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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及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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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及附件.pdf

    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是依据国家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文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为规范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而制定的制度.凡公司受聘员工、承接我公司生产任务的承包队都应该认同和遵守本管理制度。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在劳动者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培训宣传第二章工时制度第二条第二条公司根据职工岗位与工作需要执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三种工时制度,具体实行方式详见附件:公司工时制度细则公司工时制度细则.第三章聘用程序及条件第三条第三条公司用工实行聘用制。凡经应聘人员申请、公司审查考核合格被聘用的人员,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四条第四条劳动合同期限由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第五条第五条公司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先由用人部门提出该岗位人员的素质、技能要求及名额,报行政人事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招聘事宜及相关手续.第六条第六条聘用对象:18 周岁-40 周岁以下,一线岗位人员须具有高中以上同等学历、管理岗位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北京市二级以上医院体验合格、有劳动能力,并符合我公司工作-1-条件和要求的劳动者。其它不符合以上聘用条件,又符合公司需要的特殊人才,须经公司总经理书面同意后,方可录用.第七条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应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交真实的下列表件: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北京市区级或以上医院体格检查表,经体格检查不符合我公司工作要求的,不予聘用,食堂工作人员须提供市、区级或以上医院相关岗位体检合格证。2、本人的毕业证、职称证、特殊工种上岗证等其他相关证件。3、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和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证件。第八条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录用:1、负有刑事责任者;2、与其他公司有存续劳动关系者;3、吸食毒品者;4、有明显不良嗜好者;5、身体健康状况难以胜任工作者。第九条第九条 行政人事根据工资管理制度中的级别填写试用、实习员工入职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行政人事部备案。第十条第十条新聘员工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一、新聘员工试用期间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一个月的员工要-2-求辞职,没有工资。二、新聘员工在试用期间旷工一天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即随时解聘。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试用期的考核一、新聘员工在试用期满后,上交实习报告,由行政人事部及所属部门根据新聘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考核。二、考核高于 85 分(含 85 分)可进行转正;考核成绩低于 85 分,试用期延长一个月;一个月后仍低于 85 的或初次考核成绩低于 75 分的人员将视为不合格终止劳动关系。三、所属部根据新聘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四、考核结果将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转正行政人事部根据用人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在新聘员工试用期满之后一周内,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并填写试用、实习员工转正入职审批表,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提前结束试用期:一、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聘员工,试用部门主管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填写 试用、实习员工转正入职审批表报请总经理批准。二、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员工,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行政人事部门提交试用人员考核表,-3-经行政人事部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职员。第四章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将依法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依据员工不同性质,享受相关福利。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完备离职手续。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经部门领导、各相关部室领导、人事、财务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书面同意后,开始办理离职手续,未经主管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书面同意或未完成离职手续擅自离职的,公司按违纪辞退处理,不支付补偿金。离职手续包括:填写员工辞(退)结算单 并经公司总经理书面同意方可开始离职事宜及手续的办理1、履行工作交接事宜;2、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3、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4、报销公司账目,归还公司欠款;5、公司计划财务部凭员工辞(退)结算单计算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的工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经双方协商同意,即可依法签订、重新签订或终止、变更、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营私舞弊,聚众闹事,对公司信誉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合同期内,与其它公司、企业、团体从事与本企业相关或相同的生产经营、技术服务、承包工程等活动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和有关的协议书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公司安排两次其它岗位,仍不能适应工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并考核后,仍不符合部门、公司标准的;、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3、合同期满,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可以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4、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自行终止。5、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果未能提前通知公司,并擅自离岗、或给公司造成工作困难和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承担违约责任,其当月工资不予结算。6、消极怠工造成恶劣影响、煽动怠工或罢工者;7、在公司服务期间触犯国家刑律者,受刑事处分者、参加非法组织,或吸食毒品者;8、连续旷工 15 天,或年累计 30 天以上者;9、散播诋毁公司的谣言或伪造、盗用公司印章者;-5-10、故意泄露公司关键技术、经营策略等商业机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者;11、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财物遭受损害者。第五章薪酬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公司工资分配的原则是按劳付酬、按贡献付酬、按公司效益付酬。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司根据不同的管理层次和岗位设置,实行岗薪制、计件工资制和谈判工资制三种工资制度。详见附件:公司公司工资管理制度工资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公司依据员工的岗位变化、技能水平和公司效益情况、奖罚规定等,适时地对员工的工资进行调整。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在生产任务不饱满的情况下,公司将安排员工集中休息或轮休.休息期间,支付按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支付工资;如果集中休息时间较长,从第三个月起,按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执行,无特殊约定的,双方劳动关系直至双方签订的劳动关系期终止自动终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公司工资发放形式为上发薪,发放时间为每月15 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上班的工资,根据当月考勤按月发放,有延时加班情况的,以当月延时加班工资的形式发放。-6-第六章 纪律 考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下列纪律制度: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职业道德,不阳奉阴违、敷衍塞责;2、不得从事与公司经营业务有联系或个人职务相关联的业务,也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3、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业务上、技术上的秘密;4、不得借用职权循私舞弊,贪污受贿,或假公司之名招摇撞骗以及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客户的馈赠、招待;5、不得为任何单位与个人挪借公司的款项和设备设施。6、爱护公司的设备设施和各种财物,不浪费,不损坏,不化公为私;7、注意自身品性休养,不酗酒,不斗殴,不赌博;8、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形,在批评教育的同时,依下列规定处理:1、工作时间开始后 5 分钟至 15 分钟到岗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终了前 15 分钟内离岗者为早退。迟到、早退者一次性扣发薪金 20 元.2、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和伪造出勤记录并经查实者,均视为旷工。旷工者按日扣发工资,连续旷工 15-7-天,或年累计 30 天以上者予以除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上班干私活,怠工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令其停职检查。停职期间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3 个月以上按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执行至合同到期自动终止.第七章休 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员工可依法享受年休假、病假、产假、工伤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日。休假期间,公司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发给薪酬.年休假和探亲假由公司和个人在不妨碍生产或业务的原则下,事先上报主管经理排定休假日期。如公司因工作需要而未批准休假者,年内由公司统一安排休假,员工可不再另行申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员工请假,应于前一天写出申请假条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否则即视为旷工。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以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主管报告,经明确同意后并于返工后第一日补办请假手续,续假超过 3 日的需由公司总经理书面批准,否则视同旷工.请假的批准权限为:1、一天以内,经部门经理批准。2、二天(含)以内,报请部门经理呈分管副总经理核准;3、三天(含)以上,报请分管副总经理呈总经理核准;4、准假后,请假条一律送行政人事部留存。第八章奖惩-8-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员工日常表现优秀者,由公司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取得卓有成效者;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3、检举、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利益者;4、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减少损失者;5、维护公司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6、技术改造与创新,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行为者,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处罚:1、妨碍工作或生产、生活秩序的;2、无故不完成公司领导或部门主管有限期的指示或要求,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者;3、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4、酗酒滋事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7、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者;8、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留厂查看处理,-9-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力:1、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者;2、怠慢工作或擅自更改工作程序,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3、无故不服从主管人员指导,屡劝不听者;4、一个月内旷工达 5 日者;5、机器、车辆、仪器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非经使用者本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6、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处理,并且不予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给公司在任何方面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保留追究其一切责任的权力:1、以暴力手段威胁、恐吓员工,影响公司工作、生活秩序、造成极坏影响和恶劣后果者;2、酗酒滋事、惹事生非,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的主要责任者;3、在公司内或宿舍内赌博者;4、偷窃或以各种手段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5、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损毁或涂改重要文件者;6、未经公司总经理书面允许,在外兼任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7、未经公司总经理书面允许承包队队长、工人在本公司外,私自承接与本公司相类似业务工作,违反技术保密规定的,我公-10-司有权解除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并保留对其造成的损失及今后将发生的可估量的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力;8、连续旷工 15 天,或年累计 30 天以上者;9、消极怠工造成恶劣影响、煽动怠工或罢工者;10、在公司服务期间触犯国家刑律者,受刑事处分者、参加非法组织,或吸食毒品者;11、散播诋毁公司的谣言或伪造、盗用公司印章者;12、故意泄露公司关键技术、经营策略等商业机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者;13、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财物遭受损害者.第九章员工考核与年度考绩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员工考核领导小组,专司员工考核之职。其程序是“逐级考核,主管负责,人事部审核,领导小组确认”.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员工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写“试用人员考核表,报经相关领导核准后,方得正式录用.日常考核,行政人事部、各部门主管应对所属员工,随时就其操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等,进行严格公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按本制度之规定,报请奖惩。年度考核,由行政人事部每年定期依据员工上年度的假、勤、绩、奖、-11-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处理意见。第十章培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为提高员工个人素质和工作技能,公司将举办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凡被指定参加培训的员工,除有特殊原因外,不得拒绝参加。培训分为:1、职前培训:新进人员都须进行职前培训,由行政人事部和相关部门协同进行.行政人事部负责介绍公司简况,讲解人事管理等规章制度;安全保卫部进行厂级安全教育、用人部门进行二级、三级教育;相关业务(用人)部门讲解业务性质、工作要求、产品特点、质量要求、设备设施性能、操作程序及安全规定等;聘请资深及专业人员进行辅导讲座。2、在职培训。公司将以夜校或专业培训的方式对员工进行在职培训。各级主管也应以“师带徒或互帮互学的形式相机施教.员工自己也应以自学或相互研讨的方式,不断地学习本职技能,实施自我“充电”。3、专业培训。公司将根据生产或业务需要,挑选优秀人员到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专业培训或邀专家学者来本公司作系列专题讲座,以提高公司和员工的整体素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凡由公司安排的在职或专业培训的员工,必须保证合同期内的岗位任职。凡因个人原因不履行合同而离开公司或工作岗位者,要 100返还公司为其支出的个人培训费。因其离开而给公司造成泄漏商业机密或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12-究其违约责任,甚至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解释、修改权在行政人事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之日起实施。附件附件 1 1公司公司工时制度细则工时制度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暂行办法、以及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工作特点,及岗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职工执行工时制度种类:根据部门、岗位的实际情况,分别执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1、标准工时制度: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按延时加班处理;2、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其工作时间,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并由公司在保证生产任务的情况下,集中安排休息或轮休,上班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按加班处理;3、不定时工时制:因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根据公司工作需要自行合-13-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第三条、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范围:1、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的范围:各部室管理岗位人员以及其他适合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人员;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范围:生产一线、技术部门及相关辅助部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人岗位职工,须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3、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工作时间不固定的职工、需要机动进行工作的职工、或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如企业中的部分高层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可以适当进行休息的值班人员、汽车司机、进行承包生产经营的员工等,须在劳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第四条、工作与休息1、企业职工实行标准工时的,既每天工作不超过8 小时,每星期不超过 44 小时,超出部分按加班处理,法定节假日安排上班的,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并由各部门负责人严格做好本部门的考勤记录;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以年综合计算其工作时间,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星期不超过44小时,并由公司统一安排休息,上班时间超出北京市综合工时制度有关规定的,按加班处理,并由各部门负责人严格做好考勤记录;-14-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应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根据公司工作需要自行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有存在加班的问题;第五条、加班工资的给付企业员工加班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班工资以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因工作需要加班人员,应由所属部门负责提前一天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由员工本人签字同意的员工加班申请,经公司总经理书面批准后方可加班,公司计划财务部凭部门月度考勤计算加班工资,加班员工凭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加班证明领取加班工资;第六条、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应与职工在在劳动合同中协商并约定,职工应自觉遵守,认真执行,确保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七条、本规定作为劳动人事管理制度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该制度具备同等效力。附件附件 2 2公司公司工资管理制度工资管理制度一、公司工资制度主要为岗薪制,以岗位技能工资对职工收入进行适当调整.对于其他无法执行岗薪工资制的职工实行谈判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员工在法定时间内为公司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公司支付给员工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第一种、实行岗薪的职工。第一种、实行岗薪的职工。其工资结构中主要项目为:-15-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相关补助+延时加班工资,其工资结构根据员工岗位、实际情况不同,可由公司直接进行适当调整适用范围:1、原瑞博公司三构职工 2、公司派遣的职工 3、目前已经实行岗薪制的城镇户口职工 4、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5、公司今后招聘的专业技术要求较强的技术骨干、特殊工种职工,经公司领导审批.实行岗薪制职工的社会保险:1、原瑞博公司三构职工由公司代为缴纳;2、部分城镇户口的岗薪制职工由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并原则不超过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之和;3、公司派遣员工代缴的;4、户口在外地,因自身原因无法由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代缴,由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企业承担部分,按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的 30%,由公司在其每月工资中发放.第二种、第二种、实行谈判工薪制的职工实行谈判工薪制的职工。由企业在合同或劳动协议中,以书面形式与其约定所执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给付方式以及社会保险缴纳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目前已经实行岗薪制职工.2、今后招聘的部分生产骨干人员(农业户口);3、企业短期、临时性用工人员、卫生勤杂人员以及其他临时性辅助工作人员,其月收入原则上为 1000 元,执行全包干工资,不再发任何补助或奖励;4、新参加工作在试用期的毕业生;-16-5、尚未毕业的实习人员,由企业与学校直接签订实习协议,且不缴纳社会保险;第三种、实行计件工资制第三种、实行计件工资制.适用范围:生产部转运车间部分农民工、砼车间承包队、钢筋车间承包队、管片修补工等。除特殊人员外,全部按农民工组成劳务队形式处理.二、本规定作为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该制度具备同等效力。2、中专以下其他学历人员岗位工资原则上不超过职高、技校学历人员岗位工资,对确因具备突出技术知识,对公司整体工作有促进作用,可由公司领导批准,适当进行岗位工资调节.3、班组长以上职务人员,岗位工资按实际职务岗位工资发放,与职务岗位工资与学历岗位岗位工资冲突时,按最高标准发放。4、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未发生违反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经过考核合格及公司领导批准,可进行一次工资调节。附件附件 3 3实施职称与技能津贴及员工管理补充规定实施职称与技能津贴及员工管理补充规定根据北京市质量监督站对混凝土企业的要求及规定,为确保公司资质符合要求,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进一步促进企业长远发展,使专业技术人员比例符合企业资质要求,逐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完善员工聘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一、职称与技能津贴管理规定1、本办法适用于取得省、市(直辖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依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薪制员工.-17-2、管理岗位员工根据所取得的职称证书、工人岗位员工所取得的本岗位技师等级证书,享受职称技能津贴.高级职称 600 元中级职称 400 元初级职称 200 元高级技师 200 元中级技师 100 元3、员工经公司书面批准可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职称、技师等级报名考试,取得职称证书或与本人岗位相符的技师资格证书后,持有效发票由公司报销考试报名费及 50%培训费。4、经公司书面批准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职称、与本人岗位相符的技师等级证书验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职称技能津贴调整。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职称、技师资格证的,按本人最高等级证书享受津贴待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享受职称津贴。5、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及公司相关标准,具有职称资格员工的社会保险由公司代缴代扣。北京市城镇户口员工,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外地城镇户口员工,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险;6、员工有伪造学历、学位、职称、专业技术等级、技师等级相关证书的,公司可依据情节减免岗位工资、职称技能津贴,情节严重者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二、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聘用办法1、新接收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执行试用期、观察期制度,对于有本岗位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经考核及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减、免观察期.-18-试用期: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无岗位工资;观察期: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后,可根据岗位、个人工作表现适当调整岗位工资,进入三个月观察期,观察期内不调整岗位工资;试用期、观察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天以上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应顺延试用期、观察期;试用期、观察期内经考核不合格者,甲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观察期满后进行工作总结、考核及鉴定。由所在部门组织评议考核,做出鉴定,考核合格者填写员工转正入职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转正定级.3、员工进厂一个月内,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四、附则1、本办法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2、本规定作为劳动人事管理制度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该制度具备同等效力。-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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