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程建设信用评价管理办法.pdf
XX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 XXXX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和 XXXX 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公司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管理办法对参与公司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管理单位,指的是作为业主方承担具体建设管理工作的公司派出机构及所属企业。第五条第五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第六条第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工负责制度.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七条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 XX 省有关信用评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公司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三)指导和监督现场管理单位开展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四)负责对其管理项目中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评价;(五)对现场管理单位作出的信用评价进行汇总、审核确认;(六)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建立信用信息台帐。第八条第八条 现场管理单位负责开展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收集其管理项目中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相关材料;(二)依据行业有关规定对其管理项目中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进行评价;(三)协助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四)按公司要求完成水运工程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企业信用评价企业信用评价第九条第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内部评价周期为 1 年,评价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第十条 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 100 分,评分以单个合同项目进行计算。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和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以下简称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见附件 4、附件 5)进行评分。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奖励。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 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分别为(括号中数据适用于监理企业行用评价,下同):AA 级:95 分X100 分,信用好;A 级:85 分X95 分,信用较好;B 级:75(70)分X85 分,信用一般;C 级:60 分X75(70)分,信用较差;D 级:X60 分,信用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分的依据为:(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口管理部门、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公司等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等;(二)招标人、现场管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五)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与分工:(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应在签订承包合同后的 15 日内对参与投标且存在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后,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报所在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体有投标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二)履约行为评价。现场管理单位结合建设管理工作,对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后,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于每年的 1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所在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三)其他信用行为评价。工程管理部结合行业情况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初步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单位应在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履约行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所在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工程管理部。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四)综合评价.公司工程管理部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公司相关信息管理平台上公示、公告。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由现场管理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公式对辖区内的监理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后,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所在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公司工程管理部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公式对从事公司建设项目的监理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对于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应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公式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由现场管理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执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 D 级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实行动态评价。现场管理单位发现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存在直接定为 D 级行为的,应及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公司.信用评价等级为 D 级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行政处理期满后,暂按信用评价等级 C 级确定,待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信用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但不高于信用评价等级 A 级。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 年。下一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公司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公司的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 1 年。延续 1 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公司确定,但不高于其在公司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信用评价等级为 C 级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 A 级。下一年度在公司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确定为 B 级,再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公司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为 D 级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 A 级。下一年度其在公司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确定为 C 级,再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公司确定,但不高于信用评价等级 B级。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公司的信用评价等级不应高于同期在 XX 省的信用评价等级,否则以在 XX 省的信用评价等级作为其在公司的信用评价等级。第四章第四章信用评价管理信用评价管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公司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司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初次进入公司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国家及 XX 省相关规定确定。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公司的信用评价结果将应用于招标中。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时,投标人信用评价评分(信誉、荣誉方面得分)应采用以下评审标准: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 AA 级的,其信用评价在相关规定基础上可加 2 分;信用评价等级为 A 级的,其信用评价在相关规定基础上可加 1 分;信用评价等级为 B 级及以下的,其信用评价不加分。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一方认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公司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进行动态管理.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时应将信用等级列入准入条件之一.(一)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 AA 级或和连续两年评为 A 级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在本年度同一项目投标时,可允许其适当增加投标个数;中标后可适当减少其履约担保的额度;交工验收时发包人可适当提前向其退还一定合同价格的质量保证金.以上均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二)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 B 级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在本年度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只能接受其 1 个标段的投标.(三)年度信用等级为 C 级及以下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自信用等级评级公布之日起 1 年内不支持其在公司承接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现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台帐,按时对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信用评价要挟企业、谋取私利。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应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现场管理单位应结合日常建设管理工作不定期对所管辖项目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企业实际行为与信用评价等级不符的,应重新评价或直接调整。公司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第五章附附则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章条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章条例为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则由股份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