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交易》全书精讲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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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交易》全书精讲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ppt
http:/第二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四)融券交易期间权益的处理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公司和融券客户根据双方约定处理。http:/第二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九、信息披露与报告证券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证券公司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http:/第二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http:/第二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2.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7.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http:/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一)客户信用风险客户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客户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的可能性。(二)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交易异常,造成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危及市场安全,或造成证券公司客户担保品贬值、维持担保比例不足,且证券公司无法实施强制平仓收回融出资金(证券)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http:/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三)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规模失控,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而造成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可能性。http:/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四)业务管理风险业务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中因制度不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业务经营损失的可能性。(五)信息技术风险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是指因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中断、监控失效而导致承担客户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或无法收回到期债权的可能性。http:/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控制(一)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1.建立客户选择和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2.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3.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4.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http:/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二)市场风险的控制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http:/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3.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7)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http:/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交易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对市场风险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一般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控制:http:/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1)调整担保品范围及品种。(主要是提高保证金中现金的比重等)(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主要是调低折算率)(3)调整保证金比例。(提高保证金比例)(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提高维持担保比例)http:/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三)业务规模和集中度风险的控制1.证券公司要根据自有资金和证券状况,在净资本总额和比例符合监管要求、保持正常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承受的前提下确定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一旦确定则不得随意扩大,并需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http:/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2.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授信和融出资金、证券均应由公司总部统一控制和办理,严禁分支机构擅自对外办理相关业务。3.业务集中度严格控制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范围内:(1)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2)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http:/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四)业务管理风险的控制1.制定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等,并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管理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培训。2.对重要的业务环节,如征信调查、合同签署、开立账户、担保品审核、授信审批等实行双人双岗复核、审批,并强制留痕。3.公司总部对业务经营情况、主要风险指标和每个客户的账户动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置。4.公司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部门对营业部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操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稽核。http:/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五)信息技术风险的控制1.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包括日常业务运行系统、容错备份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并制定完善的备份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2.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技术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系统日常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和营业部对备份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熟悉相关内容和应急操作。http:/第四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一、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一)交易所的监管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或者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融资融券活动出现异常,可能危及市场稳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http:/第四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二)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三)客户信用资金存管银行的监管资金存管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要求证券公司予以说明,并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http:/第四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四)客户查询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存管银行要按照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五)信息公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交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六)监管机构的监管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http:/第四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http:/第四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证券公司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http:/第四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1)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2)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3)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4)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5)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6)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http:/第四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2.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http:/第四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2)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3)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http:/ 最后祝大家考试顺利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