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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卫生保健信息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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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卫生保健信息管理制度.pdf

    幼儿园卫生保健信息管理制度幼儿园卫生保健信息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传染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安康,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招收 06 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监视和指导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监视和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 效劳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催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安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效劳和指导。卫生监视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视检查。第六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标准的要求。第七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 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标准的卫生评价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第八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 根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根本要求。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根底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 150 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 150 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承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安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安康合格证前方可上岗。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前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标准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与分析,保证膳食平衡;(三)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方案,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安康及抗病能力;(四)建立安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安康检查工作,建立安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安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平安 和卫生;(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并指导补种;(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 保健;(八)建立卫生平安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平安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件的发生;(九)制定安康教育 方案,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康教育活动;(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保健措施。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安康检查,合格前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外表抗原阳性 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儿童离开托幼机构三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安康检查前方可再次入托托幼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标准规定的体检工程 开展体检,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对幼儿的体检工程。第十八条托幼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配备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安康检查或者体检不合格 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 人员安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安康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第二十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重大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方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第二十一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方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 xx 年 月 日起施行。1994 年 12 月 1 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方法 同时废止。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一)、生活制度1、有合理的生活制度和作息时间表,并认真执行。(1)根据园(所)内儿童的年龄生理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和季节变换的特点,本着动静结合的原那么,适当考虑家长的需要,制度出本园(所)的儿童一日生活制度。(2)保健人员参与制订园内儿童一日生活环节(如活动、就餐、喝水、入厕、盥洗、睡眠等)的生活护理要求。(3)保健人员每周应对各班我童执行一日生活制度的情况进行有目的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4)、对幼儿膳食实行民-主管理,根据营养需要制定带量食谱,保证按量供应。每月进行一次营养计算及分析。讲究烹调营养,注意食品卫生。(5)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和季节变化,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2、正常情况下儿童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 小时(冬季不少于半小时),其中 1 小时体育活动,午睡时间不少于 2 小时。(二)安康检查制度1、儿童入托入园体检:儿童和托入园前必须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安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前方能入园(所)。安康检查表上的工程应填写完整正确,体检一个月内有效。儿童入园(所)时应将母-子安康手册或安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卡交给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离开托幼园(所)两个月以上,再入园(所)必须重新体检,入托入园前体率应到达 100%。2、儿童入园(所)后应按年龄定期体检:1 岁以内婴儿每季度一次,13 岁内幼儿每半年一次,3 岁以上儿童每一年检查一次,每 3 个月测量身高,体重一次,并做好幼儿体检登记表。定期体检后要进行儿童安康状况分析评价和疾病统计,发现疾病或缺点及时矫治。定期体检充的计算按每年“六月一日”前后的体检为准,新入园(所)未满一个月者不可列入应查人数之内。3、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儿童和工作人员入园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安康档案,按要求定期给儿童体格检查,并进行评价分析,坚持晨检及全日安康观察。4、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方案免疫工作。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消毒、隔离、检疫工作。5、建立健全室内外环境清扫制度,按要求对不同场所、物品进行清洁消毒。幼儿日常用品专人专用,培养幼儿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6、重视儿童体格锻炼,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开展户外活动。7、建立平安制度,加强平安检查,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8、建立健全各种保健账册,标准填写、登记、统计,定期进行分析。9、建立多种形式的家长联系制度,定期向家长宣传卫生保健知识。10、坚持晨检及全日安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平安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1.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肝炎或其他传染病须立即离职治疗。待痊愈后,持县(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安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患慢性痢疾、乙型肝炎外表抗原阳性、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等保教人员应调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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