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合同模板通用合伙协议范本(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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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合同模板通用合伙协议范本(三篇).docx
合伙协议合同模板通用合伙协议范本(三篇)精选合伙协议合同模板通用一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根本状况) 合伙人: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根本状况) 合伙人本着公正、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xxxxxx(工程名称),总投资为xx万元,甲出资xx万元,乙出资xx万元,丙出资xx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xx%、xx%、xx%。 其次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假如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根据各自的投资比例安排。 企业债务根据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归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局部。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消失以下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三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状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xx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xxxxxx(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xxxxxx(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xxxxxx(签字或盖章) xx年xx月xx 精选合伙协议合同模板通用二 第一章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本着公平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_等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设立一家一般合伙企业,即( )公司一般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特订立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其次章 合伙人 2.01 本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在天津签订,全体合伙人的姓名和住宅如下:_ 姓名:_ 住宅:_ 2.02 在本协议中,上列(_)名合伙人可统称为“合伙人“,合称为“全体合伙人“。 第三章 合伙企业 3.01 企业名称:_公司一般合伙。 3.02 经营场所:_。 3.03 组织形式:_一般合伙。 3.04 合伙目的:_。 3.05 经营范围:_。 3.06 上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四章 出资 4.01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_ 出资方式:_ 出资数额:_ 缴付期限:_ 出资比例:_ 4.02 合伙人缴付货币出资,应将货币划入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的专用帐户,其他合伙人应为其签署出资确认书。 4.03 合伙人的劳务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全都:对附件一所列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及作价金额予以确认。 4.04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恳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4.05 合伙企业成立后,增加或削减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由全体合伙人打算。 4.06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局部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置权。 4.07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局部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08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担当赔偿责任。 第五章 利润安排和亏损分担 5.01 企业年度或肯定时期的利润和亏损根据以下方式安排和分担: 5.02 上述利润安排和亏损担当,应在企业年底分红、合伙人财产份额退还或被执行、企业清算时实施。 第六章 合伙事务执行 6.01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_ 。在本协议中,依据有关商定或授权,负责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统称“执行事务合伙人“。 6.02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根据全体合伙人的商定或授权执行事务。 6.03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假如发生争议,按第6.03条作出打算。 6.04 除非另有商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的表决方法如下: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6.05 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 (1) 转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 转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学问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供应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合伙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员。 6.06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 超越全体合伙人的商定或授权执行事务;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3)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4) 挪用合伙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5) 擅自将合伙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6) 擅自以合伙企业财产供应担保; (7) 擅自将合伙企业学问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8) 泄露合伙企业的商业隐秘; (9) 本协议和相关法律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同业制止和交易限制 7.01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02 除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合伙企业进展交易。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税务 8.01 合伙企业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8.02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准时送交合伙人。 8.03 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九章 入伙和退伙 9.01 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9.02 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 合伙人提前30日通知退伙; (2) 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 (3) 发生合伙人难以连续参与合伙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峻违反本协议商定的义务。 9.03 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 (4) 发生合伙协议商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9.04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根据退伙时的企业财产状况进展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应领先对企业财产进展利润和亏损的安排和分担。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展结算。 第十章 解散及清算 10.01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打算不再经营; (2) 企业连续二(2)年亏损或未安排利润; (3) 全体合伙人打算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天; (5)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缘由。 10.02 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展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当。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1.0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根据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担当违约责任。 11.02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有关商定,应当马上订正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取得的利益归合伙企业全部,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11.03 与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全体合伙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发出有关开头该等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争议仍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合伙人可将争议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法院进展诉讼。 第十二章 附则 12.01 本协议对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12.02 本协议提及的和附于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局部。附件如下: 12.03 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和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2.04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补充,必需经全体合伙人签署书面协议。 12.05 本协议正本一式_份,全体合伙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 12.06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合伙协议签字页) 本协议于_年_月_日由全体合伙人正式签署,以资信守。 合伙人:_ 签署:_ 合伙人:_ 签署:_ 合伙人:_ 签署:_ 精选合伙协议合同模板通用三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协议。 其次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情愿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其次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爱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正确经济效益。(注:可依据实际状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详细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标准的,以企业登记机关依据前款加以标准、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xx条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商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宅 第九条合伙人共个,分别是: 1、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宅(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宅(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一般合伙人。) 以上一般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一般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依据实际状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有限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依据实际状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利润安排、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安排,按如下方式安排: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商定将全部利润安排给局部合伙人或者由局部合伙人担当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打算;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安排、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安排、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经全体合伙人打算(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其次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打算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打算”),托付(列出所托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注:可依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视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状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担当。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假如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托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根据合伙协议的打算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打算撤销该托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的表决方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商定以下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全都同意”等) (一)转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转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学问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供应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合伙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员。 第十八条一般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展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打算,可以增加或者削减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打算方式) 其次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其次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照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一般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担当责任。 其次十二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商定合伙期限的,保存;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商定合伙期限的,保存;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其次十三条一般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固然退伙。 一般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全都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力量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的一般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其次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五条一般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头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般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全都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打算,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打算方式和退还方法)。 其次十六条一般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由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由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担当责任。 其次十七条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一般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一般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一般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争议解决方法 其次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伙协议商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其次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打算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商定的解散事由消失; (三)全体合伙人打算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商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缘由。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方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展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展安排。 第三十一条清算完毕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担当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全都(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其次款另行商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需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