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蓝色封面书.ppt

    • 资源ID:84404322       资源大小:1.10MB        全文页数:41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6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6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蓝色封面书.ppt

    经 济 法法政分院法政分院 梁美英梁美英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第三节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的开始破产的开始第四节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费用第五节第五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第六节第六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第七节第七节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破产初印象:破产初印象:企业破产的谜团企业破产的谜团http:/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一、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概念:当当债务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一定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一定法律程序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1、企业破产界限:债务人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破产界限:债务人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2、一般存在多个债权人:破产制度有利于各债权人公平受偿、一般存在多个债权人:破产制度有利于各债权人公平受偿3、是一种有法院介入的特殊的诉讼程序、是一种有法院介入的特殊的诉讼程序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二)破产法(二)破产法1、概念:调整破产程序中,法院和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织以及其他破产、概念:调整破产程序中,法院和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织以及其他破产当事人或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事人或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2)适用范围:所有的企业法人)适用范围:所有的企业法人u 合伙企业破产可参照适用破产法的程序性规定合伙企业破产可参照适用破产法的程序性规定二、破产制度的功能二、破产制度的功能1、直接功能、直接功能(1)保护债权:终止债务拖延、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取得公正的清偿效果)保护债权:终止债务拖延、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取得公正的清偿效果(2)维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维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2、间接调整作用:、间接调整作用:(1)淘汰作用: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淘汰作用:市场竞争,优胜劣汰(2)约束作用:对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约束)约束作用:对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约束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的开始破产的开始一、破产开始的要件一、破产开始的要件(一)破产能力(一)破产能力1、我国破产法采纳企业法人破产主义、我国破产法采纳企业法人破产主义2、企业破产法在肯定企业法人破产的同时,规定合伙、个人独资经、企业破产法在肯定企业法人破产的同时,规定合伙、个人独资经营等非企业法人的企业组织,亦可参照该法进行破产清算营等非企业法人的企业组织,亦可参照该法进行破产清算3、但依照现行破产法,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商事主、但依照现行破产法,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商事主体的自然人仍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体的自然人仍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二)破产原因(二)破产原因1、清偿不能: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清偿期而受请求、清偿不能: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清偿期而受请求的债务持续地无法全部进行清偿的一种客观状态。的债务持续地无法全部进行清偿的一种客观状态。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节 破产的开始二、破产申请二、破产申请(一)申请主体:债权人、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一)申请主体:债权人、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二)提出:(二)提出:1 1、破产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2 2、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三、破产受理三、破产受理(一)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一)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1 1、属地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地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2、级别管辖:与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企业登记管理相适应、级别管辖:与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企业登记管理相适应(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二)破产案件的受理1 1、受理程序、受理程序(1 1)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 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 2)其他主体提出申请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其他主体提出申请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第二节 破产的开始破产申请、受理程序破产申请、受理程序决决定定受理受理提出提出申申请法院法院审查通知公告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决决定定不受理不受理不服可不服可上诉上诉债权人申请的,通知债债权人申请的,通知债务人提交相关材料务人提交相关材料第二节 破产的开始2 2、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法律效力、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法律效力(1 1)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的义务妥善保管、如实回答、列席会议、不得离开、不得新任妥善保管、如实回答、列席会议、不得离开、不得新任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2 2)对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对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3 3)对债务人其他案件的影响:)对债务人其他案件的影响:n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债权人凭生效法律债权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法院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n已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已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n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未开始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未开始的)n破产申请自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后不得撤回(受理前可以)破产申请自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后不得撤回(受理前可以)第二节 破产的开始(4 4)管理人的产生及事务处理)管理人的产生及事务处理A A、产生: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产生: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B B、事务处理: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事务处理: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u管理人管理人2 2个月内未通知的,或自接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个月内未通知的,或自接到对方当事人催告3030日内未答复的,视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为解除合同;u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相应担保,管理人不提供的,视为解除合同。提供相应担保,管理人不提供的,视为解除合同。破产界限的实质是(破产界限的实质是()A A、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管理不善 B B、造成严重亏损造成严重亏损 C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 D、资不抵债资不抵债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第三节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一、破产管理人与管理人制度一、破产管理人与管理人制度(一)破产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一)破产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物的专业人员。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物的专业人员。(二)破产管理人制度(二)破产管理人制度1 1、概念:、概念:P161P1612 2、目的: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目的: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二、破产管理人的产生与职责二、破产管理人的产生与职责(一)产生:由人民法院指定(一)产生:由人民法院指定1、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的,可申请法院予以更换。、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的,可申请法院予以更换。2、管理人的组成:、管理人的组成:(1)组织: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组织: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2)个人:法院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个人:法院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A、不得担任的情形:、不得担任的情形: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B、应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应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第三节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二)职责(二)职责1 1、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2 2、在法院监督下,将破产人的财产依法公平地清偿给债权人,了解、在法院监督下,将破产人的财产依法公平地清偿给债权人,了解破产债务人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破产债务人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3 3、具体职责:、具体职责:P163P1634 4、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行为:P163P163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第四节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费用一、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一)概念: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一)概念: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二)构成:(二)构成:1 1、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1 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债务人财产,但应减去未到期)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债务人财产,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的利息(2 2)下列财产例外:)下列财产例外: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费用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依法不能扣押的财产。依法不能扣押的财产。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费用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1)管理人通过接受破产企业债务人清偿债务及追回在外财产取得的财产;(2)管理人代破产企业继续履行未履行完的合同取得的财产;(3)破产财产孳息取得的财产;(4)因转让或出售破产企业的投资权益、有价证券等所得;(5)其他合法所得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财产权利、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财产权利4、投资人尚未缴纳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投资人尚未缴纳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费用(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或无效行为(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或无效行为1 1、可撤销行为、可撤销行为破产法破产法第第31条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五)放弃债权的。破产法破产法第第32条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费用2、无效的行为、无效的行为(四)追回权(四)追回权1、概念:、概念:P1652、情形:、情形:(1)管理人对无效和被撤销行为的财产追回权)管理人对无效和被撤销行为的财产追回权(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追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追回(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破产法破产法第第33条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费用(五)取回权:(五)取回权:1 1、权利人的取回权:、权利人的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2 2、出卖人对在途物的取回权:、出卖人对在途物的取回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六)债权人的抵消权(六)债权人的抵消权1 1、概念: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概念: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张抵销。2 2、条件:、条件:(1 1)抵消的债务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抵消的债务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2 2)债权人恶意对债务人负债或次债务人恶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债权人恶意对债务人负债或次债务人恶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抵消,但有例外(抵消,但有例外(P167P167)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费用 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 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可抵销 B B 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销 C C 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的债务也可抵销 D D 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配前先行抵销(六)别除权(六)别除权1 1、概念: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破产人已作为其、概念: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破产人已作为其债权担保物的特定财产,不依破产程序而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担保物的特定财产,不依破产程序而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2 2、特征:、特征:(1 1)是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担保物)所享有的权利;)是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担保物)所享有的权利;(2 2)是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3 3)作为别除权基础的担保关系须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作为别除权基础的担保关系须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 6个月已合法成立个月已合法成立牛刀小试1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 1年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年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可行使撤销权。)行为可行使撤销权。A A 无偿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B B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C C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D D 放弃自己的债权放弃自己的债权2 2、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公司要求管理人归还原出租给甲公、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公司要求管理人归还原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乙公司行使的是司的机器设备,乙公司行使的是()()A A追回权追回权 B B别除权别除权C C取回权取回权 D D抵销权抵销权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费用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法院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一)破产费用:法院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产生的(二)共益债务: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产生的新的新的债务。债务。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费用(三)清偿原则(三)清偿原则1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4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予以公告。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A A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发生的费用 B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做人聘请的资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做人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了他人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费用 D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用,文件送达费费用,文件送达费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第五节第五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一、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一)概念:债权人根据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概念:债权人根据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3030天天33个月)向管理人申报期债权的个月)向管理人申报期债权的性质与数额性质与数额,并请求在债务人破产,并请求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时予以清偿的权利。清算时予以清偿的权利。1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受理时起停止计息。2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3 3、不必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不必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五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申报债权(二)债权人申报债权1 1、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2 2、连带债权人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债权。3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4 4、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5 5、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6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7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8 8、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三)管理人的申报债权的处理(三)管理人的申报债权的处理1 1、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2 2、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五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一)一般规定(一)一般规定1 1、概念:由债权人组成,代表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对债务人的破产事项进、概念:由债权人组成,代表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对债务人的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机构。行决议的机构。2 2、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表决权。3 3、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指定。(二)职权(二)职权(三)会议的召集(三)会议的召集1 1、第一次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一次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15日内召开。日内召开。2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占债权总额1/4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第五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四)议事规则(四)议事规则1 1、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2 2、债权人的撤销申请权、债权人的撤销申请权3 3、未决事项的处理、未决事项的处理三、债权人委员会三、债权人委员会(一)性质: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不是必设机构(一)性质: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不是必设机构(二)职权: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的工作(二)职权: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的工作牛刀小试牛刀小试1 1、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规定的是()。)。A 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B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C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D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2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各项中,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的是(下列各项中,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的是()。)。A A、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B B、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C C、未到期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D D、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第六节第六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一、重整制度一、重整制度(一)重整概述(一)重整概述1 1、概念:为挽救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人对达到破产重整界限的债务人,、概念:为挽救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人对达到破产重整界限的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以恢复债务人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能力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以恢复债务人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能力2 2、功能:企业再生、功能:企业再生(二)程序的开始与结束(二)程序的开始与结束1 1、重整申请、重整申请(1 1)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2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债务人或者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1/10以上以上的出资人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六节第六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2 2、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1 1)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营业事务。(2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业事务。(3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保权。(4 4)债务人或管理人为)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为该借款的,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设定担保。(5 5)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6 6)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法院同意的除外。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法院同意的除外。第六节第六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3 3、重整程序的终结、重整程序的终结(三)重整计划(三)重整计划1 1、制定:、制定:(1 1)制定主体和时间:)制定主体和时间:债务人或管理人债务人或管理人应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应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六个月内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 2)草案内容:)草案内容:2 2、表决:分组表决、过半数同意、表决:分组表决、过半数同意+债权额占债权额占2/32/3以上、各组均通过即为通过以上、各组均通过即为通过破产法破产法第第31条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第六节第六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3 3、批准、批准:u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u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4 4、执行:重整计划由、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债务人负责执行。(1 1)对管理人:)对管理人:u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u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2 2)对债权人:)对债权人:u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u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第六节第六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3 3)对债务人:)对债务人:u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u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u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六节第六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二、和解二、和解(一)概念: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经债务人提出申请,债权人会议和债(一)概念: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经债务人提出申请,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之间就债务人延期还款,减免债务,企业进行整顿的计划等问题达务人之间就债务人延期还款,减免债务,企业进行整顿的计划等问题达成协议,经法院认可,由法院公告中止破产的法律程序。成协议,经法院认可,由法院公告中止破产的法律程序。1、债务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二)和解债权人:(二)和解债权人: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的人。u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三)和解终止(三)和解终止1 1、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 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 3、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注意事项

    本文(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蓝色封面书.ppt)为本站会员(hwp****526)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