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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pdf

    • 资源ID:83439412       资源大小:43.19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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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pdf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第三条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第五条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三)节能量在 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六条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第八条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 1),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第九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格式见附3)。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第十二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第十三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格式见附3)。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企业奖励资金。第五章审核机构管理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审查备案、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第十六条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各地方委托,独立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并对现场审查过程和出具的核查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第十七条委托核查费用由地方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支付。第十八条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三年内不得为项目单位提供过咨询服务。(二)项目实施前、后的节能量审核工作原则上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三)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项目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地区,取消项目所在地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效果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财政部将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国家将扣回奖励资金,取消“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和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的;(二)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三)项目实施完成后,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的;(四)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核查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737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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