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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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帮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促进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应用推广,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 号),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 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第三条 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获得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证书的企业;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为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企业;未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但其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在国家、省级重大示范项目中的企业。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措施第四条 为推动中关村示范区装备制造业发展,对已认定的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行保险费资助。(一)保险的险种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共7 种保险的险种及其附加险。上述险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投保,同一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可全部投保上述 7 种险种,非中关村管委会认可的上述保险险种,不享受保险费资助。(二)中关村管委会对已投保的企业按所投报的保险险种给予不同比例的保险费资助。其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 90%;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70%;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60,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的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 100 万元.(三)企业投保险种属于非一次性投保而需要按年续保的险种,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次年办理续保时,中关村管委会将按照上年度保险费资助比例进行资助。最长资助年限为两年(第一年和第二年)。第五条 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增强竞争力,对于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实行保险费资助。(一)保险的险种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质量保证保险、新技术新产品产品(服务)责任保险、新技术新产品(服务)专利执行保险。上述险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投保,同一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可全部投保上述 3 种险种,非中关村管委会认可的上述保险险种,不享受保险费资助。(二)中关村管委会对已投保前款所述 3 种保险险种的企业给予保险费资助,资助比例为所投险种保险费的 80,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的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 100 万元。(三)企业投保前款所述 3 种保险险种可按年续保,在次年办理续保时,中关村管委会将按照上年度保险费资助比例进行资助。最长资助年限为两年(第一年和第二年)。第六条 支持企业自主研发的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产业化应用示范和市场推广。对承担国家、省级政府立项的应用示范项目以及列为北京市重点应用示范项目的企业,根据其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在项目中应用情况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 30%且不超过 500 万元,对于具有重大示范意义的项目可适当提高资助金额。第七条 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北京市的发展建设,对中标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所发生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在重点建设项目中累计合同金额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50%,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可以根据应用推广专项资金预算情况对上述各项资助的额度作出适当调整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第九条 每年不定期开展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申请的受理工作,具体时间和申请通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进行发布。由中关村政府采购促进中心集中受理或委托专业机构受理。第十条 企业可同时申请上述相关资助,申请应用推广专项资金需根据所申请的资助方向提交材料原件审核,并在复印件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具体申请材料以每年度中关村管委会发布的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申请通知为准。)(一)申请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保险费资助。1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申请表;2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认定证明;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保单及保险费发票。(二)申请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保险费资助.1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申请表;2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证明;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保单及保险费发票。(三)应用示范项目资助。1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申请表;2承担国家、省级政府立项的应用示范项目或北京市重点示范项目的合同或证明文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它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四)申请招标代理服务费资助。1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申请表;2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证明;3中标项目合同;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凭证;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中关村政府采购促进中心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受理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组织相关专家和中关村管委会相关处室,核验相关数据和申报材料,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和支持建议,报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议。第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审议确定立项名单,并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上发布立项公告。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受托)单位有义务接受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应保证专款专用,企业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除按前款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保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03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