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148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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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14838.pdf
十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为完善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申 诉 第一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第二条 要求申诉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次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申诉者,可于正当理由终止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请求受理。第三条 申诉书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要写明以下事项:1.申诉人姓名、年龄、所在(院)系、年级、专业、住所及联系电话。2.原处分单位。3.申诉事由及其理由。4.时间。5.证据。6.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材料不齐,告知申诉人限期补齐,限期不补者视为放弃申诉;(三)不予受理,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理由。第五条 申诉人应同时向原处分单位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单位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至次日两个工作日内,附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文件,送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处分单位认定申诉者有理,可自行撤销或变更处分,同时告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第六条 原处分单位逾期不提出答复及相关文件,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直接受理。第三章 听 证 第七条 在复查过程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实施听证程序的,可对申诉事项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派。听证采取以下程序。(一)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二)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三)经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疑,也可向到场的证人发问;(四)听证会笔录须主持人和记录员当场签名;(五)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交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处理依据。第八条 对一般违纪处分或处理可不采用听证程序,对因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原因提起申诉的可采取听证程序处理申诉。第四章 复 查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案件,必要时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决定应于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根据复查决定,依据一定的程序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的决定。第十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后15 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第十一条 申诉人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结论前,可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出申诉。第十二条 复查内容涉及申诉人及相关人员的隐私,或原处分单位的机密资料,应予保密。第十三条 复查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系别、年级、专业、住所及联系电话;(二)原处分单位;(三)主文、事实及理由;(四)复查决定单位;(五)时间。第十四条 申诉过程中,申诉人或相关人员就申诉事件及其相关事项提起诉讼者,应及时通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中止复查,待诉讼终结后继续复查。第十五条 原处分单位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应自收到复查决定书至次日起5 日内报校长办公会,并通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第十六条 若无第十七条情况,复查决定应立即执行。第五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委员由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研究生处、保卫处、研究生会、学生会等单位的负责人以及申诉人所在院、系和单位的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四年一届,委员可以连任。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每学期开会一次,根据案情,申诉委员会主任可随时召开会议。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范围:(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三)在接到申诉请求后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复查决定。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处理结论和处理书的决议应由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申诉的地点设在监察处办公室。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