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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2015教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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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2015教材.pdf

    2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2015-2016 陕西省土地流转补贴政策是最新陕西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由于该土地流转补贴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新政策2015。2015 陕西土地流转政策一:在中央深改组召开了第五次会议中,审议了农村土地流转、农民股份合作等改革方案,被外界解读为基层改革箭在弦上。此次会议还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在坚持农村土地所有制前提下,促使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格局,为未来农地改革的制度创新奠定了基础。农村土地流转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一直成为社会各方争论的焦点。近年来,与工业化、城镇化特别是与农村大量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相适应,农村土地流转明显加快。数据显示,截至 2015 年 6 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 3.8 亿亩,占到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 28.8%。去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即在在坚持和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此后,政府部门不断推进土地流转相关制度的落地。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词最早在 2002 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曾使用,但近十多年来,农地流转依然存在种种观念上的羁绊和制度上的困境,并未顺畅运行。不久前,中央深改组召开的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农村土地流转、农民股份合作等改革方案,第一次提出了在坚持农村土地所有制前提下,促使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格局,同时也为未来农村土地改革的制度创新奠定了基础。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解读上述文件时表示,“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探索,也是未来一段时期指导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农户承包经营,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户拥有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取得良好效果。他称,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实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有序地流转土地经营权,既放活了土地的经营权,又保障了承包农户的权利。2 而纵观 1949 年以来中国土地制度变革,大体包括了三个历史转折,即 1949 年土地改革、1958 年人民公社化运动、1978 年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每次土地改革都在所有制、土地分配、经营方式、改革目标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但总的来说,是一个不断地为土地减负的过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农户土地权利和利益的大调整。涉及权利关系广泛复杂,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不少这样那样的问题。人民日报在今年 2 月刊文重点指出了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五大乱象:土地流转主体混乱;土地流转行为混乱;土地流转结果混乱;土地流转市场混乱,运作机制不健全;政府服务监管混乱等。但是,农村土地流转是当下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运应而生,给农村带来了不少新变化。农民通过土地流转,不仅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还可以获得稳定的收入。首先,农村土地流转后,一些有“头脑”的农民摆脱了土地束缚,专门从事二、三等产业,既增加了收入,又繁荣了城乡经济。其次,流转土地的农民不再承担收入风险,可以稳定获取土地租金收入,并能从中获取劳务收入。随着二、三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大幅度增加,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土地经营分散、闲置、流动性差,甚至出现抛荒现象,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发展,成为制约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主要障碍。而土地流转很好地解决了这个大问题。另外,政策释放出的信号,让投资者们看到了农业“红利”。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 年中国农业投资额为 6792.38 亿元;2012 年中国农业投资额为 9004.26 亿元;2013 年中国农业投资额突破 10 万亿元。褚橙是 85 岁的前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历时十年种出的橙子,褚橙的热销不仅意味着褚时健人生的转机,也让众多投资者对新农业的前景充满了期待。联想集团创始人、联想控股董事长柳传志先生在接受媒体访问时也提到,现在民营企业做农业的条件成熟了。事实上,很多大公司早已在农业领域投入重金。2010 年 7 月,联想农业投资事业部就已正式成立。2012 年 10 月,联想收购了青岛沃林蓝莓果业有限公司。随后,他们用一年的时间,投资 2.5 亿元,在山东、辽宁、四川、湖北等地建成总面积逾 1.5 万亩的规模化蓝莓基地。到了 2013 年 2 月,联想在成都又收购了四川中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改造成中国最大的猕猴桃种植企业。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与包括农业在内的传统产业的融合一直在进行,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打造食品安全和现代农业品牌,进而通过品牌运作对种植、养殖、加工、物流、营销等产业链各环节进行垂直整合,万达集团老总王健林搞起了“万达菜”就是其中一例。农业规模化精细化企业化经营逐渐成了稳赚不赔的买卖。2 如何在规模集中与风险可控、释放活力与强化监管之间有机协调,是决定以农村土地流转为基础的农村土地改革成败关键。根据经济参考报此前报道,一些地区在土地流转中存在租期不确定、“非粮化”蔓延等问题,亟待解决。由于大部分流转的土地都是农民 1988 年第二轮联产承包签订的承包协议,30 年承包期限不剩几年,村民承包到期后政策的不确定性,给企业投入与生产带来很多风险。除土地承包 30 年期限瓶颈外,农民不愿长期流转也是制约土地发挥规模效应的重要因素。很多农户预期土地租金还会大幅上涨,因此情愿土地撂荒不愿流转,或者流转合同只签两年到五年。另外,土地流转“非粮化”,已成为各地土地改革中普遍面临的挑战。由于种粮经济回报低,致使土地承包者偏爱土地流转“非粮化”。土地大面积种植经济作物埋下重重忧患。业内人士分析,规模种植亩产原本比个人精耕细作亩产低,因此大面积土地流转不种粮食,肯定会影响粮食产量;有企业或承包户流转土地用来种西瓜、种苗木、种葡萄,使用地膜、遗留树根等对田地土质和肥力都有较大损害;最后,有的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后,简单投入平整种树或经果,目的在于申请项目补贴资金、作为贷款地抵押物或等征地补偿。2015 陕西土地流转政策二:陕西省土地流转呈现四特点 形式多样 对象多元 价格差距大 合同年限以长期居多 为了解陕西省土地流转和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现状,国家统计陕西调查总队近期通过走访省农业厅,以及对全省 10 个市县的 100 户土地流出农户,及 61 户有土地流入的企业或农户进行现场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陕西省土地流转呈现形式多样、对象多元、价格差距大、合同年限以长期居多等四个特点。据调查,陕西省土地流转形式多样,除转让、互换、入股等形式外,陕西省主要以转包和出租为主。在调查的 161 户中,转包主要是本村农户租用,占比 54%;其次是出租,占比 34.2%,主要是出租给村外人员或企业租用。同时,土地流转对象呈现多元化。在对100 户土地流出的农户调查中,流转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占比 25%,种植养殖大户和普通农户均占 24.1%,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占 14.3%,其他经营主体占 8%,家庭农场占 4.5%。而从61 户土地流入户来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0 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2 户,家庭农场 9户,种植养殖大户 10 户,普通农户 13 户,其他经营主体 7 户。流入户种植蔬菜、瓜果、苗木、药材等经济作物为主,占 50%。种植粮食作物和养殖业各占 16.7%,开发农业产业 2 园及休闲观光占 13.1%,作为果库、仓库占 3.5%。其中有 16 户采取两种或以上种植兼营模式。调查还发现,陕西省土地流转的价格差距大,且定价机制单一。如在渭北水浇地种植粮食作物,每亩每年 200-300 元;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每亩每年 800 元左右,但需要签订 10 年以上的合同。子洲县天河种植养殖农业合作社山地每亩每年 20 元、坝地每亩 50元。志丹县山地一般每亩每年 35-70 元,平整的川地农业用地每亩每年 200-500 元,非农企业用地相对较高。土地流转租金的定价,52.8%采取双方协商办法,47.2%由村组介入共同协商来定价,没有通过专业机构评估定价,定价方式缺乏科学依据。此外,陕西省土地流转流入户合同年限以长期居多,10 年以上占 60.7%,有利于长期投资规划管理。而且在 161 户中,有 86.3%认为土地流转过程规范,没有纠纷的占 91.3%。土地流转使陕西省农民收入结构更加多元 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 7 月 14 日发布陕西土地流转对劳动力转移及农民收入影响调查报告显示,土地流转不仅有效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更让陕西省农民收入结构多元化,同时对周边农业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在流出的 100 户中,有 54%的家庭认为流出耕地收入高于自己经营收入;63%的家庭认为流出后家庭收入增加;71%农户愿意继续把土地流转出去。在流入的 61 户中,有 78.7%家庭认为增加了家庭收入,近七成家庭愿意再继续转入耕地,扩大种植规模。调查显示,土地流转后流出户获得了固定的租金收入,特别是没有灌溉条件的旱塬农户和缺乏劳动力的家庭,消除了种地后顾之忧。据统计,仅 2015 年,陕西省人均转让承包土地经营租金净收入 35.7 元,同比增长 58.5%,占财产净收入的 29.7%,对财产净收入的贡献率达 44.1%,成为财产净收入的主要来源。与此同时,土地流转使土地向种田能手、规模经营者集中,让一些有一技之长、有创业欲望的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外出打工。据统计,2015 年陕西省外出打工人员人均寄带回收入 885 元,占转移净收入的 48%。在本次调查的 100 户土地流出户中,有 45.5%的劳动力长期外出打工,2015 年人均收入达到 2.7 万元,是全省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外出从业人员寄带回收入的 30 倍。另外,流出土地的农户被“返聘”到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企业务工,还增加了农民工资性收入。据调查,在流出户中,有 12%的家庭在土地流转对象企业务工。如眉县常兴镇尧柳村农户陈某,将 1.4 亩耕地流转给常兴现代农业示范园用于种植葡萄,在获得每亩 1000 元的租金后,又被“返聘”到种植园务工,月劳务收入 2000 元左右。调查还显示,土地流转高效益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带动着周边农户土地产出的提升,进而促进土地流转。如临渭区下邽镇裕美现代农业示范园,全面采用现代技术 2 进行管理,园区均搭建温室大棚,灌溉采用滴灌方式,葡萄品种优良,种植效益良好,其流转了下邽镇牒吴村耕地 200 亩,以每年每亩耕地 900 斤小麦的市场价为标准,还解决就业岗位 100 多个。周边群众看到种植葡萄的效益,逐渐出现了 10-20 亩左右的小型葡萄种植大户,提高了农民收入。口头协定无依据 流转服务不到位 改变土地用途 缺乏融资平台 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需关注 陕西省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不仅影响流出户流转积极性,抑制土地流转进程,而且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收入增加,需引起关注。据调查,在调查的 161 户中,有 32.9%采取口头协定办法流转土地,如果发生纠纷根本没有依据;还有 60.9%签订合同存在内容不完整,权责关系不明,超过承包剩余期限等问题,导致流转矛盾纠纷增多,给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埋下隐患。其次,土地流转服务不到位。调查发现,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不健全,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滞后,加上一些干部对农村土地流转认识模糊,认为流转完全是市场行为,流转多少与自己无关,对土地流转缺少积极主动地服务和规范引导,导致供大于求、供不应求现象并存,土地流转处于自流状态。另外,行政干预依然存在。一些地方的领导为了树样板,搞政绩,由政府提出产业发展规划,引入工商企业进行实施,违背农民意愿,以行政推动代替科学引导,强行推动流转,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调查还发现,土地流转过程中不仅存在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而且“非粮化”现象严重。据调查,为了提高收入,流入户中只有 16.7%的户种植粮食,而且流转的土地基本是农户间代耕、务工农民转包、偏远地区低价转入的土地。种植苗木、蔬菜、瓜果、药材等经济作物的占 50%,其他为养殖业、休闲观光等产业。现在多数人认为,只要有钱,不怕买不到粮食,严重影响了国家粮食安全。调查中还有些单位反映,在城乡结合部繁华区域和铁路、高速路沿线,以土地流转之名在所转包的地里兴建各种永久性建筑,一些企业在流转土地上建设与农业产业化无关的厂房等现象。这些是一些工商企业受利益驱动,绕过国家土地管理法规,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违背了土地流转真正目的。此外,对于土地流入主体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及专业合作社等,要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机械化水平,就需要资金配套支持。但在调查中一些调查户反映,现在融资难,贷款缺乏抵押物,仅靠信用贷款额度小,速度慢,抑制土地流转速度。如泾阳县海普粮食专业合作社反映现在采取靠自身利润,每两年进行一次扩大土地规模的流转,如果有足够的贷款,这种进度就会加快许多。2 陕西省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稳步推进 记者 7 月 14 日从陕西调查总队获悉,截止 6 月 10 日,全省 104 个涉农县(市、区)、1304 个乡镇、128210 个村民小组开展了确权登记工作,分别占总数的 100%、96%、92%。完成调查农户 536 万户,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 74%;完成实测面积 586 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 10%;向 17.5 万户颁发了经营权证书。在调查的土地流出 100 户中,有40%的调查村已全部登记完成,32%的村正在进行,还有 28%的村还未开始。对登记完成和正在进行中的农户调查,有八成的人表示满意。不过,调查发现,土地确权工作中仍存在政策执行不准确、人地矛盾问题突出、确权确股不确地政策执行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影响土地流转的进程。据调查,个别地方贯彻执行确权登记政策大打折扣,随意简化工作程序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为了赶进度,将“二轮”延包数字照抄照搬向农民公示;二是以流转土地“四至”不清为由,对农户承包地简单进行确权确股不确地;三是以稳定为由,强调维护现状,对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的人地矛盾问题不予解决。另外,在陕西省大多数地方,“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村基本没有调整过土地,人地矛盾问题非常突出,特别是人多地少的农户,担心这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后,国家将会永久维持现状,要求调整土地的呼声高涨,但政策又不允许,给土地确定登记工作带来很大阻力。再加上确权确股不确地政策执行标准不明确。2015 年中央 1 号文件和中办发 201461 文件提出了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政策,但没有具体执行标准,基层操作难度大。特别是一些地方以此为由,对连片规模流转的土地只是简单地进行确股确权不确地,严重影响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质量。此外,经费压力较大。陕西省方案规定,中省按每亩 10 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而据调查测算,确权登记平原地区每亩需要 20 元左右,山区可能更高,在中省市三级财政补助经费基础上,其余资金由县级财政担付,县级财政压力较大。我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正式公布实施,随后有过 3 次修订,内容有所完善,但事关土地征收等实质问题至今也未解决。新的政策出台,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民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资料,持续关注网站更新,更多新的有用的信息为您呈现。土地林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要实现土地林地健康、顺畅流转,就必须让农民清楚土地林地流转政策。2 许多农民只是在看电视时听说过“土地(林地)流转”这个词,对土地林地流转政策和以往的政策有何区别,土地林地究竟怎样流转,应通过什么程序流转,履行哪些手续、又有哪些可供选择的方式,不同的选择方式对自身的权益有何影响等等,一般村民都不清楚、不了解。由于不清楚流转政策,许多农民宁肯把土地林地荒着也不肯流转。下面我们来和大家分享一下法律法规以及石泉地方政策对土地林地流转侵权行为有哪些规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一)违背承包方意愿的;(二)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的;(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2 (三)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流转自主权的;(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规定:三、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方式、期限与行为规范 (一)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转。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执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土地不得流转。(二)农村土地流转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的方式流转,农户之间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承包期内一定时限的土地收益作价进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将土地量化为股份作为出资向企业入股。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经营权及其地上设施作为抵押物贷款的,可以在金融机构指导下进行。进行其他流转方式的探索创新,应遵循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不能以转让方式流转,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收益权入股等方式流转。(三)流转期限与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由双方根据经营项目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发展林果业、设施农业等投资期长的项目可以适当长一些,其他应以短期合同为主。流转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分段确定流转报酬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值方式。国家和集体有关涉农补贴、土地补贴和征收、征用土地补偿由转出方享有,受转方可享受征收、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受转土地经营者的权益通过执行法律政策和履行土地流转合同来保障,各级政府不再向受转土地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 (四)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应由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受转土地再次流转的,应由原承包农户在流转合同上签字同意并依法备案。未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和备案,受转方再流转土地无效。受转土地经营农户享有同原承包农户一样使用集体公共设施的权利。企业受转土地的,应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参与当地社区建设。应该由转出农户与受转方直接协商土地流转事宜,村基层组织作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应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委托书,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事项须经原承包农户同意,未经委托和同意,不得强行代替农户转出土地。农业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和流转程序监管,防止损害集体利益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坚决制止假借流转之名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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