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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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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pdf

    化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化州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 号)等文件,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和筹集,主要面向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建设和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管理等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应会同市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税务等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的-1-建设管理职责。本市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租房产权专属企事业单位设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调查统计、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市财政或专属企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与房源筹集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国土、财政、住建、规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民政、国土、财政、规划、住建等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当年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拟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资金来源和年度配租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所建公租房原-2-则上只租不售,循环使用。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事业单位等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二)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政府在“三旧”(旧城镇、旧工厂、旧村庄)改造建设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四)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五)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六)政府在市场上统一租赁的公共租赁的住房;(七)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容积率等手段,在待建土地上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八)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设的用于租赁的公寓、宿舍;(九)由企业或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十)廉租住房、公产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十一)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3-(二)按本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中 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三)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等投融资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四)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廉租住房保障剩余资金;(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六)上级补助及社会捐赠等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七)企事业单位的公租房建设资金自筹,建成公租房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第九条在出让商品住宅用地上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4-第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职工公寓或集体宿舍。其中,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包括单间厅和三房一厅。第三章 准入管理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完全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口或有稳定职业并在本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二)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民政部门公布的中等偏低收入标准;(三)无自有产权住房;(四)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五)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共住房;2、购买有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拆迁安置住房;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 5 年内-5-没有购买、出售、赠与、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简称转让房产);(七)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或收养关系,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八)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 13 平方米以下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家庭;(九)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3、家庭所有成员收入证明(民政部门核定);4、住房情况证明;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三条 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程序。(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二)居委会(或单位)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及张榜公布。(三)申请人将居委会(或单位)审核的申请表送到市民政局审核盖章。(四)市房地产管理局受理经市民政局审核的申请表后,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审核,经审核不符-6-合规定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给予登记,登记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住房保障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申请住房分配的家庭只限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二)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库,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可分配房源和进入轮候库家庭的申请顺序来确定实物配租的轮候名额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告示。轮候期间,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领取租赁补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产管理局,经审核后,房地产管理局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其资格。(三)实物配租可优先安排己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人均住房面积 6 平方米以下的特困家庭,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元计算;对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租金标准依照维护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暂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 3 元。(四)己通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7-可直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四章 租赁管理第十五条 己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由房地产管理局视自动放弃处理,本年度不再安排住房。第十六条 己准予发放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管理局签订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明确租赁补贴标准,停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补贴标准。1、住房租赁补贴按每人 13 平方米计发。2、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 2 元,即每人每月补贴26 元。3、住房租赁补贴金按季度发放。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制度。民政、房管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给予认定登记,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和低保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1、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己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8-应当按年度每年 3 月 1 日15 日持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证明(民政局及居委会证明)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审核登记。2、房地产管理局应会同民政局及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进行复核。3、经审核己不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家庭,或者不办理年度审核的家庭,市房地产管理局停止租赁补贴发放或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另行安排。第五章 退出管理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制度。(一)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实物配租。1、家庭收入,资产超过本市民政部门规定标准的;2、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3、将所承担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4、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不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9-房居住的;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8、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二)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应当在 5 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停止实物配租的家庭不退出住房的,出租人可按同区城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 2 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由房管部门依照公房管理办法申请法院强制搬离,重新安排住房给其他保障对象居住。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公示制度1、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面积,每年的 1 月向社会公布 1 次;3、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管理局应在 10 日内完成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监督检查。1、申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10-租赁住房的,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2、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并己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房地产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退还己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租金补交以前的差价房租;3、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严肃查处。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服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取销保障资格决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决定等,可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9 月起实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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