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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同管理】学霸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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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同管理】学霸笔记.pdf

    2021 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学霸笔记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一: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合同计价方式的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1、单价合同 所谓单价合同,即根据计划工程内容和估算工程量,在合同中明确每项工作内容的单位 价格,实 际支付时用每项工作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该项工作的单位价格计算出该项工作的应付 工程款。该合同特点是单价优先,多适用于在发包时施工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尚不能明确确定的情 况,发包单位可以再设计工作尚未完成、工程量清单尚未确定、工作内容无需完整详尽约定的 情况下就开始施工招标,投标人只需对所列工程内容报出单价,从而缩短招投标时间,利于尽 早开工。但采用单价合同,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协调工作内容,测量核实完成的工程量;且实际 应付工程款可能超过估算,控制投资难度较大。单价合同又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变单价合同两种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对承包商而言,存在较大的报价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短、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变化幅度不大的项目。与固定 单价合同相比,可变单价合同承包商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较小。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也称总价包干合同,是指合同就约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要 求,规定一个确定的 总价作为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总价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和可调总价两种 形式。(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几乎 承担了工作量及价格变动的全部风险,如项目漏报、工 作量计算错误、费用价格上涨等,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 做充分的估计。对业主而言,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项目总投资额,有利于投资控制;通过把风险分配给承包商,业主承担的风险较小固定总价合同中也可约定。在工作范围较之合 同规定发生变化、工 程变更超过一定幅度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固定总价合同 一般适用于工程范围和任务明确,工程设计图纸完整详细,承包商了解现场条件、能准确确定 工程量及施工计划,施工期较短、价格波动不大的项目。(2)可调总价合同又称变动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而使工程 所使用的人员、设备、材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一般 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市场价 格变动等风险由业主承担,与固定总价合同相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承包商的风险,但对业 1 主而言,突破合同既定价格的风险有所增大在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时,施工期限一年左右的项目 可考虑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以签订同时的单价和总价为准,物价上涨等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对 建设周期一年半以上的工程项目,则 应考虑施工期间市场价格等的变化,宜 采用可调总价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或成本加成合同。采用这种合同,承包商利润有保 证,价格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基本都由业主承担。但承包商往往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还 可能通过提高工程成本而增加自身利润,不利于业主的投资控制。通常仅适用于工程复杂,工 程技术、结构方案难以预先确定,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的项目。该合同计价方式可以 简化招标、节省时间,不需等到设计图纸完成后才开始招标和施工,实现设计和施工工作的搭 接。成本加酬金合同还可分为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可变 酬金合同等形式。考点二:合同法律关系 1、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 律关系的 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作 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自 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 然人的民事权利能 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 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 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2)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根 据自然 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可以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2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2、十六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由 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追认,但 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成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八周发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法人 法人不是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 须符合法律的 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有 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 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将不能 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 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签订 合同的,合同的责任必须由法人来承担。4)有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 责人,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5)法人的分类:3 营利法人 已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 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经依 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具备法 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 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 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考点三: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和消灭的客观现场和事实,就 是法律事实,包 括行为和事件。1、行为 如: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违约,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变更或者消灭。此外,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2、事件 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举例:地震、台风、战争、罢工、禁运等。考点四:代理关系(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 律行为。代理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承担对的责任,既 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 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4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 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等。项目经理(施工企业)、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作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代理人,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则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如果授权范围不明 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是代理人的连带 责任是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的。工程招标代理:被代理人是发包人(建设单位),代理人是工程招标代理 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有过错行为,招标人有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违约责任。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 要是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 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举例: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代理人为其父母或监护人。(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5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考点五: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人的担保 保证 第三人提供 物的担保 抵押 可能是债权人本人,也可能 是第三人提供 不转移占有 财产 质押 转移占有 动产+权利 留置 转移占有 动产 金钱担保 定金 债务人本人提供 转移占有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 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要打官司):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才由保证人代为清 偿。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 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连带保证(不打官司):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 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 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保证的责任是较重的。2、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 能作为保证人:(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 6 范围内提供保证。(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 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 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2、抵押物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 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7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 疗卫生设施 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 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无需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应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 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注意,不是由抵 押人清偿)4、最高额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 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 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 围。5、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届满,可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偿还;协议不成,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 卖、变卖抵押财产。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 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物折价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设定多重抵押的处理: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8 (三)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 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 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 权人所有。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四)留置 1、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 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3、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五)定金 考点六: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1、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因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 产损失。“第三者”是指:工地及周边与工程无直接关系的人;一定不是工程参建各方的员工;9 因工程原因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不是第三者给工程带来的损失。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由发包人投保;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保费由发包人承担。【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的工程参与各方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包括:工程业主;承包商或 分包商;技术顾问等。【除外责任=不赔的】(1)保风险,必然发生的损失不保(如材料损耗、机械磨损、维修检修保养费用)。(2)自燃、氧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等渐变原因,不属于自然灾害,不保。(3)被保险人管理失误(如设计错误、施工方法不当、材料不合格、停电断电造成的)不属 于意外事件,不保。(4)保建造/安装过程。开始建造前已存在的,结束建造后的(例如工程业主己经验收合格或 实际接收的部分)不保。考点七:保险合同管理保险索赔(1)工程投保人在进行保险索赔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作为索赔的依 据。(2)投保人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3)要计算损失大小。如果保险财产全部损失,则应当按照全损进行保险索赔。如果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经达到无法修理,或者虽然能够修 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都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如果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则应当按照部分损失进行保险索赔。如果一个建设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 只能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 司提出索赔要求。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考点一: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方式 一、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方式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形式,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分为如下方式:1、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0 公开 招标 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 优点:所 有符合条件的有兴趣的单位均可以参加投 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 标,能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有利 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 投标。于实现充分竞争。缺点:招标人事先难以预计有哪些 投标人、投标人 的数量有多少:招 标人可能不熟悉某些投标人的情 况招标人所期待的投标入可能抖未参加投标等。邀请 招标 招标人以投标请书的方式,邀请 3 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 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 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组织投标。优点;招 标人对所有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投标单位的 信用和能力均予信任;投 标入及投标人的数量事先 可以确定;缩短了招投标周期;评标工作量小。缺点:由于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数量有混,一些符 合条件的潜在竞争者可能未能在邀请之列,而 铞掉 更具优势的单位;不能充分体现公 开竞争、机会均 等的原则。2、一次性招标和分阶段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证项 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3、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团队招标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即评标委员 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设计方 案的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即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 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4、传统招标和电子招标 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可以沿用传统的招投标模式,即发放纸质招标文件,各投标人编制纸 质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纸质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 的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标。从发展趋势看,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 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 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2)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11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5)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 3 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6)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7)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考点二:评标、决标阶段的工作(一)开标 投标人少于 3 个时不得开标,招标人应重新招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主持人按照如下程序进行:(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如投标人代表未到场,则不开启投 标书(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书中重要内容,记录在案(8)相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二)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 数的 2/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 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 作时,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2、对评标专家回避的规定 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和公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 12 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 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 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曾因在招标、评 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罚的。(三)评标 1、审查投标文件 初步评审:检查标书是否响应了招标文件详细评审:比较标书的优劣。2、对投标文件的质疑(1)对投标书中存在的响应性细微偏差或不确定问题,可书面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回答澄清。(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4)投标人的书面澄清,作为投标书的组成文件。3、评标报告(1)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评标报告(2)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不超过 3 家,并标明排序(3)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 标结果(四)签订施工合同(1)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公 示期间提出。(2)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双方签订合同。(4)签订合同 5 日内退还其它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五)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项目 内容 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授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 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发 13 考点三:评标方法概述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没有特殊专业施工技术要求,采用通用技术即可保证质量 完成的项目。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有特殊专业施工技术和经验要求的评标。2、评标程序的要点: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当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延长评标时时间。在评标过程中,评 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 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 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 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考点四:综合评估法(一)初步评审 1、评审内容 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资格后审);响应性评审标准;只要有一项不合 格,作废标处理。审查内容和评审重点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相同。2、初评中报价的计算错误的处理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正,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 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注释】对报价算术错误修正的原则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 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二)详细评审 标准 评审重点 施工组织设计 内容完整性和編制水平;14 包形式。考点五:确定中标人及签订合同(一)中标人的确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的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 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 13 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国有资金占控股 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査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 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 重新招标。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 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 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 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 15 项目管理机构 投标报价 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的合理性;质量管理体系的可靠性和针对性;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资源配备计划的合理性。项目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以往的工程施工管理业绩;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及以往的工程施工管理业绩;其他主要人员 的配备是否合理,施工涉及的专业能全覆盖。计算报价与标准值的偏差率 投标人报价 评价基准价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 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发出中标通知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三)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 材料。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及工程总承包招标 考点一:工程施工招标方式和程序 按照竞争的开放程度不同,施工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 标 为了保障建筑 市场的公开公 平竞争,通常应 采用公开招标。优点: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中标人,投标竞争激烈,有利于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交予可靠的中标人实施并取得有竞争性 的报价。缺点: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 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邀约招 标 对于技术复 杂、有特殊要求 或者受自然环 境限制,只有少 量潜在投标人 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 标方式的费用 占项目合同金 额的比例过大。招标人向预先选择的若干具 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的 法人或组织发出邀请函,将招 标工程的概况、工作范围和实 施条件等作出简要说明,请他 们参加投标竟争。邀请对象的 数目以 57 家为宜,但不应少 于 3 家。被邀请人同意参加投 标后,从招标人处获取招标文 件,按规定要求进行投标报 价。优点: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和设 置资格预审程序,节约 费用和节省 时间;由于对投标人以往的业绩和履 约能力比较了解,减少 了合同履行 过程中承包方违约的风险。缺点:由 于邀请的范围较小选择面 窄,可 能排斥了某些在技术或报价 上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因此 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相对较小。考点二:发售招标文件及组织现场踏勘 1、发售招标文件 16 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的时间、地点 发售招 标文件。2、组织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是指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的实施现场的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 和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査。对于 投标人全面了解招标项目情况,减 少可能的争议具有重要的意义。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说明的时间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施工现场踏勘。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1)招标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2)投标人承担自己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踏勘现场后涉及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淸修改的,招 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考虑到在踏勘现场后投标人有可 能对招标文件部分条款进行质疑,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时间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 及投标预备会召开前进行。3、投标预备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1)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说明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 问题。(2)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 在会议期间澄清。(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 方式通知所有 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考虑到投标预备会后需要将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组织 投标预备会的时间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以前进行。考点三:施工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招标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参照一定的评标因素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价和比较的方法。常用的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下简称最低评标价法)和 综合评估法两种。17 一、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 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写明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的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主 要分为形式评审因 素和评审标准、资格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施工组织设计评分因 素和评分标准、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详细评审因素和评审标 准等。(一)评标方法 1、评审比较的原则 最低评标价法是以投标报价为基数,考量其他因素形成评 审价格,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的 一种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 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 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 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并且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 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 行确定。2、最低评标价法的基本步骤 首先按照初步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然 后依据详细评审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投 标文件进行价格折算,确定其评审价格,再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 名中标候选人或根 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二)评审标准 1、初步评审标准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初步评审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四个方面。2、详细评审标准和评审因素 详细评审标准和评审因素一般包括:单价遗漏;付款条件等。详细评审标准对评标办法规定的量化因素和量化标准是列举性的,并 没有包括所有量化因 素和标准,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删减、补充或细化。例如:增加算 数性错误修正量化因素,即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数性错误 修正。还可以増加投标报价的合理性量化因素,即 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 18 行评审。除此之外,还可以增加合理化建议量化因素,即技术建议可能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按预定的例折算后,在投标价内减去该值。(三)评标程序 1、初步评审 2、详细评审 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4、评标结果 二、综合评估法(一)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评标办法中表所列的分值构成与 评分标准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 权直接确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 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二)评审标准 1、初步评审标准 综合评估法与最低评标价法初步评审标准的参考因素与评审标准等方面基本相同,只 是综 合评估法初步评审标准包含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和响应性评审标准三部分。因此有关 因素与标准可以参照,此处不再赘述。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综合评估法需要在评审的基础 上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值或货币量化。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三)评标程序 1、初步评审 2、详细评审 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4、评标结果 考点四:工程总承包招标程序-编制价格清单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 单,它包括勘察设计费清单、工程设备费清单、必备的备品备件费清单、建筑安装工程费清单、技术服务费清单、暂估价清单、其他费用淸单和投标报价汇总表。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的价格 19 清单包含的内容与施工合同的投标报价的内容有所不同,总 承包招标编制的价格清单还包括有 关勘察设计费等内容。第四章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考点一:材料设备采购方式及其特点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主要包括询价选择供商、直 接向供货商订购和标选择供货商三 种方式。询价方式 一般用于采购数额不大的建筑材料和标准规格产品,由 采购方对多家供货商就 采购的标的物进行询价,还可通过多轮讨价还价及磋商,经过比较后选择其中 一家签订供货合同。优点:该方式避免了招标采购的复杂性,工作量小、耗时短、交易成本低,也 在定程度上进行了供货商之间的报价竞争;缺点: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直接订购方式 多适用于零星采购、应急采购,或只能从一家供应厂商获得,或必须由原供货 商提供产品或向原供货商补订的采购。优点:该方式达成交易快,有利于及早交货;缺点:采购来源单一,缺少对价格的比选,适用的条件较为特殊。招标投标 则是大宗及重要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最主要方式 优点:有利于规范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扩大比选范围、实现公开公平竞争;缺点:程序复杂、工作量期长,适合于较为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考点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内容特点 建设工程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按 标的物的特点可以分为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两 大类。采购大宗建筑材料或通用型批量生产的中小型设备属于买卖合同。订购非批量生产的大型复杂机组设备、特殊用途的大型非标准部件则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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