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索具使用安全管理规定.docx
合同、协议书模板可编辑、可修改吊索具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吊索具的配置、标志、使用、检查、报废等安全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的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过程。1.1 吊具是吊运物体的专用工具,它包括各种小型专用捆缚工卡具、吊环、吊耳、吊卡、吊钩、抬杠和抓斗、电磁吸盘等。1.2 索 具 也称吊索。根据吊运物体的不同要求,有麻绳、尼龙绳、链条和钢丝绳吊2 职责 2.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吊索具的归口管理,负责吊索具采购供方的审批,对各部门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第13页,共19页2.2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起重机械上配置的吊具的监督、检查、考核。2.3 各设计开发部门负责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设计产品吊运所必要的吊具、吊耳以及其他吊运结构。2.4 工艺管理主管部门及各工艺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要求,设计产品吊运所需的专用吊具。2.5 采购主管部门及各采购部门负责吊索具供方的调查、评价,负责吊索具的采购。2. 6 吊索具的使用部门负责吊索具的采购、制造、管理、使用、维护、检查、报废等过程的安全管理。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要求 3.1.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实施吊索具的配备、使用、检查、维护、报废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吊索具的安全管理情况。3.1.2 使用吊索具的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吊索具的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吊索具的配置、管理、使用、维护、检查、报废等工作,确保吊索具的安全运行。3.1.3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购置、配备有关吊索具的技术标准,并在公司内有关部门中贯彻实施。3.2 吊索具的配置3.2.1 吊索具的采购 3.2.1.1 订购吊索具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吊索具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3.2.1.2 各采购部门应按 Q/S G55.36 标准规定对提供吊索具的供方进行调查、评价,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参加对吊索具供方的调查、评价。3.2.1.3 各采购部门应按 Q/S G55.10 标准规定对吊索具的采购过程、采购合同、吊索具的进货验证等进行控制,确保采购的吊索具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3.2.1.4 订购的吊索具在交货时,吊索具的供方应提供吊索具的质量证明书,必要时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3.2.1.5 采购的吊索具进厂后,应按相关标准等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采购主管部门采购的吊索具应由产品检验主管部门进行检验,其他部门采购的吊索具由本部门的安技员进行检验。3.2.1.6 对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大型吊具(如抓斗、电磁吸盘等),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按 Q/S G55.30 标准规定,组织使用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3.2.2 吊具的设计制造 3.2.2.1各设计开发部门应根据设计开发的产品在生产、运输中的吊运需要, 设计产品吊运所必要的吊环(及吊环孔)、吊耳等吊具,以及其他吊运结构。针对产品设计吊具应按 Q/S G55.08 标准规定执行。3.2.2.2 工艺管理主管部门和各工艺管理部门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中产品的吊运需要,设计产品吊运所必要的吊钩、抬杠等专用工具、工装。针对产品生产工艺过程设计吊运所需工具、工装应按 Q/S G52.29 标准规定执行。3.2.2.3 生产管理主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部门应根据吊具的产品设计文件或工装设计文件组织吊具的采购、生产制造,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大型吊具,应进行设计确认或工装验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3.2.2.4 吊具原则上不准自制。如生产等过程确实需要,必须经有关设计、工艺部门审查,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自制。3.3 吊索具使用中的安全管理3.3.1 吊索具的安全标志 3.3.1.1 吊索具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根据需要标识吊索具的名称、规格、型号、起吊重量等性能参数,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3.3.1.2 吊索具的安全标志可以沿用供方提供的标志,也可以根据需要由使用部门设置标志。吊索具的安全标志可以采用标牌形式,也可以采用油漆标识等其他形式。3.3.1.3 各类钢丝绳吊索、尼龙吊索、吊链等,除了标识其型号、规格外,还应用标牌等形式标出吊索在各种配置、各种起重角度时的负荷对照表。3.3.2 吊索具的保管和维护 3.3.2.1吊索具的使用部门应指定吊索具的保管部门、保管人员 ,需要时建立吊索具保管制度,对吊索具建帐、保管。3.3.2.2 吊索具在使用现场应实施定置管理,吊索具的贮存场地应平坦、清洁、干燥,无油、水等污物,远离热源。3.3.2.3 各类吊索应设置吊索架、钩等装置,上架放置; 各类吊具应按规定贮存;电磁吸盘应放置在清洁的钢板平面上,防止吸粘铁屑、焊渣,磁力减弱。3.3.2.4 吊索具的使用部门应对吊索具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防止吊索具的锈蚀,损坏,防止吊索具受热降低起吊能力。3.3.2.5 钢丝绳、吊链等金属吊索不得做电焊的地线,注意不得使电流通过, 防止降低金属吊索的负荷能力。3.3.3吊索具的使用 3.3.3.1吊索具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使用时应根据起吊工件的特性、重量选择适宜的吊索具,不得超负荷使用吊索具。一般情况下,麻绳不得用于机械吊运,尼龙绳用于精加工后工件的吊运。3.3.3.2吊索具使用前,操作者应对吊索具进行检查。各类吊索应完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各类吊具应完好、 齐全,与吊索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吊卡上的齿、板应能有效卡住工件,否则不得使用。3.3.3. 3. 捆绑、吊运工件时,应注意保护吊索具。吊运带有锐利棱角的工件时,应采用护角、护板等防护装置垫在吊索处,防止吊索在起吊时损坏。捆绑工件时应注意吊索的捆绑方式,不得使吊索打结。3.3.3.4 吊运工件后,应在工件下用木方等垫起一定的间隙 ,然后取出吊索或吊卡, 不得用吊车强行从工件下抽出吊索,或用锤击、重物撞击等方法取出吊卡。3.3.3.5 不准使用吊车上报废的钢丝绳制作插口钢丝绳吊索用于吊运。3.4 吊索具的安全检查3.4.1 吊索具的使用部门应对吊索具进行日常检查。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应每天检查本班组使用的吊索具,操作者应在使用前检查吊索具。使用部门应每周对吊索具进行抽检,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3.4.2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每周、每月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应检查吊索具的安全管理情况,在各类专项检查、安全大检查中应将吊索具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3.4.3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结合起重设备的例行检查,对起重设备上配置的各类吊索具进行检查。3.4.4 在吊索具的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请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评审,确定处置措施。3.4.4.1 对于吊具可采用维修、更换 等方式恢复起吊性能,经检查合格后可继续使用。3.4.4. 2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应严格执行吊索具报废制度,不准借口降低负荷,继续使用。3.5 吊索具的报废3.5.1钢丝绳的报废标准3.5.1.1 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表 1 规定数值时,应予以报废。表 1 钢丝绳报废断丝数安全系数钢丝绳结构(GB/T 8918-1996) 绳 6W(19)绳 6 (19)绳 6(37)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小于 612622116714472613 大于 71683.015一个节距指钢丝绳任一股环绕线一周的距离。6 股钢丝绳的节距就是在绳上的任一条母线上数 6 节的间距。3.5.1. 2 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 1 的报废断丝数按表 2 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表 2 折减系数表钢丝绳磨损量或锈蚀量% 101520253.040大于 40折减系数% 85合同、协议书模板可编辑、可修改7570605003.5.1 . 3. 吊运赤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的折减。3.5.1.4 钢丝绳中任一股折断,或失去承载作用时,应予报废。3.5.1.5 当钢丝绳的纤维芯(或多层绳股中的内部绳股 )断裂而造成绳径的显著减小时,应予报废。第15页,共19页3.5.1.6 当钢丝绳弹性下降时,绳径缩小,节距伸长,用起来明显地觉得不易弯曲时, 应予报废。3.5.1.7 当钢丝绳的轴线呈螺旋线形状,若 d14d/3 时,应予报废。式中:d钢丝绳名义直径;d1钢丝绳变形后包括面的直径; 计算 d1 时钢丝绳长度不超过 25d。3.5.1.8 由于机械事故将钢丝绳压扁或弯折,造成绳股之间受力不平衡时,应予报废。3.5.2 吊链的报废标准合同、协议书模板可编辑、可修改3.5.2.1 检查中链条发生变形、开焊等情况时,应予报废。3.5.2 . 2 检查中发现链条圆钢直径磨损达 5%时,应予报废。3.5.3 吊具的报废标准3.5.3.1 吊卡具危险断面磨损超过 10%时,应予报废。3.5.3 . 2 吊具其它 达到报废标准时,其吊具 应更换或报废。3.5.4 其他吊索具的报废标准各类吊索具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或达到技术标准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3.5.5 吊索具报废的审批3.5.5.第19页,共19页1 钢丝绳等一般吊索、小型吊具的报废由使用部门安技员现场查看后,决定报废。3.5.5 . 2 大型吊具的报废应经过使用部门主管负责人的审批,必要时应提请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工艺管理主管部门等进行审批。3.5.6 吊索具报废的处置3.5.6.1 报废的吊索具应立即从工作场所撤出,一时来不及撤出的,钢丝绳应用气割割断,其他吊索具应作出明显的报废标识,防止报废吊索具的误用。3.5.6. 2 大型吊具经批准报废后,应及时予以处置,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应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3.6 对吊索具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3.6.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工艺管理主管部门应监督、检查各部门吊索具的安全管理情况,并对各部门进行考核。3.6.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各项规定的情况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 Q/S G59.06 标准的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4 形成的文件和记录4.1 吊索具采购合同4.2 吊索具质量证明书4.3 吊索具设计图样4.4 吊索具工装设计文件4.5 吊索具的进货、制造检验记录4.6 吊索具的日常检查记录4.7 吊索具的定期检查记录4.8 吊索具报废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