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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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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docx

    管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管道建设产生的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明确水土流失工作管理职责、流程和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统一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第三条 凡参与项目经理部承担的管道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都应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管道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承建的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管道新建及改(扩)建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项目经理部水土保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各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制定项目经理部的水土保持的各项制度、规范和标 准,并监督实施;17(三)按项目综合计划编制水土保持工作计划;(四)组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初步审查和报审、报批工作;(五)协助招标管理中心开展水土保持监理招标工作,委托开 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六)负责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根据项目建设综合计划,制定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计划,委托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 报告编制工作,组织行政验收会议;(七)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协调水土保持工作有关事宜。第七条 项目(分)部负责本管辖范围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组织、监督和协调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投资的监 督检查;(二)负责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的日常管理;(三)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工作;(四)配合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五)协调工程建设涉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其他各处室负责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分工以下:(一)计划处负责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项目综合计划,负责组 织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估、概算的确定、跟踪、调整与考核;(二)财务处负责水土保持相关费用的支付工作;(三)造价管理处参与水土保持相关合同的谈判,对水土保持 相关费用进行合理控制;(四)工程技术处负责委托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并实施质量、进度管理。负责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进度、质量及变更管理工作;(五)招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的招标及委 托管理工作;(六)工程管理处负责落实项目建设期间水土保持的措施,负 责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管理与纠偏;(七)综合办公室负责水土保持有关资料的档案管理。第九条 项目各参建单位根据合同要求,负责相应的水土保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EPC 总承包商负责水土保持计划编制,组织项目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对施工图设计服务商、施工承包商实施管理,保证将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二)主体施工监理负责对水工保护等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监督施工承包商对不符 合水土保持要求的施工行为进行整改;(三)水土保持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的水土保持计划执行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并对施工范围内的扰 动地表活动进行记录和监管。(四)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国家和项目经理部有关规定提交各阶段监测报告。(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单位负责对管道工程水土保持设施完成的数量、质量、管理和减少水土流失的效果,以及水土 保持投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提出评估报告和存在问题整改意见, 并配合项目经理部做好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各项组织工作。(六)施工承包商负责承包范围内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和日常维护,同时在所有施工活动中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第十条 计划处在项目立项阶段下达可行性研究编制工作任务时,明确提出水土保持要求。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处组织可研编制服务商根据国家和项目经理部有关水土保持工作要求,严格控制工程扰动土地面积,优化土 石方平衡,合理处置弃土、弃渣,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将水土保持 投资纳入工程投资估算。第十二条 计划处下达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任务时,应明确项目范围、名称、核准层级以及可行性研究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书的计划时间。负责向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服务商和质量安全环保处 提供发改委核准文件、发改委路条、上级规划计划部门开展项目前 期工作的文件、项目经理部开展工程建设的上行文件等立项文件资 料。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处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程序、专项评价管理办法和招标管理办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方 案编制单位,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制,并实施质量、进度管理和协调工作。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应委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甲 级单位;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应委托水 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以上单位。凡征占地面积在 1 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1 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工程, 在可研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工程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服务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科学认真、实事求是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完成 现场勘查后,对管道选线和可行性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规避水 土保持限制性因素。第十五条 国家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完成后,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工程技术处、计划处、工程管理处进行审定, 由工程技术处组织编制服务商修改完善。计划处负责审核水土保持投资等内容的合理性;工程技术处负责审核主体工程介绍与最新可研的符合性。工程管理处负责审核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的 可操作性。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是否存在水土保持限制性因素。地方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 工程技术处审定。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达到报审条件后,由工程技术处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提交报告书和相关附件的文本及电子版文件,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项目规模、核准层级,负责直接报审或请示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和报批。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采取分级审批制度。(一)国家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大于 50 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 50 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报送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审核,由上级主管单位向国家水利部报审和报批;(二)国家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 50 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50 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和报批;(三)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由 质量安全环保处向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和报批;(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向 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和报批。报送材料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报批材料包括报批函一式两份,报告书报批稿纸质版一式三份, 电子版一式两份)。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会日程确定后,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编制服务商召开技术审查会,项目(分)部配合组织现场查勘。工程技术处、工程管理处、计划处、项目(分)部参会,并由工程技术处组织可研服务商参会。技术审查会中,可研服务商负责对设计思路和工程概况进行介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服务商负责对方案报告书编制情况进行汇报, 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回答专家质疑。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通过技术审查后,工程技术处组织编制服务商按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质量安全环保处直接报批或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向国家水利部报批。方案报告书未通过技术评审,工程技术处组织编制服务商根据技术评审要求进行修改完善或重新委托编制,质量安全环保处重新 报审。第二十条 报告书批复后,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编制服务商根据审批部门的要求,将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送达到管道工程沿线相应的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发送到计划处、工程技术处、工程管理处、公共关系处、项目(分)部等相关部门。 项目(分)部应向工程监理、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EPC 总承包商、设计服务商、施工承包商转发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工程技术处组织编制服务商进行资料归档。第四章 项目施工期管理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处组织开展初步设计水土保持专章和施工图设计,并进行审查。根据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及开发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初步设计服务商依据批复的水土保 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章,并将水土保持工程费用纳入初 步设计概算。第二十二条 招标管理中心在施工监理、EPC 总承包商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提出水土保持的管理和施工要求,并将水土保持方 案报告书和批复文件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将投标响应作为主要评分 依据之一,对不响应的投标人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三条 项目准备阶段,工程技术处组织 EPC 总承包商设计单位对涉及管道纵坡和横坡敷设、大型河流和隧道穿越以及取土场、弃渣场等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关键地段或部位进行点对点的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根据项目综合计划,按照先临时措施、后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的顺序,分阶段审查、下发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资料。第二十四条 凡国家水利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水土保持监理制度,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 持方案,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参照执行。招标管理中心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完成水土保持监理招标,明确 水土保持监理的监管模式,提出管理和技术要求。水土保持监理由 水土保持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原则上优先考虑工程所在 流域或省的水土保持监理单位。项目(分)部负责水土保持监理的日常管理,执行管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凡征占地面积大于 5 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量大于 5 万立方米的项目,必须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由水土保持监测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原则上优先考虑工程所在流域或省的水土保持监测单位。项目(分)部负责组织水土保持监测的日常管理,执行管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项目(分)部组织 EPC 总承包商在开工前进行水土保持管理交底,明确主体施工监理、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 测、施工承包商各自承担的水土保持责任。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 项目部组织 EPC 总承包商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计文件备案。第二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分)部组织监理、EPC 总承包商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的相关手续,对项目水土保持监 理和监测、水土保持工作计划等事项进行说明、汇报。第二十八条 项目开工后,项目(分)部应及时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手续。(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 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防治和管理。(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执行各省有关规定,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计划处依据批复的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报告书,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查,并将批准后的概算和控制指 标下达到项目(分)部。(三)项目(分)部在工程开工前应积极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和实际工程扰动情况以及当地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对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与水行政部门协商,确定最终缴费额,形成会议纪要,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查。(四)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各项目(分)部所报水土保持补 偿费进行审查,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五) 项目(分)部负责填写支付审批表,附行政部门提供的付款依据(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等)、账户信息等,并对票据、 付款审批单等载明的信息进行核对,项目经理签字后,转交质量安全环保处。(六)质量安全环保处加附主管领导批示后,按资金管理办法办理支付。(七)财务处对支付审批表、票证及过程形成的相关文件审查 后进行支付。(八)项目(分)部负责保存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过程中有关 资料。第二十九条 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服务商进场后,项目(分)部组织召开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启动会,邀请工程监理、EPC 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单位参加,明确各方责任,介绍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内容、方法等,建立信息沟通形式。第三十条 水土保持监理根据合同实施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检查验收。记录水土保持设施所在地点、措施量、工程量、质量评定情况和投资。根据水土保持监理反映的情况,项目(分)部组织主体施工监理对施工中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责成 EPC 总承包商组织施工承包商,提出整改意见,明确相关责任人,对问题进行逐一落实整改。并按要求以周、月、季填报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和水土保持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第三十一条 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和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开展监测 工作,确保监测内容、方法和频次符合要求,及时进行监测资料整 编、报送,建立项目监测信息库。项目(分)部对监测报告中符合 工程建设实际、有利于防治水土流失的建议予以采纳落实。第三十二条 EPC 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制定水土保持施工计划,组织临时措施、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等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 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文件要求开展施工作业,落实防止水土流失的各项管理措施,确保水土保持各项设施的质量和效益。施工承包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明确提出水土保持管理措施和技术规范,严格限定施工作业面,规范作业带开挖方法和临时堆土的堆存防护,减少地表扰动面积和水土流失量。管线施工水土保持基本要求如下:(一)施工作业带扫线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严禁超标准使用土地;(二)施工作业中要严格执行生、熟土分别堆放的原则,保护 好熟土,以便为后期的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工作创造条件;(三)管沟开挖过程中,临时堆土必须执行“先拦后弃”的原则, 首先通过拦挡设施限定堆土范围,再实施堆土作业;(四)施工完成后除必须保留的伴行道路、排水沟和石砌防护 坡面外,其余管线覆土区、临时性施工场所、缓坡切割坡面和弃方 处置场所、临时性取土场所等管道工程建设涉及的所有临时用地必 须清除所有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临时生产辅助设施、施工剩余物 资,同时必须结合作业带两侧地貌特征,顺势进行原土原貌恢复。 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地段,要按设计要求修建水工保护设施;设计 未提出要求的,要提出申请,并履行变更报审程序,未得到具体答 复前,土建施工人员不能永久撤离;(五)对农业经营地块中的作业带进行土地整治时,工作重点是土地复耕。作业带的恢复要确保有至少 20cm 以上熟土层覆于地表,最大限度地保障土壤肥力,保证土地复垦所必要的条件,对林地和宜林地同样要特别重视此项要求。如果作业带恢复后地表至少20cm 厚的土壤结构明显劣于作业带两侧的土壤结构, 施工承包商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捡拾、外购熟土,或播撒有机肥的方式进行调整;(六)坡度较大的作业带地貌初步恢复后,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水土流失现象的发生,如用切割坡面和开挖管沟时产生的弃石 垒筑堡坎、修建梯田、加设格栅,或在作业带上沿垂直作业带的方 向铺放草捆、草把等;(七)为避免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因施工作业带的存在产生新 的扬尘源,地貌恢复时要结合作业带两侧实际,选取适当的物理阻 隔物料覆盖在恢复后的地貌表面,以控制扬尘;(八)要对作业带两侧的弃土石进行彻底清理,并将地貌恢复 后多余的弃土石方拉运到被地方土地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均 认可的弃渣堆放地点妥善堆放,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扬尘和渣土流失;(九)黄土塬冲沟和崾岘地区、管线切割水流通道地区除按以 上有关要求进行地貌恢复外,按照工程有关水土保持设计要求,采 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避免作业带地表覆土、边坡被雨水 冲蚀。第三十三条 EPC 总承包商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变更进行管理,水土保持设施在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设计内容等方面发生变更时,由设计单位、EPC 总承包商、水土保持监理进行确认,报项目(分)部审批同意后,由EPC 总承包商组织实施,同时报工程技术处、质量安全环保处以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项目(分)部组织 EPC 总承包商,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和当地气候季节的特点,合理安排水土保持工作计划,确保施 工期间临时措施的落实和专项验收前完成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植物 措施。第三十五条 工程管理处定期对各项目施工期间水土保持设施进度、质量、投资和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反映项 目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三十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对项目群水土保持“三同时”和各项措施应用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重点对隧道、作业带、穿越等易造成水土流失的现场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进行抽查,及时掌握水土保持设施和防止水土流失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应管理措施。协调国家、流域机构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汇报水土保持“三同时”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第三十七条 水土保持监理执行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实行周、月、年报告制度,水土保持监理向项目(分)部报送监理报告,同时抄报省级水行政部门、 质量安全环保处、工程管理处。监理报告应具有针对性,对水土保持措施以单元工程为单位,记录工程所在地点、措施量、工程量、质量评定情况以及进度和投资,详细记录施工中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明确相关责任人。水土保持监测执行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实行季、年报告制度。监测任务完成后,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商于三个月内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总报告,国家水利部批复的项目, 报项目(分)部,项目(分)部组织向流域机构报送,同时抄报省级水行政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地方水行政部门批复的项目,报项目(分)部,项目(分)部组织向原批复水行政部门报送,同时抄报质量安全环保处。项目(分)部接到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报告后,对存在问题应及时责成责任人进行整改。按月对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和落实水土保 持措施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上报重大问题和水土流失事件,向 工程管理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报送。质量安全环保处按月对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报告进行分析,向 主管领导汇报,并作为项目(分)部年终考核的内容。第五章 项目试运行和专项验收阶段管理第三十八条 在试运投产前,项目(分)部组织水土保持监理、EPC 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开展自查初验工作,主要包括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和单位工程自查初验,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各单位工程完工及自查初验的情况,EPC 总承包商汇总检查结果,并督促施工承包商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第三十九条 在试运投产前,质量安全环保处委托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在现场勘查后的一个月内提交初步评估报告。根据初步评估报告的现场检查情况, 项目(分)部组织EPC 总承包商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水土保持监理进行现场验证。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按照质量安全环保处制定的专项验收计划执行,在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行政会议前印刷提交。第四十条 EPC 总承包商在试运投产的三个月内,编制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总结报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大事记以及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工程清单、未完工程建设安排工期、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报项目(分) 部审核,项目(分)部报送质量安全环保处审定。第四十一条 项目(分)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的要求,收集整理水土保持验收备查资料。在试运投 产的三个月内,组织水土保持监理完成项目的监理总结报告和水土 保持设施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组织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总结报告,审 核后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审定。第四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配合质量安全环保处完成国家重点特大型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影像资料的制作。第四十三条 具备验收条件后,质量安全环保处向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提出国家水利部批复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所需资料。由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地方核准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直接向原批复水行政部门申请。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 保持设施应按照规定进行分期验收。第四十四条 项目(分)部配合验收组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安全环保处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会。项目所在流域机构、省、市/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量安全环保处、工程技术处、工程管理处、项目(分)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服务商、水土保持设计服务商、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服务商、水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服务商、EPC 及主要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商的代表参加会议。第四十五条 行政验收会通过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的验收文件,作为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水土保持专项 验收完成后,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资料归档。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第四十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项目群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每年组织一次对覆盖所有在建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综 合大检查,每季度对项目(分)部进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考核,并 公布考核结果。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关键工程以及水土流失重点区 域的监督抽查,现场抽查应覆盖所有在建项目和 70%的水土流失重点区域。第四十七条 工程管理处将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纳入施工监理、EPC 总承包商月度考核。每年组织一次对施工监理、EPC 总承包商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应覆盖所有在建项 目,现场检查应覆盖所有在建项目和 30%的施工标段。第四十八条 项目(分)部组织水土保持监理、施工监理,对EPC 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进行每月一次的现场管理综合检查,现场检查应覆盖所有的施工承包商和 40%的施工标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月度考核中;每季度对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的水土保 持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质量安全环保处。第四十九条 水土保持监理代表项目(分)部,对施工监理、EPC 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巡视检查和监督, 应覆盖所有施工承包商和施工标段。对查出的一般问题责令当场整改,对于较严重的问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第五十条 EPC 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检查,EPC 总承包商每月对施工承包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项目(分)部。第七章奖惩第五十一条 对于水土保持和地貌恢复工作开展良好的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部将视其业绩和考核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第五十二条 对于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较差的施工承包商,项目(分)部及相关监理有权要求其整改。对于整改地貌恢复仍不能达标的地段,项目(分)部组织由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理、施工监理、EPC 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施工合同和评估情况,项目(分)部责成施工承包商向地方支付相应赔偿金。项目经理部将视影响声誉和工程进度的情况,按照赔 偿金额度的 50100%作为罚金,对其进行处罚,罚金从施工承包商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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