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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班组安全建设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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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班组安全建设制度汇编.doc

    0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班组安全建设制度汇编班组安全建设制度汇编二二一七年一七年1目目 录录1 1、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 .3.32 2、班组长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长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4.143 3、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度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度. .55.554 4、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59.595 5、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66.666 6、学习培训制度学习培训制度.70.707 7、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73.738 8、民主管理班务公开制度民主管理班务公开制度.75.759 9、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安全绩效考核制度.80.801010、请销假制度请销假制度.93.931111、班组工程质量巡回检查制度班组工程质量巡回检查制度.94.941212、班组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班组工程质量验收制度.96.96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286 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煤矿班组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提高煤矿现场管理水平,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提高煤矿现场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国煤矿开展班组安全建设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班组安全建设制度、落实班组安全建设规定。各地工会要组织协调、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企业、矿井、区队到班组的班组安全建设体系,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的重要环节,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制定班组建设总体规划、目标和保障措施。煤矿企业工会要加强宣传和指导,积极参与煤矿班组4安全建设。要建立健全区队工会和班组工会小组,强化班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五条 煤矿(井)是班组安全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围绕班组安全建设建立各项制度,落实建设资金和各项保障措施,保证职工福利补贴,完善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机制。区队(车间)是班组安全建设的直接管理层,负责班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第六条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以“作风优良,技能过硬,管理严格,生产安全,团结和谐”为总要求,着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筑牢煤矿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建设组织建设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区队、班组建制,制定班组定员标准,确保班组基本配置。班组长应当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加强班组作业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第八条 煤矿企业班组工会小组要设群众安全监督员,且不得由班组长兼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在煤矿井下生产一线班组中聘任煤矿特聘群众安全监督员。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以下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一)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二)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三)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四)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五)学习培训制度;(六)安全承诺制度;(七)民主管理制度;(八)安全绩效考核制度;(九)煤矿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煤矿企业在制定、修改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信息管理,班组要有质量验收、交接、隐患排查治理等记录,并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妥善保存。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指导班组建立健全从班组长到每个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完善安全、生产、效益结构工资制,区队每月进行考核兑现。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标准要求,改善作业环境,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按标准为职工配备合格的劳6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对接触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班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班组长应急处置指挥权和职工紧急避险逃生权。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班组民主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班组民主活动,认真执行班务公开制度,赋予职工在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班组长民主评议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第三章第三章 班组长管理班组长管理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选聘、使用、培养制度和机制,积极从优秀班组长中选拔人才,把班组长纳入科(区)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有班组长经历。第十七条 班组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热爱煤炭事业,关心企业发展,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三)熟悉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矿井相关专业灾害预防知识,具备现场急救技能;7(四)服从组织领导,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在职工中具有较高威信;(五)一般应当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3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第十八条 班组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措施,实行对本班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安全生产管理;(二)负责分解落实生产任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科学合理安排劳动组织、配置生产要素,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现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三)负责加强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四)负责班组团队、安全文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等其他职责。第十九条 班组长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按规定组织落实安全规程措施,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和职工安全作业情况,制止和处理职工违章8作业,抵制违章指挥,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力解决时有权拒绝开工、停止作业,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组织班组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煤矿企业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有权根据区队生产作业计划和本班组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组织,调配人员、设备、材料等;(三)有权核算班组安全、质量、生产等指标完成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班组成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班组长任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采取组织推荐、公开竞聘或民主选举等方式选拔班组长;(二)经选拔的班组长,要按规定履行正式聘任手续,不得随意更换班组长;(三)撤免班组长应当由区队提出撤免理由和建议,严格按相应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明确班组长岗位津贴,制定班组长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班组长提拔、奖励、推优评先以及解聘、处罚的重要依据。第四章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9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制定班组安全工作标准、操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第二十三条 班组必须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结合上一班作业现场情况,合理布置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分析可能遇到的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班前安全确认。第二十四条 班组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现场安全状况、存在隐患及整改情况、生产条件和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等。第二十五条 班组要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和正规操作,实现合理均衡生产,严禁两班交叉作业。第二十六条 班组必须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动态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组织生产。第二十七条 班组必须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完好,各类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等排放整齐有序,清洁文明生产,做到岗位达标、工程质量达标,实现动态达标。第二十八条 班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工器具和其他安全生产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正确正常使用、安全有效。10第五章第五章 班组安全培训班组安全培训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重视和发挥班组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强化班组成员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增强职工遵章作业的自觉性;加强班组职工安全知识、操作技能、规程措施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安全培训,提高职工遵章作业的能力。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强化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培训,提高职工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类隐患的辨识和防范能力。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模拟演练,班组成员应当牢固掌握防灾、避灾路线,增强自救互救和现场处置能力。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置技能培训,班组成员应当具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及时果断进行现场急救的能力。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确保班组教育培训投入,建立实训基地,建立学习活动室,配备教学所需的设施、多媒体器材、书籍和资料等。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对班组长及班组成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第六章第六章 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班组安全文化建设11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把班组安全文化建设作为矿井整体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全文化建设投入,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培育独具特色的班组安全文化。第三十四条 煤矿班组应当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事故可防可控”和“班组安全生产,企业安全发展”等安全生产理念。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以提高职工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为重点,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发挥群众安全监督组织、家属协管的作用,培养正确的安全生产价值观,增强班组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力。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诚信考核机制,建立职工安全诚信档案,并将安全诚信与安全生产抵押金、工资分配挂钩。第三十七条 班组长应当加强人文关怀、情感交流和心理疏导,提高班组凝聚力,强化班组团队建设。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班组合理化建议与创新激励机制,鼓励班组开展岗位创新、质量管理(QC)小组等活动,培育团队创新精神。第七章第七章 表彰奖励表彰奖励12第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班组建设创先争优活动,每年组织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评选,对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考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及班组长给予表彰奖励。煤矿企业在组织职工休(疗)养、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时,优先选派优秀班组长参加。第四十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本级总工会,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奖励。第四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结合煤矿开展争创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优秀群监员活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与奖励。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会组织依照本规定对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13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班组长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长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综采队班组长(一)综采队班组长综采队生产班班组长是本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生产班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1、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煤矿“三大规程”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落实综采队的各项管理制度,对本班的安全、质量全面负责,是本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142、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跟班队长、验收员一起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3、采煤生产班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本班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规定进行生产。4、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和危险地段的顶板支护,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5、组织职工搞好分管区域内的工程质量和质量标准化工作。6、合理安排本班人员的出勤和休息,确保正常安全生产。7、保证采煤工作面各种系统、设备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8、带领全班人员准时参加班前会。认真听清本班的生产任务合理安排生产,同时认真执行井下汇报制度,每班向队值班室三汇报。接班后汇报工作面安全、质量、生产情况;下一班班前会半小时内汇报当班目前生产情况和下班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和注意事项;交班前汇报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9、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15时解决在生产中的问题。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和易损件。10、负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11、负责放炮前的安全检查和警戒工作,监督“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12、监督职工按章作业,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支持本队安全员、质量验收员正确行使职权,主动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检查与考核,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13、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组织工人按照避灾路线有序撤离,保证安全。14、本班组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劳动保护用品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15、按时组织班组成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16、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班组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16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班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3、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4、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5、未协调好本班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保证按照“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不能按照设备“四检”内容或完好标准进行检修任务的,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6、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听从跟班队长或值班人员指挥,或不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177、本班特殊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生产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8、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监督安全放炮制度落实的,生产班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9、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10、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11、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作业,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12、生产班班组长对本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13、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14、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生产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1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16、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产班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1817、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二)掘进队班组长(二)掘进队班组长掘进队班组长是掘进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队班组长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掘进队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施工,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 10m内的支护质量等),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第 3 条 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第 4 条 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第 5 条 协调好掘进队各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19第 6 条 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生产(施工)任务。第 7 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第 8 条 根据三大规程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第 9 条 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第 10 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第 11 条 组织落实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第 12 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及时汇报。第 13 条 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第 14 条 负责放炮前的安全检查和警戒,监督“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第 15 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第 16 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第 17 条 本班组织生产(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人员操作。第 18 条 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20第 19 条 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第 20 条 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 21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 22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23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24 条 掘进队班组在生产(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21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队班组长应负有直接责任。第 25 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掘进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26 条 未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相影响,不能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制。第 27 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施工)中的问题,掘进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28 条 本班特殊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队班组长应负有直接责任。第 29 条 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掘进队班组长应负有直接责任。第 30 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队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第 31 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掘进队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掘进队班组长应负有直接责任。第 32 条 本班组生产(施工)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掘进队班组长安排工人操作,掘进队班组长22应负直接责任。第 33 条 掘进队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施工)管理负直接责任。第 34 条 本班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35 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36 条 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掘进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37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掘进)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38 条 局部通风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的,掘进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39 条 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掘进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40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各级组织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障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41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三)采煤机司机(三)采煤机司机23采煤机司机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割煤工序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本班次现场割煤是的安全生产工作。采煤机司机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熟知采煤机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机采生产工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的相关要求,并持证上岗。第 2 条 司机在开机前认真检查采煤机周围是否有其他人员或障碍物,顶板状况是否适合,同时,瓦斯浓度在规程允许范围,各连接部位螺栓是否齐全,紧固,隔离开关是否在零位,各按钮灵活可靠,截齿齐全,冷却、喷雾畅通,各项保护符合要求。第 3 条 采煤机运转时,司机必须坚守岗位,集中精力操作,经常留意采煤机仪表指示情况,监听各部位声响,发生异常或紧急情况时,要及时按急停按钮,断电停机。割煤时注意观察煤层及顶底板的变化;顶底板要割平,煤壁要割直,为推移输送机、拉移支架创造条件。第 4 条 精心维护保养,注意检查更换截齿、喷嘴,注意注油,保持机器完好与清洁。第 5 条 采煤机在运转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如处理不了,应立即如实地向领导汇报,并协同有关人员分析故障原因,排除疑难故障,不得拖延。24第 6 条 保管好零部件,及时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回收,以便修复使用。第 7 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除认真填写运转日志和事记录外,要详细告诉接班司机,以便下一班处理和操作时注意观察。第 8 条 熟悉本工作面灾害预防、处理措施和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 9 条 熟悉并掌握本岗位生产中的危险源及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项,并能独立处理一些常见故障。第 10 条 杜绝违章操作,拒绝执行违章指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第 11 条 采煤机司机要精心操作,精心维护,认真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工作能力。采煤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或煤(岩)硬度超出切割能力时,应上报调度和队采取相应措施。第 12 条 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二、责任追究第 13 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 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采煤机司机负直25接责任。第 15 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不熟悉采煤机的结构、性能、原理,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采煤机日常保养制度,未对采煤机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查,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未对采煤机运行进行监护工作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 未对回采工作面顶、底板进行监控,合理控制采煤机运行,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脱岗离岗、操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 21 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22 条 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四)支架(四)支架操作工操作工支架操作工是在井下采煤工作面从事移架和支护顶板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26照三大规程施工。拉架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设备的性能,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责任范围第 1 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 2 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第 3 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 4 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 5 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 6 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第 7 条 熟悉液压支架及配套设备、设施性能、操作方法及工作原理,能够准确、迅速、无误的操作各种动作和排除故障等。第 8 条 及时检查设备、设施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27时处理或汇报有关负责人安排检修处理。第 9 条 采煤机割煤后要及时移架,控制好顶板,保证移架达到稳、平、直和规定的初撑力,严防移架时挤坏液压胶管、电缆、水管、与移溜工密切配合做到三直(煤壁直、支架直、溜子直),一平(溜子平),坚持二不(当班任务不完成不升井、下一班交接不满意不升井),三勤(勤观察、勤走动、发现问题勤处理)的操作规程规定。第 10 条 每班对支架各部位认真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各液压元件及胶管要专心维护,不准任意敲、杂、拆、卸,防止积压、砸伤,注意保护各千斤顶的活塞杆及活柱表层,防止各种情况下的损伤。第 11 条 对液压支架精心维护,经常检修所需备件,拆卸下来的零部件要妥善保管,不得乱扔乱放和丢失。当班支架出现的问题,当班处理完毕,不经领导允许不准留给下一班。第 12 条 及时清理支架内外浮煤、矸石等杂物,保证支架内外整洁卫生。第 13 条 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和事故记录。第 14 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 15 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28第 16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 17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拉架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1、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2、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3、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6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拉架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7 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拉架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拉架工应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 不熟悉液压支架及配套设备、设施性能、操29作方法的,拉架工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 不及时检查设备、设施、管路完好情况,没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有关负责人安排检修处理的,拉架工应负直接责任。第 21 条 液压支柱达不到规定压力的,拉架工应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移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汇报不及时,拉架工应负直接责任。第 23 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各队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拉架工应负直接责任。第 24 条 事故发生后未按要求立即向现场或队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组织自救、互救的,拉架工应负直接责任。第 25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拉架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拉架工负直接责任。第 26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五)刮板输送机司机(五)刮板输送机司机刮板输送机司机是从事刮板输送机操作的安全生产责30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刮板输送机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 2 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第 3 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 4 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 5 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 6 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第 7 条 熟悉所操作输送机设备性能、技术参数。第 8 条 启动前检查机头、机尾固定及各种安全设施、信号设施良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1第 9 条 精力集中,站立操作;操作按扭不得正对机头,手不得离开按扭;发现异常及时停机检查、处理。第 10 条 机头正前方不得支设支柱。第 11 条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第 12 条 严格按规程规定移动刮板输送机。第 13 条 停机时必须停电。第 14 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 15 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 16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 17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刮板输送机司机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1、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2、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3、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8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刮板输送机司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32矿籍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2、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9 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 刮板输送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 21 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输送机地点的检查和输送机检查不认真,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 23 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各队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 24 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撤离,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 25 条 生产过程中,刮板输送机司机工作范围内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等措施;输送机缺刮板、螺丝;溜头、溜尾各联接部件的螺丝不齐全;溜头溜尾的固定不33合格,未能及时处理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 26 条 刮板输送机司机工作范围内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未及时处理或汇报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 27 条 刮板输送机司机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 28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刮板输送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 29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六)端头支护工(六)端头支护工端头支护工是在井下采煤工作面使用支架(支柱)支护安全出口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端头支护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责任范围第 1 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 2 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34第 3 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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