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复习资料.pdf

    • 资源ID:84204120       资源大小:1.77MB        全文页数:17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复习资料.pdf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复习资料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专项复习资料 一、使用 CFR 术语成交时,须注意装船通知的问题。知识点:在使用 CFR 术语时,货物装船后卖方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根据通常的国际贸易惯例规定:假如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卖方负担。也就是说,假如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缺失或者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二、使用 CIF 术语时,须注意象征性交货的问题。知识点: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即使用 CIF 术语时),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与分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者灭失,买方也务必履行付款义务。但假如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至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三、关于合同性质问题 知识点: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 CIF 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引起诉讼。法官审理后认为,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因此判定卖方没有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四、关于商品数量的问题 知识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能够拒收多交的部分,也能够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者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五、关于分批装运的问题 知识点: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但一笔成交的货物,在不一致时间与地点分别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即使分别签发了若干不一致内容的提单,也不能按分批装运论处,由于该笔成交的货物时同时到达目的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同意分批装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批装运,信用证对该批与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六、保险公司除外责任 知识点: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者过失所造成的缺失;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缺失;在保险责任开始承担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者数量短少所造成的缺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缺失或者费用;战争险条款与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七、关于在远期付款交单项下,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单据的问题 知识点: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代收行关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同意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八、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九、关于检验的规定 有关知识:在装运港检验:买卖双方若按此条件成交时,卖方对运输途中品质的变化与重量的短少,均可不负责任;而买方对货物品质与重量也无权向卖方提出异议。目的港检验:买卖双方按此条件成交时,卖方对运输途中的品质变化与重量短少,实际承担了责任,因此买方对到货品质与重量有权向卖方提出异议。装运地检验与目的地复验:按此做法,装运地的商检机构检验货物后出具检验证明,作为卖方议付货款的凭证之一,但不作为最后根据。货到目的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复验货物,并出具复验证明,复验中如发现交货品质、重量或者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时,买方可凭复验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十、关于仲裁的规定 有关知识:在使用仲裁协议时,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且不得向法院起诉。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假如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十一、发盘的撤销与撤回 有关知识:(1)在发盘生效之前发盘人可随时撤回或者修改其内容,但撤回通知或者更换其内容的通知务必在受盘人收到发盘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盘人。发盘一旦生效,只能撤销不能撤回。(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同意之前这一段时间,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受盘人发出同意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发盘都是可撤销的,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十二、关于同意的问题。有关知识:(1)同意的实质是对发盘表示同意。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发盘表示同意既能够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向发盘人发表声明的方式同意,也能够通过其他实际行动表示同意。沉默或者不行为本身,并不等于同意,假如受盘人收到发盘后,不采取任何行动对发盘作出反应,而只是保持缄默,则不能认为是对发盘的同意。但是假如沉默或者不行为是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足以使对方确信沉默或者不行为是同意的一种表示,即可构成同意。(2)一项有效的同意务必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同意发盘中的部分内容,或者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或者提出有条件的同意,均不能构成同意,而只能视作还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者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者更换,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假如受盘人在表示同意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与更换(如要求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者某些单据的份数等),除非发盘人在只是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期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同意,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十三、关于逾期同意的问题 有关知识:逾期同意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发盘人如何表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只要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同意能够有效,愿意承受逾期同意的约束,合同仍可于同意通知送达发盘人时成立。假如发盘人对逾期同意表示拒绝或者不立即向受盘人发出上述通知,则该项逾期的同意无效,合同不能成立。(2)假如载有逾期同意的信件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显示,依照当时寄发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来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项逾期同意应当有效,合同于同意通知送达发盘人时成立,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其发盘因逾期同意而失效。十四、关于索赔。有关知识:(1)短少卖方。货物包装良好,但经开箱检验,将实际货物与装箱单核对,却发现货物短少。(2)短卸承运人。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后,所卸货物的件数与提单或者运单所列明的数量不符。(3)短失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发票、装箱单与提单等单证均证明货物已经全部装到运输工具上,或者已交承运人,但货到后发现货物短少。(4)包装破旧导致货物散失卖方、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货物到达目的港或者目的地后,发现包装已经破裂,货物散失,而提单中没有注明。(5)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卖方或者保险公司。所交货物的全部或者部分,经商检部门检验后认为品质或者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十五、使用 FOB 术语时,注意代办租船订舱的问题。有关知识:在使用 FOB 术语成交时,假如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代办租船订舱,其风险与费用由买方承担,假如卖方租不到船,买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向卖方索赔。案例1:我某公司以 FOB 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一致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旺季马上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 FOB 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能够同意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一致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租不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 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与处理水果费用 5 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案例分析: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要紧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务必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缺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与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者赔偿缺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缺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简称公约)第 86 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假如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者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务必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与减轻缺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缺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缺失。案例3: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 FCA Shanghai Airport 签约。交货期 8月。出口企业 8 月 31 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9 月 2 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与航空运单送交孟买 XX 银行。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案例分析: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只要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8 月 31日前,包含 8 月 31 日)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需按约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卖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案例4: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 14%,杂质不超过 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 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 15000英镑的缺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偿?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由于卖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务必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要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 14%,杂质不超过 2.5%。由此可见,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没有注明“参考样品”的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双方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案例5: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 16.6 公斤,共 1500 箱,合 24.9 吨。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 公斤而是 20 公斤,共计 1500 箱,合 30 吨。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案例分析:对待出口商品的数量务必严格按合同或者信用证的数字执行。少了固然对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的海关也不轻易放行。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如进口商申报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海关不仅能够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货物,还可能进一步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另外,若遇上当地市场疲软或者价格趋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者要求降低价格,或者要求多交的货物不再补钱。案例6:某公司定购钢板 400M/T,计 6 英尺、8 英尺、10 英尺、12 英尺四种规格各 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 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 英尺,70M/T;8 英尺,80M/T;10 英尺,60M/T;12 英尺,210M/T,总量未超过 420M/T 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关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通常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与数量也受其约束。案例中尽管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 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 12 英尺钢板超装运 110%,这是违反合同的。因此买方关于开具的汇票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案例7:A 出口公司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 CIF 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 箱,每箱 24 罐*100 克”,即每箱装 24 罐,每罐 100 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 200 箱,每箱 24 罐*200 克。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收货物并要求撤销合同。请问:买方有权这么做吗?案例分析: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烦恼与缺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撤销合同。案例8:1996 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 500 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 4800 加元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不得分批与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 11 月 30 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 90 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 9 月 25 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 10 月 5 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 11 月 25 日,如今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该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 12 月 2 日。因此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 20%以弥补其缺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 15%结案,我公司共缺失 36 万加元。案例分析:本案例的合同已不是真正的 CIF 合同。CIF 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责任与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本案例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案例9:我某出口公司按 CFR 条件向日本出口红豆 250 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物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哪个口岸卸货时,货价下跌,日方有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坚持要在神户、大阪。双方争吵不下,日方就此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案例分析:我方做法不合适。合同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具体的卸货港,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日方撤销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销合同的理由。案例10: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 2000 公吨,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同意转运”。该证并注明:按UCP500办理。现已知:装期临近,已定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但如今,该批化工产在新港与青岛各有 1000 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假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哪种处理方法?为什么?案例分析:处理方法是在新港、青岛各装 1000 公吨。(1)根据UCP5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或者装运港不一致,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2)本案例中出口公司若在新港、青岛各装 1000 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一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一致装运港与不一致装运期限,则不视作分批装运。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理应付款。案例11: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 CIF 与 CFR 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缺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缺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案例分析:与日本商人的交易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英国商人的交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在这两笔交易中,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由于货物是在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遭受缺失的,如今货物的风险并未转移,仍由卖方承担。保险公司关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中,应对货损给予赔偿。由于 CIF 条件下由卖方进行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保险公司关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中,不必给予赔偿。由于 FOB、CFR 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效。案例12:1994 年 2 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 1000 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2 月 20 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 月25 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 2 月26 日沉没,3 月 20 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缺失为由拒绝赔偿,因此,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试问,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责赔偿?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平安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缺失一半不予负责,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缺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例中,进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所投保的货物在船因风暴沉没时全部灭失,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其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案例13:中国某外贸公司以 FOB 价格条件出口棉纱 2000 包,每包净重 200公斤,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该外贸公司装船后因疏忽未及时通知买方,直至 3 天后才给予装船通知。但在启航 18 小时后,船只遇到风浪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到装船通知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要求卖方赔偿缺失,卖方拒绝,双方发生争议。试问,该合同中货物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案例分析: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使用 FOB 价格条件成交时,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但假如卖方未及时履行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本案例中,卖方尽管完成了货物的装运,货物已越过船舷,但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买方,耽搁了买方投保。因此,本案应由卖方承担赔偿货物缺失的全部责任。案例14:上海某造纸厂以 CIF 条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纸张,因上海与非洲的湿度不一致,货到目的地后因水分蒸发而使纸张无法使用,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案例分析:买方不能向卖方索赔。由于尽管 CIF 说明由卖方承担保险费,但是风险划分依然以船舷为界,因此风险由买方承担。再者,卖方承担保险费通常只投保最低险别,除非买方要求加保受潮受热附加险。案例15:我国 A 公司于某国 B 公司于 2001 年 10 月 20 日签订购买 52500吨化肥的 CFR 合同。A 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 2002 年 1 月 1 日至1 月 10 日,由于 B 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遭遇飓风,结果装至 2002 年 1 月 20 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 B 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 1 月 21 日驶离装运港。A 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 年 1 月 30 日“顺风号”轮途径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化肥价格下跌,A 公司在出售余下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 A 公司造成很大缺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下列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缺失属于什么缺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缺失属于什么缺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 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缺失?为什么?案例分析:(1)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缺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按照 CFR 属于,风险由 A 公司即买方承担,而 A 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2)属于共同海损,应由 A 公司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与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识、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了化肥的湿毁。(3)能够,由于承运人延迟装运,又签发倒签提单,须对延迟交付负责。案例16: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因此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缺失与费用有:(1)1000 箱货被火烧毁;(2)600 箱货由于灌水受到缺失;(3)主机与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缺失中什么是单独海损,什么是共同海损?案例分析:(1)1000 箱货被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2)600 箱货中已燃的 40 箱为单独海损,其余 560 箱由于灌水造成的缺失属于共同海损;(3)主机与部分甲板被烧坏属于单独海损;(4)拖轮费用与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均属于共同海损。案例17: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 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 L/C 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偿,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如今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案例分析:不能拒绝退款。L/C 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因此,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案例18:卖方向买方销售某种商品 10000 吨,在合同中规定了 6 月至 10 月分 5 批装运,每月各装运 2000 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买方按约于 5月 15 日开来信用证。卖方在前三个月每月装运 2000 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但是 9 月份卖方因故未能按时装运,并延迟至 10 月初才装运。当卖方持有关单据向银行议付本批货款时却遭银行拒付,银行同时声称最后一批货物的装运也已经失效。分析银行拒收单据、拒付货款与宣布最后一批失效有无道理?案例分析:卖方确实违反了合同,银行的做法符合有关的国际惯例。有关信用证规定在分批装运时,假如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批与该批以后的货物均告失效。案例19:我出口公司 A 向新加坡 B 以 CIF 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B 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 C。货到新加坡后,B 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 B 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 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 A 公司提出退货要求。请问,A 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A 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新加坡 B 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 C 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同意,部分同意视同整体接收,B 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与索赔权。案例20: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案例分析:不一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说明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实际上排除了买方的复验权。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者货物的固有瑕疵造成的。案例21: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 CIF 鹿特丹条件出口食品 1000 箱,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 10 个批号,抽查 20 箱,发现其中 1 个批号即 100 箱内出现玷污现象;(2)收货人实收 998 项,短少 2 箱;(3)有 15 箱货物外表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 60 千克。根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当分别向谁索赔?案例分析:(1)玷污属于通常附加险,包含在一切险范围,应向保险公司索赔;(2)属于短量险,应向保险公司索赔;(3)由于外表良好,应为出口商原装数量不足,是交货之前发生的,应向出口商索赔。案例22:有份 CIF 合同,出售矿砂 5000 公吨,合同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 年 2 月份:“由一船或者数船装运。”买方于 2 月 15 日装运3100 公吨,余数又在 3 月 1 日装上另一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同意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案例分析:根据合同“由一船或者数船装运”的规定,能够认定该合同是同意分批装运的。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者索赔。至于第二批货物,虽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通常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案例23:我方某公司与英商签订一笔服装合同。合同按 CIF 伦敦即期 L/C 方式付款,合同与信用证中均规定不同意分批装运与转船。我方按时将货物装上直达轮,并凭直达提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议付货款。该轮船中途通过某港时,船公司为了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服装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伦敦。由于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该批服装比原定时间晚了 2 个月到达。为此,英商向我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问:我方是否应该赔偿?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我方不应赔偿。应让买方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交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交涉。由于按 CIF 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是以船舷为界,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此船方擅自转船造成的缺失也应由买方承担。另外,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并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案例24: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 10 日复到有效,9 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同意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 11 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同意通知,而我方在收到同意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假如载有逾期同意的信件或者其他书面文件说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同意具有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的用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受盘人该发盘已经失效。因此,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立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假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意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同意有效也可不予答复,默认。案例25:2004 年 2 月 1 日巴西大豆出口商向我国某外贸公司报出大豆价格,在发盘中除列出各项必要外,还表示“编制袋包装运输”。在发盘有效期内我方复电表示同意,并称“用最新编织袋包装运输”。巴西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并准备在双方约定的 7 月份装船。之后 3 月份大豆价格从每吨 420美元暴跌至 350 美元左右。我方对对方去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巴西出口商坚持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为此发生了争吵。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简述理由。案例分析:包装不属于对发盘点实质性变更,不是还盘,而是有效的同意,合同成立。因此我方以巴方对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是不正确的,我方务必按原条件进口该批货物。

    注意事项

    本文(《国际物流》案例分析复习资料.pdf)为本站会员(深夜****等你...)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