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海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 .pdf
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0111号各相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目的依据)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 号)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审核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第三条第三条(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第四条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二)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平方米;(四)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第五条第五条(住房面积的计算住房面积的计算)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一)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申请人以外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另有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他处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该处住房户籍人口和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不可与户籍人口重复计算)总人数中申请人所占比例分摊确定,直接计入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二)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的,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方式为: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及份额分摊计算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按该处住房内本市户籍人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第三章第三章 申请受理程序申请受理程序第六条第六条(申请方式)申请方式)经区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应当在本区设立受理窗口,根据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受理本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工作单位所在区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单位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给所在区的运营机构。第七条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四)申请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五)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八)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第八条(受理)受理)区运营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单,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区运营机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第九条第九条(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必须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完成(未通过)后,方可申请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第四章第四章 审核确认程序审核确认程序第十条第十条(审核)审核)区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房源项目的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居住证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和婚姻状况核查主要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单位初审意见为依据,在受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住房状况核查由区运营机构委托区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区住房保障机构在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核查,并向区运营机构出具核查结果报告。核查期间,区运营机构可以向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及其工作单位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区运营机构经核查,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抽查(抽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抽查认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向区运营机构下发整改意见,区运营机构接到整改意见后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撤销其准入资格确认书,并书面通知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第五章第五章虚假申报的处理虚假申报的处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一)经核对查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申报的基本信息与规定的申请条件存在重大差异的;(二)伪造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三)在审核和抽查过程中发生异议,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按要求提交相关补充材料、执意不配合住房保障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隐瞒虚报行为的处理)(隐瞒虚报行为的处理)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有隐瞒虚报行为的,除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外,区运营机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机构通告,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对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虚假证明的处理虚假证明的处理)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或者单位按规定记录个人或者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申请人信息的限制使用(申请人信息的限制使用)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仅限区运营机构和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过程中使用。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区运营机构和各级住房保障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申请人相关信息。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审核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实施日期实施日期)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2 年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