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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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docx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什么?应急预案抄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害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大部分企业的应急预案都属于事故灾害应急预案严重等级也分为四级1、级(特别重大)、2、级(重大)、3、级(较大)4、级(一般)。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百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度;(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问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应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应急预案修订有哪些要求?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百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度)安全生产面知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道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内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容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3、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新在哪1. 预案编制新管理办法新增了以下要求。编制前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征求意见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应急处置卡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 便于从业人员携带。2. 预案评审哪些单位预案需要评审,在原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有增有减。新管理办法规定:矿ft、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 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 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金属冶炼单位为新增,对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均需要进行评审的一刀切做法进行了删减,细化。即,可以简单概括为涉及安全方面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需要评审。上述以外的单位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论证和评审的不同之处,论证由本单位相关部门及人员参与即可。而评审,要求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显然层次和要求更高。 另外,新管理办法删除了评审时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参加的要求。3. 预案公布原管理办法规定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新管理办法规定应急预案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另外,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不告知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4. 预案备案 明确何时备案原管理办法针对单位完成预案发布后,何时对预案进行备案没有明确规定。新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在预案公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申报备案提交材料的变化在原有的基础上,提交的材料新增了“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提交材料中的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改为了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申请改为申报,一字之差,但传递出的信息是不同的。安全生产领域中的申请主要用于行政 审批上,而此处用申报显然更为准确,也契合、突出了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备案告知性的性质。备案流程及办理时限的变化原管理办法要求受理备案登记的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但未对办理时限提出明确的要求。新管理办法取消了形式审查,改为材料核对,并明确了办理时限。受理备案登记的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5. 预案实施新增定期评估制度新管理办法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涉及前述需要评审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 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修订、重新备案的要求不同满三年也可不修订,修订并不一定要重新备案。原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另外,涉及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预案要及时修订。上述两种情形的修订均应按照程序重新备案。但原管理办法只针对预案未进行备案设置了行政处罚,而针对预案未及时修订并无相应 的行政处罚措施。再加上关于预案备案,行政主管部门无动态监管的要求,所以形成了重视 备案,而不关注三年之内,是否动态的及时修订,没有修订,也就不存在重新备案的情形。因此,导致很多安全工作者形成了应急预案备案的有效期默认为三年的不恰当认识。新管理办法指出涉及前述需要评审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是否需要修订, 由评估来决定。也就是说,应急预案三年也不一定要修订。另外,符合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情形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并归档。但,无论是因何种情形发生的修订,只有在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才需要重新备案。6. 监督管理新增“监督管理”章节,其中之一的条款要求如下(截图来自官网)可见,新管理办法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要求,体现了管理办法的新原则-动态管理。但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文本出现了错误,这又是什么情况。“安全按照”还是“完全按照”? 7.法律责任一切缺少对应处罚条款的管理要求,都是纸老虎。原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但对于是否按规定编制、评审(论证)、演练、修订等并无相应的处罚措施。新管理办法细化了涉及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要求,关于处罚要求,必须详细研读,这可是执法处罚的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拿来当抓手看待的。以下温馨提示,请勿撞枪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二)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二)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三)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五)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六)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基本要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 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重新修订 怎么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 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评审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 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十四条矿ft、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 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备案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 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实施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包括什么内容? 应急预案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害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大部分企业的应急预案都属于事故灾害应急预案严重等级也分为四级1、级知(特别重大)、2、级(重大)、3、级(较大)4、级(一般)。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道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专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读后感“安全行为观察”作为我矿安全管理的一部分,已逐渐融入到职工的日常操作中。通过实行“安全行为观察”办法以来,很大提高了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和联防保安意识,规范了职工的操作行为,很大程度的杜绝了“三违”,减少了职工的习惯性违章,最大限度的克服了“马虎、习惯了、不在乎”的麻痹思想。现将我工区 8 月份“安全行为观察”工作汇报如下:一、推行方法我区实行“强势推行、以点到面”的方法,就是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针对“安全行为观察”相关工作内容开展舆论宣传、组织集中培训进行集中动员,迅速在我区营造浓厚的氛围,形成良好的环境,将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为高度统一到“安全行为观察”操作上来。 “安全行为观察”推行到每个工种、每个岗位、为全面深入推行“安全行为观察”活动,营造浓厚的氛围。二、推行细节(一)、将“安全行为观察”相关资料发放给班组,组织并监督其学习。从基本知识入手, 有针对性的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积极引导职工改变思想观念消除模糊、错误认识,从理性的角度去正确认识“安全行为观察”活动。从思想深处自觉接受这一新生事物。(二)、每班班前会抽五分钟时间对“安全行为观察”工作进行培训学习、逢旬对“安全行为观察”工作进行总结一次。(三)、确定执行“安全行为观察”的标准,主要围绕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深入检查考核。(1) 、针对曾发生过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以及质量事故的具体岗位进行检查,找准事故 发生原因。(2) 、针对所有岗位的作业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状况进行检查。(3) 、针对全体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行为习惯进行检查。(4) 、对所有岗位作业时的基本动作、要领、要点、操作程序进行检查。与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