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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试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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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试行办法(2023年).docx

    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试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政 2023 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执行。 2023年十月二十六日 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试行方法(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 土地治理法方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为了城市进展、公益事业、市政根底设施建立及产业集聚区、物流集聚区建立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进展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标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履行征收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托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其所辖区域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详细工作,并对其在托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视,担当法律责任。 街道办事处负责推动被征收人动迁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立、规划、进展改革、财政、工商、公安、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相互协作,确保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当进展。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准时核实、处理。 其次章 征收程序 第六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工程,应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进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性质的证明材料;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应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地上附着物等状况进展调查登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合法性予以认定。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单位、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私自购置被征收范围内房屋或私自购置土地进展建房的,其房屋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被征收人应协作区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工作。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转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书面通知规划、住房和城乡建立、公安、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辖区街道办事处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马上暂停办理,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调查核实的状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为可行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展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5日。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依据、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确实定原则和支付方式、安置房面积确定原则、安置地点等状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方法、签约期限等。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征求意见状况和依据公众意见修改的状况准时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5日。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打算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有关规定进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房屋征收打算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或状况简单的,应当经本级政府讨论打算; (三)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打算后应准时公告。公告应载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实施房屋征收时,国土资源部门同时履行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对房屋以外的合法用地赐予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区房屋征收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期搬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安置补偿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打算,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打算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见。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暴力、威逼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制止建立单位参加搬迁活动。 第十七条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视,实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备案制度。公布征收打算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等重点环节的监视。 市级重大工程房屋征收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要会同市财政部门全过程参加;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房屋征收,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列入补偿安置人口: (一)户口迁入部队的现役军人; (二)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在读学生; (三)户口不在征收范围内的配偶; (四)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 其次十条 单户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根据合法宅基地面积 容积率不大于1.44确定(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超出局部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其次十一条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征收人协商或抽签方式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进展市场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按不超出认定合法建筑面积赐予住房安置。认定合法建筑面积缺乏人均40平方米的,依据被征收人意愿,可以补足至人均40平方米进展安置,差额面积局部由被征收人按安置用房的安置价补缴价款;所选择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认定合法建筑面积的,对差额面积局部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其次十二条 合法宅基地上未建房屋的赐予嘉奖,嘉奖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详细状况确定。 其次十三条 对被征收人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立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周政202373号)执行。 对被征收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建筑物,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赐予货币补偿。 其次十四条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手续完善的经营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会同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依据实际状况确定。个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其次十五条 安置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立、统一调配安置、统一治理。 其次十六条 房屋安置应当公开安置房源、公开认定的安置面积、公开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等内容。 其次十七条 安置房屋建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立质量和安全标准,并做到产权清楚。 第四章 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其次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妥当安排好被征收人在过渡安置期间的就学、生活保障等相关问题。 其次十九条 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治理范围。因集体土地征收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原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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