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16号令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106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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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16号令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10693.pdf
16 号令到底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原创 杜静 招标投标 2018-06-13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现在这一批人好像是有点不行。本来说要在 16 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6 月 1 日正式实施之前颁布的 843 号文姗姗迟到。本来也相比原来的 3 号令也没改什么,就是动动剪刀裁剪了部分内容,有那么为难吗?不在 16 号令里面一次性搞定,就差 6 月 1 日到 6 月 6 日这几天?好好一件新衣服,就打上一块补丁,好看吗?而且,匆匆出台的 843 号文顾头不顾腚。把公用事业全都放弃不管了!水电气不管了!科教文卫不管了!住宅这个烫手山芋更加不敢管了!水电气热不管了,是想给 PPP 项目不招标留口子吗?科教文卫不管了,放管服可不是大撒手呀!住宅也不管了,那以后私人投资盖什么房子都不需要招标了!那为什么私人建个机场你要管,建房子就不管?机场会死人,房子不会压死人,是吗?迫于时间压力出台这么个东西可不好!还有更奇葩的,16 号令还有人当成行政法规了!说是把 3 号令里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删掉了,就明确了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那 16 号令到底算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呢?根据 立法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16 号令和以前的 3 号令都是国家发改委主任签发的。那为什么以前的 3 号令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呢?是因为我国立法实践中的历史沿革问题。立法法施行以前(即 2000年 7 月 1 日以前),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公布均遵循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2002 年 1 月 1 日后被国务院令第 321 号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代替)。该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所以 2000 年颁布施行的 3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属于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2004 年 5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 号,明确提出:“考虑建国后我国立法程序的沿革情况,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据此,2018 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公布的 16 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不再属于行政法规!它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国家发改委自我发挥可不行!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的释法。附 843 号文: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