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周转材料合同344.pdf
1 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根据工程需要租赁甲方物资,根据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乙方在认可甲方现行租赁办法、制度规定、价格的前提下,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租赁物资名称、单位、日租金、租金结算支付办法。物资名称 单位 日租金(元)备注 钢架管 米 0。016 架管标准长度的偏差为0。10 米。(除 6 米内架定尺钢架管以外)扣件 套 0.011 丝杠 根 0.035 山型卡 个 具体数量以收发料单为准。租赁费用由发货之日计算,如数交回并验收入库之日终止,无货款押金。每月月底为结算日,供货之日起前三个月不付款,第四个月十日内起支付累计租费的 70,以后每月支付累计租费的 70%,余款在工程封顶一年内付清(不含税金).第二条、双方责任:1、甲方负责提供合格的租赁物资供乙方使用(乙方接收视为合格),并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情况。乙方有权拒绝接受不合格租赁物资,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甲方自行 2 承担。2、乙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施工过程中所需租赁物资规格及数量报给甲方.甲方必须按乙方要求及时供货,如果供货不及时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费用均由甲方承担.3、送物资费用(运费,装车费)由甲方承担,卸费由乙方承担。返还物资费用(含运费,装车费)由乙方承担,卸费由甲方承担。送货时甲方送到乙方工地,归还时乙方退回甲方场地,由甲方堆放整齐归类。4、归还物资时乙方必须确保所租用物资完好无损后,方可如数归还给甲方。5、乙方指定收货人员:或 或验收签单。第三条、丢失、损坏赔偿办法:工程完毕后,乙方若仍未能将甲方物资还清,则由双方确定数量后,根据该物资成本价,乙方应在当月内以现金照价赔偿。付清赔偿金后,已丢失、损坏物资的租赁费用终止。否则,丢失、损坏物的租赁费继续计算至结算日,并将应赔偿的物资按成本价累加记入结算清单.第四条、违约责任:1、租用期内乙方组不按照约定方式结算付款,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资,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3 2、从双方约定结算付款之日起,乙方每拖延付款一天,须承担欠款总额 1的滞纳金。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起诉。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来往信件备料单、收发料单、结算单等均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七条:国家法定规定 11 月 15 日至次年的 3 月 15 日为建筑施工的法定假日(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结算日,乙方通知甲方停工单为准)。第八条:甲方必须保证乙方使用定尺标准钢管 2.7 米规格(10000 个).租金按定尺计算。甲方计划向乙方提供 1200 吨钢管.本协议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起至甲、乙双方结清经济,物资手续之日止。未尽事宜均按经济合同法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负责人:负责人:地址:电话:电话:签订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