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家装)范本.pdf
四川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家装)范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川省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理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方:甲方:乙方:乙方:第一条工程概况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地点:1。2 工程名称:1。2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1。3 工程户型:1.4 约定进场时间:竣工时间:1.5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报价单和图纸);1。6 工程承包,采取下列方式:。1.7 工程期限日;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按约定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1 1。7(1)7(1)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金额大写:金额大写:(2)编制报价单以宜宾市装饰工程参考价格为参考依据,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3)合同项目应与材料质量标准、制安工艺配套编制为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条工程监理第二条工程监理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 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第三条施工图纸及室内环境设计第三条施工图纸及室内环境设计3.1 施工图纸采取下列方式提供:3。2 双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图纸必须符合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第四条甲方工作第四条甲方工作4。1 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4.2 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4。3 负责办理房屋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和应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4。4 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4。5 负责协调现场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4。6 不得有下列行为:(1)禁止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2)禁止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3)禁止在室内铺贴 1 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4)禁止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4.7 凡必须涉及 4.6 款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由房屋管理部门批准。4。8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4。9 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第五条乙方工作第五条乙方工作5。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本合同工程.5。2 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无房管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5。3 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5.4 甲方为少数民族的,应告知乙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第六条工程变更第六条工程变更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单,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第七条材料供应第七条材料供应7。1 按由乙方编制的本合同家装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1)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2)应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3)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均由乙方负责。第八条工期延误第八条工期延误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顺延:(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2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顺延。8.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应顺延.8.4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8.5 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第九条质量标准第九条质量标准9。1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9。2 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_ _标准执行:(1)GB50210-2001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规范。(2)宜宾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评标准。9。3 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申请由具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保修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保修10。1 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1)材料验收;(2)隐蔽工程验收;(3)竣工验收。10。2 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提交水电改造图。如甲方 7 日之内未组织验收,乙方视为合格。10。3 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10.4 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10.5 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10.6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并签定质量保修责任书。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11.1 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按工程款支付比率_100_应支付金额第一次开工前三日第一次开工前三日 50%50%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3030第三次竣工验收合格第三次竣工验收合格 2020(注注:在业主支付工程款项时须见公司开出发票或收款凭条支付(加盖公章)在业主支付工程款项时须见公司开出发票或收款凭条支付(加盖公章),拒绝白条支付工程拒绝白条支付工程费用,如遇此类情况请及时向公司举报:费用,如遇此类情况请及时向公司举报:0831083123221152322115。)。)11.2 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11。3 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11.4 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收具为工程主要凭证。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12.2 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12。3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在约定付款期限 10 日内未支付,乙方可作停工或不交付使用。12.4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3)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乙方退回甲方合同的工程全部价款。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按下列方式解决:向_宜宾市_人民法院起诉。向_宜宾市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四条附则第十四条附则14.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4。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14.3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仍应以本合同为准.14.4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14。5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附件:乙方相关资料证明(注:文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管理人员相关证书)业主在签订合同时未见此类证明文件,公司不对签定合同业主的权益进行确认。)乙方:乙方:甲方(业主甲方(业主):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户主(签字户主(签字)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签订日期二三年二月十日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批准。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遵守有关施工和安全的强制性规范。危险房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符合防水标准,并做闭水试验。第十一条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三)开工、竣工时间;(四)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五)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格式,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出具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约定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的,按双方约定执行。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用户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控告。第三章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第十七条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及特殊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发包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第十八条下列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管理。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挂靠承包。第二十条凡投资 30 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在开工前装修人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施工许可管理.第二十一条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确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三)有保证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四)按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装修人对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在 15 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四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第二十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依法享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自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修人指定装饰装修单位和强制推销装饰装修材料。鼓励装修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二十五条装饰装修施工应当将产生噪声、振动等工序的时段妥善安排,避开周围住户正常的休息时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妥善处置,不得乱丢乱倒。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及装饰装修材料进出住宅区,应当遵守房屋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房屋管理单位有权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或者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八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2 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 5 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项目造价 0。5%至 2%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 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项目合同价 2至 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以及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结构,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承重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