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386.pdf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缺陷分类 包含条款 严重缺陷(A)合格判定A=0 8.0。4 条第 1、2 款 1 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消防水箱和 消防水池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2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系统的供水水源时,其水量、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8。0。6 条第 4 款 4 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 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8。0.8 条第 1 款 1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 合设计规范及设计要求。8。0。9 条第 1 款 1 喷头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应符合设计要求。8.0.11 条 系统流量、压力的验收,应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进行放水试验,系统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8.0.12 条第 3、4 款 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 3 压力开关动作,应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 信号显示.4 电磁阀打开,雨淋阀应开启,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重缺陷(B)合格判定B2 8。0。5 条第 13 款 1 消防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相应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2 消防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3 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8。0。6 条第 1、2、3、5、6 款 消防水泵验收 1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 施、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2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靠的引水措施。3 分别开启系统中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水流指示器、压力 开关等信号装置的功能均符合设计要求。5 消防水泵停泵时,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不应超过水泵出口额定压力 的 1.31.5 倍.6 对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当系统气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通过压力 变化信号应启动稳压泵.8。0.7 条第 1、2、3、4、6 款 报警阀验收 1 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缺陷分类 包含条款 重缺陷(B)合格判定B2 2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 求。3 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 0。5MPa,且距水力警铃 3m 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 70dB。4 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时,雨淋阀组动作应可靠。6 与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8.0。8 条第 4、5 款 管网验收 4 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 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5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容积不大于 2900L 时,系统允许的最大充水时 间不应大于 3min;如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充水时间不大于 1min,系 统管网容积允许大于 2900L。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大于 1min.8。0.9 条第 2 款 2 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8.0.10 条 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进行 充水试验,且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8。0。12 条第 57 款 5 消防水泵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6 加速器动作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7 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轻缺陷(C)合格判定B+C 6 8。0.3 条第 15 款 竣工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8。0。6 条第 7 款 7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档。8。0.7 条第 5 款 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8。0.8 条第 2、3、6、7 款 2 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5.1。10 条的规定。第 5。1。10 条:管道横向安装宜设 0.0020。005 的坡度,且应坡向排水管;当局部区域难以利用排水管将水排净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当喷 头数量小于或等于 5 只时,可在管道低凹处加设堵头;当喷头数量大于 3 5 只时,宜装设带阀门的排水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缺陷分类 包含条款 轻缺陷(C)合格判定B+C 6 3 系统中的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排气阀应符合设计要求。6 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安装其他用途的支管或水龙头。7 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吊架和防晃支架,应符合 本规范第 5.1.8 条的规定.第 5.1。8 条:1 管道应固定牢固;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 5。1。8 的规定。公称直径mm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距离m 3。5 4.0 4。5 5。0 6.0 6.0 6。5 7.0 8.0 9.5 11.0 12.0 2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型式、质材、加工尺寸及焊接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 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管道支架、吊 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300mm;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750mm.4 配水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邻两喷头之间的管段设置的吊架均不宜少 于 1 个,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 3。6m.5 当管道的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 50 mm 时,每段配水干管的配水管设置防晃 支架不应少于 1 个,且防晃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 15 m;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6 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除中间用管卡固定外,还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 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其安装位置距地面或楼面的距离宜为 1.51。8 m 8.0。9 条第 35 款 3 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采取防护措施.4 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加设防护罩。5 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 总数的 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 10 个。8。0.12 条第 1、2 款 模拟灭火功能试验 1 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2 水流指示器动作,应有反馈信号显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