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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中区关于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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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中区关于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吴中区关于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吴中区关于加强和标准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吴政发202383号印发关于加强和标准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场),区各办、局、公司,各垂直治理部门,度假区、开发区、城区管委会及所辖. 吴政发202383号 印发关于加强和标准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场),区各办、局、公司,各垂直治理部门,度假区、开发区、城区管委会及所辖各部门、农业园区、太湖新城,穹窿山风景治理区管委会: 关于加强和标准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其次十六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印发,请仔细遵照执行。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9日 关于加强和标准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物业治理是社会治理、城市治理和社区建立的重要组成局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苏州市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苏州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治理方法、苏州市物业效劳工程承接和退管指导意见和区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吴中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吴中区住宅小区物业效劳长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标准我区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工作,推动物业治理向稳定安康方向进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区委、区政府关于创新社会治理部署要求和打造“山水苏州,人文吴中”目标定位,建立“各镇(区、街道)属地治理、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视治理和各社区帮助参加治理”的三级物业治理体制,通过“理顺关系、落实责任,加强考评、标准效劳,政策扶持、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力争到2023年,根本实现以下目标: (一)各级物业治理工作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经费、保障措施到位,治理、指导、考评体系完善; (二)进一步明确落实各镇(区、街道)、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效劳单位的工作职责; (三)全区物业治理掩盖率达95%,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新建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治理委员会组建率达85%,并推行业主委员会法人登记制度; (四)进一步做好物管工程创优工作,各镇(区、街道)力争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完成创立新住宅小区、老住宅小区和安置小区物业治理示范样板各1个,并在此根底上逐步推广; (五)依法依规推动全区物业效劳市场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建立,物业效劳水平和行业满足度明显提升; (六)建立健全物业治理冲突投诉调解、协调物业应急修理等效劳机构,根本解决住宅小区治理中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让广阔群众的居住生活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理顺关系,落实责任 (一)落实各镇(区、街道)属地治理职责 1.各镇(区、街道)要明确负责物业治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设立负责日常物业治理工作机构(物业治理办公室),落实保障工作经费,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名,详细负责本辖区物业治理工作的指导、帮助和监视。建立、标准、完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小区长效治理综合考评制度;组织召开物业治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物业治理重大冲突纠纷,做好辖区物业治理的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协调物业治理与社区治理、社区效劳的关系,协调建立单位与前期物业效劳企业、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的关系。帮助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治理和监视工作。 2.各镇(区、街道)物业治理办公室详细负责本辖区日常物业治理工作。指导监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立、换届及日常工作职责的行使;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进展调整;对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组建小区物业治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监视、鉴证修理资金的使用;教育、引导物业公司加强队伍建立,仔细履行合同,标准治理程序,提升效劳质量;教育业主理解、支持、协作、参加小区物业治理。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检查考核,鼓励、鞭策物业公司供应优质效劳;协调社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协调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的关系;指导社区、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准时协调处理相关冲突纠纷。建立公开投诉点、投诉电话,受理解决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二)落实各社区帮助和参加治理职责 各社区应当积极协作当地镇(区、街道)帮助做好本辖区物业治理详细实施工作,要明确专职分工人员,详细负责参加、指导和监视小区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帮助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改选和换届等组织工作,指导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进展自治治理。负责一般性物业纠纷的预防、受理和调解以及纠纷信息的排查工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和重大纠纷的准时报送工作;组织并参加开展物业效劳综合考评工作。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点,受理解决居民的投诉和纠纷。原则上社区住户规模到达2023户及以上的必需指派增加1名以上社区物业治理帮助人员进驻住宅小区效劳。 (三)严格标准相关主体行为职责 1.各类房屋开发建立单位要根据物业治理区域标准标准要求做好住宅小区物业治理配套设备设施及物业治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立和验收、移交、备案等相关工作。 2.物业效劳企业承接物业工程、确定收费标准后应当向区住建局、物价局和当地镇(区、街道)办理备案手续,涉及人防车库移交的应当向区人防办办理备案手续。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供应效劳。对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治理规约的行为,发觉后应当准时进展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准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物业效劳企业应在小区客服中心设立投诉点,公开投诉电话,受理解决物业效劳投诉和纠纷。 3.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要主动承受当地镇(区、街道)及社区的指导和监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策凡涉及到事关小区稳定和业主重大权益事项,要事先征求社区意见,并承受监视指导。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催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审核并公布物业效劳企业经第三方审计的本物业治理区域财务报告,承受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视。通过定期审计方式,确定小区共有收益补充物业效劳费的比例和物业效劳收费标准调整幅度。 4.业主应当遵守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打算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正确行使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修理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有关共有和共同治理相关重大事项一系列权利。 三、实行分类治理,建立符合实际的物业治理模式 (一)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治理 对新建住宅小区,全面推行市场化物业效劳治理。开发建立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落实前期物业治理。房屋交付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连续实施前期物业治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做好物业效劳企业的续聘、选聘或业主自治治理等相关转换连接工作。 (二)老住宅小区的物业治理 对于封闭式或半封闭式老住宅小区,有业主委员会的按规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实施治理效劳;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区住建局指导当地镇(区、街道)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实施治理效劳。对于开放式老住宅小区由当地镇(区、街道)负责有偿供应根本物业效劳。 (三)安置住宅小区的物业治理 安置住宅小区要全面落实物业治理招投标行为,并按规定足额配置物业治理经营用房,特地用于小区根底性物业效劳的经费统筹。依法依规开展小区停车收费等物业治理经营行为。依据安置住宅小区实际状况,逐步引导和标准业主应当缴纳物业效劳费的行为。 四、创新工作机制,促进长效治理 (一)加强检查考评 各镇(区、街道)要仔细做好住宅小区物业治理综合考评工作,加强对物业公司治理考评导向标准和量化指标完善,加强对物管办、社区工作人员以及热心业主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进一步强化社区和广阔业主的监管责任和参加意识,做到检查、考评、考核真实和有效监视。各社区组织热心业主对小区进展每月不少于1次考评检查,并将考评结果报当地物管办。各镇(区、街道)物管办对小区进展每月不少于1次随机抽查考评,每季度进展不少于1次全面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反应区住建局,并纳入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体系,与物业效劳企业退出机制、物业治理工程招投标、资质评审挂钩。区住建局会同区市容市政局、区市场监视局、区人防办和区消防部门组织进展每季度1次的抽查,抽查结果直接与物业效劳企业和工程经理信用分加减挂钩。 (二)推行网格化治理 1.各镇(区、街道)对行政辖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实行网格化治理,由区市容市政局会同当地镇(区、街道)对每1 个社区选派2名城管队员进驻,实现社区管辖范围内住宅小区执法和治理有效对接,主要负责本社区每日不少于1次的日常巡查以及小区乱搭建、乱停车、乱堆放、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等现象的发觉、上报、执法工作;协作当地镇(区、街道)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调处工作。 2.建立健全住宅小区综合执法模式,拓展城市治理综合执法的范围内容,推动城市治理综合执法进一步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拓展。将住宅小区内常见的、不用专业技术即可直接认定的简洁执法事项,以及冲突突出、涉及多家执法主体、需要集中力气实施查处的执法事项,交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施,逐步实现住宅小区城管综合执法全掩盖。以联动联勤的方式,进一步强化城管综合执法与市场监管、治安、交通等专业执法在住宅小区的协同协作,形成合力。 (三)加大对老小区改造和居住环境改善力度 加快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对易积水区域,逐年分批实施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开展对住宅小区的老旧消防设施、老旧电梯的安全评估工作。结合专项修理资金的补建、续筹,对住宅小区的老旧消防设施、老旧电梯等高风险隐患设施,实施更新改造。通过规划、建立、治理等措施,努力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冲突。 (四)进一步完善修理资金应急使用机制 对于危及房屋安全、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等紧急情形,需要马上对物业共用局部、共用设施设备进展应急修理、更新改造,而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经区住建局核准后进展应急处理。对于属于紧急情形的电梯、属于小区治理范围的供排水设施发生故障、共用屋面防水层、外墙破损造成大面积渗漏或者外墙墙面有脱落危急、共用消防设施故障等状况,区市场监视局、区水利局、区消防大队等单位要依法切实履行相应的检查确认职责,以保障紧急情形申请使用修理资金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做实物业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依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的规定,要落实住宅小区物业治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措施,做实区、镇(区、街道)二级物业治理联席会议。各级联席会议由相应分管领导主持召集。区物业治理定期联席会议每半年召集1次成员单位会议,成员单位由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容市政局、区物价局、区市场监视局、区水利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镇(区、街道)组成,主要任务是讨论制订全区物业治理工作进展规划、工作方法和实施细则,讨论部署和解决阶段性工作问题;各镇(区、街道)物业治理定期联席会议每季度召集1次物业治理工作例会,讨论解决本地区住宅小区物业治理的详细问题。遇到物业治理重大突发大事召集临时会议准时讨论应对。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社区层面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协调机制,定期讨论、协调解决本住宅小区物业治理问题。 (六)推动物业行业创新转型进展 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发挥行业协会力气,推动物业效劳企业的整合、改制、兼并和重组,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较大规模的物业效劳企业,逐步形成以示范企业为引领,中小企业协同进展的现代物业效劳企业集群。加快培育专业效劳市场,引导规模小的物业企业走专业化进展道路。探究物业治理的增值效劳新业态和多元进展新模式。鼓舞引导物业效劳企业充分发挥效劳治理优势,从满意居民共性化需求动身,不断挖掘潜在市场和商业机遇,建立新的商业模式,延长效劳链条,推动物业效劳链向社区效劳(包括政府购置效劳类工程)、现代物流、社区商务、房屋租售、居家养老等领域延长。 五、加强物业效劳行业监视治理 1.连续完善和标准全区物业治理招投标行为。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治理全部纳入招投标治理。业主大会打算公开招投标的工程,纳入招投标平台治理。 2.加快完善全区物业治理行业信用体系建立。进一步加大物业效劳企业和工程经理的诚信信息公开力度,实现与苏州市物业治理信用体系有效连接,力争形成“互联网+物业监管”信息化监管平台。对违反物业治理相关规定或物业效劳达不到效劳标准等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评审、工程评优创优、前期物业招投标治理等重要依据。 3.强化物业治理工作职责。明确物业治理责任界限,进一步推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从违法违规行为发觉、受理、处置解决的有效循环,提高问题发觉率和处置率,形成小事不出小区,一般事项不出社区,大事不出镇(区、街道),重大问题区级综合调处的工作机制。逐步做好对各镇(区、街道)物业治理行政职能的下移下放工作,保证物业治理属地职责进一步落实到位。 4.标准物业效劳工程承接和退管行为。区住建局和各镇(区、街道)加强组织开展对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查验工作,保证建立单位、物业公司在物业效劳工程承接和退管之前履行好主体责任和诚信行为。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分工职责,帮助做好物业效劳工程承接、退管阶段的连接工作。 5.进一步强化社会监视公示制度。开发建立单位和物业效劳企业在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后,应当向区住建局和所在地镇(区、街道)双备案,同时将承接查验结果在小区内进展公示。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照实公示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工程、收费标准、公共水电费分摊、公共收益支出、企业收支及工程人员到岗状况,主动承受业主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小区业委会经费收支状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治理区域内进展公示,承受业主的监视。 6.积探究建立健全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和区物业治理行业协会以及房屋质量保修保证金、物业效劳履约保证金制度,进一步标准主体责任履行诚信行为。 六、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物业治理良性运作。物业效劳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效劳业规定的税收优待政策,区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物业治理效劳中的税收优待政策,物业效劳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符合差额征收税收政策的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治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效劳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对当年度获评苏州市级以上优秀物业治理住宅小区工程及物业效劳企业进展表彰和嘉奖。 2.对于一些收不抵支的老住宅小区物业效劳实行考核达标嘉奖补贴。补贴经费由各镇(区、街道)财政预算列支,详细实施细则可参照中心城区老住宅小区治理阅历,自行讨论制定。 3.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引导业委会和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效劳内容和收费标准。对协商困难的,鼓舞双方托付社会中介机构进展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最终确定物业效劳内容和收费标准,推动形成公开、公正、公正的物业效劳价格形成机制。 七、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发挥报刊、播送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切实宣传物业治理相关政策法规,通过物业治理政策法规进社区、进小区,让广阔业主了解政策法规,增加广阔业主的物业效劳消费意识,帮忙业主了解物业治理活动中各方的责、权、利,树立花钱买效劳等物业消费理念。扩大宣传的掩盖面和影响力,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为物业治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气氛。 篇2:成都市武侯区关于建立物业治理记分制度的通知(2023) 成都市武侯区关于建立物业治理记分制度的通知 各物业效劳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效劳企业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监视治理,准时订正物业效劳活动中的不标准行为,催促物业效劳企业诚信履约、依法履约和标准履约,进一步标准我区的物业治理活动,我区打算建立物业治理记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记分对象 在武侯区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物业效劳企业。 二、记分标准 符合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治理方法规定的物业效劳行为的记分,采纳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标准;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治理方法规定未列举的物业效劳行为的记分,采纳物业效劳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 三、记分方法 1.物业效劳活动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总分值为100分,从每年度1月1日起计算。 2.记分分值由按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标准记分的分值和按物业效劳行为记分标准记分的分值两局部组成。 3.武侯区辖区内有多个工程的物业效劳企业,按全部工程记分分值的平均值记分。 4.物业效劳企业一个记分周期的最终得分=100分-减分分值总和+加分分值总和。 四、记分信息的异议处理 被记分企业对其记分信息有异议的,自确认记分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据向区房管局提出异议申请。区房管局在接到异议申请后,组织人员进展复核。 五、结果应用 1.一个记分周期内的最终分值排名前20名的物业效劳工程,武侯区房管局将从中评定10个工程为“武侯区物业效劳示范工程”。对被评定为“武侯区物业效劳示范工程”的工程经理进展通报表扬和记信用加分;其任职企业同等记加分。 2.区房管局将依据物业效劳企业一个记分周期的最终得分分值建立“物业效劳企业标准效劳红黑榜”。记分分值高于90分的物业效劳企业进入红榜;记分分值低于70分的物业效劳企业进入黑榜。 3.进入红黑榜的物业效劳企业名单,区房管局将通过门户网、物业网或其它公共媒体进展公开公布,同步抄送市房管局、物业协会、各街道办事处、物业招投标中心、辖区内各业主委员会以及招标单位。 3.进入红榜的物业效劳企业,区房管局进展通报表扬,并从中评定10家企业为“武侯区物业效劳示范企业”。 4.进入黑榜的物业效劳企业,区房管局进展通报批判,组织企业和工程负责人集中培训,取消下年度的评星评优资格和不推举外出执业。 特此通知。 附件:物业效劳行为记分标准 成都市武侯区房产治理局 2023年4月13日 附件: 物业效劳行为记分标准 一、物业效劳企业记减分情形 (一)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 1.主出入口未悬挂物业效劳机构铭牌的; 2.物业效劳人员未挂牌效劳的; 3.未建立并落实投诉受理、处理和回访制度的; 4.在效劳范围内,一年中被投诉2次以上或同一事项被重复投诉3次 以上的; 5.定期未开展业主满足度调查的; 6.未根据物业合同商定配置物业效劳力气的; 7.未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定期检查、运行维护、修理保养制度的; 8.未按规定配备突发大事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质和器械的; 9.绝缘、操控等专业维护器具配置不齐全,并未按规定检测的; 10.电梯轿厢内未张贴检验合格证、乘客须知、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的; 11.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 12.发觉安全隐患,未进展整改的; 13.消火栓(箱)、灭火器配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4.未定期巡查消火栓(箱)、灭火器的; 15.设施设备房(间)未配备消防设施的; 16.未按规定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治理效劳协议,并对装修方案进展审核的; 17.人员、车辆进出未实行询问登记制度的; 18.安全防范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未设置防盗设施的; 19.监控室无人值守的; 20 .未开展电梯安全、消防、防汛、公共大事处置等应急预案演练的; 21.危急区域未设置安全提示、警示标志,未实行安全防范措施的; 22.未根据规定或商定公示公共收益收支状况的; 23.无故不参与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的; 24.被媒体负面报道的; 25.二次供水无水质检验报告的; 26 .未帮助相关部门开展流淌人口治理、规划生育、禁毒防毒、人口普查、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工作的; 27.未帮助相关部门开展犬只治理、狂犬病防治等工作,建立建筑区划内犬只档案的; 28.不主动承受公安机关对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维护工作的指导、监视和治理的; 29.每季度未通过“武侯物管系统”报送信息的; 30.被区级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批判的; 31.无正值理由,不落实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的; 32.生活用水泵房存在污染隐患或存在积水、浸泡现象的; 33.电梯安全设施不齐全,通风、照明及应急呼叫存在故障的; 34.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的; (二)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35.未通过“武侯物管系统”处理业主报修投诉的; 36.地下停车场和楼道的安全导向灯未工作的; 37.地下停车场未设置导向标志的; 38.地面非停车区域未设禁停警示标识的; 39.未建立完善的档案治理制度的; 40.未建立分类、易查物业档案的; 41.未建立分类成册、查阅便利的物业效劳档案的; 42.投诉记录不完善的(投诉人根本信息、投诉时间、投诉事项、处理状况、回访状况); 43.未建立并落实24小时报修效劳受理、处理和回访制度的; 44.满足度调查有效问卷掩盖率低于已入住户数的80%的; 45.设施设备维护责任人未明确的; 46.设施设备状态标志不齐全、不标准,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的; 47.设施设备房(间)脏、乱、差的; 48.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治理制度的; 49.消防掌握室无值守的; 50.消防报警、消防掌握室值班,以及消防设施的运行治理、故障报修和修理未有相应记录的; 51.未建立装饰装修治理效劳制度的; 52.未建立完善的保安效劳治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治理制度等制度的; 53.监控室值班、监控特别状况及处置、监控设施的运行治理、故障报修和修理无相应记录的; 54.生活垃圾池或垃圾中转房(站)、垃圾桶垃圾外溢的; 55.参与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迟到的; 56.公共雨、污水管道未疏理,有杂物的; 57.建筑区划内杂草、杂物未清理的; 58.电器线路私搭乱接的; 59.未进展装修现场巡查的; (三)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60.突发大事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质和器械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1.未建立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台账的; 62.设施设备维护责任人相关信息未上墙公示的; 63.设施设备房治理制度、设施设备运行治理规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作用规程、突发大事应急预案,以及设备系统图、应急预案流程图等未张贴上墙的; 64.未标准建立业主装饰装修治理分户档案的; 65.小区出入口门岗无相关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 66.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无巡查记录的; 67.值班室、监控室、门卫室脏、乱、差的; 68.垃圾桶外观破损严峻的; 69.建筑物立面、电梯前室、电梯轿厢、楼道、屋面等区域乱张贴、乱涂画,污渍明显的; 70.工程经理每年进展业主上门访问掩盖面低于总户数10%的; 71.客户经理每季度进展业主上门访问掩盖面低于责任区域总户数20%的; 72.未制订绿化养护工作制度、作业程序,绿化养护规划的; 73.建筑区划内绿化带大面积枯死、暴露的; 74.未对被破坏的绿化带实行防护隔离措施的; 75.绿化养护作业无记录的; 76.未在建筑区划内刊播展现“讲文明 树新风”公益广告,大力提倡以 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惜公物、爱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 会公德的; 77.未建立以物业效劳企业或物业治理工程为单位的文明志愿效劳队,广泛汲取和进展业主志愿者的; 78.未通过“武侯物管系统”接收通知公告的; 79.设施设备机房(间)未设置了挡鼠板、捕鼠器等防鼠措施的; 80.二次供水操作人员无安康合格证的; (四)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81.主要路口未设有明显道路导视标识的; 82.设施设备的运行治理、巡检测试、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记录不完整的; 83.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开展不明显的; 84.消防报警、消防掌握室值班,以及消防设施的运行治理、故障报修和修理记录应不完整的; 85.装修现场巡查记录不完整的; 86.小区出入口门岗相关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不完整的; 87.未确定安全防范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 88.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巡查记录不完整的; 89.监控室值班、监控特别状况及处置、监控设施的运行治理、故障报修和修理记录不完整的; 90.塑料垃圾桶未加盖的; 91.共有局部玻璃污渍和灰尘未清理的; 92.建筑区划道路、广场、绿化带有垃圾、积水的; 93.楼梯、走廊有垃圾、积尘、蜘蛛网的; 94.路灯、楼道灯、风口等有蜘蛛网、有积尘的; 95.绿化养护作业记录不完整的; 96.建筑区划内未设立楼栋、单元导向标识的; 97.报修效劳受理、处理和回访记录不完整的; 98.二次供水水箱未上锁的; 99.发电机房备用油料不符合标准的; 100.设施设备房(间)未实行进出登记的; 二、物业效劳企业记加分情形 (一)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 1.物业效劳企业或物业治理区域建立党组织,党组织作用发挥明显,党建工作有序开展的; 2.积极开展物业治理主题年活动,活动要求落实到位,记录完整的; 3.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广泛应用互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成效明显的; 4.获得区级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表扬的; 5.获得业主大会公开表扬的; 6.被媒体正面报道的; 7.业主满足度调查引入第三方测评的; 8.购置物业治理公共责任险等相关商业保险; 9.定期召开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沟通会的; (二)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10.提倡“垃圾减量分类”,设置分类垃圾桶,垃圾分类效果明显的; 11.推广使用邮件智能投递、新能源汽车智能充电、生鲜配送、自动充值缴费等智能自动设施,根本满意业主使用需求的; 12.物业效劳人员着装统一、挂牌效劳、待人热忱,工作状态和精神面貌较好的; 13.设施设备机房(间)环境干净、划线明显、吊牌和铭牌齐全、温馨提示到位的; (三)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14.设有轮椅通道、扶手、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治理、使用状况良好,标识完好、醒目的; 15.紧扣“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效劳精神,开展扶贫帮困、扶老助残、便民利民、邻里守望等志愿效劳活动的; 16.物业效劳中心设有客户休息区,供应报刊和茶水、小型修理工具借用效劳,以及配备针线包、应急药物的; 17.依据业主需求供应特约效劳,特约效劳工程在5项以上的; 18.主出入口配置便民推车,配备雨伞,供应借用效劳的; (四)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19.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的。 篇3:关于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治理规定的若干意见(2023)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治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治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治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治理规定(2023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三次会议修订,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标准和加强本区住宅物业治理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住宅小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治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系统性强,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及各街道(镇),区政府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资源,统筹协调治理,确保规定落实。 建立徐汇区和街道(镇)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住宅小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指导监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小区治理的综合性问题。 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当召集人,主要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建立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治理局、综治办、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税务分局、卫生局、环保局、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规土局、绿化市容局、物价局、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国资委、区政府法制办、民防办、各街道(镇)、市政水务署、消防支队、徐房集团分管负责人组成。 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保障房屋治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保障房屋治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建立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治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可以受召集人托付召集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区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各街道(镇)住宅小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街道(镇)联席会议”)由街道(镇)分管负责人担当本辖区联席会议召集人,街道(镇)要落实详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街道(镇)联席会议主要成员由辖区内房管、公安、综治、市容、司法、城管、工商、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治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街道(镇)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住宅小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把住宅物业治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加强对住宅物业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视;协作区住房保障房屋治理局定期组织召开区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小区治理中的综合性问题;催促街道(镇)会同房管部门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工作。 2、区建立交通委:监视和治理在建住宅施工质量;协调处理房屋保修期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冲突。 3、区住房保障房屋治理局:负责对住宅物业效劳企业的资质治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治理;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归集、使用进展指导与监视;对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视治理;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序标准运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住宅物业治理区域违法行为进展查处;做好联席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4、区综治办:指导协调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建立治理工作。 5、区公安分局:指导、催促物业效劳企业和保安人员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保安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落实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建立和消防安全治理,消退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治安安全隐患,准时查处治安案件,调解各类涉及治安治理的冲突;加强住宅物业区域内的犬类治理;依法开展实有人口治理。 6、区民政局:落实街道(镇)、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视和日常治理工作。 7、区司法局:积极疏导、调解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各类民间纠纷;组织开展物业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8、区财政局:落实旧住房综合改造、直管公房全工程修理、物业效劳热线建立、公房售后房物业效劳标准化治理贴补、物业治理保障等所需要的财政配套资金。 9、区税务分局:落实公有住房租金、售后公房治理费等税收减免工作。 10、区卫生局:监视治理物业治理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 11、区环保局:对物业治理区域及周边的建立工程依法进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爱护设施竣工验收;监视治理物业治理区域及周边的污染源,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空调安装等涉及环保的投诉和纠纷。 12、区工商分局: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对未经有关治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居住用房转变为非居住用房的场所,不予核准登记;查处在住宅小区擅自将居住用房转变为非居住用房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 13、区质量技监局:负责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展安全监察,催促物业公司(使用单位)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制度,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按期报检、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催促维保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查处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14、区规土局:统一规划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定配置各类公建配套设施;审核在建、已建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局部或者零星规划调整方案;对的确要转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提出允许转变的区域范围和方案;依法查处违法建筑和擅自转变使用性质的行为,协调解决涉及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 15、区绿化市容局:检查、指导和监视物业治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垃圾箱房的治理及垃圾清运工作;加强对物业治理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治理和安全检查。指导、治理物业治理区域内绿化工作,审批调整树木、绿地变动等事项,协调解决因植物品种影响居民生活以及绿化养护引发的冲突。 16、区物价局:确认超过最高效劳等级收费标准(包干制)和物业治理区域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对超过最高效劳等级收费标准(酬金制)备案;检查和治理物业治理活动中的各项收费,查处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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