业不同信用级别,实行差异化分类治理,实施守信鼓励、失信惩戒。 信用档案和评级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可作为扶持企业进展,列入扶持对象的参考依据 (二)为业主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供应参考; (三)可作为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政府选购的评标参考; (四)作为物业治理工程评优的考评内容; (五)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重要依据; (六)作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效劳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其次十三条信用级别到达优秀及以上的物业效劳企业赐予肯定鼓励: (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工程安排等各类政府优待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优先推举市级守信示范企业,优先推举纳入本市扶持企业名录;优先推举纳入市房管局网站、协会网站公开推介; (三)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举; (四)本市前期物业治理投标时,予以加分; (五)在政府选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举进入选购名录清单;在政府选购平台的投标中予以加分; (六)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削减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视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七)规定可以实行的其他鼓励措施。 其次十四条信用级别到达良好的物业效劳企业,实施常规监视和适度频次的日常检查,并予以适度嘉奖和扶持: (一)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推举; (二)本市前期物业治理投标时,予以适当加分; (三)在政府选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举进入选购名录清单。 其次十五条信用级别为较差的物业效劳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一)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检查; (二)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视检查频次;约谈催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良效劳; (三)限制行业各类嘉奖评比资格; (四)在前期物业治理参与招投标时,向招标方提示建议,作为报名资格审查优先次序的重要依据。 对于尚未参与信用评价的,信用标识为较差(缺失)的企业,但凡有工程在管的,催促其完善信用信息申报,按上述条款实施监管。 其次十六条信用级别为严峻失信的物业效劳企业赐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企业注册住宅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区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展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其申报各类物业效劳示范工程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与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时,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五)在政府选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建议政府选购部门限制其参加;在选购名目企业名录中的,建议开除名录; (六)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治理效劳的住宅工程进展高比例检查; (七)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效劳合同的在管工程,建议业主委员会考虑实行依法解除合同; (八)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其次十七条列为严峻失信的物业效劳企业,在3个月内仍未出作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直接列入 “黑名单”,并逐级上报至“信用中国”进展公布,实行联合惩戒措施。 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主动与合同方解除物业效劳合同。 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效劳企业法人或总经理的有关状况记入物业效劳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两年。 信用级别在良好及以上的企业聘用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及严峻失信的物业治理从业人员,其信用级别直接降为较差物业企业。 其次十八条列为严峻失信的物业治理从业人员赐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其效劳的工程所在地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展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由其效劳的工程申报各类物业效劳示范工程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与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时,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五)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治理效劳的住宅工程进展重点检查; (六)建议企业解除其工程经理职务;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其次十九条对于尚未承接工程的或参与信用评价后无工程在管的企业,只对其信用信息进展动态核实。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治理从业人员要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准时完善、更新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物业治理从业人员定期承受连续教育,更新法律法规及业务学问,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监视治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治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仔细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级别评定结果的,记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信息供应单位因供应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由吉安市房地产治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市房管局可依据实际状况对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的详细工程、范围和标准进展调整。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2023年8月3日起实行。 附件:1.吉安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2.吉安市物业治理从业人员信用记分标准 3.吉安市物业效劳企业星级标准 附件1: 吉安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工程 信用信息内容 记分标准 (分) 备注 根底信用 信息 企业信息 申报信用信息等级评价时,完整、精确填报相关信息 根据信用信息平台的要求,完整填写信息并供应相关附件的,加2分 定期更新信用信息,保持信息准时、完整、有效 每月登录信用信息平台,并进展有效信息维护的,加2分 鼓舞企业法人参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参与培训的加5分 在本市市区参加保障性住房及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效劳(老旧住宅小区应为列入市整治工程名单的) 治理保障性住房及老旧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达2万加1分,达5万加2分,达10万加3分,达30万加5分,不累计加分 物业效劳企业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办理星级证书的, 企业隐瞒有关状况扣10分,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星级证书的扣50分 物业效劳企业以哄骗等不正值手段取得星级证书的, 将列入黑名单 良好信用信息 荣誉信息 本市市区的工程获得优秀示范工程称号的(注1) 国家级一个加30分,省级一个加10分,市级一个加5分、县(市)区级一个加3分,最多加30分 同一工程以最高等级加分 企业获得本市各级党委、政府表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及行业协会表彰的(注2) 国家级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30分,省级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10分,市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5分,县(市)、区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3分、街道(乡镇)2分、社区(村委会)1分,最多加30分 同一工程以最高等级加分 在市房管局开展的第三方满足度测评活动中成绩为优秀的 企业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加3分;排名前十的,加5分,不累计加分 效劳科技创新 获得国家级物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推广成果的加3分,省级的加2分,市级的加1分,最多加3分 同一工程以最高等级加分 企业通过三大体系认证 通过质量治理体系、环境治理体系、职业安康和安全治理体系认证之一的加1分,通过其中两项的加2分,三体系认证全部通过的加3分 先进典型 市、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主体活动等,在企业积极协作落实 依据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得分,最多加3分 作为正面典型在各级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由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详细状况判定,不累计,且最多加5分 同一先进典型以最高等级加分 其他良好信息 物业治理从业人员产生的加分 根据物业治理从业人员得分的1/10比例进展加分 不良 信息 信访投诉 因物业治理有关问题造成10人及以上集体上访 1件扣10分 不根据规定时间处理投诉 1件扣10分 有效投诉,经整改后回访评价为较不满足及以下 1件扣10分 违规违法行为 企业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修理资金 直接评定为严峻失信 有效期2年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直接评定为严峻失信 有效期2年 企业与物业效劳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治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 直接评定为严峻失信 有效期2年 物业效劳合同终止后,经主管部门协调后仍拒不撤出,造成物业治理状况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直接评定为严峻失信 有效期2年 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发生行贿或商业贿赂行为,数额较大的(5万以上),经法院、纪检部门确认的 直接评定为严峻失信 有效期2年 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发生行贿或商业贿赂行为,数额在5万以下,经法院、纪检部门确认的 扣20分 有效期2年 前期物业效劳期间发生严峻责任事故,造成物业治理区域安全责任事故 扣20分 有效期2年 申请专项修理资金手续中发生的违规状况 经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查证属实的,1起扣15分 企业将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治理业务一并托付给他人 扣15分 擅自转变物业治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立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扣15分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治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扣15分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惩罚或限期整改打算 扣15分 合同未到期,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履行 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履约时限未到期的;或后期治理合同履约时限未到期的,扣15分 擅自转变物业治理用房用途 扣15分 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治理区域停顿物业效劳的 扣10分 同一个工程的不同违规事项可叠加扣分,最多扣30分 物业效劳合同终止后,不根据规定移交物业治理用房的 扣10分 物业效劳合同终止后,未按规定完全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效劳档案等资料的 扣10分 物业效劳合同终止后,未按规定结算、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的 扣10分 未按规定进展物业承接查验并备案的 1起扣10分 未建立物业效劳应急预案;或发生大事后,未按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准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扣5分 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效劳合同备案手续的 1起扣5分 未依照相关规定或商定将公共收益单独建账的 1起扣5分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行政惩罚打算书的 1起扣5分 企业终止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 1起扣3分 物业行政治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未准时整改的 “双随机”检查、投诉等导致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1起扣5分 物业行政治理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批判的 1起扣5分 经县(市)区物业行政治理部门确认违反招投标规定,影响物业治理招投标程序正常进展的 扣10分 未尽对物业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管养修理之责,导致其不能正常使用的 扣10分 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修理人员或托付的电梯修理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展处理的 1起扣10分 装饰装修治理未有效实施治理的 未与业主、使用人签定装饰装修治理协议;未将装饰装修制止行为告知业主、使用人;不巡查装饰装修现场,对其违规行为未劝阻的;未建立装饰装修治理台账,导致业主装饰装修行为违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业主、使用人在装饰装修中的违规行为未准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1起扣3分 除装饰装修活动外,发觉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发生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制止行为时,未有效实施治理的 未准时劝阻、制止的;或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准时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或未做好相关取证和记录工作的,1起扣3分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效劳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使用人利益相关的档案资料的 扣10分 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 未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承接查验状况、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物业效劳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状况、公共水电费分摊状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1项扣1分 其他不良行为 物业效劳企业聘请“黑名单”的物业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及严峻失信的物业治理从业人员的 信用等级在良好及以上的,直接降为较差级 企业在信用等级评价中有虚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值行为的 扣15分 市房管局开展的第三方满足度测评活动中成绩为不及格的 企业在测评中得分在60分以下,扣10分 经沟通后仍无故拒绝协作市房管局开展的第三方满足度测评的 扣10分 企业聘用的物业治理从业人员未主动申报纳入信用信息体系的 缺少1人扣5分 物业治理从业人员产生的减分 根据物业治理从业人员产生的减分1/10比例进展扣分 有效期与物业治理从业人员减分有效期一样 注:1、该项加分,记入获得称号时或通过复查时为该工程供应效劳的企业档案中。当工程的效劳单位发生变更后,原效劳单位不再予以加分;新效劳单位在该工程通过示范工程复查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赐予加分。 2、该项所称表彰指针对企业的表彰或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的表彰;表彰由企业自行申报通过审核后记入档案。 附件2: 吉安市物业效劳物业治理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工程 信用信息内容 记分标准 (分) 备注 根底 信用信息 个人信息 鼓舞物业治理从业人员参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参与培训的加3分 任职信息 在物业效劳企业稳定任职 在同一家物业效劳企业稳定任职满3年到5年(根据缴纳社保时间计算)的,加1分;满5年及以上的加2分 良好信用信息 荣誉信息 个人获得党委、政府表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及行业协会表彰的 国家级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30分,省级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10分,市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5分,县(市)、区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3分、街道(乡镇)2分、社区(村委会)1分,最多加30分 在市房管局开展的第三方满足度测评活动中成绩为优秀的 效劳工程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加3分;排名前十的,加5分,不累计加分 先进典型 物业治理从业人员积极协作落实市、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主体活动等 依据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得分,最多加3分 效劳的工程或个人作为正面典型在各级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由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详细状况判定,不累计,且最多加5分 同一先进典型以最高等级加分 不良 信用信息 信访投诉 因物业治理有关问题造成10人及以上集体上访 一件扣5分 不根据规定时间处理投诉 一件扣5分 有效投诉,经整改后回访评价为较不满足及以下 1件扣3分 违规违法行为 物业治理从业人员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修理资金 直接列为严峻失信的物业治理从业人员 有效期2年 出租、出借、转让从业证书 直接列为严峻失信的物业治理从业人员 有效期2年 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发生行贿或商业贿赂行为,数额较大的(5万以上),经法院、纪检部门确认的 直接列为严峻失信的物业治理从业人员 有效期2年 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发生行贿或商业贿赂行为,数额在5万以下的,经法院、纪检部门确认的 直接列为严峻失信的物业治理从业人员 有效期2年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惩罚或限期整改打算的 扣15分 有效期2年 因治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扣15分 有效期2年 损害业主或公共利益,情节严峻的 扣15分 变更聘用单位后,有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信息的 扣10分 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业主、使用人的商业隐秘或个人隐私的 扣10分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行政惩罚打算书的 1起扣5分 物业行政治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未准时整改的 “双随机”检查、投诉等导致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1起扣3分; 物业行政治理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批判的 1起扣3分 其他不良行为 物业治理从业人员在信用信息申报中有虚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值行为 扣15分 市房管局开展的第三方满足度测评活动中成绩为不及格的 企业在测评中得分在60分以下,扣10分 附件3: 物业效劳企业星级评定标准(试行) 为了加强对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标准物业治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治理效劳水平,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吉安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治理方法(试行)制定本物业效劳企业星级评定标准。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企业的星级评定适用本标准。 其次条物业效劳企业实行星级治理,星级分为五、四、三、二、一级,五星级为最高,一星级为最低。 第三条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效劳企业备案、根底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第四条吉安市房地产治理局统一颁发吉安市物业效劳企业星级证书、建立“吉安市物业治理市场监管平台”,实行对全市物业效劳企业的动态监管。 第五条备案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治理效劳活动的企业; 2.建立效劳质量、效劳收费等企业治理制度和标准; 3.录入企业根底信息、建立了企业信用档案; 4.信用档案记录良好级别以上企业方可申请晋级; 5.物业效劳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确认表; 6.人员与业绩: 一星级:新注册的物业企业最初申报核定为一星级,一星级企业物业治理从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可承接多层住宅小区简洁的卫生保洁治理,不得承接高层(电梯房)的物业治理,不得参加新建工程的招投标。 二星级:物业治理从业人员、工程、经济相关专业类的专职治理和技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