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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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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pdf

    WW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生效日期:2001年10月8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规范航运公司及相关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其适用的船舶及公司进行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机构、授权或认可的其他机构为审核发证机构,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范围开展相应的审核发证工作。第四条 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员证书。第五条 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第六条 审核发证机构分别对公司和船舶实施以下审核:(一)初次审核;(二)年度审核(公司);(三)中间审核(船舶);(四)换证审核;(五)跟踪审核(公司);(六)附加审核(公司);(七)临时审核。公司初次审核和换证审核可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核两个阶段。第二章 公司审核发证 第七条 申请审核的公司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审核发证机构 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一节 初次审核和发证 第八条 申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相关船种的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第九条 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安全管理手册;(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第十条 审核发证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初次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一)公司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安全管理手册是否已全面阐述公司如何实施安全管理体系;(五)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可能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预审。审核内容包括:(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对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各项要求的覆盖程度;(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符合性。公司应向审核组提供充分满足审核需要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材料。预审未通过的,公司应在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第十二条 预审通过的,审核组应与公司商定正式审核时间并实施正式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预审中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为重点;(二)公司岸上充分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三)安全管理体系适用的每个船种至少1艘船舶充分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四)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公司安全和防止污染目标的有效性。第十三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该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公司初次审核中已通过审核的船舶,不再安排初次审核,直接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第十四条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公司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第十五条 “符合证明”只对通过初次审核的船种有效,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第十六条 “符合证明”因故被收回或失效的,公司在6个月后可重新申请初次审核。第二节 年度审核和签注 第十七条 年度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周年日之前3个半月内提出。第十八条 年度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二)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上款第一项中对安全管理体系所做的组织机构、文件改版等重大修改应随时报所在地海事机构和审核发证机构备案。第十九条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年度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年度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上次审核后对安全管理体系采取的纠正或修改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符合性;(二)公司船、岸保持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三)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年度审核不要求对每个船种均安排代表船审核,但4次年度审核中对代表船的审核要全面覆盖公司“符合证明”适用的所有船种。如果公司有1个以上负责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岸上管理机构,年度审核不要求对每个岸上管理机构均安排审核,但4次年度审核要全面覆盖公司所有的岸上管理机构。第二十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第二十一条 年度审核和签注应在“符合证明”周年日前或后3个月内完成。第二十二条 获得“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的公司,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如需要,审核发证机构可为此按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实施跟踪审核。第三节 换证审核和发证 第二十三条 换证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之日提前3至6个月提出。第二十四条 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最新版的安全管理手册;(二)对原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说明(如有);(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四)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五)船舶管理协议(如管理其它公司所属的船舶)。第二十五条 换证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换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公司重新签发“符合证明”。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换证的,公司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初次审核。第二十七条 换证审核和发证应在现有“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第二十八条 重新取得“符合证明”的公司,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如需要,审核发证机构可为此按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实施跟踪审核。第四节 跟踪审核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审核或换证审核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运行存在下列问题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安排并通知公司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一)有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二)有大量一般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且审核发证机构认为已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第三十条 对实施跟踪审核的公司,审核发证机构仍予以“符合证明”年度签注或换发证书,但其有效性服从于跟踪审核的结论。第三十一条 被决定实施跟踪审核的公司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跟踪审核申请。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跟踪审核申请后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实施跟踪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实施纠正措施的客观证据;(二)采取纠正措施后,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第三十二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间审核结论的,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跟踪审核申请或者跟踪审核结果表明公司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的,审核发证机构将收回“符合证明”。第五节 附加审核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审核发证机构可以对持有“符合证明”的公司适时实施附加审核:(一)公司发生重大事故;(二)公司连续发生事故;(三)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连续被滞留;(四)直接利害关系人举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重大问题;(五)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重大事件。第三十四条 附加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决定并指派审核组实施。附加审核的范围应覆盖引发审核的原因及可能影响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符合性及其运行有效性的所有相关方面。如发现有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扩大审核范围,直至实施全面审核。第三十五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审核结论的,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处理,适用本章关于年度审核和换证审核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拒不接受附加审核的公司,审核发证机构将对其“符合证明”作为失效处理。第六节 临时审核和发证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三)公司已就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计划安排。第三十八条 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安全管理手册;(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三)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 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第三十九条 审核发证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临时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一)公司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安全管理手册是否已全面阐述公司如何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第四十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实施临时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有关要求的符合性;(二)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可能性。第四十一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公司签发有效期为6至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公司可在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申请临时审核。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未申请初次审核并取得“符合证明”的,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审核。第三章 船舶审核发证 第四十三条 申请船舶审核的公司应根据船舶的种类及航区情况,向有相应审核发证权的审核发证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同时抄送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未选择向签发公司“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提交船舶审核申请的,还应向其抄送申请材料。第一节 初次审核和发证 第四十四条 申请初次审核的船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有效的“符合证明”;(二)船舶已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第四十五条 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第四十六条 审核发证机构或期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一)船舶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二)船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第四十七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登轮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符合证明”是否适用于该船种;(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是否适合于该船;(三)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第四十八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第四十九条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船舶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第五十条 “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中间审核。第五十一条 “安全管理证书”失效的,公司在3个月内可重新申请船舶初次审核。第二节 中间审核和签注 第五十二条 审核发证机构应对船舶在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内实施一次中间审核。第五十三条 中间审核申请应在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提出。第五十四条 中间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第五十五条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中间审核申请后,应指派审核组登轮实施中间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修改与该船的适合性;(二)该船保持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第五十六条 通过审核组审核的,由审核组长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予以中间审核签注。第五十七条 中间审核和签注应在“安全管理证书”第2和第3个周年日之间完成。第五十八条 获得“安全管理证书”中间审核签注的船舶,对在中间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第三节 换证审核和发证 第五十九条 换证审核申请应在“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提前3至6个月提出。第六十条 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最新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三)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的说明。第六十一条 换证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换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该船重新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换证的,公司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船舶初次审核。第六十三条 换证审核和发证应在现有“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第六十四条 重新取得“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对在换证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第四节 临时审核和发证 第六十五条 申请临时审核的船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二)船舶已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第六十六条 船舶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二)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第六十七条 审核发证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船舶临时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申请材料审查。第六十八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登轮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是否适用于该船种;(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是否适合于该船。第六十九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船舶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公司可在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申请船长临时审核。第七十条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审核发证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6个月。第七十一条 船舶在“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内未申请初次审核并取得“安全管理证书”的,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审核。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二条 对公司、船舶所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解除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船舶、船员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法规的责任。第七十三条 在审核过程中,公司应当:(一)向审核员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审核员充分有效地实施审核;(二)根据审核员的要求提供证据性资料;(三)与审核员合作,以便保证审核工作顺利完成。第七十四条 如果负责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与该实体必须签订符合以下规定的船舶管理协议,并将双方的详细情况报告主管机关:(一)当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二)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三)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第七十五条 审核发证机构和审核员应当严格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要求,公正、高效地实施审核,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主管机关可派员对审核过程、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和监督检查。第七十六条 对于在审核中所接触的有关文件,审核员应当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特许的信息资料。第七十七条 对审核员的不正当行为,公司或船舶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对于有此种行为的审核员,公司可以要求指派审核组的审核发证机构予以调换。第七十八条 审核员违反本规则或其它有关规定,主管机关或责成审核发证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安全管理手册”系指用于阐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二)“船舶管理协议”系指船舶所有人与船舶管理公司所签订的由船舶管理公司负责对船舶所有人所属船舶进行管理并承担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责任的协议。(三)“一般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所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中性质轻微的。(四)“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所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中性质严重的。第八十条 审核发证机构向公司、船舶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同时,应签发证书副本。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的数量,应根据公司提供的所管理船舶的数量确定;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副本的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八十一条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丢失的,在向原审核发证机构提供有关证据后,可申请补发。第八十二条 公司名称、地址变更,船舶名称变更,在向原审核发证机构提供有关证据后,可申请“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相应名称、地址的变更。第八十三条 主管机关依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接受外国主管当局的请求对外国籍船舶及其公司审核发证的,由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审核发证机构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第八十四条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审核发证工作中使用的相关表格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发。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生效日期:2001年10月8日)1 目的 为了实施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过程控制,统一审核发证具体工作行为,保证审核发证工作质量,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制定本程序。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审核发证工作。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认可的机构,按照授权范围和要求实施审核并签发相应的证书。其审核发证程序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3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面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向国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授权中国船级社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审核,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委托负责具体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际航运公司审核的审核组,审定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向国际航运公司发放“符合证明”和“临时符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片区海事机构”),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具体管理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内航运公司有国内航行船舶审核的审核组,向国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向国内航行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片区海事机构指定的公司所在地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机构”)负责受理航运公司及船舶的审核发证申请,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组具体实施审核,向指派机构负责,并提交审核报告。4 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 受理申请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审核的申请后,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格式A),形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格式B),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应报送审核中心的,需经由片区海事机构转送,下同。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公司审核档案。准备审核 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将该公司列入下一个月度的审核计划,并于计划审核时间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格式C),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格式D),向当地海事机构发接待审核组通知(格式E)或协助审核通知(格式F),必要时向有关海事机构发协助审核通知,同时向审核组成员所在单位发审核员商调函(格式G)。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实施审核前,当地海事机构应向审核组提供有关对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材料或情况。实施预审 预审采取审核组集中看文件的方式,在两天内完成。因体系文件量大而不能在两天内完成的,可增加一天。预审按以下过程进行:审核组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主要内容是介绍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和预审工作内容,讨论确定预审阶段审核计划(格式H),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通报预审计划并明确需要被审核方配合的事宜。实施预审。预审过程中,审核员应填写文件审核记录(格式J)。如审核组发现送审的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审核组长可在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研究后,中止审核。预审结束后,审核组编写预审阶段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格式U),并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预审未通过的,审核组应向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问题清单”。预审通过的,审核组应与公司初步商定正式审核时间。如情况允许,预审与正式审核可连续进行。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审核组不需提供单独的预审阶段审核报告。实施正式审核 正式审核原则上由对该公司进行预审的审核组按照审核安排方案实施。正式审核的方式包括查看文件,检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各种记录及其它客观证据,访谈公司相关人员,观察并审核具体部门和具体管理活动等,在三天内完成。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所有审核工作应在五天内完成。正式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主要内容是回顾预审工作情况,讨论确定正式审核阶段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实施文件审核,并填写文件审核记录。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核公司领导、指定人员、体系内各部门负责人、公司陪审(联络)人员及公司领导指定的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其内容包括:1、审核组与公司分别介绍各自与会人员;2、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及备审情况;3、审核组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4、审核组宣布审核纪律;5、其它有关事宜。实施现场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K)。实施代表船审核。船公司提出的公司审核申请代替代表船审核申请。代表船审核作为公司审核的一部分,由审核组长安排组织审船小组实施。审船小组规模原则上为2人(如实际需要可增加1人)。审船小组的组长由审核组长指定的审核员担任。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安排应根据该船动态提前与公司商定。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方式、过程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 核的有关规定进行。代表船审核如发现“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审船小组应尽快报告公司审核组,由公司审核组长负责确认。审船小组应在代表船审核结束后尽快将船舶审核报告(代表船)(格式V)报公司审核组。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动与其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编写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格式N)。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公司领导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应将审核报告及审核组所形成的其它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关审核发证机构。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发证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格式M)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向代表船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5 公司年度审核和签注 受理申请 公司年度审核申请由原受理初次审核的机构受理。审核申请的受理参照本程序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准备审核 公司年度审核由签发该公司“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审核的准备参照本程序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实施审核 年度审核的方式和过程参照本程序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关于年度审核中代表船的审核,由公司提供船舶名单供选择。审核组在就近的原则下选定代表船。受船期条件的限制,审核发证机构可考虑对代表船的审核与对公司岸基的审核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分别进行。“符合证明”新增船种的,应当申请临时审核或初次审核。新增船种的临时审核或初次审核可与年度审核合并进行。签注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并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年度签注。经审定不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经审定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6 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 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行。7 公司跟踪审核 公司跟踪审核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与实施按照本程序节、节和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8 公司附加审核 公司附加审核的组织、准备与实施由审核发证机构根据审核需要并参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年度审核的相关规定制定程序,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9 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 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相关规定进行。10 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 受理申请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关于船舶的审核申请后,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形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船舶审核档案,并在该船所属公司的审核档案中登记有关内容。准备审核 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与船舶所属公司根据船期情况商定审核时间和地点,并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通知当地海事机构,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同时发出审核员商调函。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实施审核前,审核组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于解对该船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实施审核 船舶审核方式包括检查船上各种相关记录、访谈相关船员、观察有关操作活动等,在一天内完成。船舶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讨论确定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审核组熟悉有关体系文件。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船舶主要船员、陪审(联络)人员及船长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其内容参照公司审核的首次会议内容。进行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船上安全管理活动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编写船舶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其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船长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及其它审核所形成的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当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船舶所属公司。发证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11 船舶中间审核和签注 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及实施按照本程序节、节和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签注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长按照审核结果对“安全管理证书”予以签注或不予签注。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12 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 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行。13 船舶临时审核和发证 船舶临时审核申请的受理和准备按照本程序节和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实施审核 船舶临时审核主要是以对照查看有关文件的方式实施。船舶临时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被审核方向审核组介绍船舶备案情况。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并宣布审核纪律。审核组对照查看船舶相关文书资料和公司“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下同)副本、配备在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等。召开审核组会议,根据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公司“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对该船是否适用工适合。编写船舶审核报告。审核组长向船舶通报审核意见。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及其它审核所形成的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当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船舶所属公司。发证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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