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环便函[2016]234_附件1.重庆市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19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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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环便函[2016]234_附件1.重庆市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1949.pdf
附件 1 ICS XXXXXXXX X XX 备案号:XXXX-XXXX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 50/XXX-20XX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rural domestic sewage (征求意见稿)DB50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 庆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20XXXXXX 实施 20XXXXXX 发布 发布 .下载可编辑.目 次 前 言.3 1.范围.4 2.规范性引用文件.4 3.术语和定义.4 4.一般要求.5 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5.1标准分级.5 5.2 指标限值.6 5.3 污水回用.6 6.6 污染物监测要求.6 7.标准实施与监督.7 .下载可编辑.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改善重庆水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结合重庆市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是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执行。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强、李莉、艾海男、古励、柴宏祥、翟俊、周健、李果、李宏。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XX月XX日批准。本标准于20X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自20XX年XX月XX日实施。.下载可编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02 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11901 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 505 水质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HJ/T 347 水质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多管发酵法、滤膜法 关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0844 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下载可编辑.3.1 农村生活污水 ruaral domestic sewage 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和未达到建制镇标准的乡村集镇)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业废水。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对农村家庭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的设备和构筑物的总称。3.3 污水回用 Wastewater reuse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农林业灌溉、渔业等用水的行为。3.4 汇入长江、嘉陵江、乌江的距离 Distance from Yangtze river,Jialing river and Wujiang river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体的点与该水体经地表水系汇入长江或嘉陵江或乌江的汇入点之间的水系距离。4.一般要求 4.1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4.2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增排污口。4.3 应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在污水收集时,宜雨污分流。4.4 农村卫生所污水须自行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4.5 严禁工业废水混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4.6 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技术。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再利用。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标准分级 5.1.1 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域环境功能、水环境容量、受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方式、排放规模等,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5.2.2 各级标准适用情况见表 1。表 1 各级标准适用情况 设施处理规模 出水排放情况分类 500 吨/日 300 吨/日规模500 吨/日 100 吨/日规模300 吨/日 100 吨/日 当出水直排进入三峡水库长江干流段或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时 GB 18918-2002一级 A 标 一级 二级 二级 当出水直排进入封闭水体或汇入长一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下载可编辑.江、嘉陵江、乌江的距离在 2km 以内(含)时 当出水汇入长江、嘉陵江、乌江的距离在 2km 以外时 二级 三级 三级(不控总磷)四级 5.2 标准指标限值 经处理后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污水出水水质,其中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控制项目名称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四级标准 1 pH 值 69 2 色 度 30 30 40 50 3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60 80 100 100 4 悬浮物(SS),mg/L 20 30 40 50 5 总氮(以 N 计),mg/L 20 25 6 氨氮(NH3-N),mg/L 8(15)15(20)20(25)7 总磷(以 P 计),mg/L 2.0 2.0 3.0 8 动植物油,mg/L 3.0 3.0 5.0 10 9 粪大肠菌群数/(个/L)104 104 104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5.3 污水回用 5.3.1 经处理后回用于农林业灌溉的出水,其水质标准应符合 GB5084 的规定,并设置水量调蓄设施。5.3.2 经处理后回用于渔业用水的出水,其水质标准应符合 GB11607 的规定。6.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500 吨/日规模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6.2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6.3 对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分析方法见表 3。表 3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pH 值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 .下载可编辑.2 色度(稀释倍数)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T 11903 3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 4 悬浮物(SS)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 5 氨氮(NH3-N)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HJ 535 6 总 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7 总磷(TP)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8 动植物油 水质 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 637 9 粪大肠菌群数 水质 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HJ/T 347 7.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