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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TTMS16H-TTMS2A-TTMS8Q8-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6-12 项目名称: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编制单位: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证书编号:【建】城规编(141124)院 长:胡厚国 正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项目主持人:刘复友 总规划师 正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董 扬 正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项目负责人:张卫华 所长 正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丁 峰 副所长 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主创规划师:唐厚明 高级工程师 韩 鹏 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谢 松 副主任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项目参加人:徐涛松 正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李 娜 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许跃东 工程师 王 昭 工程师 邬登悦 助理工程师 孙 竹 工程师 薛小敬 工程师 刘旭东 工程师 项目审核人:杨西宁 所长 副总规划师 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项目审定人:胡厚国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二条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建筑总平面设计、市政道路设计及各项建设工程与城乡规划管理,除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第三条 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两部分组成。(一)“控规通则”是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与引导,是国有土地使用建设开发的通用性管理规定。(二)“地块图则”是明确地块使用性质、控制指标、配套设施等具体规划建设要求的管理规定。第四条 开发管理过程中,应按经政府审批的“地块图则”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的“地块图则”区域,则按“控规通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第五条 本通则实施过程中,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可依法进行修订。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土地使用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和城市建设用地的混合使用按本章第七条、八条执行。第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应坚持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其用地适建比例、适建范围,应按表2-1 规定执行,仅需表达单一用地性质。表 2-1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比例及范围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适建比例 适建范围 大类 中类 R R1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85%(计容面积)居住用地包含的内容、小型商业、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社区管理服务设施。R2 二类居住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适建比例 适建范围 大类 中类 R3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80%(计容面积)居住用地包含的内容、小型商业、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社区管理服务设施。A A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90%(计容面积)行政办公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2 文化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70%(计容面积)文化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宿舍、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3 教育科研用地 教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90%(计容面积)教育科研用地包含的内容、宿舍、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4 体育用地 体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80%(计容面积)体育用地包含的内容、商业、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卫生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医疗卫生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6 社会福利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社会福利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7 文物古迹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适建比例 适建范围 大类 中类 A8 外事用地 外事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9 宗教用地 宗教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B B1 商业用地 商业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50%(计容面积)商业用地包含的内容、各类办公、娱乐、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B2 商务用地 办公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50%(计容面积)商务用地包含的内容、商业(批发市场除外)、办公、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80%(计容面积)娱乐康体用地包含的内容、商业(批发市场除外)、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B9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M1 一类工业用地 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面积的 6%工业用地包含的内容、办公、宿舍、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M2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适建比例 适建范围 大类 中类 W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S S1 城市道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S3 交通枢纽用地 交通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70%(计容面积)交通枢纽用地包含的内容、商业、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S4 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S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U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U2 环境设施用地 环境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U3 安全设施用地 安全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U9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适建比例 适建范围 大类 中类 G G1 公园绿地 绿地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的75%。如建设其他设施,容积率不得超过。公园绿地包含的内容、小型商业、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G2 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包含的内容、市政设施、交通设施 G3 广场用地 广场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的90%。如建设其他设施,容积率不得超过。广场用地包含的内容、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第八条 鼓励城市建设用地的混合使用,土地混合使用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要求,但应满足以下规定:(一)按照环境相容、公益保障、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鼓励公共服务设施、巿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用地与其他用地混合使用。(二)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增加用地混合性。(三)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滨水区等区域的土地混合使用,并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四)在城乡规划编制及管理过程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宜参照表2-2执行。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混合使用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建设项目与设施的建设用地规模比例。表 2-2 常用土地混合使用指引表 用地类别(主导用途)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大类 中类 居住用地(R)一类居住用地(R1)A4 二类居住用地(R2)A1 A4,B2 三类居住用地(R3)A1 A4,B2,M1,W1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A)行政办公用地(A1)A35,B2 文化设施用地(A2)A4 A1,A3,A4,B2 教育科研用地(A3)A1,A2,A4,B2 体育用地(A4)A2 A1,A3,B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商业用地(B1)B2 B3,R2 商务用地(B2)B1 A1,A35,R2 娱乐康体用地(B3)A4,B1 工业用地(M)一类工业用地(M1)W1 A1,B2,R3 二类工业用地(M2)W1 物流仓储用地(W)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M1 A1,B2,R3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交通枢纽用地(S3)S4 交通场站用地(S4)S3,B41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供应设施用地(U1)G1,A4,S4 环境设施用地(U2)G1,A4,S4 第九条 土地适建及混合使用时,建筑底部的建筑性质控制(一)应控制沿城市交通性主干道商业门面设置数量,不宜在其两侧布置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为住宅、办公的混合型建筑。(二)住宅建筑的底部不宜设置大型的商业建筑,严格限制农贸市场和具有环境污染的餐饮及娱乐场所。第十条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独立建设。(1)建筑高度10米的住宅建筑 1000平方米;(2)10米建筑高度24米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 2000平方米;(3)建筑高度24米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 3000平方米。(二)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4)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调压站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5)受地籍产权、道路等限制的旧城更新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章 开发强度 第十一条 开发强度分区 城市建设用地原则上分为四类区,按表3-1执行,用于指导城市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确定。表 3-1 城市开发强度分区等级表 等级 主要区位特征 开发建设特征 容积率适宜值 一类区 城市中心区、片区级商业中心区及部分重要地段 高强度开发 数值 二类区 城市一般地区 中强度区 数值 三类区 城市边缘地区和一些景观控制区 低强度区 数值 四类区 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或风景旅游区 超低强度区 数值 第十二条 地块容积率确定,需综合考虑历史文化、地质条件、生态安全、各类设施服务能力和各项规范要求。第十三条 一般地块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规划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按表3-2 执行。表 3-2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 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居住用地 H24m 26%H50m 22%H50m 2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H24m 40%H50m 35%H50m 30%商住混合用地 H24m 32%H50m 28%H50m 25%注:1.“H”为建筑高度;2.若地块内有不同级别高度建筑布局,容积率、建筑密度可取相对应控制指标的中间值给予赋值。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等指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确定。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公益性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依据标准和规范结合实际建设需要确定。第十六条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章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含加层)。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 建筑间距除须符合本章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方面要求。第十八条 住宅、学校(含幼托、幼儿园)、老年人(专用)居住用房、残疾人(专用)居住用房、医院病房、疗养室需同时满足各自间距和日照要求。满足日照的门窗宽度不得小于米。第十九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满足大寒日不低于 3 小时的日照要求。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项目外部住宅不得降低其日照标准。原不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得减少其日照时间。第二十条 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不予考虑日照间距。第二十一条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4-1 执行:表4-1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表 类别 方式 控制 高层(含中高层)(被遮挡)多层(被遮挡)低层(被遮挡)高层(含中高层)(遮挡)平行 L45米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间距 40 40 40 L45米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间距 30 30 30 垂直 南北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间距 18 18 18 东西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间距 18 18 13 山墙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3 13 13 多层(遮挡)平行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旧城改造项目)(旧 城 改 造 项目)(旧 城 改造项目)最小间距-垂直 南北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间距 9 9 9 东西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8 9 9 山墙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3 8 8 低层(遮挡)平行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3 10 10 垂直 南北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3 8 6 东西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3 9 6 山墙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3 8 6 注:1.“L”为建筑面宽。2.计算垂直间距时,遮挡建筑山墙宽度12米时,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3.东西向垂直互不遮挡时,按上表控制。第二十二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4-2 执行:表4-2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表 类别 方式 控制 高层(含中高层)多层 低层 高 层(含 中 高层)平行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间距 18 13 9 垂直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5 13 9 山墙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3 9 9 多层 平行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3 10 6 垂直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3 10 6 山墙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9 6 6 低层 平行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9 6 6 垂直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9 6 6 山墙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9 6 6 注:独立布置的单层门卫室、配电房等辅助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公共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第二十三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或位于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二)低层、多层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住宅东、西侧的,在满足消防和日照的同时,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高层(含中高层)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住宅东、西侧的,在满足消防和日照的同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且住宅建筑为低层、多层时,最小值不得低于住宅建筑高度的倍。第二十四条 组合建筑间距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工业、仓储、市政设施等建筑间距控制,按相关规范要求控制。第二十六条 宿舍、公寓类建筑(办公式公寓、酒店式公寓等)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5%,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公寓类建筑日照标准参照宿舍执行。第二十七条 被遮挡居住建筑底部含非居住功能的,计算建筑间距中的高度倍数时可扣除底部非居住的高度。第二十八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住宅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且与住宅建筑贴建的墙面离住宅建筑窗户 8米范围内应不开窗。第五章 建筑退线 第二十九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同时满足消防、环保、防汛、抗震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当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 5-1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表5-1 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表 住宅建筑 文、教、卫建筑 其他建筑 建 筑 类 别 距 离 朝 向 离 界 建 筑 建筑物高 度的倍数 最小距 离(m)建筑物高 度的倍数 最小距 离(m)建筑物高 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m)主朝向 H10米 5 5 10米H24米 8 8 H24米 15 17 15 次朝向 H10米 4 4 消防间距 10米H24米 4 消防间距 H24米 9 9 9 注:1.“H”为建筑高度;10米、10米H24米、H24米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后退,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3.独立布置的单层门卫室、配电房等辅助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公共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退线距离可酌情减少。(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已经完成建设或已按批准规划正在实施的,各类建筑离界距离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界外为公园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表5-1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等组合的退距控制。但界外为城市道路两侧绿地的,建筑可不后退绿地,但需满足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各项规定。界外为防护绿地的,各类建筑后退绿地不小于4米。(四)工业项目24米以下建筑后退用地边界一般按4米控制,24米以上建筑后退用地边界一般按6米控制。因生产需要或安全、环保等特殊要求增大后退的,在规划条件中另行约定。第三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各类建筑,其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控制线后退城市道路不小于表 5-2中规定:表5-2 建筑控制线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表 道路宽度 后退距离(米)建筑物高度 支路 D24 米 次干道 24 米D40 米 主干道 D40 米 快速路 H60 米 8 10 15 30 60米H100米 10 15 20 30 H100米 15 20 25 30 注:1.“H”为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退线同一街区、同一地块的相邻建筑宜统一退线。3.对有贴线率要求的城市建成区新建、改扩建地块的建筑控制线应根据保留建筑后退距离以及风貌保护的要求合理确定,可小于8米。(二)旧城改造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支路除外)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表5-2规定的下一级的后退要求。(三)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按交叉口相交道路等级高的后退距离基础上,高度24米建筑增加3米,高度24米建筑增加5米(以两条道路红线交接处折线段进行后退)。(四)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且不小于表5-2中的规定。(五)影剧院、学校、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单层建筑面积在 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和旅游服务业设施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道路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其后退绿线距离不小于20米。(六)建筑物的基底(含首层突出物)、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筑物的骑楼、阳台、室外楼梯、雨篷、凸形封窗、挑檐、台阶、坡道、地下室、基础、地下室出入口及其它附属设施等不得突入道路红线。(七)工业项目24米以下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一般按5米控制,24米以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一般按8米控制。因生产需要或安全、环保等特殊要求增大后退的,在规划条件中另行约定。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活动中心及一般商业、商务功能地区,应加强街道、广场等公共空间的整体性和沿街界面的连续性,建筑贴线率指标(计算规则见附录 C)不宜低于表 5-3 的规定:表5-3 建筑贴线率指标表 地区分类 支路、次干道两侧 以休闲活动为主的公共绿地、广场周边 公共活动中心 70%80%一般商业、商务功能地区 60%80%注:1.公共活动中心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老城区的传统商业核心,宛陵湖周边的商业、商务、文化综合核心,彩金湖周边的政务、商务、商业、教育、文体综合核心,双桥专业市 场中心,敬亭山文化旅游中心,西部片区产业服务中心、北部片区产业服务中心”。2.邻近公共活动中心区的居住社区道路两侧应保持建筑界面连续,一般地区的道路两侧鼓励建筑界面连续。鼓励在南北向道路两侧通过设置东西向建筑加强建筑界面的连续。第三十三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用地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倍,且不得少于 3 米。第三十四条 围墙、传达室及锅炉房、变电所等特殊功能的建筑后退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围墙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米,门卫室后城市退道路红线不小于米。其中,工业项目的围墙和门卫室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米。(二)围墙后退铁路距离不小于 10米。(三)锅炉房、变电站、加油加气站、厂房、垃圾转运站等特殊功能的建筑后退用地边界时,须承担由其产生的安全卫生距离。第三十五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及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公路设施除外),其后退公路用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其建筑控制线后退公路用地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乡道不少于10米;高速公路自两侧隔离栅外缘起不少于30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自两侧隔离栅外缘起不少于 50米。(二)新建村镇、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其用地后退本条第(一)项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国道、省道不少于 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三)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六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其后退铁路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计算:建筑后退高速铁路距离不小于50米;后退铁路干线距离不小于30米;后退铁路支线、专用线距离不小于20米。铁路两侧为居住用地,后退铁路不小于30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度24米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规定,同时满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等方面的要求。(一)建筑位于高度控制区域的,宜根据建筑高度限值进行控制。建筑高度分区图详见附图。(二)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设施及其通道(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须按有关净空限制要求控制建筑高度。(三)在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或建筑、风景名胜区等地区及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并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关于高度的控制。(四)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应符合相应的保护条 例、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五)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满足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第三十八条 本条规定区域的建筑高度控制除符合第三十三条外,尚应按下述要求控制建筑高度:(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控制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S)之和的倍,即:H(WS)。2.多层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高层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按其主要立面朝向临接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直接临接或其前面道路临接广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的 1/2宽度计算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二)沿城市内河道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控制高度(H),建筑控制高度(H)/河道(含两侧绿地)宽度(D)的比值不宜大于1/2,即H/D1/2。(三)滨水地区及大型公园周边新建、改建建筑高度随后退岸线或公园边界距离的增加逐步升高,第一界面的主体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10米。(四)临山地区新建、改建建筑高度不应超过山脊线高度;沿视廊严格控制区范围内建筑不宜超过山体高度三分之二,以保证山体三分之一可见。第三十九条 建筑高度层次控制(一)地块开发建设中在高度上限控制的基础上,宜适度降低临街建筑高度,以 形 成阶梯式的地块高度层次,减小临街建筑对街道的压迫感。(二)根据地块规模、建设条件、开发强度、视线分析等要求,合理布局建筑高度 分区,丰富高度层次,形成协调美观的天际轮廓线。第七章 绿地生态 第四十条 坚持绿色发展,严格保护自然山水生态基底,注重生态修复。加强一山(敬亭山)、两湖(宛陵湖、南漪湖)、两江(水阳江、青弋江)、六河(宛溪河、道叉河、解放河、泥河、梅溪河、清溪河)及周边地区规划管控,聚力打造山水生态之城。第四十一条 坚持山水城市格局,加强城市节点绿化管控,结合生态绿化廊道、自然山体、河湖水体、绿化广场等设置,提高城市自然开敞空间连续性,让城市再现绿水青山。第四十二条 加强自然地形地貌的保护与利用,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在项目建设中,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注重微地形利用,体现海绵城市设计要求,明确绿地率、绿容率、绿色建筑比例、可透水地面比例等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按照海绵城市设计要求,场地雨水需收集经初级处理后纳入雨水排水系统。第四十三条 鼓励各类建筑基地内扩大绿地面积,增加与周边绿地的连通性;城市各类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用地: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 30%;旧区改建项目绿地率不小于25%。新建住宅地块集中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 400平方米,并鼓励对外开放。(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中心绿地率不小于 10%,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未建设塑胶操场的学校、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 30%。新建医院、疗休养院所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建有塑胶操场的学校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 25%。(四)工业用地与仓储物流用地:工业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高于 15%,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得高于20%,并根据国家标准要求设置防护隔离带。(五)交通枢纽绿地率不小于10%,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红线宽度24-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15%。道路绿化须保证交通视线安全和消防通道的设 置。第四十四条 各类绿地的游步道、广场等硬质铺装应尽量采用透水性材质,同时在绿地设计时,多布置蓄水性绿地和下沉式绿地,提高用地蓄水性。第四十五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一)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绿化种植土深度大于、面积大于100、并便于人们经常使用的,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10,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二)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标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m,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的,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第四十六条 广场与停车场绿地控制(一)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城市道路交叉口广场、景观绿化广场绿地率达到60%以上,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宣城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历史文化风貌。(二)城市绿地与广场宜利用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等小型、分散式低影响开发设施消纳自身径流雨水。(三)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林荫停车场推广率不得小于60%。停车场地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其透水铺装率不小于80%。第四十七条 防护绿地控制(一)道(铁)路防护绿地 严格城市主干道两侧绿线管控,沿青弋江大道两侧绿线不小于50米,沿水阳江大道两侧绿线不小于30米,水阳江大道以外,宣南路、薰化路、向阳大道、响山路、鳌峰东路、阳德路、宣狸路、陵阳路、宣水路、宣古大道等城市出城主干道两侧绿线不小于20米。村镇、城镇建设区范围以外的,高速公路两侧原则设置不小于30米的防护绿地;国道两侧原则设置不小于20米的防护绿地;省道两侧原则上设置不小于15米的防护绿地;县道、乡道两侧原则上设置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地。高速铁路两侧原则上设置不小于50米的防护绿地,铁路干线两侧原则上设置不小于30米的防护绿地,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原则上设置不小于20米的防护绿地,铁路两侧为居住用地时,应各设置不小于30米的防护绿地。(二)城市高压走廊绿带 城市高压走廊根据高压线线路电压等级设置相应宽度的防护绿地。具体控制要求按照表7-2执行。表7-2 城市各电压等级高压走廊宽度控制表 线路电压 等级(kV)直流800 直流 500 1000(750)500 330 220 110(66)35 高压走廊 宽度(m)80-90 55-70 90-110 60-75 35-45 30-40 15-25 15-20(三)卫生隔离带 产生有害性气体、气味和噪声等污染物的工厂、污水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等用地,应按照相关专业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卫生防护隔离带。第四十八条 其他绿地控制 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含城市组团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其他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应进行严格保护和控制。第四十九条 绿线控制 城市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配套附属建筑应以低层为主,工程管线宜埋地敷设,停车位应为生态林荫式。第五十条 生态空间控制(一)每100绿地中的乔木株数不少于3株,加强绿化种植层次结构;(二)本地木本植物比例不小于80%;(三)设置下凹式绿地,下凹绿地率不小于20%;(四)绿化内的硬质地面透水面积比例(透水铺装率)不小于45%;(五)绿地建设应综合考虑景观艺术特色、植物群落搭配及防污染、抗灾害、抗盐碱、抗风沙等特殊功能。第八章 道路交通 第五十一条 城市道路(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保证城市道路系统的完整性,不得阻断、封闭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确需调整城市次干路局部走向、改变支路通达性或者取消支路的,必须进行必要性论证,提出道路交通解决方案,并优先实施。(二)城市快速路间距宜按15002500米控制,主干路间距宜按8001500米控制,次干路间距宜按400700米控制,支路间距宜按150250米控制。(三)道路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高出道路平面标高米的视线障碍物。(四)老城区及老旧小区改造时,区内宽度大于等于7米的非断头道路,通过改造向社会开放。第五十二条 道路交叉口(一)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性质、等级、交通流量特征及周边土地利用情况,确定道路交叉口的等级分类,选择其基本形式,并与相交的主要道路等级相适应。表8-1 城市道路交叉口形式表 相交道路 快速路 主干道 次干道 支路 快速路 A A A-主干道 A,B B B,C 次干道 B,C B,C,D 支路 B,C,D 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渠化设置信号灯平面交叉口;“C”为信号灯平面交叉口;“D”为不设信号灯平面交叉口。(二)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相互间的交叉口宜在规划道路中根据道路等级预留红线拓宽空间,以利于交叉口渠化组织。表8-2 新建平面交叉口红线控制表 相交道路 交叉口 进口道规划红线宽度增加值(米)进口道规划红线长度(米)展宽段长度(米)展宽渐变段长度(米)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主+主 3-5 80-120 30-50 主+次 3-5 3-5 70-100 50-70 20-40 20-40 主+支 3-5 0-3 50-70 30-40 15-30 15-30 次+次 2-3 50-70 15-30 次+支 2-3 0-3 40-60 30-40 15-30 15-30 支+支 0-3 20-40 15-30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出入口(一)不宜向城市主干路设置开口,禁止向城市快速路主路设置开口。(二)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应满足以下要求:城市主干路不小于110米;城市次干路不小于70米;城市支路不小于50米;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三)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置在道路交叉口展宽段和渐变段范围内,因受地形条件限制确需在其范围内设置出入口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主干路上距离道路交叉口切角点不小于80米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次干路上距离道路交叉口切角点不小于60米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支路上距离交叉口切角点不小于4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的最远端。(四)机动车出入口其他退让要求: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小于5米;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距公园、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小于20米;距学校的出入口、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小于50米。(五)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由相关专业部门或专家论证后确定。(六)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七)地块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度。(八)相邻建设项目宜共用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九)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场站除外)在城市道路上开设的机动车出入口,其宽度上限值应符合:单车道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大于5米;双车道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大于7米;出入口宽度最大值应不大于10米;工业园区范围内项目应不大于20米;相邻地块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出入口中心间距)不大于50米的,宜共用机动车出入口,宽度应不大于12米。(十)规模超过5000人的小区主入口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的广场,主入口通道不小于30米。第五十四条 道路净空高度控制 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机动车道净空高度应不小于米,特别困难之路段,不应小于5米,其他等级道路的机动车道净空高度不小于米,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净空高度不小于米。第五十五条 停车配套(一)规划区分三类区(详见附图)进行停车配套,配套标准按照表8-1、表8-2执行,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表8-3、表8-4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配建。建筑进行改建、扩建时,必须按其新功能,重新配置停车位。表8-3 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下限 上限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下限 上限 住宅 商品房 独立性住宅或 S建200 车位/户 S建110 车位/户 110 S建144 车位/户 144 200 车位/100 建筑面积 S建70 车位/100 建筑面积 70 S建144 车位/100 建筑面积 144 S建200 车位/100 建筑面积 未分户 车位/100 建筑面积 经济适用房 车位/100 建筑面积 公租房、廉租房、集体宿舍 车位/100 建筑面积 办公 行政办公 拥有执法、服务窗口的单位 车位/100 建筑面积 其他 车位/100 建筑面积 其他办公 车位/100 建筑面积 商业金融 商业 综合商场 车位/100 建筑面积 大型超市 车位/100 建筑面积 配套商业设施 车位/100 建筑面积 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