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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学模拟练习及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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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学模拟练习及参考答案.docx

    民法学模拟练习及参考答案 下面是学习啦我整理的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练习及参考答案,希望可以对大家的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有所帮助。 民法学模拟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140小题,每小题2分,共8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村民王某和白某同在路边晾晒新收的麦子,中午时分,天空电闪雷鸣,将要下阵雨。王某见此情形立刻收起自家的麦子,见白某始终没有出现,于是也帮白某收起白某的麦子。则王某的行为属于()。 A.拾得遗失物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授权行为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学问点是区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本案中,王某原来没有义务帮白某收麦子,为避开同村白某的利益受损而帮助白某,很明显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因此选C。 2江某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摩托车由大儿子继承,在临死之前却将该摩托送给生前好友。关于江某遗嘱中有关大儿子继承摩托车的部分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A.该部分被撤销 B.该部分无效 C.该部分有效 D.该部分效力待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遗嘱的撤销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推定的。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的,遗嘱可推定撤销。本题中,江某虽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摩托车由大儿子继承,但生前又将该摩托车赠送好友,表明江某撤销了该遗嘱内容。故A选项正确,其他选项均错误。 3甲生前没有立遗嘱,甲死亡后,继承人包括其子乙(先于甲死亡)、丙、丁,女儿戊,此外,乙的妻子已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已经改嫁。乙死亡后留有一子庚,一女辛。则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的继承人包括丙、丁、戊、庚、辛,但已不享有继承权 B.已、庚、辛都享有对甲留有遗产的继承权,但丙、丁没有继承权 C.庚、辛是通过转继承的方式获得甲的遗产 D.丙可以获得甲遗产的五分之一,辛可以获得甲遗产的非常之一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甲的继承人包括丙、丁、戊、已、庚、辛六人。其中,丙、丁、戊、已为甲的法定继承人。己为丧偶儿媳,但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依次继承人。 4王某和孙某是夫妻,王某要求和孙某离婚,孙某不同意,于是王某独自去南方,10年间孙某多方打听, 始终没有王某的消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孙某()。 A.只能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C.应当先申请宣告王某失踪,再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通看法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干脆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本题;王某离开自己的居处下落不明达10年;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一依次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依次限制)既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干脆申请宣告死亡。 5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转,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爱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担当责任?() A.只能由甲担当责任 B.只能由施工单位担当责任 C.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担当责任 D.甲和施工单位担当连带责任 ’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l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记和实行平安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甲开车逆行,施工单位未设置明显标记与实行平安措施,这两个因素共同导致乙受伤,甲和施工单位是共同侵权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担当连带责任。;故D项应选。 6下列关于探望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探望权的行使必需以支付必要的抚养费为前提 B.子女成年后探望权歼灭 C.未成年子女死亡,探望权歼灭 D.中止探望权必需经过人民法院判决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干脆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肯定时间,以肯定方式探视、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不以负担费用为前提。故A项说法错误。探望权可因下列缘由而终止:(1)未成年子女死亡;(2)子女成年;(3)探望权的权力人死亡。中止探望权必需经过人民 法院的判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一方享有的探望权。因此B、C、D项说法正确。 7保姆范小冰在用轮椅推张大爷外出漫步时,为躲避突然咆哮而过的车辆不当心将行人赵某撞到,赵某所带笔记本电脑也受到损害。张大爷差点从轮椅上掉下来,心脏病发作。范小冰自己的手指也被夹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赵某的损失应由范小冰赔偿 B.赵某的损失应由张大爷赔偿 C.张大爷因心脏病发作而支付的医药费不应由范小冰赔偿 D.范小冰手指受伤的损失自己担当,张大爷补偿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范小冰与张大爷间是个人劳务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供应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担当侵权责任,供应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依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担当相应的责任。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至于C项,要看范小冰与张大爷间在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时的约定如何,假如本题中出现的情形属于他们约定的供应劳务一方的免责事由,则范小冰不担当责任,否则就要担当。C项表述片面。本题中张大爷对于范小冰手指受伤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不应担当责任,D项错误。 8周某死亡时,遗产由其妻甲、其父乙和儿子丙继承,但是甲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5万元。胎儿诞生后死亡,该5万元应当怎样处理?() A.应由甲继承 B.应由乙继承 C.应由丙继承 D.由甲、乙、丙继承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诞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根据法定继承办理。本题中,胎儿诞生后死去,此时财产已经转化成该婴儿的财产,依照法定继承,应由婴儿的母亲甲继承。故A选项正确。 9孙某将拍摄了其毕业典礼的录像带拿到复印部去复制,并预交了复制的费用。后孙某去取录像带,得知因复印部店员工作不慎,其复制好的录像带连同原录像带均丢失。孙某特别难过,诉至法院恳求复印部赔偿制作录像带原件的费用、复制录像带的费用及精神损害。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A.复印部侵害了孙某的财产权和肖像权 B.复印部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C.复印部应当赔偿录像带并返还复制的费用 D.孙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恳求应当得到支持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所谓肖像权是指公民享有的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民法通则第i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复印部并未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孙某的肖像,因此并未侵害孙某的肖像权,故而A项是错误的。孙某将录像带交给复印部复制,意味着双方缔结了一个承揽合同,复印部应复制录像带并交付给孙某,但是因为此时录制好的录像带连同原件均丢失,复印部无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另外,孙某对录像带原件享有全部权,如今录像带丢失,可以认定复印部侵害了孙某的全部权,因此B、C项的说法正确。精神损害赔偿说明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全部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10韩某因公出差一个月,其妻王某出国学习半年,因此,将其放暑假的8岁女儿小韩交给邻居廖某照管。双方商定,韩某给廖某看管费用500元,小韩出了事情由廖某负责。小韩在廖某家中觉得无聊,跑到外面玩耍,将街头的健身器材砸坏,造成损失。则该损失最终应当()。 A.全部由韩某担当 B.全部由廖某担当 C.由廖某以500元为限担当责任,其余由韩某担当 D.由韩某和廖某各担当一半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民通看法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托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须要担当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担当,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托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本案中韩某与廖某另有约定,故应由廖某担当责任。 11某甲的叔叔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某甲。3月2日某甲叔叔死亡,次日某甲得知这一遗嘱的内容,却说:;叔叔何必如此。;直到5月15日,某甲始终没有做是否接受该遗产的表示。那么,依法某甲的行为应()。 A.推定为放弃遗赠 B.推定为接受遗赠 C.推定为部分接受遗赠 D.由人民法院确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接受遗赠必需采纳明示的方式,甲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行为,视为放弃遗赠。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第11题笔记 12甲同学趁乙同学午睡之机,为戏弄乙同学,将其头发用剪刀剪去部分。则甲侵扰了乙的何种权利?() A.身体权 B.健康权 C.生命权 D.名誉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生命权强调的是生命的持续,身体权强调的是身体各器官、组织的完整性,健康权强调的是身体各器官、组织的功能正常,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行侵扰的权利。本题中趁同学午睡剪去其头发的行为侵扰了其身体权。 13贾某、朱某、王某合伙开办一家餐馆,三人出资相同。由于生意不好,贾某打算转让餐馆的门面房。下列选项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A.贾某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B.对门面房的管理,由贾某、朱某、王某三人协商进行 C.门面房的外墙的广告收入,由贾某、朱某、王某享有 D.假如王某不同意,贾某和朱某无权对餐馆进行装修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贾某、朱某、王某三人的份额是明确的,因此是按份共有。对房屋的装修可以看作是重大修缮,因此,要经过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贾某、朱某赞同,王某反对,贾某、朱某两人的份额已经达到共有份额的2/3,故可以确定对餐馆进行装修。D项说法错误。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看法不一样时,按多数份额的看法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格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恳求返还原物、解除阻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A、B、C项说法正确。 14关于地役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C.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运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D.因行使地役权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允原则,赐予赔偿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地役权,是指为运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根据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订立地役权合同应当实行书面形式,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项说法正确。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B项说法错误。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运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C项说法正确。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敬重供役地全部人、运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开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允原则,赐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留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D项说法正确。 15下列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王某告知李某,李某50岁生日时将送李某一套珍藏版邮票 B.王某的父亲告知王某,司法考试通过之时,将带她去马尔代夫旅游 C.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6月6日生效 D.小明对小华说,假如3天后下雪,就送她一件羽绒服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期限是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歼灭限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确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附有条件的行为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定性事实;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确定会到来的。A项中李某不肯定能活到50岁,因此所附的事实不肯定发生,属于条件,而不是期限;B项中,王某不肯定能通过司法考试,因此也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项中3天后下雪与否是不确定的,也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项中,6月6日是确定会到来的,属于期限,因此C项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6下列哪一项不是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 A.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D.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包括:(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4)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17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B.虐待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丢失继承权 C.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应当作为第一依次继承人 D.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相互不享有继承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是二者之间必需形成事实上的抚养、赡养关系,否则不得相互享有继承权。故A项错误。虐待被继承人只有在情节达到严峻程度才丢失继承权,这不同于遗弃被继承人。故B项错误。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只有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能成为第一依次的法定继承人。故C项错误。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这不须要任何其他条件,因为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属于拟制血亲,且由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故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赡养、抚养关系自动解除,二者之间不存在继承权的问题。故D项正确。 18徐某在外出差时意外死亡,留下价值六万元的遗产,下列无权继承的是()。 A.徐某的妻子 B.徐某的女儿 C.徐某的父母 D.与徐某一起生活近十年,并由徐某供给的岳父岳母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徐某的妻子、父母、女儿均为徐某的第一依次法定继承人,徐某的岳父岳母不是徐某的继承人。A、B、C项正确,D选项错误。但徐某的岳父岳母靠徐某供给,且无劳动实力和生活来源,在分割遗产时应当适当分得遗产。 19朝阳公司与日落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5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一个工厂,由日落公司供应厂房和机器设备并负责经营;朝阳公司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担当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朝阳公司每年提取利润100万元。此协议()。 A.全部无效 B.合法有效 C.部分无效 D.部分可撤销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担当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故此协议全部无效。 20钱某、孙某因合伙开旅馆向李某借款4万元,钱某于约定时间携带4万元现金前往李某住处还款,李某因忘却约定的此事而外出,钱某还款未果。钱某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袋子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不慎丢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仍有权恳求钱某、孙某偿还4万元借款 B.李某丢失恳求甲钱某、孙某偿还4万元借款的权利 C.李某无权恳求孙某偿还4万元借款 D.钱某、孙某有权要求李某担当此款丢失的损失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钱某、孙某基于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到期后应担当返还借款的义务。因此,A项正确,B、D项错误;因为钱某、孙某属于个人合伙,故钱某、孙某应当担当连带责任,因此C项错误。 21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B.一方的婚前财产 C.一方身体受到损害获得的医疗费 D.一方的学问产权收益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全部:(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学问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 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全部的财产。由此可知D项正确。 22小陈从其父亲那里继承了一块古玉,并以一万元的价格卖给小周。后来小徐向小陈说古董是其交给小陈的父亲保管的,并供应了证据。则小陈卖古董所得一万元的行为是()。 A.不当得利 B.侵权行为 C.无因管理 D.代理行为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担当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开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依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干脆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本题中小陈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故选A。 2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按()处理。 A.转继承 B.法定继承 C.代位继承 D.遗嘱继承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根据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丢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因而B选项正确。 24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的是()。 A.公民获得的学问产权收益 B.宅基地 C.自留地 D.自留山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依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只有A项所述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全部的以外,属于农夫集体全部;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夫集体全部。 25天翼公司向郑州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8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天翼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天翼公司到期没有清偿债务,郑州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终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9年3月6日。郑州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爱护?() A.2008年12月2日 B.2022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22年3月6日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爱护。本题中,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到2022年3月6日截止,所以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到2022年3月6日止,D项是正确的。 26小花、小明共同继承房屋两间,始终由小明居住。小明未经小花同意,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小高。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小花、小明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小明全部 C.加盖的房屋应归小花、小明共有 D.小花有权恳求小高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小花、小明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项是错误的。小明加盖的房屋是接在房屋右墙以外的,与小花、小明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小明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全部权,所以B项是正确的、C项是错误的。民通看法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担当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小明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小花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小明为三间房屋的登记全部人,且小高又是善意取得,所以依据公示公信原则,小高取得三间房屋的全部权,小花无权要求返还,所以D项是错误的。 27许先生驾车前往某超市购物,将轿车停在超市停车场内。购物后打算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20元。;许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吵。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许先生须返还20元 B.基于无因管理,许先生须支付20元 C.基于合同关系,许先生须支付20元 D.无法律依据,许先生无须支付20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在本题中,由于不是财产权益,且这种利益与一方受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故A项应解除。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开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停车场工作人员为许先生洗车既不是基于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也不是为了避开许先生利益受到损失,因而不属于无因管理。故B项应解除。依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停车场工作人员与许先生之间并未就洗车达成协议。故C项应解除。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停车场工作人员为许先生洗车无法律依据,许先生无须支付20 元钱。 28郑州市民王某与供暖公司签订了一份供暖合同,关于此供暖合同中的某些条款,王某向供暖公司张某进行了询问。下列张某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供暖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供暖公司是依据公允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7 B.由于采纳格式条款订立供暖合同,王某不能就格式条款提出修改的要求,而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拒绝 C.对供暖合同的理解发生歧义时,应按供暖公司的理解来说明 D.供暖公司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王某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王某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运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纳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通常理解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样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允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通常理解予以说明。本题中,供暖合同是格式合同。因此,A、B、D项正确,C项错误。 29不属于一般人格权基本功能的是()。 A.说明功能 B.创建功能 C.补充功能 D.介绍功能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一般人格权的功能。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针对详细人格权的不明确、不完全等而言的,一般包括说明、创建、补充三种功能。因而答案为D。 30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其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B.债权人须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 C.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D.就因此所得到的利益,代位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基本学问。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歼灭。 31甲死后留有房屋两间和若干存款,法定继承人为其女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外甥丙。乙、丙被告知两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未作出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为作出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起先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题中法定继承人乙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该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题中受遗赠人丙到期没有作出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故B选项正确。 32下列哪些不是民法上的物?() A.无形的电 B.与人体脱离的血液 C.庭院中的果树 D.天上的恒星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上的物需能够满意人们的某种须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限制、支配。故应选D。 33于某继承其父亲遗留下的一块玉石,并利用自己的雕刻技术在这块玉石上雕刻了飞天形象,这件艺术品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其价值已远远超出了原有价值。后高某找到于某称此玉石是高某借给于某的父亲欣赏的,并拿出相关证据。则如何确定该玉石全部权的归属?() A.于某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全部权,高某无权恳求返还。但于某应对高某作相应补偿 B.于某因为加工取得该玉石的全部权,高某无权恳求返还。但于某应对高某作相应补偿 C.高某为原材料的全部权人,有权恳求于某返还,但应将增加的价值返还给于某 D.该玉石应由于某、高某二人共有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全部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假如要复原原状在事实上不行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状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加工是指一方将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加工物的全部权原则上归原物的全部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全部,但应当给原物的全部人以补偿。 34马某(女)与李某是竞争对手,素来不和。一日,马某给李某的丈夫张某发了一封匿名的电子邮件,诉说李某长期与一男子甲私通,李某因此与张某感情不和而离婚。李某后来得知此邮件系马某所写。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马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配偶权 B.马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 C.马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隐私权 D.李某有权向马某主见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中,马某向李某的丈夫张某虚假陈述李某未尽忠实义务,客观上造成了李某的丈夫对李某的不信任,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侵权人马某并未侵扰李某的配偶权。故解除A项。侵扰名誉权的认定关键是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本题中,李某虽然产生了内心的苦痛,但并没有其他人知道这件事,因而李某的社会评价没有降低,没有侵扰李某的名誉权。故解除B项。本题中,也不存在对隐私权的侵扰,因为李某的私人隐私并没有被非法公布。故解除C项。本题中表述的情形属于对一般人格权的侵扰,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对于侵扰一般人格权的行为,当事人也可以主见精神损害赔偿。故选D项。 35张某和李某为夫妻,因二人经营的超市生意红火,张某、李某生活富足,二人共同财产有近五百万。在张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哪种情形,张某可以向法院恳求分割共同财产?() A.张某欲从五百万共同财产中拿出四百万,扩大经营,李某不同意 B.张某的父亲身患重病,须要医治,李某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 C.张某欲从五百万共同财产中拿出一百万,赠给自己的侄子,李某不同意 D.张某想买一辆豪华轿车,李某不允许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婚姻法说明(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恳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峻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须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由此可知,B项正确。 36关于合同的成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只要承诺到达,合同肯定成立 B.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C.须要签订合同书或者确认书的,自合同书或者确认书签订之日合同成立 D.当事人约定以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一方在合同书上按手印的认定与签字盖章具有同等的效力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确定的,这就是说,承诺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担当合同上的义务。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根据通常情形能够刚好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缘由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刚好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当须要签合同书或者确认书的时候,承诺到达合同还不能成立,必需签订了合同书或者确认书之日才能成立,故A项应选,C项应解除;依据合同法说明二第4、5条的规定,B,D项应解除。 37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的情形不包括()。 A.重婚的 B.实施家庭暴力的 C.虐待家庭成员的 D.有赌博恶习的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以上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38甲乙两人合伙经营一商铺,合伙合同期满前,乙因病死亡,在法律上,乙的死亡引起()。 A.合伙关系终止 B.声明退伙但不影响合伙续存 C.法定退伙但不影响合伙存续 D.乙的继承人取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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