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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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23年).docx
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23)_物业经理人 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治理规定(2023) (2023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3年9月5日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治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削减环境污染,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治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第四条 市区的城市建成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详细范围每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公安部门公布。 市辖县(市)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监视协调机制,并纳入文明创立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治理范围。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治理工作,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治理的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工商行政治理、质量技术监视、城市治理、环境爱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治理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负责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治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播送、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治理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展劝阻,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等部门举报。 公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准时查处。 第九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分为临时零售网点和常年零售网点。零售网点的布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掌握的原则。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网点。 制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其周边影响安全的距离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由市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辖县(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由县(市)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会同县(市)公安部门确定,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销售。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二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以及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三条 国家重大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打算,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 制止在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爱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爱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爱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公园、游园、绿地、苗圃;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十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阻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纳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在属地治理或者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的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就燃放烟花爆竹事项,组织属地治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效劳企业,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视实施。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以及宾馆、酒店等单位,对于属地治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准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查处。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依法查处。 燃放烟花爆竹毁坏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的,由城市治理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或者屡次违反的,撤消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其次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顿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惩罚。 其次十一条 宾馆、酒店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劝阻、不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三条 在烟花爆竹安全治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治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其次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C级产品是指: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根据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损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损害。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D级产品是指: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根据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损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损害。 其次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制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