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委办201043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 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用于我市紧缺适用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奖励等。第二章 发放标准和条件第三条 发放标准(一)市政府特殊津贴.属于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且符合当年中山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 要求(以下简称人才导向目录),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1第一层次可享受每月 5000 元;2第二层次可享受每月 3000 元;3第三层次可享受每月 2500 元;4第四层次可享受每月 2000 元;5第五层次可享受每月 1500 元;6第六层次可享受每月 1000 元。市政府特殊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逐月发放,享受期累计不超过 3 年.(二)购房补助.属于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且符合当年人才导向目录要求,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在我市落户并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的,可按下列标准享受购房补助:1第一层次可享受 100 万元;2第二层次可享受 50 万元;3第三层次可享受 40 万元;4第四层次可享受 30 万元;5第五层次可享受 20 万元;6第六层次可享受 10 万元。购房补助自审批发放之日起分 5 年发放,第一、二年各发放 10%,第三、四年各发放 20,第五年发放 40。用人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购房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则由市、镇(区)各负担 50。(三)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资助。获省批准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在省给予专项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不低于二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获市批准引进的,给予 100万1000 万元资助。专项工作经费、配套资金、资助费等专门用于创新科研团队的项目研发工作,但创新科研团队所依托的企业的产品用于出口的,其所获得的专项工作经费、配套资金或资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研究总费用的 75%或竞争前开发费用的 50%。引进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配套资金和资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则由市、镇(区)各负担 50%.(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金扶持.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依托单位实际投入三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配套总额上限为 1000 万元.依托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则由市、镇(区)各负担 50。(五)博士后培养工程资金扶持。市财政为每个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一次性提供20 万元资金扶持;为每个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基地的单位一次性提供10 万元资金扶持;为在站(基地)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提供 5 万元研发经费和12000 元的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 1000 元的标准逐月发放,最长期限不超过 3 年)。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第四条 申报与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资金扶持的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单位,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市政府特殊津贴。1填写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2 身份证明(国内人才凭身份证,境外人才凭护照),户口簿(境外人才除外);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5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4学历、学位证书及鉴定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5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证明(境外人才除外);6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证明(境外人才除外)。以上第 2、3、4、5、6 项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每月在领取市政府特殊津贴前,需填写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 20 年 月市政府特殊津贴发放申请表 一式三份。(二)购房补助。1填写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2身份证明(国内人才凭身份证,境外人才凭护照),户口簿(境外人才除外);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5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4学历、学位证书及鉴定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5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证明(境外人才除外);6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证明(境外人才除外);7购房合同、银行贷款证明或自建房有关证明.以上第 2、3、4、5、6、7 项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每年在领取购房补助前,需填写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 20 年购房补助发放申请表一式三份。(三)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资助。具体操作按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和资助暂行办法执行。(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金扶持。具体操作按中山市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五)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基地)资金扶持。1设站单位填写中山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扶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2 上级部门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基地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六)博士后研发经费.1工作站(基地)需填写中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研发经费申请表一式三份;2承担项目的博士后身份证明(国内人才凭身份证,境外人才凭护照);3高校、博士后工作站(基地)与博士后签订的协议书;4承担项目的博士后学历、学位证书及鉴定证明。以上第 2、3、4 项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七)博士后工资外生活补贴。1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基地)工作后,工作站(基地)需填写中山市在站(基地)博士后工资外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2身份证明(国内人才凭身份证,境外人才凭护照);3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4高校、博士后工作站(基地)与博士后签订的协议书;5学历、学位证书及鉴定证明;6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证明(境外博士后除外)。以上第 2、3、4、5 项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第 6 项需提供原件。经审批同意后,由所在工作站(基地)统一领取并发放到个人,同时将填好的博士后工资外生活补贴发放名册表 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监督管理(一)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向市财政局报送当年资金的使用情况。(二)申请使用资金的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和我市的人事人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三)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四)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紧缺适用人才,自享受之日起(以审批发放之日为依据)5 年内与用人单位解聘的暂停发放,在我市落实新工作单位的,继续按标准发放,调离我市的,停止拨付后续资金;享受购房补助的紧缺适用人才,5 年内与用人单位解聘的暂停发放,6 个月内在我市落实新工作单位的,继续按标准发放,6 个月后未落实新工作单位或调离我市的,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并由用人单位收回已发放资金。(五)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资助经费、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以及劳务费支出等。具体费用支出按我市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博士后工作站、科研基地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事业单位在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科研基地过程中改善工作条件、购置相关仪器设备以及劳务费支出等。在站博士后研发经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设备购置、资料收集、学术交流等。(七)同一层次标准的市政府特殊津贴和购房补助不能重复享受.被认定为更高层次的,按该层次标准发放,发放时扣除其原已发放金额,具体发放按协议执行.原已享受中府200620 号文安家补贴和工资外津贴的,自享受专项资金当月起停发,发放时应扣除已发放总额,具体发放按协议执行。(八)其他项目需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并送市财政局备案。(九)凡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停止拨付后续资金,追回已拨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十)用人单位有义务监督享受人对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协助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第五章 附 则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往我市相关政策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