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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竞赛心得体会及收获国际贸易实践心得体会(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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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竞赛心得体会及收获国际贸易实践心得体会(四篇).docx

    国际贸易竞赛心得体会及收获国际贸易实践心得体会(四篇)主题国际贸易竞赛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乙方:_ 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共赢,共求进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双方就传统贸易,效劳贸易(以下简称产品)代理问题达成全都,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详细事项,特依法签订本代理合同。 1.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确定的代理期,自_年_月到_年_月止,代理区域在_省_市所属区域内。 2.甲方认定乙方为_代理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马上代理权金金额_万元付给甲方。 3.甲方不得在乙方所属区域内进展其次家代理人,乙方如发觉甲方在乙方所属区域内进展其次家代理人,甲方将以_倍的代理权金赔偿乙方。乙方如跨范围进入其他代理人区域从事该业务,甲方将取消乙方的代理权,并向乙方提出_倍代理权金的赔偿。 4.传统贸易国际代理,按国家现行法规办理,乙方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认可并实施贸易胜利,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单证金额的_%代理费,乙方纳税,甲方代扣代缴,效劳贸易收入,乙方纳税,甲方代扣代缴,乙方所获收入涉及个人收入调整税局部,乙方自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5.乙方负责办理所属区域内的一切合法手续,并依法独立自主代理好涛岚国际的业务,因乙方违反法规引起的任何刑事或民事纠纷,均由乙方自己担当。 6.甲乙双方在宣传,推广,应保持全都。在前期的推广中,甲方赐予乙方全面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帮助乙方作好前期推广活动和完善代理效劳的善后效劳。 7.嘉奖:乙方a全年获税后净利_万rmb,甲方嘉奖_%。b全年获税后净利_万rmb,甲方嘉奖_%。c全年获税后净利_万rmb,甲方嘉奖_%。d全年获税后净利_万rmb,甲方嘉奖_%。 8.本代理合同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以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并于乙方首次支付的代理权金款项到达甲方账户马上生效。甲乙双方相互供应以下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备存: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身份证,如自然人代理凭身份证。 甲方:_乙方: _ 代表: _代表: _ 地址:_地址: _ 账号:_账号:_ 开户行:_开户行:_ 电话/传真:_电话/传真:_ 邮编:_ 邮编:_ email:_email:_ 网址:_网址:_ 日期:_日期:_ 手机:_手机:_ 主题国际贸易竞赛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以下简称为“托付人” ) 其注册登记营业处设在 (以下简称为代理人) 就以下达成协议: 第一条 地区与产品 1.1 托付人委任代理人,而代理人承受托付作为托付人的商事代理,在附 件1§2中规定的地区(以下简称为“地区”),推销附件1§1所列举的产品( 以下简称“产品”)。 1.2 假如托付人打算在“地区”内销售任何其它产品,托付人应通知代理人以便争论是否可能将这些产品包括在1.1所规定的“产品”之中。但是假如考虑到新产品的性能以及代理人的专长,而期望将这类产品交由该代理人代理是不合理的(例如完全不同类别的产品),上述通知代理人的义务就不适用。 其次条 诚信与公正 2.1 为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将依照诚信与公正的原则进展活动。 2.2 本协议的条款以及当事人就本代理关系所作的声明,都应当以诚信的原则进展解释。 第三条 代理人的职责 3.1 代理人同意遵照托付人合理的指示,尽最大努力在“地区”内促进“产品”的销售,并应以负责任的商人的勤勉和努力,爱护托付人的利益。 3.2 非经托付人同意,代理人不得经“地区”之外的地方征求定货。假如代理人与该“地区”内的顾客洽谈商务导致与设立在本“地区”之外的顾客签订销售合同(注11),应适用第15.2节的规定。 3.3 除非另有特地的协议,代理人无权代表托付人签约,也无权在签约中用任何方法使托付人受第三人之约束(注12)。代理人仅能为托付人经顾客处招揽定货,而托付人(除以下第4.2节的规定外)有承受或拒绝定货的自由(注13)。 3.4 代理人在与顾客洽商业务时,应严格根据托付人向其交代的销售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注14)对“产品”进展报价。 3.5 代理人未经托付人对该事项的事先书面授权,无权代表托付人收取付款。假如业经授权收款,则代理人必需尽快将付款转交给托付人,而在转交之前,应以托付人的名义将付款单独地存放。 第四条 托付人承受定单 4.1 托付人应不无故拖延地通知代理人对其转交的定单予以承受或拒绝。 托付人对代理人转交的任何定单的承受或拒绝可由其自行打算。 4.2 但是托付人不得无理地拒绝承受代理人所转交的定单。应特殊指出有悖诚信原则的反复拒绝承受定单(例如,这样做的目的只是阻碍代理人的活动),则被认为是托付人违约。 第五条 保证不进展竞争 5.1 未经托付人事先以书面授权,代理人在合同的全部期限内不得代表、制造或经销与“产品”相竞争的任何产品。 5.2 代理人可以代表、经销或制造与“产品”无竞争的任何产品,但是应在进展上述活动前事先通知托付人。然而,假如考虑到鉴于:(1)代理人准备代理的产品的性能以及(2)代理人准备为之进展代理业务的托付人的经营范围,托付人的利益按合理的期盼可能不会被影响,则上述向托付人事先通知的义务不适用。 5.3 若托付人如此要求,并且从实际状况来看该要求是合理的,则代理人须不为与托付人竞争的制造商代表或经销非竞争性产品(注15)。 5.4 在本合同签字之日,代理人宣布对附件11所列举的产品作为代表(和/或直接或间接地进展经销或制造)。 第六条 销售机构、广告和展销 6.1 为了保证在整个“地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代理人应以必要的手段和人力建立充分的销售机构,并且当相宜时,建立售后效劳。 6.2 当事人可同意在“地区”内联合进展宣传广告。广告的内容必需经托付人批准。代理人所作广告的费用应按附件三§1的规定,由当事人分摊。 6.3 当事人应同意参与在“地区”内举办的交易会或展览会。代理人参与交易会和展览会的费用应按附件三§2的规定由当事人分摊。 第七条 销售目标 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注16) 7.1 当事人可每年商定来年的销售目标。 7.2 当事人应竭尽全力地实现商定的目标,但是未实现目标不应认为是某一方的违约,除非该方有明显的过错。 7.3 在附件五中当事人可以商定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以及未能实现目标的后果。 第八条 分代理人(注17) 代理人可以聘用分代理人, 至少代理人必需自己进展业务活动,不依但至少在聘用前一个月通知托付人。 靠分代理人。代理人应对分代理人的活动责。 第九条 向托付人通报状况 9.1 代理人应以适当勤勉向托付人通报其在“地区”内的活动,市场状况以及竞争状况,代理人应答复托付人提出的合理的有关供应信息的要求。 9.2 代理人应以适当勤勉向托付人通报有关: (1)在“地区”内要实施的“产品”必需符合的法律和法规,(如进口条例、标签、技术规格、安全要求等);(2)有关代理人业务活动的法律和法规,只要是与托付人有关。 第十条 财务责任 10.1 代理人应以适当勤勉查明他向托付人转交定单的顾客的支付力量。对于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财务处于危险情势的顾客之定单,在未事先向托付人通报这种状况下,不得将其定单转交托付人。 10.2 只有经当事人明确商定并仅在双方商定的范围内,代理人才能充当担保买方信用的代理人。双方为此应填写并签署附件五。 第十一条 托付人的商标和标志 11.1 代理人应使用托付人的商标、商名和其它任何标志,但其唯一目的是为了识别和宣传“产品”,而且只限于在本合同的范围内和为了托付人的利益。 11.2 代理人在此同意不在本“地区”或其它地区将托付人的商标、商名或标志(或与以上商标、商名或标志相近似而可能引起混乱名)如以注册或使之被注册。 11.3 本条第一所规定的关于使用托付人的商标、商名或标志的权利,在本合同期满或由于任何缘由而终止时,应马上终结。 11.4 代理人一旦发觉托付人的商标、商名或标志被侵权时,应通知托付人。 第十二条 顾客投诉 代理人应马上将收到的或留意到的顾客对“产品”的意见或投诉通知托付人。当事人应准时并恰当地处理这些投诉。除非代理人收到特地的书面授权,他无权以任何方式将托付人卷入。 第十三条 排他性 13.1 托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授予“地区”内的其他人或企业“产品”的代理权和销售权。 13.2 然而,托付人有权与“地区”内的顾客直接进展交易而无须代理人介入(但应通知代理人);经此形成的任何销售,代理人应有权取得按本合同规定的佣金。 13.3 托付人有权与附件六§2所列举的特殊顾客直接进展交易;同这一类顾客的销售,代理人应有权取得按附件六§2规定的减低的佣金。假如当事人未填写附件六§2(特殊顾客与减低的佣金),则第13.3款不适用。 第十四条 向代理人通报状况 14.1 托付人应向代理人供应有关“产品”的全部必要的书面资料(诸如价格表、宣传小册子等)以及代理人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需要的其它资料。 14.2 托付人还应当不无理拖延地通知代理人,其是否承受或拒绝和/或不予执行代理人所转交的生意。 14.3 托付人应常常将其与“地区”内顾客的交往状况向代理人通报。 14.4 假如托付人预料其供货力量比代理人通常所期望的要低得多,托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代理人进展通报。 第十五条 代理人佣金 15.1 代理人有权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从向设立在“地区”内的顾客销售“产品”中收取附件六§1规定的佣金。 15.2 假如代理人与在“地区”内设立的顾客进展业务中,由于招揽定单导致与“地区”外设立的顾客签订销售合同,并且假如托付人承受这种定单,则代理人应有权收取减低的佣金,其数量应依据详细状况个案打算。同样,若其他代理人在“地区”外设立的顾客招揽定单导致与“地区”内设立的顾客签订销售合同,则代理人的佣金也应减低。 15.3 在适当状况下,假如赐予顾客的条款和条件比托付人的标准条件更为优待,托付人和代理人之间可以事先商定经过削减的佣金。假如当事人已填写附件六§3,其中指明的数额应分别适用于各种状况。 15.4 除非另有书面商定,代理人为履行本合同之义务所发生的任何支出(如电话、电传、办公费用、差旅支出等)应由佣金负担。 第十六条 佣金和酬劳的计算方法 16.1 佣金应依据发票的净金额计算,即实际销售价格(现金折扣以外的全部折扣都扣除)扣除任何附加费用(诸如包装、运输、保险),并扣除全部的关税和税收(包括增值税),假如这些附加费用,关税和税收在发票上分别列明的话。 16.2 代理人在顾客全部支付发票价格后即取得收取佣金的权利。假如根据销售合同局部付款,代理人有权按比例预支其佣金。假如托付人就顾客不付贷款的风险而投保,当事人可以商定,通过填写附件六、4·1款,佣金以托付人从保险人处所得到的金额中进展支付。 16.3 托付人应每一季度向代理人提交到期佣金的报表并且列举应付佣金的有关生意。佣金不得迟于该季度之后第一个月的最终一天支付。 16.4 代理人有权取得全部资料,特殊是托付人帐册的摘录,以便检查其应得的佣金额。托付人应允许代理人为此目的指定独立的审计师审查有关计算代理人佣金的材料,这种审查的费用应由代理人负担。 16.5 假如托付人将佣金(或代理人应收取的其他金额)转至国外须经政府授权(例如由于托付人国家的外汇管制条例),则应在取得这种授权后才进展支付。托付人为取得上述授权应实行全部的必要步骤。 16.6 除非另有商定,佣金应以须付佣金的销售合同的币种进展计算。 16.7 在“地区”内就代理人佣金征收的任何税金都由代理人负担。 第十七条 未成交的业务 17.1 代理人转交的报价或定单没有被托付人承受,不应支付佣金。 17.2 假如代理人转交定单致使托付人签订合同,但此后合同未能生效,代理人应有收取佣金的权利,除非合同未能履行非由托付人应负责任的缘由造成。 第十八条 合同条款 18.1 本合同的期限为无限, 本合同自_日起生效,并在_日起生效。 _以前连续有效。 18.2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至少 除非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满期之提前四个月通过保证有证据和收到日期 日前不少于四个月通过保证有证据和收的书面通讯手段(如有回执的挂号信、 到日期的书面通讯手段(如有回执的挂特地信使、电传)通知终止本合同。如 号信、特地信使、电传)提出终止合同果合同已持续五年以上,通知期限为六 ,则本合同将以一年为一期自动连续延个月。通知期限的终止日应与某日历月 长。假如合同已持续五年以上,通知期份的最终一天相重合。当事人可以用书 限为六个月。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商定更面商定更长的通知期限。 长的通知期限。 第十九条 未完成的业务 19.1 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前,代理人转交的或托付人收到在“地区”内设立的顾客订单,并因而在合同满期后的六个月内签订了销售合同,代理人有权对此收取佣金。 19.2 以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所收到的定单为依据而签订的销售合同,代理人不应从中收取佣金,除非该交易主要归功于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所作的努力,而且该销售合同是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的合理期限内生效。然而,代理人必需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之前按本章节的规定,将尚未完毕而据此款规定可能发生佣金的业务书面通知托付人。 其次十条 提前终止合同 20.1 假如消失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义务的状况或消失使提早终止合同成为合理的特别状况,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确保有证据和收到日期的书面通讯手段(例如有回执的挂号信、特地信使、电传)通知对方马上终止合同。 20.2 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局部义务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以致使其根本丢失期望从本合同取得的利益,则此种不履行应视为是上述 20.1款中所谓的根本违约。若要求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仍受本合同之约束成为不合理,这种状况应视为是上述20.1款中的特别状况。 20.3 双方当事人商定,违反本合同(注18)的条款应在原则上视为是根本违反合同,除非经证明状况与此相反。此外,如尽管一方当事人恳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仍一再违反合同义务,则任何违反都可以视为是根本违反合同。 20.4 另外,双方当事人同意认定以下状况为特别状况,可以作为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理由:破产、延期偿付权、破产财产治理、清算或任何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偿付协议,以及其他可能严峻影响一方执行本合同义务力量的状况。 20.5假如双方当事人已填写附件七,遵照该附件的条款,一旦作为代理的公司的掌握权、全部权和/或经营发生变化,托付人也可以马上终止合同。 20.6 假如一方当事人根据本条规定终止合同,但是仲裁员确定该方所提出的理由并不能证明提前终止是正值的,终止将生效,但是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因不正值的提前终止取得损害赔偿金。赔偿金应相当于若合同正常终止所持续的期限的平均佣金,除非受损失一方证明实际损失要高于此数。(或者,终止合同一方证明实际损失低于此数)。上述赔偿金是在 第21条规定应付的补偿费之外。 其次十一条 终止合同的补偿 a b(注19) 21.1 假如发生以下状况并达 21.1 在合同终止时,代理人无权到以下程度,代理人有权要求补偿(“ 要求商誉补偿或类似的赔偿。(注20商誉补偿”): )本条款并不限制代理人要求损害赔偿 a)代理人为托付人带来新的顾客 金的权利,只要托付人的终止相当于上或是大量增加了与现有顾客的业务,且 述违约,而且未能包括在第20.6款托付人能够连续与这些顾客进展业务并 的规定内。得到实质性收益,以及 b)考虑全部的状况特殊是代理人与上述顾客所进展业务的佣金损失,支付这一笔补偿费是公正的。 21.2 补偿费的数额不得超过相当于一年的补偿,即按过去五年中代理人年平均酬劳计算,假如合同持续期不满五年,应按实际年限的平均数进展计算。 21.3 假如在合同终止后的一年内,代理人未书面提出补偿的要求,其要求补偿的权利即告丢失。 21.4 在以下状况下,代理无权要求补偿: a)托付人根据第20条的条件终止合同; b)代理人终止合同,除非依据第20条该终止是合理的或由于代理人年老、体弱和疾病,要求其连续他的业务活动是不合理的。 c)依据第26.2款,代理人将其在代理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他人。 21.5 本条所规定的商誉补偿是用以代替由于合同期满或终止所产生的损失的任何一种补偿(违约损害赔偿金除外)。 其次十二条 退回文件和样品 在合同期满时代理人应退回托付人供应给代理人并由代理人占有的全部宣传广告材料、其他文件和样品。 其次十三条 仲裁-适用法律 23.1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端,应遵照“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章”,由根据上述规章指定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仲裁员进展最终的解决。 23.2 仲裁员应适用本合同所包含的条款以及国际贸易中普遍成认适用于 国际代理合同的法律原则,并在第23.3款管辖下,排解国内法。假如代理人是 在欧共体国家中设立,则1986年12月18日的欧共体指令的强制性条款也同样应当适用。 23.3 可能即使双方当事人将协议交付某一外国法管辖,代理人设立国法律的强制性规章也仍得适用;仲裁员在任何状况下都应考虑此类规章。仲裁员将考虑上述强制性规章,假如它们表达普遍成认的原则并且它们的适用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是合理的。 其次十四条 本合同自动包含规章 24.1 假如双方当事人没有对第8条和第18条中字母a和b所列举的供选用的方案作出选择并删除其中的一种,而且假如双方也没有明示地用其它方法作出选择,应认为方案a适用。 24.2 假如双方当事人没有对第21条(终止合同的商誉补偿)中的字母a和b所列举的供选用的方案作出选择并删除其中的一种,而且假如双方没有明示地用其他方法作出选择,则当代理人设立在合同终止时商誉补偿为强制法律所成认的国家中时,方案a应认为是适用的;反之,方案b应适用。 24.3 本合同的附件构成协议的组成局部。各附件或局部附件未经填写者,其有效程度仅由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 其次十五条 从前的协议·修改·废除 25.1 本合同取代双方当事人之间过去有关该事项的任何其他协议。 25.2 除非以书面形式做成,对本合同所进展的补充和修改均无效。但是若一方当事人已依靠另一方的行为,则另一方可能因其自己的行为而致无权声称该非书面做成的补充或修改无效。 25.3 本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应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除非该条款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即该条款如此重要,以致双方当事人(或该条款是为某利益而制定的一方当事人)假如知道该条款无效,就不会签订合同。 其次十六条 制止转让 26.1 未经双方当事人事前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转让。 26.2 假如适用第21条a,并且代理人根据第21.4(c)节,经托付人同意转让了合同,依据第21条,在计算新代理人的商誉补偿时,也应考虑前任代理人的活动。在计算补偿(注21)时,双方明示商定新代理人可能向前任代理人支付的金额不考虑在内。 其次十七条 有效文本 本合同的英文文本是唯一的有效文体。(注22) 合同签订的地点_ 日期_ 主题国际贸易竞赛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合同编号:_ 买方: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托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卖方: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托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鉴于买方为_需要同意购置,卖方同意出售以下货物,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互惠互利、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买卖标的 1、名称:_ 2、品种:_ 3、规格:_ 4、质量:按以下第_项执行: (1)以实物表示货物质量。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方法。依据供应样品者的不同可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 (2)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即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说明商品质量。 a、凭规格买卖:利用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来确定货物的品质; b、凭等级买卖:通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一样的若干等级来确定货物的品质; c、凭标准买卖:通过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 d、凭说明书买卖: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n商品的详细性能和构造特点,主要适用于机、电、仪等技术密集型产品; e、凭品牌或商标买卖:只凭商品的商标或品牌进展买卖,而无须对品质提出具体要求。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详细商定货物质量要求:_。 其次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详细由双方当事人依据政策、外商资信及市场行情,合理商定。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2、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按以下第_项执行: (1)毛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 (3)公量: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适用于棉花、羊毛、生丝等具有较强吸湿性的商品。 (4)理论重量:对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每件重量大体一样,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一些国家海关法规定,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重量为征税的法定重量。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 第三条包装 1、须用结实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和屡次搬运、装卸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及抗震力量,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货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状况下安全运抵目的地。 2、包装箱内的商品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 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机场; (3)收货人; (4)货物名称、规格;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4、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急货物时,都必需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急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实行相应的防护措施,以爱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5、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留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当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外表。 6、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丧失时,不管在何时何地发觉,一经证明,卖方应负责准时补齐、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缘由发生货物损坏和丧失时,买方应马上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_天内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帮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意合同需要。 7、包装费用由_方担当。 第四条运输 1、运输方式:按以下第(_)项执行: (1)海洋运输:按经营方式不同,又分为以下两种: a、租船运输: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以运输货值较低的粮食、煤炭、木材、矿石等大宗货物为主。 b、班轮运输:适合于运输小批量的货物。 (2)铁路运输:运行速度快、载运量较大、受气候影响小、精确性和连续性强。 (3)航空运输:运送快速;节约包装、保险和储存费用;可以运往世界各地而不受河海和道路限制;安全准时。适合于运输易腐、鲜活、季节性强、紧急需要的商品。 (4)邮政运输:简便、快捷。 2、运输单据: (1)海运提单:全套干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买方。(2)航空运单:供应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3)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4)_。 3、运输线路及费用负担:卖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托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而节省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时,应准时通知对方,并进展协商,取得全都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全都意见前,仍旧按原合同执行。买方提出转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如确有特别状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卖方转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未经买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4、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买方如要求变更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卖方,以便卖方编月度要车(船)规划;必需由买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对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装运 1、装运时间: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_天内予以装船。 2、装运港(地):_。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3、目的港(地):_。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4、分批装运和转运: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订立此条款。 5、装运通知: (1)卖方必需在装运期前_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假如货物任一包装到达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_天,向买方供应_份包装图纸,说明具体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估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_天,通知卖方船名,估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假如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准时通知卖方。假如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_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_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担当。 (4)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_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假如由于卖方未准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准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担当。 6、滞期和速遣费用: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假如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担当。 第六条保险 假如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假如在ci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_平安险,或_水渍险,或_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_。 第七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计价货币:_;单位价格金额:_;总价:_。 2、付款方式: (1)信用证。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_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的不行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_%的价款,即_。 银行保函有效期到:_装运回后_天,假如是分批装运,则在最终一批货物装运后_天;_最终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_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月。依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削减保函金额。 (2)信用证-即期付款。买方应于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_日,_合同签订后_日内,通过_银行,以_电传,_swift,_信函,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行撤销的、金额为_的_即期付款信用证_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 (3)信用证-延期付款。买方应于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_日,_合同签订后_日内,通过_银行,以_电传,_swift,_信函,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_的、不行撤销的信用证,凭_即期_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_提示单据,进展_承兑_延期付款_议付。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o0号出版物为准。” (4)托收-凭单付款(d/p)。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买方应于(托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马上付款。 (5)托收-承兑交单(d/a)。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_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马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6)汇付。买方应于:_收到所需单据后_天内;_提单日后_天内,以_电汇,_信汇,_票汇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 3、有关单据。卖方应预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 (1)汇票。向_(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_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 (2)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 a、标明通知收货人或_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_空白抬头;_空白背书,并注明_运费已付或_运费待付。b、签发给卖方不行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_预付;_已付或_待付,通知_ c、多式联运单据 d、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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