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顾问合同598.pdf
精选 荣生东方龙城经营管理顾问合同 签署合同双方:湖北荣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刘立军 地 址:深圳加美荣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刘国如 地 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23-1-6 卓越大厦 1401 号 鉴于甲方拟聘请乙方为“荣生东方龙城”项目的商业经营管理提供顾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合同:1、下列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主文具有同等效力:(1)商业经营管理顾问工作内容大纲(2)商业经营管理顾问工作实施计划(3)商业经营管理费用的预算报告及核算明细 (4)商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大纲(5)商业经营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实施计划 (6)其它待提供 2、考虑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同意按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款项,以此作为乙方履行服务的报酬,因此乙方在此向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提供全程商业经营管理顾问服务。本合同谨于前文所书明之年月日,由立约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签署并开始执行。精选 第一部分 定义及释义通则 第 1 条 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名词和用语,应具有如下的涵义:11 “项目”是指甲方位于湖北孝感市荣生东方龙城。12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就“荣生东方龙城项目”的商业经营管理提供的商业经营管理顾问服务。13 其他待提供。第 2 条 释义通则 除因上下文另有需要外,本合同条款的释义应依以下通则处理:21 本合同的章目、标题、附件的名称及附件中的标题只作为参考,不构成本合同一部分,亦不能用作解释本合同条款。2 2 本合同中规定的最后期限如为非工作日,该期限自动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2.3 本合同的主文与附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则以本合同为准。第二部分 服务内容 第 3 条 开业前的服务内容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商业经营管理顾问工作内容大纲审批。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审批意见建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制订并向甲方提交 商业经营管理顾问工作实施计划 再行审批。该商业经营管理顾问工作内容大纲包括的主要内容是:31 就本项目的营销策划代理公司为本项目所作的策划、宣传推广、营销代理及招商策略与方案等提出有关商业经营管理角度的顾问意见或建议,具体工作内容包括:311 本项目的营销策划代理公司所作的项目策划工作流程报告、项目整体营销规划报告、项目价格策略报告等进行分析与论证,向甲方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商业经营管理角度的书面修改意见或建议;312 前述报告、意见或建议得到甲方的签字批准后,受甲方的委托,乙方精选 有义务协助指导营销策划代理公司落实实施,并对实施中的偏差及错误予以及时提醒纠正,以助实现项目宣传策划的各项指标;313 乙方尽其所能协助营销策划代理公司实现本项目的销售指标,在其协助下若营销策划代理公司仍不能全面、正确地履行营销策划代理服务,以至于不能在约定的销售期限里完成销售指标,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在实施中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正意见或建议,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项目销售指标。32 建立科学高效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并协助甲方培训相关的经营管理 人员,并建立完善的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具体工作内容:3.2.1 负责策划并协助甲方建立起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企业文化及经营管理理念,就此顾问工作的策划、开展实施等向甲方提供书面工作报告审批;3.2.2 建立起科学高效的项目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及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并拟订相关的经营规范,以书面的文案报告形式报请甲方审批。该机构的设置及经营规范的拟订能够充分体现甲方的决策机构关于如何建立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意图;3.2.3 乙方根据被甲方认可的经营管理机构的相关设置,构建经营管理公司的业务部门体系,包括确定各业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制订各业务部门(包括行政、人事、财务部门等)的主要职能、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体系及业务部门工作流程等;以书面的报告形式报请甲方审批;3.2.4 就前述经营管理组织机构的实际运作,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培训相关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科学高效的经营管理机构;3.2.5 就该商业项目经营管理人员的系统培训,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商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大纲及商业经营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实施计划等,在得到甲方的认可后,协助甲方落实实施;3.2.6 经过乙方系统培训的经营管理人员在荣生东方龙城正常开业后,该受训人员能够胜任相关职责要求;3.3 建立规范的荣生东方龙城项目经营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工作内容:3.3.1 负责策划并协助甲方落实实施荣生东方龙城项目投资发展公司与经营精选 管理公司相分离的房地产开发管理模式,并为实施该管理模式顾问指导并协助甲方及策划营销策划代理公司解决空余铺位的招商、完成项目预计的各项指标等;3.3.2 就项目开业正常运营所需的各项费用预算向甲方提交商业经营管理费用的预算报告及核算明细;3.3.3 协助营销企划代理公司在 2011 年 12 月 1 日前与商户成功签署经甲方审定的包括销售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协助甲方引导商户全面、正确履行各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协助引导商户成功入驻、按约缴纳各项费用等,以保证项目开业后能够正常运营;3.3.4 就客户因购买、租赁、入驻所引起的各类问题与纠纷的解决向甲方提供合理可行的意见或建议方案,该方案为甲方接受审批后,协助甲方操作实施至此类问题或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为止;3.3.5 建立规范的项目经营管理体系,内容包括:3.3.5.1 就荣生东方龙城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系统等方面的专业问题向甲方提供书面意见或建议报告,并协助甲方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制度体系;3.3.5.2 参照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的 CIS 系统、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策划本项目的 CIS 系统和电子商务信息系统,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提交待审批,有关其中的设计、制作费用由中标公司另行报价;3.3.5.3 建立荣生东方龙城运营管理手册体系,以书面提交待审批;3.3.5.4 建立荣生东方龙城防损运营管理手册体系,以书面提交待审批;3.3.5.5 建立荣生东方龙城机电工程管理手册体系,以书面提交待审批;3.3.5.6 建立荣生东方龙城二次装修管理手册体系,以书面提交待审批;3.3.5.7 建立荣生东方龙城商户档案管理手册体系,以书面提交待审批;3.3.5.8 建立荣生东方龙城环境管理手册体系,以书面提交待审批;3.3.5.9 策划荣生东方龙城 VI 导视体系,以书面的目录内容大纲提交待审批,有关其中的设计、制作费用由中标公司另行报价。3.3.5.10 策划并顾问指导协助实施荣生东方龙城商品系统的合理配置与协助管理;3.3.5.11 策划荣生东方龙城开业礼仪庆典方案,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审批,精选 有关其中的采购、制作费用由中标公司另行报价;3.3.6 建立规范的项目物业管理体系,内容包括:3.3.6.1 建立完善的项目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系,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审批;3.3.6.2 协助甲方拟订并签署对全体荣生东方龙城业主均具有约束力的物业管理权利义务的守则或公约;3.3.6.3 以文案策划报告形式向甲方提供“荣生东方龙城商户学堂”的设立与运作方案,待甲方审批后,协助甲方落实实施;3.3.6.4 必要时协助荣生东方龙城商户组成自治管理组织,并建立常设性组织及各项规章制度体系,拟订相关的议事规则。第 4 条 开业后的顾问工作内容 项目荣生东方龙城开业后,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全面接管履行荣生东方龙城商业经营管理顾问服务工作。所涉及的经营管理顾问服务的合约、内容、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本书面协议。第三部分 乙方的派驻人员 第 5 条 乙方派驻的人员 5.1 在 年 月 日前(或者付款到帐后 日内),乙方应当组织下列人员进驻工作地点,专职对荣生东方龙城项目的商业经营管理提供顾问服务服务。部门设置 人员配置 人员名单 人 员 简 介 总经理办公室 1 略 略 项目总监 1 略 略 行政人事 1 略 略 财务部 1 略 略 营运部 1 略 略 企划部 1 略 略 物业部 1 略 略 精选 52 根据荣生东方龙城的进度及需要,乙方可以考虑陆续临时性派驻下列人员支持项目地的顾问服务工作。521 营运经理 12 名 522 招商经理 12 名 523 广告设计师 1 名 524 网管师 1 名 525 机电工程师 1 名 526 防损经理 12 名 527 环境管理师 1 名等 5 3 根据商业经营管理顾问服务工作的开展,必要时乙方可以考虑临时性派驻本公司特约专家教授亲临荣生东方龙城现场进行顾问指导服务。(此类人员除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以外,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5 4 乙方派驻的工作人员应精通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并能胜任其工作,统一由乙方进行全盘统筹管理。5 5 乙方派驻的工作人员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并勤奋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以全面顾问协助甲方指导项目开业前期筹备管理,协助甲方顺利实现荣生东方龙城开业及经营管理正常运作,并对开业后的持续繁荣发展提出相关的执行策略;56 为全面、正确地履行本合同,以便于甲、乙双方的联系与接洽,甲方在此要求乙方指定 曹振芬 作为其代表与甲方指定的 何传金 作为其代表建立联络关系;57 派驻人员的更换:在合同履行期内,如果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更换乙方派驻的个别人员,则乙方立即安排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来替换,该派驻人员更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此类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申述更换理由(包括派驻人员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作为理由);精选 第四部分 双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 6 条 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61 甲方的义务 611 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时提供真实的有关基础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件;612 在本合同签订后,及时将项目的有关资料送交乙方了解;613 按约定时间按时乙方支付服务费;614 保证荣生东方龙城项目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若因为该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均由甲方承担;615 在合理的时间内就乙方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的一切事情做出书面决定而不耽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审定批准乙方提交的操盘执行方案,提供相关的设备设施等;6 1 6 及时支付必要的广告及运营推广费用,保证项目商业经营管理运作资金的及时到位;617 支付有关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业务办公费用和出差业务费用。6.2 甲方的权利 6.2.1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成果进行讨论、修正或补充,并把反馈意见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必须经甲方确认后方能生效;6.2.2 如因乙方不能及时提供各项经营管理工作成果或提供的工作成果令甲方不能满意,甲方有权以书面的形式提批评或质疑,书面批评或质疑累计超过三次,甲方有权以书面的形式提醒乙方将考虑拒付服务费。第 7 条 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71 乙方的义务 711 乙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严格按照经甲方审批的商业经营管理顾问工作内容大纲及商业经营管理顾问工作实施计划,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商业经营管理顾问操盘执行方案或报告,经甲方审核签字后,协助甲方实施各项内容,确保服务成果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712 当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根据合同条款行使权力或履行甲方授权时,乙方精选 应当:7121 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作,如果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未在合同及附件中加以说明,则这些权力和职责的行使应是合理的并为甲方可以接受的,且属于乙方及派驻人员以其作为一名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进行工作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7122 但乙方及派驻人员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时可能对荣生东方龙城项目的商业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时,则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除非发生紧急情况,此时乙方也应当尽快地通知甲方);7123 甲方如果确认乙方及派驻人员违背了上述条款,则乙方及派驻人员应对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事情负责并向甲方赔偿相关的损失。713 乙方及派驻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并不得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与荣生东方龙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除非甲方另有书面同意,乙方及派驻人员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1.4 由甲方提供或支付的供乙方在项目开业筹备期及运营期使用的任何设备设施均属于甲方的财产,在实际使用时应加以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乙方应将履行服务中已使用或未使用的设备设施库存清单提交给甲方,并按甲方的指示移交此类设备设施。此类移交应视为乙方的附随义务。72 乙方的权利 721 由于甲方的过错,造成乙方提供的顾问服务失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722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时,有权要求甲方遵循合同中服务费须按时支付的权利。第五部分 服务费用的支付及服务期限 第 8 条 甲、乙双方确认开业前的服务期商业经营管理顾问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 (大写:万元)(含税)。精选 第 9 条 服务费用的支付:91 甲方同意按下列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用,以此为其履行服务的报酬: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 支付方式 双方正式签约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人民币 万元 每个顾问服务费支 付日前,乙方须按要 求开具正式税务发票 交给甲方,甲方以现 金或转账形式支付 20 年 1 月 1 日 人民币 万元 20 年 1 月 1 日 人民币 万元 20 年 1 月 1 日 人民币 万元 20 年 1 月 1 日 人民币 万元 20 年 1 月 1 日 人民币 万元 20 年 1 月 1 日 人民币 万元 20 年 1 月 1 日 人民币 万元 20 年 1 月 1 日 人民币 万元 20 年 1 月 1 日 人民币 万元 20 年 1 月 1 日 人民币 万元 20 年 1 月 1 日 人民币 万元 92 甲方除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外,有关其他生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921 在开业前乙方所派驻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交通食宿费用;922 乙方派驻的工作人员在甲方驻地工作期间需要购买交通工具的费用;923 为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其他生活费用。93 开业后如需要乙方继续派驻工作人员,有关费用事宜双方另行商议。第 10 条 顾问服务期限 乙方提供商业经营管理顾问服务的期限:101 乙方提供商业经营管理顾问服务的期限:为: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精选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如果任何一方遭遇由于非自身引致的不可抗力等事由而导致服务中断,乙方提供的服务期限顺延,服务费用另行商议。)第 11 条 甲、乙双方之间的关系 111 为更好地对项目进行宣传推广,乙方许可甲方及其营销策划代理公司在本项目的有关宣传推广的媒体及资料中,启用“经营管理顾问公司:深圳加美荣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字样以及公司的LOGO。112 尽管有上述授权,但根据本合同所建立的甲方和乙方的关系,仅属于甲方委托乙方就荣生东方龙城项目商业经营管理提供顾问服务的关系,除据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双方关系以外,任何一方均无权与第三者签订任何合同。113 双方在此向对方确认及承诺,除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外,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任何知识产权,包括该方的名称、商标、标志、标识及设计,或其他任何已注册或正在申请注册的专利及电脑软件,并不拥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乙方为甲方撰写的荣生东方龙城项目报告、荣生东方龙城执行方案及有关荣生东方龙城的各类意见建议报告等,经甲方审定后予以采用,该文案、执行方案等所产生的权利,即归甲方所有。乙方仅有权为履行本合同的而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且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这类文件时不需经甲方的许可。第 12 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或本合同终止后,无论以任何方式从对方处所获得的信息资料,皆属机密,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泄漏,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合同范围使用。第六部分 违约责任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精选 13 1 由于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须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在任何情况下,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和守约方对违约方的追索行为,皆不受本合同解除的影响。132 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违约行为:1321 乙方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工作内容(参照商业经营管理顾问工作内容大纲),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如数支付服务费用,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服务费10%的违约金;13 2 2 由于甲方自身的原因导致其未向乙方及时通知各项执行方案或报告的审定情况,并经乙方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限期内仍未做出合理的解释,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服务费10%的违约金;1333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无故擅自解除合同或中途撤场,构成合同严重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0 万元的违约金,并归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未付的服务费用不再支付;13 3 4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甲方无故擅自解除合同,构成合同严重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20 万元的违约金,乙方因此不会退还已支付的前期服务费用;13 3 5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前述本合同第二部分所列的各类方案或报告供甲方审定,并在双方有效沟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至完善,若乙方提供的执行方案及报告无法为甲方所认可,乙方需再次向甲方提供该方案或报告。当前两次向甲方提供的方案或报告,再经甲方及乙方决策人积极有效沟通下,都不能被甲方认可的情况下,视为乙方方案无效,甲方有权拒付当期服务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1336 乙方未能全面、正确及根据进展陆续地履行本合同第二部分所列顾问服务内容,以至于不能协助甲方及营销策划代理公司成功进行项目前期筹备管理,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甲方有权拒付当期服务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精选 1337 非经甲方同意,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向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反馈信息等皆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泄漏。否则构成合同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服务费 10%的违约金;1338 非经乙方同意,对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向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意见建议信息等皆属于甲乙双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不得向商业经营管理同行公司及同行人员泄漏,并且不得将加美荣昌的名称及标识用于荣生东方龙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否则构成合同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服务费 10%的违约金;1339 除本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经营管理顾问服务外,任何一方以另一方名义或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于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当向受损方支付总服务费 10%的违约金;13310 其他违约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约行为。133 有下列情形的,免除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合同。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饥荒或任何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其他事件,任何一方由于非自身引致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将不视为违约。但受影响方在条件允许下,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失后立即恢复履行。第七部分 合同的解除 第 14 条 合同的解除 14 1 当出现非由于任何一方自身原因引致的事件时,甲方有权至少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应立即停止服务并且将支出减少到最小的事宜做出安排。142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没有正当理由而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其顾问服务义务时,可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因。如果乙精选 方收到甲方就乙方不履行其义务的书面通知 30 日内,乙方仍置之不理或甲方未收到满意的答复,则甲方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解除本合同。143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了义务,而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如数支付服务费用,且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至少 5 个工作日后,乙方仍未收到顾问服务款项时,乙方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八部分 争议的解决 第 15 条 争议的解决 151 各方应通过协商程序解决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152 若一方认为各方之间的纠纷不能通过讨论及谈判解决,则任何一方皆可把有关纠纷提交合同签署地的当地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有关纠纷。第九部分 其他事项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全面履行所有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或义务。合同期限届满时,双方应积极协作妥善处理本合同有关事项,结清与本合同有关事宜。本合同和各附件为各方就本合同所述事件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签署本合同之前所签署之协议、会议记录及全部讨论、谈判和陈述。本协议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甲方(盖章):湖北荣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工商营业执注册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法人代码:精选 职 位:电 话:传 真:开户公司:开户银行:账 号:乙方(盖章):深圳加美荣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 23-1-6 卓越大厦 1401 号 工商营业执注册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法人代码:职 位:总经理 电 话:传 真:开户公司:开户银行:账 号: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