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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质检条例89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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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质检条例8933.pdf

    双流县 hello 酒店质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质量是酒店的生命,是酒店日常管理的中心工作。为了确保我店现代风格和品牌”荣誉,保证我店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准,特制定质量考核实施细节。酒店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工作服务条例、员工语言行为规范及质量管理奖惩条例,都是质量管理的依据,各部门、班组、个人都必须以严肃的态度予以实施和执行。奖惩分明是强化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各部门必须加强对本部质量管理的自检自查,强化本部质量管理,达到向宾客提供优质服务的目标。质量管理检查的奖惩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条例执行,酒店授权质检部及各级管理人员依据本条例就地及时实施执行,不讨论不申诉。本条例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及酒店正式工、招聘工、特聘工、临时工。第二章 奖励 为了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以主人翁的姿态做到优质服务,特制定以下奖惩办法:一、嘉奖和晋升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嘉奖和晋升。第一条 在对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中献计献策,受到采纳并获得经济效益者;第二条 在服务工作中创造优异成绩者;二、奖励 第三条 在接待工作中,态度良好,受到客人书面表扬或有关方面表扬,酌情奖励;第四条 工作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高,多次受到顾客赞誉者,奖励 50 元;优秀员工和服务明星奖 50100 元;第五条 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积极为酒店创造经济效益并有显著成绩者,每次奖 50100 元;第六条 在酒店安全保卫、防火防盗、防事故中,有显著成绩者,奖励 50100 元;第七条 节能降耗、减少开支、节约费用及易耗物品中有显著成绩者,每次奖励 50100 元;第八条 在各种学习、竞赛中成绩卓越者,奖 2050 元/次;第九条 拾金不昧,好人好事,受到客人赞扬者,每次奖 2050元;所拾物品价值较大者,酌情重奖,并通报表扬;第十条 领班、主管以身作则,大胆管理,有所创新,成绩显著被评为先进个人或优秀管理干部者,每次奖励 50100 元;第十一条 敢于举报违纪犯规和拾物不缴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重奖;第十二条 为保护国家财产及宾客生命财产,能见义勇为者奖 100500 元;第十三条 敢于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者,酌情奖励;第十四条 执行制度好,劳动纪律好,团结协助好,工作质量高,酌情奖励;第十五条 凡连续 4 次考评为 A 级的先进个人享受国内、外旅游或送出深造培训的奖励;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从违纪人员的处罚金额中支付,不足部分酒店专项划拨。第三章 处罚 凡违犯纪律或有关规定者,处罚条件如下:第十七条 口头警告。适用于轻度违反有关规定,但仅限于初犯。第十八条 书面警告。适用于违反有关规定,情节后果较严重者,并处相应罚金。第十九条 留用查看。凡员工多次违反有关规定或有较大过失,将受到留用查看并处相应罚金。第二十条 即时除名和解聘。凡三次以上违反有关规定,或犯有严重错误,给酒店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给予即时除名或解聘处罚,赔偿相应损失或处罚金。被除名或解聘时,质检部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和处罚依据报人事部、总经办复核。复核后呈总经理签批后执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复议。若员工对处分确有不服之处,可接受处罚后再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质检部申请复议。质检部将视情况与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并做出最终决定。第四章 质检细则 一、着装仪表 第二十二条 仪容不整,便装上班,罚 10 元/次;第二十三条 不按规定着工作服、工作帽、系领带、佩戴工号牌,罚 5元/次/项;第二十四条 着脏工装、不扣衬衣领扣、袖口、挽袖或女员工着裙装不穿规定的长袜,罚 510 元/次/项;第二十五条 女员工留怪异发型,男员工留小胡子和耳发。头发长度超过衣领,染彩色头发,女员工不化淡妆,罚 510 元/次/项;第二十六条 留长指甲、染指甲(可用透明指甲油),指甲缝有脏物,指甲有黑边,各罚 1020 元/次;第二十七条 岗位上佩戴非工作需要的个人装饰物:项链、手链、手镯、脚链、耳环、舌环、鼻环(可戴一枚结婚或定婚戒指),罚 510 元/次/项。二、服务标准 第二十八条 各服务点应热情待客,迎送到位,在离顾客 2 米远处,就应主动打招呼。对客人不礼貌、不微笑服务、无礼貌语言、不理睬客人、站姿不规范、工作无责任心等,罚 1020 元/次/项;第二十九条 迎宾员不主动为客人召唤电梯,罚 10 元/次;第三十条 不按标准摆放物品、用具,每漏放一件罚 5 元/次;第三十一条 与客人争吵,说话粗鲁,罚 2050 元/次,情节严重者参照第九十七条处罚;第三十二条 工作散漫,粗心大意,工作效率低,不按规定时间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罚 1020 元/次;第三十三条 对客人服务不主动,服务态度差,罚 1020 元/次;第三十五条 工作不按程序做、不符合要求,罚 1020 元/次;第三十六条 不按规定开门、敲门、关门,各罚 1020 元/次/项;第三十七条 未经允许将客用钥匙交与他人或乱放在不安全处,罚 2050 元/次/项;第三十八条 因不小心损坏酒店或客人财物,罚受损物价值的一至二倍,情节严重者直至除名处理;第三十九条 为持失效卡的宾客开房或私自开房,罚 100200 元/次;第四十条 越权为客人消费打折,处打折金额的二至五倍罚款;第四十一条 越权签单,罚当事人和收银员各 1 倍罚款,其分管负责人连带罚 20 元/次;第四十二条 在工作区域存放私人物品,罚 10 元/次;第四十三条 未按规定关闭房门、通道门及通道灯、空调、水、电、窗户,处罚 510 元/次/项;第四十四条 不按规定带客进房,罚 20 元/次;第四十五条 执行会客制度不严,不认真填写会客单,罚 20 元/次;第四十六条 员工当班时间私自会客,罚 510 元/次;第四十七条 不认真检查退房,房间物品缺损,由当班服务员按成本赔偿,处罚金 10 元/次;第四十八条 多收客人消费金额,除自费双倍返还金额外,另按成本赔偿,处罚金 10 元/次;第四十九条 道德败坏,当班时有不道德行为,予以除名;第五十条 受到客人投诉,口头投诉内容属实罚 20 元/次,书面投诉罚 50 元/次;第五十一条 工作责任不强,以至于发生事故者给予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至除名处理;第五十二条 涂改、伪造单据、证明,处罚同等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玩忽职守,违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即时除名;第五十四条 不按服务规范接听电话罚 5 元/次;第五十五条 不按规定操作,造成物资的浪费,由责任人赔偿;第五十六条 采购员询价不准确、误差超过当时市价 5%以上者,处以200 元/次罚款;或赔偿全部误差;第五十七条 索要供货商回扣造成事实的变相涨价或验收不严,以次充好,处罚 100 元/次,或赔非正常金额。情节严重者除名,并处以罚金 500元/次;第五十八条 凡是上下班不打卡或者不签到,不考勤者罚 10 元/次;第五十九条 拒绝接受总经理授权的质检员例行检查,罚 50 元/次;第六十条 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考勤者,处罚 20 元/次;第六十一条 凡迟到、早退 10 分钟内处罚 10 元/次;10 分钟以上 30分钟以下处罚 20 元/次;30 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罚;第六十二条 工作期间无事串岗、打瞌睡、聚众闲聊、逛购物中心,罚款 1020 元/次;第六十三条 在工作区域玩棋牌、看电视、打麻将处罚 1020 元/次;第六十四条 擅离岗位、上班时间接打私人电话、干私活,处罚 10 元/次;第六十五条 内部工作中接打电话应使用规范用语,简明扼要,超过 3分钟罚 5 元,超过 5 分钟罚款 10 元;第六十六条 当班时在营业区域内吸烟、乱丢烟头,处罚 10 元/次;第六十七条 在岗位上吃零食或在酒店内边走边吃食物,处罚 10 元/次;第六十八条 工作时间在公共场所或岗位上发生纠纷,闹不团结,出现一次处罚 2050 元/次/人;第六十九条 上下班不从指定通道进出,处罚 10 元/次;第七十条 在工作期间主管以下人员非紧急公务乘坐客梯、进入大堂、前厅、总台、微机室、总机房,处罚 20 元/次;第七十一条 因事、因病缺勤而未事先向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书面请假者,或未准假而缺勤者处罚 20 元/次(意外事故突发疾病除外);第七十二条 每月迟到、早退超过三次,给予降级降薪处理;第七十三条 不服从上级指令,不服从工作调配或当众与上司争辩,处罚 50 元/次;第七十四条 未经批准及办理财物出店手续而自动用或外借酒店财物、设备、车辆,处罚 50100 元/次;第七十五条 造谣诽谤、中伤他人或谈论他人隐私,影响团结及酒店声誉,视其性质用情节轻重处 50100 元/次,直至除名;第七十六条 拒绝保安人员或管理人员例行检查,处罚 2050 元/次;第七十七条 拿取、拿扣、偷吃酒店或客人的食物、饮料,按所值赔偿外,另处罚 50 元/次;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私自在员工宿舍留宿亲友,处罚 20 元/次;第七十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换班,双方各罚 1020 元/次;第八十条 吧台私自售自带酒水及香烟、小食品,违反酒店的财务制度,处罚 100200 元/次;第八十一条 在岗位上看书、看杂志等非工作读物,罚 10 元/次;第八十二条 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等杂物,处罚 5 元/次;第八十三条 参加会议迟到 5 分钟内处罚 10 元/次,迟到 10 分钟处罚20 元/次;参加会议期间未关闭 CALL 机、手机者处罚 10 元(总经理除外);第八十四条 在更衣柜内存入食物或饮料,处罚 1020 元/次;第八十五条 擅自私调更衣柜、私配钥匙或擅自加锁,处罚 1020 元/次;第八十六条 偷带酒店物品出店,经查实,处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即时除名;第八十七条 不报修工程、报修后不验收,处罚 1020 元/次;第八十八条 私自使用客用电话,处罚 10 元/次;第八十九条 将饭碗、食物端到工作岗位用餐,罚 10 元/次;第九十条 吵闹、粗言秽语、违反公共场所秩序、扰乱酒店安宁,处罚 20 元/次;第九十一条 脱岗 10 分钟以上,处罚 10 元/次;30 分钟以上,处罚20 元/次;另按旷工半天处理;第九十二条 拾遗不报,私自处理客人遗留物品(其中被处物按原值退赔)并处罚 100 元/次,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第九十三条 领班以上管理人员不纠正违纪,视而不见,放纵过失,处罚 50100 元/次;第九十四条 拒收、篡改或撕毁过失通知单,拒绝质检,处罚 50100元/次;第九十五条 主管、经理对酒店的规定不传达、不落实,信息不反馈、不汇报者,处罚 20 元/次/人;第九十六条 贪污、盗窃、索贿、行贿者,验值退赔即时除名,并处罚 200 元/次/人;第九十七条 侮辱、谩骂、恐吓、威胁他人及与客人吵架者,即时除名并处罚 100 元/次/人;第九十八条 偷盗酒店或他人的财物,按原价退赔即时除名并处罚200 元/次/人;第九十九条 向客人索要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者,即时除名并处罚50 元/次/人;第一百条 私换外币者,即时除名并处罚 200 元/次/人;第一百零一条 参加反动组织或利用黑社会组织,即时除名并处罚 500元/次/人;第一百零二条 组织及煽动罢工、斗殴、聚众闹事者,即时除名并罚200 元/次/人;第一百零三条 使用毒品、麻醉剂或兴奋剂,即时除名并处罚 500 元/次/人;第一百零四条 酗酒、赌博或打架者,即时除名并处罚 100 元/次/人;第一百零五条 不准当着客人谈论酒店内部事务,否则处罚 50 元/次/人;第一百零六条 VIP 接待准备不充分、检查不到位,处罚有关责任人50 元/次;第一百零七条 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即时除名并处罚 100 元/次/人;第一百零八条 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即时除名并处罚 100元/次/人;第一百零九条 连续旷工三天(正式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自动离职处理,酒店不结算工资,不退还财产风险金;第一百一十条 严重违反涉外纪律,即时除名并处罚 100 元/次/人;第一百一十一条 从酒店向楼外抛扔物品,处罚 100 元/次/人;造成严重后果者,一切责任自负,并予以除名;第一百一十二条 洗衣房不按规定洗涤造成洗涤物的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第一百一十三条 洗衣房私自对外、对员工、对自己洗涤衣物、布草,不登记收费者,处罚 20 元/次/人;第一百一十四条 员工在店内店外都是酒店的成员,应多正面的赞许,决不作消极的评论,违者处罚 100 元/次直至除名;四清洁卫生 洁净是酒店每个员工义不容辞的职责,均须做好责任区域清洁卫生,并保持天花板、地板、地毯、墙壁、花盆、花架、楼道、烟缸、灯具、玻璃、指示牌、电源开关、各种扶手、空调、进出风口、换气口、家具等各种物品的清洁,保证工作整洁,如有违犯,处罚如下:第一百一十五条 天花板、地板、楼道有污迹、脏物,有异物、杂物,处罚 5 元/次/人/项;第一百一十六条 地毯上有垃圾、烟头、瓜果及其它异物,处罚 5 元/次/项;第一百一十七条 花盆内有垃圾、烟头、瓜果及其它异物,处罚 5 元/次/项;第一百一十八条 花架上有污渍、灰尘,处罚 5 元/次/项;第一百一十九条 工作台面、办公器具、工作区域有灰尘、垃圾、污渍,处罚 5 元/次/项;第一百二十条 花叶、绿色装饰植物枝叶落在地板、楼道、地毯上,处罚 5 元/次/项;第一百二十一条 灯具、指示牌、电源开关、各种扶手、空调、进出风口、换风口、家具等有灰尘、污渍,处罚 5 元/次/项;第一百二十二条 烟缸内烟头不得超过三个,公共区域不得超过 5 个,超过 1 个处罚 5 元/次;第一百二十三条 玻璃器具未清洁干净(应无指纹、污渍、光亮如新),处罚 5 元/次/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按程序操作和消毒,不熟记卫生知识,处罚 20 元/次/人;第一百二十五条 潲水桶不加盖,对相关负责人处罚 20 元/次;第一百二十六条 过期食品、饮料一经发现,处罚其责任人 20 元每次;第一百二十七条 乱倒垃圾,处罚 20 元/次/人;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桶过半,罚当班 PA 5 元/次;第一百二十九条 工作场地不用时清理垃圾,罚当班 PA 或楼层负责人 5 元/次/人;第一百三十条 冰箱内、菜板上、食物库房生熟不分,处罚 1020 元/次/人;第一百三十一条 当天垃圾不清理完毕,处罚当班责任人 10 元/次;五安全检查 第一百三十二条 擅自离开安全、消防、配电等紧要工作岗位,处罚 1050 元/次/人;第一百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私自搭、接电线、装电源、私设水、电、气开关或接口者,处罚 2050 元/次/人;第一百三十四条 消防设备必须保持完好无损,谁主管谁负责,如有损坏而没及时发现或报告有关部门修理,处罚负责人 20 元/次;第一百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泄密事件,处罚 100300元/次,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安人员应对宾客有礼貌、语言亲切,文明执勤,无论是劝解或干预都要做到态度和蔼,说话得体,在不需要强行执行保安任务的情况下,严禁与客人发生争吵,如违反,处罚 50 元/次/人;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安人员在巡逻时,应提高警惕,严禁睡觉,必须到点到位,避免失误,违者处罚 2050 元/次/人;第一百三十八条 执勤不到位、到点,如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严重处罚 50100 元/次/人;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安人员应指挥车辆(汽车、摩托、自行车)在指定地点停放,如未尽职尽责,造成车辆乱停乱放,处罚 10 元/次/人;第一百四十条 保安人员应认真执勤,照章办事,不循私情,严格执法,违者罚 10 元/次/人;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安人员或行李员应制止衣冠不整的人员进入酒店,如让其进入酒店,处罚 10 元/次/人;第一百四十二条 凡使用天然气部门,应严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发现问题或发生事故,追究其责任;第一百四十三条 保安部管理人员和保安员在出事故、有情况时应在接到通知后 5 分钟内赶到现场,否则处罚 10 元/次/人;超过 10 分钟处罚 30元/次/人;第一百四十四条 消防监控中心应用 24 小时有人值班,不得马虎从事、值班睡觉,违者处罚 30 元/次/人;造成重大火灾事故未得到及时处理,处罚 200 元/次/人直至除名;六设施设备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不定期保养设备,坏了不及时报修,缺损而不明原因,处罚 10 元/次;第一百四十六条 不按规定节能降耗,不定时开关电源、气阀、水阀,处罚 20 元/次/人;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报修单后 24 小时未及时抢修,处罚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各 20 元/次;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各种设备、墙壁、桌、椅等乱写、乱画、乱刻,处罚 20 元/次/项;第一百四十九条 搬动桌椅、家具等物品时不得乱拖、乱拉等野蛮操作,违者处罚 20 元/次/人;第一百五十条 未经允许,随意拿取、使用公物,发现一次除按物品价值加倍赔偿外,处罚 1050 元/次/人;七言行举止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说话轻。工作场所不得高声喧哗、嘻笑打闹和远距离呼叫,违者处罚 10 元/次/人;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路轻。穿钉鞋、铁板鞋者、跑跳者处罚 10 元/次/项;第一百五十三条 操作轻。开关要轻,餐械摆放、收台要求无明显餐具响声,清洗分类,不得野蛮操作,各种推车不得碰到门壁,违者处罚 10 元/次/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店员工不准在酒店区域和任何人勾肩搭背,违者处罚 10 元/次/人;八表扬、投诉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般性的客人表扬信,经核属实奖 1020 元/次/人;事迹突出的可奖 3050 元/次/人;第一百五十六条 客人口头投诉,属实处罚 1020 元/次/人,客人书面投诉,属实处罚 3050 元/次/人;第一百五十七条 私自销毁客人投诉信和伪造客人的表扬信,处罚 50100 元/次/人;九严格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利用考核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经查属实处罚 50100元/次/人;第一百五十九条 当月的质量检查中,一个班组内有 2 人被罚,则罚其领班 10 元;主管下属有两个领班被罚或班组被罚金额 100 元以上,则罚主管或经理 30 元;经理下属有两个主管被罚或部门被罚金额 200 元以上,则罚经理 50 元;第一百六十条 一个班组全月累计罚款金额在 200 元以上,则罚该小组每人 10 元;累计罚款金额在 300 元以上,则罚该班组每人 10 元,分管主管罚 20 元,部门经理罚 30 元;第一百六十一条 部门全月累计罚款金额在 500 元以上,则罚主管 30元,并作出书面检查,部门经理罚 50 元,并作书面检查;部门全月累计罚款金额在 1000 元以上,分管主管及部门经理均作降职降薪处理;第一百六十二条 当月一个班组累计奖励在 200 元以上,奖领班 10 元,累计奖励在 300 元以上,奖励该班组每人 10 元,累计奖励在 500 元以上,奖励该班组每人 10 元,累计奖励在 500 元以上,奖励该班组每人 20 元,主管 30 元,部门经理 50 元;第一百六十三条 部门当月累计奖励 1000 元以上,奖主管 50 元,部门经理 100 元;第一百六十四条 由于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下单不准确、布置任务指令不清楚造成服务故障或损失,处以责任人 20 元/次;第一百六十五条 不开机,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并处罚 10 元/次/;第一百六十六条 质检人员在工作中不严格执法,不敢逗硬,不秉公办事,罚 30 元/次;第一百六十七条 未尽条款按酒店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前厅系统质检细则 第一款 接待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客人到前台时,不主动向客人问好,不主动推销房间、不报房价或不作有关解释的,各扣 5 元;第一百七十条 外宾及长住客人未出示任何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予以登记,或审验证件不仔细的,登记内容不全的,各扣 5 元;第一百七十一条 外宾登记单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往保安部的扣 5 元;第一百七十二条 有预定房或需移交事项,未及时交接或未写在值班记录上的,各扣 5 元;第一百七十三条 总台内物品摆放杂乱、私人物品放在工作台上各扣 5元;第一百七十四条 填写入住、离店、换房时间不准确的或未及时通知客房服务中心,各扣 5 元;第一百七十五条 开重房的扣 20 元,办理钟点房未收足押金造成走单或其他损失者罚 20 元;第一百七十六条 未及时与服务中心、收银员核对房态,扣 5 元;第一百七十七条 填写各种报表、单据时,字迹不清楚、数据错误出现墨团的各扣 5 元;第一百七十八条 登记单、报表等有关资料未及时整理、装订的扣 5 元;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预订房或团体预订未及时通知服务中心的扣 5 元;第一百八十条 报表做错或未与收银核对的扣 4 元;第一百八十一条 客人入住时未开市话的各扣 5 元;第一百八十二条 晚上不做报表,下班前才开始做报表的,扣 20 元;第一百八十三条 办理客人入住手续太慢扣 10 元;第一百八十四条 私自决定房价未经请示的扣 10 元;第一百八十五条 客人要求叫醒服务,未及时通知总机当班人员的扣 10元;第一百八十六条 报表遗漏房费收入的,一处扣 10 元;第一百八十七条 客人退房未及时通知服务中心和总机或报销房号造成损失,除赔偿外,各扣 5 元;第一百八十八条 严格执行有关价格的政策,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请示有关部门领导,无权随意、擅自违反价格政策,否则除补齐差额外,另扣 30元;第二款 收银员 第一百八十九条 给客人办理结帐手续太慢,引起客人不满的,扣 5 元;第一百九十条 有未完成事项未及时移交或未记在交接班本上,造成后果不严重的扣 5 元,后果严重的酌情处理;第一百九十一条 每班未与接待员核对房态,扣 5 元;第一百九十二条 未统计超支的房号或当班期内未下催款通知单的,扣5 元;第一百九十三条 催款后客人仍未交款,收银员未移交给下一班续催后,扣 6 元;第一百九十四条 夜班报表出错一处,扣 4 员,漏作房费一处扣 4 元;第一百九十五条 报表字迹清有墨团,一处扣 3 元;第一百九十六条 未把客人当天所发生帐目及时登在帐单上,扣 5 元;第一百九十七条 对于工作失误少算漏算客人消费金额的除补齐消费额外另加扣10 元;第一百九十八条 钟点房或半天房费不入帐的,开除;第一百九十九条 对于挂帐、签单、欠单的,当班应将金额算出及时送财务部,否则扣 5 元;第二百条 交接班不清造成损失的,由两人共同承担,另每人扣10 元;第二百零一条 私自按作废处理客人帐单的,扣 10 元;第二百零二条 保证金收据、现金支出单号码不连续,现金支出单没有客人签字的,扣 50 元;第二百零三条 对已结清的单据应当班送财务部,否则扣 5 元;第二款 营业电话接听 第二百零四条 必须在电话铃响三声之内接答或指示灯亮时马上接听,否则扣5 元;第二百零五条 不按照酒店规定的语言规范地接听电话,否则扣5元;第二百零六条 接听电话时,应吐字清晰、语音适中,否则扣 3 元;第二百零七条 对方若打错电话,要酌情处理,若粗暴挂断电话扣 5元;第二百零八条 挂电话时一定要确认对方先挂断电话后,才能挂断电话,否则扣 5 元;第二百零九条 利用职务之便打私人电话,扣 5 元;第二百一十条 有叫醒服务时,弄错房号或延误叫醒时间,扣 5 元;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移交特殊事项或未写在交接班本上,扣 5 元;第二百一十二条 打错电话或打错房号、时间,扣 10 元;第二百一十三条 窃听客人通话扣 10 元;第二百一十四条 他人进入营业服务电话聊天或带无关人员到机房打电话,对当班人员扣 5 元;第二百一十五条 工作区域卫生差或机器设备不定期清洁各扣 5 元;第二百一十六条 遇到不说话的电话,在询问三声无回答的情况下,应说:“对不起,我挂机了”,方可挂断电话,否则扣 5 元;第二百一十七条 客人退房,总台通知查话费,未立即将话单打出或未立即关掉长话造成漏单的除按金额补齐外,另扣 10 元;第二百一十八条 未按规定私自开通市话长话的,扣 5 元;第二百一十九条 客人退房未立即查出话费而耽误结帐的扣 5 元;第四款 门迎及行李生 第二百二十条 有客人到时,不为客人开车门或漏开一个车门扣5元;第二百二十一条 客人有行李不主动为客人提行李的,扣 5 元;第二百二十二条 每天不按时分送总台的各种报表扣 5 元;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岗至前厅其他岗位闲聊扣 510 元;第二百二十四条 向客人索取小费,参照第九十条处罚;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其他岗位接打私人电话扣 5 元;第二百二十六条 当班时,未经允许离开酒店办私事扣 10 元;第二百二十七条 未积极做好上级安排的其它工作扣 5 元;第二百二十八条 大门口缺岗、扣值班人员 5 元;第二百二十九条 客人入住不主动带房或不向客人介绍扣 5 元;第二百三十条 站立不规范,作小动作,参照第二十八条执行;第二百三十一条 非紧急情况或未经上级允许乘坐客用电梯,扣 5 元;第五款 大堂副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 必须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大方、语言亲切、用词恰当,否则扣 5 元;第二百三十三条 未准确、礼貌地回答客人的问询,扣 5 元;第二百三十四条 发现前厅人员违规而置之不理的、包庇者,参照第九十三条处理;第二百三十五条 处理客人投诉不及时或未将客人意见、要求等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负责人,各扣 5 元;第二百三十六条 与客人争吵、态度粗暴,参照第九十七条执行;第二百三十七条 发现衣冠不整者未及时纠正的,扣 5 元;第二百三十八条 未移交有关事项或未写在记录本上的,扣 5 元;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大堂的工作秩序及客人的安全应起到监督与维护作用,秩序混乱或不安全因素现象未进行干预和制止,以及未通知保安人员协助的,扣 5 元;第二百四十条 对预定到 VIP 房不检查或未及时迎送 VIP 客人,各扣5 元;第六款 商务中心 第二百四十一条 私自给他人打字复印,罚 10 元,另补齐费用;第二百四十二条 私自允许他人免费打电话、收发传真,各扣 10 元,另补齐费用;第二百四十三条 当班时玩电脑游戏,扣 5 元;第二百四十四条 工作区域卫生差、物品摆放不整齐、乱,各扣 5 元;第二百四十五条 受到客人投诉调查属实的扣 10 元;第二百四十六条 允许非本岗位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并同他们闲聊的扣 5元;第二百四十七条 泄露酒店秘密随意查询宾馆文件的扣 10 元,给宾馆带来严重损失,辞退或开除;第二百四十八条 为客人打印复印文件应为其保密,否则扣 5 元;第二百四十九条 凡浪费纸张消耗或每日营业报表有错的,每处扣5元;第二百五十条 每月统计纸张消耗或每日营业报表有错的,每处扣 5元;第二百五十一条 未按酒店规定收费者扣 10 元另补齐费用;第七款 咖啡厅服务员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有客人不领位,不主动询问客人的,扣 5 元;第二百五十三条 站姿不规范,扣 5 元;第二百五十四条 私拿吧台物品或给他人的,扣 10 元,另按原价补齐金额;第二百五十五条 工作区域卫生差以不主动清洁的,扣 5 元;第二百五十六条 烟缸里烟头超过三支未换,罚 5 元/支;第二百五十七条 酒水物品交接不清的由两班共同承担,各扣 5 元;第二百五十八条 客人用过的杯子烟缸未及时清洁干净的扣 5 元;第二百五十九条 客人消费后不开单私自收钱的,视情节轻重处罚,含开除;第二百六十条 酒水物品未定期清点,帐物不相符的,相关人员各扣10 元,同时共同承担责任;第二百六十一条 物品损坏需报损而未留原件的,按原价赔偿,扣 5 元;第二百六十二条 当日营业报表出错,一处扣 5 元;第二百六十三条 酒水物品用完未及时领用造成缺货的,扣 5 元;第二百六十四条 一个月之内,累计 3 次违规受到处罚予以辞退;三个月内累计违规 10 次予以降级;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酒店总经理办公室。二 00 八年元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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