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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历管理制度(精选1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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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历管理制度(精选18篇).docx

    病历管理制度精选 18 篇篇 1:病历管理制度 一凡出院死亡72 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 到病案室办理。特殊情景由医务科及时办理。二患者的住院病历应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 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 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 24 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历已回病案室的结果检查单,要到病案室补贴。三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病人转科时,病历不得交病人 或家属转送;病人转院时,病历不得借出。四病区医务人员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 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涉及对患者 施行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效劳质量监控人员外,病人或家属不得擅自查阅病历,采用非法手段如偷窃、抢夺获 取的病历资料视为无效。五因医疗、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必须是医院 医护人员持签名的借阅单,到病案室登记查阅,阅后立即归第 49 页 共 49 页还,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 并在 2 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分。六严禁我院医务人员违背规章制度帮助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有关资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其造成的不良后 果自负。七病历封存的处理程序:封存病历原件者-医患双方在场-双方签字封存病案室留 复印件。篇 2:病历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 查。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展抽查评定, 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的考评资料,进展量化 管理。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 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历、职责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 成。每季度至少进展一次全院病历质量的评价。二、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根本标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文书标准与管理的各项要求, 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 技能培训。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检查、麻醉前 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资料,应由本院 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 8 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 5 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那么上应在 2 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完毕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3、新入院患者,48 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 2 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一天至少 1 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详细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 2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 3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 5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丧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根据,应将相关资料 记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 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根据时,应请本院相关 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 3 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 1 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五、加强病历平安保管,防止损坏、丧失、被盗等, 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再病案室专人复印。六、根据省病历质量管理评价奖惩暂行方法的要求与规定,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 机制。篇 3:病历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一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 24 小时内死亡病历一周内全部回收病案室。三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 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在与病房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 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 双方签字。四计算机组与病案管-理-员进展病案交接手续,认真 进展病案录入及核对工作,按月造表及打印台帐。二、病案保管与供给1、负责临床、教学和科研以及个别调阅病案的供给和回 收工作。2、负责办理院际病案摘录和经过医务科同意的外调接待 工作。3、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p。4、把好病案书写质量的初查关,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不 断进步。5、实在做好病案储藏室的平安和对病案资料的适当保密 工作。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长期统一保管,负责各种资料 搜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顺号上架,不得丧失和破损,要坚持清洁,妥善保管。并准确及时的供给医疗、教学、 科研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接待外来查访和持有批准手续的借阅、抄录病历等。7、医疗统计工作的原始资料应以病案为主,仅有病案资料所反映的情景才是最真实、最确切的,所以在医院中统计工 作与病案管理工作应亲密配合。8、病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病案中一切机密,不得 随意泄露。9、病案室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病历质量和资料是否系 统、完好,从中提出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善方法。10、患者门诊需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 查阅。11、进步科研分析p用的病案,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归档,必须借出时,须经医务科批准,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两周内归还。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 超过一个月。12、院外和本院非医务人员,不得查阅病案,进修医生查 阅病案,须经科主任批准,但不得借出病案室。13、本院医生不允许查阅与本专业无关的病历。特殊原因 需要,须经医政处或医患办签字。14、复印时,病案室工作人员根据复印证件带患者或家属到指定地点,按规定复印相关资料,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 擅自查阅和复印病历。15、任何科室及个人在病案室内讨论、查阅病案必须办理 手续。16、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不得翻阅病案。病案在院内各部门间的流动,应由有关工作人员传递,不要让病人或其陪护人员 携带。篇 4:病历管理制度 一凡出院死亡72 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 到病案室办理。二只允许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和司法机关,持有效证件复印病历的 有关资料。三要求复印者需出具有效证件,到病案室按章办理复 印有关资料事宜。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病案室工作人员 和申请者在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需加盖病案室证明印章方视为有效。五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涉及对患者施行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效劳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 历,外单位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医务科批准前 方可在病案室查阅。六病案只限于本院临床、教学、科研人员借阅,且不 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 2 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分。七为科研或教学大批量借阅病案时,须事先与病案室约定时间,由病案室按时供给,每次借阅不得超过三十份,并 保存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内,一个月后归档。八病案室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完毕后,可以按 照省物价部门规定向申请者收取工本费,并出据发票。篇 5:病历管理制度 一、住院病人病历应由护士长进展管理,护士长不在时由值班护士负责,医护人员均按管理要求 执行二、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在病房要加强保管,凡借阅病 历者一律签字。三、病历中各种表格均按顺序排列,不得撕毁、拆散、涂 改或丧失,用后必须归复原处四、病历一般不允许出病区,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的患者病历应由相关科室人员负责携带。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历按 出院要求顺序排列整齐,送病案室保管。篇 6:病历管理制度 为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好,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 定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景制定我院病历管理制 度:一、病历保存管理1、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负责保管。2、患者离院后,病历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管。3、病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病历,并做好防盗、 防火及防水工作,确保病历平安。4、各病历保管单位应采取严密保护措施,严防病历丧 失。5、病案室对所有病历进展编号,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 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6、门诊病历由病人自我保管,留观观察病历由医院保 管,保存不于少。住院病历保存不于少 30 年,涉及患者个人保密的资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7、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及销毁病历。二、病历书写医师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根本标准、中医病历书写根本标准、电子病历根本标准试行和医院病历书写制度的规定书写病历,各科室须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进步医疗质量与病人 平安管理持续改善供给支持。1、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 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平安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 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 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 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 料。2、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平安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 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 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 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 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三、病历归档管理1、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整理病历,由科室质控检查后,3 日内送交病案室归档保管,如延长归档时间,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处分。2、病案室管理人员回收归档病历时,应与各临床科室认 真核对后当面签收。3、注意检查首页病历的完好性,不得对回收的病历进展任何形式修改,同时要做好疾病编码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 依序整理装订病历,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4、各病区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后, 应在 24 小时内归入病历中。5、对已归档病历而滞留在病区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病区应及时交给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员负责将检验及检查 报告单粘贴和归入该患者的病历中,并做登记记录。四、病历查阅管理1、除为患者供给诊疗效劳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受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 自查阅患者病历。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医院医务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前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3、公、检、法、医保及卫生行政单位,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医务科核准,可 以摘录病史,其它任何单位均不能借阅或复印病历。4、本院医师因医、教、研工作需要查阅病历者在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阅相关病历。对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 特定范围内的病历,需经医务科批准后借阅;本院医师不得借 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5、病区和病案室不准擅自接待无相关证明手续的机构和 个人查询患者的病历资料。6、医院职能部门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阅病历,不受份数限制。病案室应在及时供给所需病历。如无特殊情景,查阅部门 应在三周内归还。8、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调离、外出进修、出国等离院时,必须办妥病历归还手续,有关部门应根据病案室认可印章 后,再办理相关离院手续。五、病历复制管理医院病案室负责受理以下人员和机构的申请,并按规定供给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效劳,受理申请时,应 当要求申请人供给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核。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3、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供给其有效身份证明;4、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供给患者及其代理人的 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和受权委托书;5、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供给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 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6、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供给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 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受权委托书。7、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 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 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 料等病历资料。8、公安、司法、人力资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施行专业技术鉴定、医 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供给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 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供给患者局部或全部病历: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 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 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 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按照病历书写根本标准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 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局部进展复印。10、医院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医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景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 人和医教科确认无误后,加盖医院公章证明印记。11、医院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六、病历的封存与启封1、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教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景下,对病历共同进展确认,签 封。2、医院申请封存病历时,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施行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回绝或者放弃施行病历 封存的,医院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景下,对病历进展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3、医教科负责封存病历的保管。4、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根本标准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 病历后,再对新完成局部进展封存。5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景下施行。七、病历质量管理1、按照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考核规定执行。2、病历质量必须贴合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评分表、运行病历质量评分表中有关的质量要求。3、各科主任对病历质量负全面职责。转科病历由出院科 室对病历质量全面负责。八、法律职责出现以下情景者,当事人承当全部法律职 责:1、违背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资料,造成进犯患 者保密权者;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者;3、抢夺病历者;4、遗失病历者。九、本制度按下发文件日期执行。篇 7:病历管理制度 一、住院病历应由护士长进展管理,护士长不在时由值班护士负责,医护人员均按管理要求执 行。二、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在病房要加锁保管、严格交 接,凡借阅病历者一律签字。三、病历中各种表格均按顺序整齐排列,不得撕毁、拆 散、涂改或丧失,用后必须归复原处。四、病历一般不允许出病房。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的患者 病历应由相关科室人员负责携带。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历按 出院要求顺序排列整齐,送病案室保管。篇 8:病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构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 和住院病历。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装备专兼职人员,详细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 管理工作。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 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施行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效劳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 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 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保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 制度。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 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 就诊科室。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完毕后 24 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 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 24 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 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 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 24 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 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 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以下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 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效劳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 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供给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供给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供给患者及其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供给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 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供给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 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 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 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 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 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 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 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 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 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 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供给。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效劳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 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 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 在场的情景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 应当加盖证明印记。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 收取工本费。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效劳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景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 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效劳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 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篇 9: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 科负责保管。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 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 于 24 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 30 年。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 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 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 的流经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 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七、病历借阅1、除涉及病员施行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 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包含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 20 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前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 2 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 5 天。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别人代 借、转借。4、借阅者应保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好。丧失病案者将 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分开本院,归还全部 所借病案前方能办理离院手续。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供 给1、对以下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 理: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供给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供给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供给病员及其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供给病员死亡证 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供给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 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 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 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供给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 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 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前方可给予协助办理。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 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 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景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 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篇 10: 病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构成的文 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 历和住院病历。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装备专(兼)职人员,详细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 管理工作。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 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 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施行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效劳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 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 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 保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 制度。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 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 室。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完毕后 24 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 24 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 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 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 24 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 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 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以下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 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效劳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 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带给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带给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带给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带给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 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带给患者死亡证明、死亡 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 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 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带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带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 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 助。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 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 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 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 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带给。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 由负责医疗效劳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 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 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 的状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 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 定收取工本费。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效劳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 场的状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 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效劳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 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 就诊之日起不少于。第二十一条: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 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 9 月 1 日起施行。篇 11: 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一、门(急)诊病历务必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 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 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 24 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 30 年。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 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四、科室务必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 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 的流透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 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七、病历借阅:1、除涉及病员施行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 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内含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 20 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前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 2 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 5 天。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别人代 借、转借。4、借阅者应保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好。丧失病案者将 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分开本院,归还全部 所借病案前方能办理离院手续。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带 给:1、对以下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 理: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带给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带给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带给病员及其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带给病员死亡证 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带给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 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带给保险合同复印件, 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 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带给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 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 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前方可给予协助办理。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 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 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状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 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篇 12:病历管理制度 一、患者住院期间,由本院医师按照病历书写根本标准要求,建立住院病历,并由所在科 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涂改、隐匿,销毁,抢夺,窃取,丧 失病历。科主任应重视病历质量管理,审查病历文书,根据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签名以示负责。二、严格履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出科病历必须经过科室质控医师和科主任严格审核、签名。出院病历一般应在 3 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 归档时间不超过一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三、加强病历平安保管,防止损坏、丧失、被盗等,未归 档病历需要复印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病案室专人复印。四、公安、司法机关、保险公司、患者或其代理人需查阅或复印病历时,持规定的相关证件到医务科办理审批手续后, 去病案室调阅及复印病历。五、本院医师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病历所属 科室主任签字,经病案室批准后查阅,查阅后立即归还。六、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案室可提供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 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 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七、凡由我院提供给单位或个人的病历资料一律加盖病案 室公章,否那么无效。篇 13:病历管理制度 一、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重要的医疗、科研价值,也是 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行为证据。卫生院病案室负责本院的病历和 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是为了保证病历管理可以 符合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二、卫生院病历和病案管理严格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卫医发193 号文件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详细工作中,要求卫生院全体医务人员和行管人员严格遵守。三、本院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负责保管,就诊人如因门、急诊医疗问题向卫生院提出交涉意见,必须出示在我医院 就诊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由卫生院病案室负责保管。四、严格住院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严格杜绝别人抢夺、窃取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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