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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法规政策.ppt

    • 资源ID:84390735       资源大小:61.50KB        全文页数: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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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法规政策.ppt

    林业法规政策宁波市林业局王志清二一年十二月主要内容一、林业法规政策简介二、规范性文件概述三、林业法律法规规章解读四、林业工程管理规范性文件解读一、林业法规政策简介(一)林业法律法规简介法律: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二)林业规章规范性文件简介部门规章: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规范性文件:(一)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二)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三)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四)宁波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规范性文件概述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由于我国立法层级及形式多种多样,名称繁多(有法、条例、办法、规定等),目前对“规范性文件”无权威解释和界定,通俗理解:规范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准立法行为。1、广义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宪法:母法、根本大法基本法:民法、刑法、物权法一般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2、狭义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3、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4、“规范性文件”的定立机关立法法规定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时政府省部一级也会制定规范性文件,人大是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有权审查)。区别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时不要看名称,而是看制定机关,如XX省卫生防疫条例系由省人大制定属地方性法规,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XX的暂行办法是由省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XX部关于XXX办法属部委规章,XX市城市卫生暂行规定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5、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和制定程序不同,决定其效力等级也不相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变通规定具有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变通规定,在经济特区内有优先适用的效力。6、几项适用法律规范的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是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规则。同位阶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7、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裁决原则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8、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9、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三、林业法律法规规章解读三、林业法律法规规章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共七章三十九条,分总则、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共七章四十八条,分共七章四十八条,分总则、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七章。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施行)共五章二十七条,分总则、森林采伐、森林更新、罚则、附则五章。4、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六十四条分总则、森林经营管理、植树造林、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5、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共八章三十九条,分总则、建设、保护、管理、补偿基金、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四、林业工程管理规范性文件解读四、林业工程管理规范性文件解读(一)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一)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一、实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制。二、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制度。三、实行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四、实行林木种苗订单制度。五、实行林木种苗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六、实行林木种苗质量案件上报跟踪制度。(二)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二)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4月17日)共十一章五十八条,分总则、计划管理、设计管理、种子管理、施工管理、抚育管护、工程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管理信息档案管理、奖惩管理、附则等十一章。(三)造林质量事故(三)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林造发2001416号2001年9月25日)共二十二条。(四)宁波市林业生态工程(四)宁波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于2008年11月由宁波市发改委和市林业局联合发布(甬发改农经2008465号)。共六章三十条。分总则、申报程序、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谢谢!祝愿大家通过培训取得好在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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