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细则.pdf
广州广州*职业学院职业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细则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细则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坚持评聘分离、能上能下的原则。第二章第二章申报职称评审对象申报职称评审对象第三条第三条 在本学院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专职人员,均可申报职称评审。第四条第四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当年不得申报职称评审:1。连续病事假一年以上且申报之日尚未返回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者;2。自费进修尚未返回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者;3。已调离专业技术岗位者;4。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5.申报当年工作量未达学院规定标准者;6。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业务考试严重违规违纪者(3 年内不得申报)。第三章第三章职称评审组织职称评审组织第五条第五条 高校教师、图书馆资料、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每年申报评审一次,根据省、市有关文件通知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其他专业技术职称由教职工自行申报或考评,人事处、教务处提供必要协助。第六条第六条 由学院人事处组织实施的申报评审,人事处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发出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人事处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交纳评审费.人事处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收集材料,完成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第七条第七条 各系(部)、职能部门需认真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者不得申报。第四章第四章职称评审程序职称评审程序第八条第八条 申报人根据人事处下发的职称评审申报通知提出申请,填写职称评审申请表。第九条第九条 申报人所在系(部)、教务处、人事处对申报人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给出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符合条件申报人员.人事处与申报人签订职称晋升协议书一式两份.第十条第十条 根据职称评审要求,由人事处组织、指导和审核申报人填写系统信息、提交纸质资料等事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报人所在系(部)负责人对申报人现任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学识水平、专业技术成果、工作业绩及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进行复审,重点对申报人的学识水平、业绩成果进行评价,并对每位申报者进行民主表决,确定是否同意推荐申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人事处将学院同意推荐的申报人的评审材料集中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并按照要求做好评审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并经过公示无异议,主管部门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后,即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报人若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更高一级职称评审.晋升高一级职称者必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合同自行终止。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是聘任相应职称的依据,学院可根据需要聘任其相应职称。第五章第五章职称评审(申报)管理职称评审(申报)管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因业务水平下降、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绩效考核不称职、发生教学责任事故、违反劳动合同等,学院可低聘或撤销其职务或解除合同。第六章第六章其他系列职称聘任其他系列职称聘任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有能力履行本职岗位职责、身体健康、可完成额定工量且学院需要者,可聘任相应职称。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国家现已开设部分专业(包括经济、会计、审计、人力资源、统计、物价、建筑、医药、计算机软件、出版等)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凡通过此类考试者,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且与所担任课程专业相符,同样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第七章第七章附则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二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