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变更协议书汇总合伙协议变更决定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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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变更协议书汇总合伙协议变更决定书(3篇).docx
合伙变更协议书汇总合伙协议变更决定书(3篇)有关合伙变更协议书汇总一 姓名_,性别_,年龄_,住址_。 姓名_,性别_,年龄_,住址_。 姓名_,性别_,年龄_,住址_。 第一条合伙宗旨 其次条合伙经营工程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挨次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便恳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全部,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安排与债务担当 1、盈余安排,以_为依据,按比例安排。 2、债务担当: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归还,合伙财产缺乏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为据,按比例担当。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需成认本合同; 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需有正值理由方可退伙;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退伙需提前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展结算,不管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展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对合伙事业进展日常治理;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支付合伙债务; _。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参予合伙事业的治理; 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状况的报告; 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状况; 共同打算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制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制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展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制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制止合伙人再参加其他合伙。 4、制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打算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合伙期届满;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法院依据有关当事人恳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加清算;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安排剩余财产的挨次进展。固定资产和不行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加安排;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管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归还,合伙财产缺乏清偿的局部,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担当。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进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头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争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各存一份。 _年_月_日 有关合伙变更协议书汇总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身份证号码:_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身份证号码:_ 第一条合伙宗旨:_。 其次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 第三条合伙经营工程和范围:_。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挨次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便恳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全部,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安排与债务担当。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安排:以_为依据,按比例安排。 (二)债务担当: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归还,合伙财产缺乏清偿时,以_为依据,按比例担当。 (注:此款关于盈余安排与债务担当可以商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安排。未商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归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局部。)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成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商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组织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商定的退伙事由消失;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连续参与合伙组织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商定合伙组织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固然退伙。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固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 个人丢失偿债力量;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 合伙协议商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组织的财产状况进展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单位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组织事务。 (二)合伙协议商定或全体合伙人打算,托付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展日常治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整机)、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打算权和监视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打算,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安排权; 3.合伙人安排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商定进展,合伙经营积存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伙协议的商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第十条制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制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展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展赔偿。 (二)制止合伙人参加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展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连续 (一)在退伙的状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连续以原组织名称连续经营原组织业务,也可以选择、汲取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状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连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连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以下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消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缘由。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展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当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组织解散后15日内指定_合伙人或托付第三人,担当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挨次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方法进展安排。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缺乏清偿的局部,依本协议第六条其次款的方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担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担当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担当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假如逾期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担当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峻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担当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打算除名。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全都,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展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局部。 (三)本合同一式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乙方(签章):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有关合伙变更协议书汇总三 (一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实例) 杭州紫竹湾投资治理合伙企业(一般合伙) 合 伙 协 议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标准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治理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全都,制定本协议。 其次条 本合伙企业是全部由一般合伙人组成的一般合伙企业。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杭州紫竹湾投资治理合伙企业(一般合伙)。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2号。 第五条 本合伙企业在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视治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十年。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治理力量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争取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第七条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效劳:投资治理(除证券、期货);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工程。(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八条:合伙企业由3个一般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一般合伙人一:方冰 家庭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88号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20%。其中:首期出资40万元,已于2022年4月27日到位;余额160万元将于2022年8月26日到位。 一般合伙人二:张军 家庭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凤起东路168号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50%。该出资已于2022年4月27日全部到位。 一般合伙人三:杭州北岸投资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宅:杭州市滨江区滨河路123号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30%。其中:首期出资60万元,将于2022年9月27日到位;余额240万元将于2022年8月26日到位。 第九条 企业利润安排、亏损分担方式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安排和分担。 2、企业每年年底进展一次利润安排或亏损分担。 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托付一个合伙人为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3、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视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状况。 4、依据合伙人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担当。 6、被托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根据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打算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打算撤消托付。 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 (1)转变合伙企业名称; (2)转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学问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供应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合伙企业经营治理人员; (7)修改合伙协议内容。 8、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损害本企业利益。除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 第十一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打算,可以增加或者削减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二条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至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进展协商、协调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者协商、协调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进展起诉。 第十四条 解散与清算 本合伙企业消失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由清算人进展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消失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托付第三人,担当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消失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展安排。 清算完毕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担当无限连带责任。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合伙协议的,依法担当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造成财产和名誉损失的,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本企业的登记事项以本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2、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全都,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3、本协议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4、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5、本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 7、本协原件议每个合伙人各持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本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一份。 杭州紫竹湾投资治理合伙企业(一般合伙)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日期: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