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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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版.docx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2022年版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四川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规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法2023版,供大家参考。 为了加强规划生育治理,有效地掌握人口增长,依据四川省规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了四川省计生条例实施方法。 四川省规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划生育治理,有效地掌握人口增长,依据四川省规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都必需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需加强对规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规划生育目标治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把规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规划生育经费。 第四条地方各级规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规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规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讨论; (三)负责优生指导、节育技术效劳和避孕药具供给; (四)监视检查和统计人口规划生育执行状况,治理规划生育经费。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划生育工作部门,负责执行规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规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人口规划,审查办理规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和手续,组织指导、检查和催促育能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五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以下职责,协作做好规划生育工作: (一)规划部门负责审定下达本地区人口规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规划生育经费,会同审计部门对超生费、规划外怀孕费、规划外生育费的收支进展监视; (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供应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经营地点,帮助规划生育工作部门落实规划生育奖惩措施; (四)公安部门准时向规划生育工作部门供应异地暂 (寄)住育龄妇女的暂 (寄)住状况,保障规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催促医疗单位做好优生优育、节育技术效劳及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工作; (六)民政部门做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因节育手术丢失劳动力量符合救济条件的家庭优先赐予救济。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 (居)民委员会实行规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规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常常性的效劳工作,准时报告规划生育状况,落实生育指标,组织发动已婚育龄妇女承受孕情检查,实行避孕节育措施。 第七条规划生育协会、人体劳动者协会和其他群众团体要支持和协作规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规划生育工作,发动群众自觉遵守执行规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八条规划生育技术效劳和医疗单位在婚前安康检查、孕情检查中发觉规划怀孕、规划外生育的,必需马上报告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帮助实行节育措施。 第九条公民结婚前应承受当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人口与规划生育根底学问教育和安康检查,不得非婚生育。 已婚育龄妇女按期承受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规划外怀孕的,必需实行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条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所在单位或村 (居)民委员会审查,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发给生育证。 符合生育其次个孩子规定、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经县级规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并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生育证。县级规划生育委员会对生育申请应当严格审查,在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第十一条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执行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 户籍在农村的妇女被聘请为干部、民办教师、合同制职工的,在受聘期间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解聘回农村后,仍执行农村人口的生育规定。 第十二条夫妻认为其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疾病,而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生育其次个孩子的,必需由县 (市、区)及其以上规划生育技术指导组进展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病情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制止在节育手术和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弄虚作假;制止伪造、变卖、骗取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等证件。 未经县 (市、区)及其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规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制止进展胎儿性别鉴定。 第十四条逐步推行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 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五条夫妻晚育的,女方分娩期间,男方所在单位酌情赐予护理假。 夫妻一方做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医院证明,另一方所在单位酌情赐予护理假。 第十六条夫妻只有一个合法收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孩子,可按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取得独生子女证,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嘉奖和优待。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七条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享受以下优待: (一)所在单位对独生子女的托幼费、学杂费、医疗费赐予适当补助; (二)所在单位在安排住房时赐予适当照看。前款第 (一)项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在财政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在福利基金中开支。 第十八条独生子女保健费除条例已有规定外,其他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丧偶者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二)离婚者仍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三)在校讨论生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发给,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发放独生子女证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四)劳教人员未被除名的由原单位发给,已除名的由发放独生子女证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十九条再婚夫妻原持有的独生子女证应予收回,并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符合条件者,重新办理独生子女证后,连续享受独生子女的嘉奖和优待。 其次十条符合条例和本方法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夫、城镇无业居民年老或丢失劳动力后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优先赐予适当救济。 其次十一条有以下状况之一者,不享受独生子女嘉奖和优待: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条件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其次十二条擅自进展胎儿性别鉴定、输卵 (精)管道复通手术,或在节育手术、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弄虚作假,或伪造、变卖、骗取生育证等证件的,由县级规划生育委员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据情节对责任人处以非法收入五至十倍或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赐予行政处分。 其次十三条规划外超生的,按条例规定征收规划外怀孕费和超生费;连续规划外超生的,每超生一个孩子,怀孕期间每月分别征收夫妻双方三十元规划外怀孕费,并按夫妻月资或年收入的百分之三非常别征收七年超生费。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不终止妊娠而生育的,视为规划外超生,根据前款规定处理。 其次十四条非婚生育的,按条例规定征收规划外生育费;连续非婚生育的,视为规划外超生,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其次十五条规划外生育的,按发觉时的年工资、收入或参照上年工资、收入计算规划外生育费、超生费。 其次十六条弃婴、溺婴或者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惩罚,不允许再生育。 其次十七条超生费、规划外怀孕费、规划外生育费,必需全部用于规划生育事业,其他部门不得挪用、挤占。 本方法其次十二条规定的罚没收入的治理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惩罚治理方法执行。 其次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打算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十九条本方法适用中的详细问题由省规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