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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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pdf
上海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管理,不断提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质量与效率,降低税收风险,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退(免)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进行系统的分析、估计、评价,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监控,并为采取进一步加强管理措施提供根据的管理行为。第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时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第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由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业务的税务机关负责。第五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原则上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之后,根据已审结的有关历史数据及时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结合退(免)税审核同时进行。第六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应根据宏观分析及有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所用参数、预警值等应根据出口退税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特殊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推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 处理;及时保护更新系统综合基础数据,为评估分析与宏观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第七条 各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业务的税务机关应结合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工程)、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三大主体应用系统数据整合,建立出口退税评估数据库,内容应涵盖纳税人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历次评估结果、法人代表、财务主管等全面资料,并与征管资料建立联系。第八条 对新办纳税人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应着重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评估;对有偷骗税行为记录的纳税人发生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务必在一定时期内重点进行评估,加大审核力度。第二章 通用退税评估指标 第九条 出口增长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分析企业的出口增长是否特殊,是否有虚报出口的现象。(二)评估指标:出口销售变动率。出口销售变动率评估期出口销售额(全部或者可退税)比较期出口销售额(全部或者可退税)100%100%(三)数据来源:出口销售额评估数据均以企业出口的海关数据为准,数据取自外部信息海关 003 信息,出口销售变动率可同时根据企业全部出口销售 与可退税出口销售设置评估指标。(四)评估方法:如出口销售变动率超过预警指标值,则应对出口销售额进行分析,是否存在出口商品贸易性质变化、不符退税规定的代理出口、虚假出口、套汇、买单经营或者发生借权、挂靠经营等问题。第十条 出口商品结构变动指标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分析企业的出口商品结构是否特殊。(二)评估指标:出口商品结构变动指标。将评估期与比较期不一致出口商品代码的出口金额进行汇总,计算出不一致出口商品占总出口额的比重,对同一商品代码的比重变化情况进行比较。(三)数据来源:在退(免)税管理系统中,根据海关电子口岸提供的001 海关电子信息(外部电子信息),根据出口商品代码提取评估期与比较期不一致商品代码的出口金额。(四)评估方法:通过企业出口不一致商品的变动情况,能够分析企业生产与出口商品的结构变化情况,特别对新出口的商品占总出口的比重,与新出口商品与原出口商品的不一致之处,分析企业生产工艺是否有变化,是否有外购商品出口,是否有新的供货客源及可靠性。第十一条 出口退税申报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情况的分析,对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进行监控,作为调查核实及补征税款的根据。(二)评估指标:出口退税申报率。出口退税申报率企业已申报退税出口销售额企业报关出口销售额100%(三)数据来源:出口退税申报率评估数据取自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其中企业已申报退税出口销售额数据取自外部信息中海关 001 被挑中信息,企业报关出口销售额数据取自外部信息中海关 003 可退税信息。(四)评估方法:在排除代理出口后,如出口退税申报率仍低于预警值,则应对企业加强宣传、辅导,同时做好督促催报工作,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对已逾期未申报退税的出口收入应按规定征税。第十二条 报关口岸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同一企业不一致时期报关口岸特殊变动情况的分析,对企业报关出口的真实性进行评估。(二)评估指标:同口岸出口增长率。同口岸出口增长率=(企业海关 001 信息中单个口岸评估期美元出口额企业海关001信息中同一口岸比较期美元出口额)/企业海关001 信息中同一口岸比较期美元出口额100%(三)评估方法:本项评估指标能够通过数据查询来组织、提取数据,由评估人员按照工作需要选择评估企业代码与评估期。本项评估要紧对敏感口岸、边远口岸实行重点评估,对敏感口岸、边远口岸预警指标值可适当降低。如同口岸出口增长率超过设定预警指标值,则可能存在虚假报关、“四自三不见”业务或者其他“买单”业务。对生产企业的评估,分析其离本地区(生产加工点)较远的海关,特别是国家确定的敏感地区海关,分析其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情况与报关情况,报关是否正常,是否有非自产产品出口与假报关出口。第三章 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 第十三条 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单个企业不一致评估期之间应退税款的变化情况的分析,对单个企业的应退税额特殊变化的情况进行评估。(二)评估指标: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率。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率评估期累计出口退税应退税额比较期出口退税应退税额100%100 (三)数据来源:出口退税应退税额评估数据取自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四)评估方法:如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率超过预警值,则应与出口销售变动率结合考虑,同向预警应予以具体分析,反向预警应予以重点稽核。反向预警可能存在下列原因:第一,评估期前与期内集中进货导致进项税额较大;第二,评估期前与期内取得虚开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虚大;第三,评估期内出口未申报退税导致退税额偏小;第四,评估期内因出口退税率变化导致退税额偏小;第五,其他。对企业存在的多种原因应作具体深入的分析。第十四条 出口价格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评估期外贸企业出口商品进货、出口价格对比,对出口商品的进货成本率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对企业评估期进货金额、出口价格的真实性进行评估。(二)评估指标:进货成本率与汇率差异。进货成本率与汇率差异评估期累计已申报退税进货的进项计税金额评估期企业已申报退税出口销售额外汇牌价 (三)数据来源:评估期企业累计已申报退税进货的进项计税金额数据取自出口退税系统历史进货数据,评估期企业已申报退税出口销售额数据取自001海关出口信息挑中记录。(四)评估方法:进货成本率是以整个企业的进货成本率来看待,该指标考察企业的进货成本率与外汇牌价的差异情况。如进货成本率与汇率差异超过 预警指标值上限,属于特殊情况,说明该企业总体业务亏损,需具体分析逐个商品进货成本率与汇率差异对企业盈利情况的影响。若超过其下限的,分析原因时还应考虑企业是否有委托加工业务过多因素所造成。第十五条 货物流向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同一笔出口业务所涉及的供货企业所在地与报关出口口岸所在地两者之间的地理位置关系进行合理性分析,对货物国内流向特殊的出口业务进行真实性评估。(二)数据来源:本项评估通过对进货货源地与出口口岸所在地区域代码的比对来获取特殊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进货出口情况进行综合调查、分析。(三)评估方法:在开展本项评估前,税务机关应定期生成“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国内流向情况报告表”,该表保留进货历史库所有内容,并另外增加“进货地区代码”、“出口口岸代码”与“境外国目的地”等内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国内流向情况报告表”生成完毕后,评估人员通过组合查询获取货物流向特殊情况,如进货地区为“江苏省”的,出口口岸却不为“江苏省”、“上海市”或者“浙江省”的,则为出口货物国内流向特殊。存在货物流向特殊情况的,则可能存在虚假报关、虚假进货、买 单业务或者其他“四自三不见”业务等问题。第十六条 特殊发票风险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企业评估期退税申报进货发票中作废、失控发票的对比分析,评估分析企业与存在税收管理问题企业进行交易所存在的风险。(二)评估指标:作废、失控发票比率。作废、失控发票比率企业评估期作废、失控发票份数企业评估期已申报退税进货发票份数 100%(三)数据来源:评估期已申报退税进货发票数据取自进货历史库数据,评估期作废、失控发票数据取自出口退税系统外部信息作废、失控发票核实结果信息数据。(四)评估方法:作废、失控发票比率预警值暂定0.1%。同时要视实际情况而定,对金额较大的也应作为预警处理。对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作废、失控发票比率超过预警值情况的,应加强对企业日常退税的审核力度,进一步分析调查企业货源的真实性。第十七条 供货能力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被评估企业出口货物的来源地或者来源企业所进行的金额及权重分析,以筛选出有价值的、需要进一步评估或者 调查核实的内容。(二)数据来源:进货历史库数据。(三)评估方法:1、同期横向比较:对每一个供货企业的每一种货物的供货总金额及权重在同一时间段的情况进行分析,以选择出总金额或者权重较大的供货企业或者货物进行调查核实;2、年度纵向比较:对每一个供货企业的每一种货物的供货总金额及权重在不一致时间段的情况进行分析,以选择出总金额或者权重较大的供货企业或者货物进行调查核实;3、若发生出口企业与某地区某一供货企业突然之间发生的,且供货金额较大的业务情况,须针对该供货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进行发函调查,若供货方为流通性企业,则对其上一道生产企业进行追踪调查。经核实排除疑点后方予以退税。第十八条 优惠政策企业供货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供货企业销售给外贸出口企业的货物进行监控,从而加强对供货企业的税收监管,是退税部门与征收部门之间加强协作的渠道。(二)数据来源:由征税部门提供享受先征后返等对出口退税有影响的税收优惠政 策企业名单。(三)评估方法:在系统中筛选出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销售给外贸出口企业的货物信息,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对列入名单供货企业的出口货源,不得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第十九条 特定供货企业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特定的供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进行监控,从而加强对供货企业的税收监管,是退税部门与征收部门之间加强协作的渠道。(二)数据来源:由征税部门或者退税部门提供涉嫌偷、骗税企业名单。(三)评估方法:由系统筛选出特定时间段内、全部或者特定供货企业销售给全部或者特定外贸出口企业的货物信息,对列入名单供货企业的出口货源,应重点稽核其进销业务真实性,作为进一步评估或者调查核实的方向。第四章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 第二十条 进项税额、存货综合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出口企业进项税额构成的结构,分析其是否存在取得虚开发票或者虚假抵扣凭证虚抵进项税额的问题。(二)评估指标:分类进项税额变动率、评估期进项税额操纵数。分类进项税额变动率=(评估期各类抵扣凭证抵扣的进项税额评估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比较期各类抵扣凭证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评估期进项税额操纵数=评估期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额用负数表示)+评估期销售成本+评估期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额要紧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评估期运费支出数7%各类抵扣凭证指:1、专用发票;2、农产品收购凭证;3、废旧物资发票;4、运输发票;5、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数据来源:评估数据来自纳税申报表或者纳税评估。(四)评估方法:根据以上评估指标公式,计算不一致的抵扣凭证所抵扣税额的比重,假如“五种票”的抵扣比率明显上升,则有可能存在特殊。计算评估期进项税额操纵数,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评估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问题与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提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第二十一条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该指标的操纵,评估企业免抵退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是否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及时表达与调整,继而影响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与应退税额。(二)评估指标: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出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出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与纳税申报表差额评估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 100%(三)数据来源: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与纳税申报表差额来源于出口退(免)税汇总表第15 项“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中的(c)栏“与纳税申报表差额”数据(下列简称“15c”)。评估期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来源于出口退(免)税汇总表第 15 项“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中的(a)栏“当期”的数据(下列简称“15a”)。(四)评估方法: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出率预警值设置为1。若 15c15a1 正常;若 15c15a1,说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未及时根据出口退(免)税管理系统审核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汇总表中的 15c 栏)予以调整,从而影响期末留抵税额与应退税额。第二十二条 免抵退税额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与通用指标出口销售变动率相结合,分析企业参与出口退税产生的免抵退税额的合理性,免抵退税额是否有特殊。(二)评估指标:免抵退税额变动率。免抵退税额变动率评估期累计免抵退税额比较期免抵退税额100%100 (三)评估方法:超出预警值范围的,应予以关注,同时结合出口销售变动率指标,若两者同向同比例变动,预警应属正常;若出口销售额增长,反而使免抵退税额减少,或者出口销售额减少,反而使免抵退税额增长,即出口销售变动率与免抵退税额变动率反向或者比例差异较大应在预警提示下加以检查分析。其要紧原因大致由于:1、出口贸易方式的变更,比如企业由通常贸易或者进料加工贸易转为来料加工贸易方式;2、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由生产型转化为贸易型出口企业而适用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方式;3、由于各类原因出口转内销增加;4、审核过程出错,人工挑过有误;5、其他。第二十三条 免抵退税结构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应退税额比重与变动情况,分析企业应退税额与免抵税额分布的合理性,对应退税额比例较高或者应退税额变动率较大的企业,应重点分析原因。(二)评估指标:应退税额比例;应退税额变动率。评估期应退税额比例=评估期应退税额评估期免抵退税额100%评估期应退税额变动率=(评估期应退税额比例比较期应退税额比例)100 (三)评估方法:应退税额比例过高可能存在下列原因:1、评估期前与评估期内集 中进货导致进项税额较大;2、评估期前与评估期内取得虚开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虚大;3、评估期内出口未申报退税导致免抵退税额偏小;4、评估期内出口的计划分配率偏高导致免抵退税额偏小;5、隐瞒内销收入;6、其他。应退税额变动率应结合免抵退税额变动率、应退税额比例来综合分析,在评估期、比较期免抵退税额相对稳固的前提下,应退税额变动率演变成:评估期应退税额/比较期应退税额,这一指标的设定在充分考虑了免抵退税额在企业贸易方式不变、评估期与比较期均处于免抵退计税方式的情况下,出口销售额的增长,引起免抵退税额的增长,继而导致应退税额的增长,均属正常。若免抵退税额变动率与应退税额比例反向,应具体分析其原因:1、计税方法由免抵改为免抵退;2、进料加工贸易的出口额加大;3、进项税额增加,在内销相对稳固的情况下,导致期末留抵税额的增加;5、其他。第二十四条 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进料加工手册税务核销后的情况予以分析,发现其中的错误及时纠正。(二)评估指标:实际分配率变动指数。实际分配率变动指数=实际分配率计划分配率 (三)数据来源:评估数据来源于出口退(免)税系统中的审核数据。(四)评估方法:实际分配率变动指数偏低,可能存在下列原因:1、进口料件申报过小或者不全;2、出口货物价格上涨;3、企业当初有意高估计划分配率;4、出口额申报不实;5、其他。第二十五条 进口料件申报情况评估 (一)目的 本项指标旨在通过对进口料件申报情况的评估,验证进口料件申报的完整性与准确性,确保进口料件如实申报。(二)评估指标:实际申报进口料件额占应申报进口料件额比值。实际申报进口料件额占应申报进口料件额比值=实际申报进口料件额应申报进口料件额 以上实际申报进口料件额、应申报进口料件额均立足于同一本进料手册的前提下。(三)评估方法 实际申报进口料件额与应申报进口料件额不一致,可能存在下列原因:1、进口料件申报不全或者金额有误;2、申报补税边角余料过大;3、结转至其他手册的金额过大。4、进口料件转内销因素;5、其他。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与填写错误、政策与程序懂得偏差等通常性问题,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第二十七条 对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参照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第二十八条 对评估分析与税务约谈中发现务必到生产经营现场熟悉情况、查看账目凭证的,应由主管税务部门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第二十九条 发现纳税人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向退税部门反馈。第三十条 退税评估要有评估分析报告(见附表),建立工作底稿,并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建议。第三十一条 对国家特准退税的单位与个人的退税评估,比照外贸企业或者生产企业的退税评估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退税评估指标,将根据数据采集与系统支持情况,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