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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子园:李子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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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子园:李子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股票简称:李子园 股票代码:605337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ZHE JIANG LI ZI YUAN FOOD CO.,LTD.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李子园工业园)(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李子园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二二二一一年年二二月月五日五日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李子园” 、 “本公司” 或 “发行人” 、“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 )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华水滴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夫妇承诺 浙江金华水滴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滴泉投资”)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李国平、王旭斌夫妇作为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 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发行价以经除息、 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 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本企业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本人/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公司股东金华千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金华千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千祥投资”)作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合伙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合伙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公司股东茅台建信(贵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茅台建信(贵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茅台建信投资”)作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 12 个月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合伙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合伙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公司股东员工持股平台金华市誉诚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金华市誉诚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誉诚瑞投资”)作为本公司股东和员工持股平台,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合伙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合伙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本公司股东员工持股平台金华市鑫创晟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金华市鑫创晟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创晟瑞投资”)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 作为本公司股东和员工持股平台,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合伙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合伙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 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朱文秀、 苏忠军、王顺余、许甫生、方建华、程伟忠、孙旭芬承诺 朱文秀、苏忠军、王顺余、许甫生、方建华、程伟忠、孙旭芬作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并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崔宏伟、郑宋友承诺 崔宏伟、郑宋友作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并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夏顶立、裘娟萍、曹健、陆竞红、汪雪浓承诺 夏顶立、 裘娟萍、 曹健、 陆竞红、 汪雪浓作为非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如有)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如有)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并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8 (九)方爱芬、林小忠及朱颖霄等 3 名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 3 名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并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旭斌近亲属王文斌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关于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及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关于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及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9 减持意向的承诺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国平和王旭斌夫妇,就锁定期满后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在锁定期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股东,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在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承诺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发生需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承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 三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2019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达到一定程度时, 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金华水滴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夫妇、 持有股份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此预案的相关稳定股价措施作出承诺。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0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启动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和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及启动条件时,公司每次稳定股价的计划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由公司回购股票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二阶段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第一阶段的具体措施、第一阶段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及启动条件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并公告。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股票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0%和 1,000 万元之间的孰高者。 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1 控股股东应当于股价触及启动条件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控股股东同时承诺: 每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一阶段稳定股价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具体由控股股东和公司协商确定。公司回购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需在每次触及启动条件后的 60 天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得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如果在上述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出现连续 3 个交易日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和控股股东可停止回购/增持公司股票,并不受最低资金使用量的约束。 2、第二阶段的具体措施、第二阶段的具体措施 如果在公司和控股股东每次用于回购/增持的资金使用完毕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仍未连续三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由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公司和控股股东第一阶段的资金使用完毕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计划, 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应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 30%。 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需在增持计划公告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如果在上述期间内, 公司股票收盘价出现连续 3 个交易日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停止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的规定,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2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 公司股票收盘价仍未连续三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或者上述措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下一次稳定股价计划。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如果控股股东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 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四、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3 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新股及赔偿损失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夫妇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 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夫妇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人/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根据本人/本企业转让原限售股票的转让价格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孰高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本企业将本着简化程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4 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人/本企业关于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本人/本企业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享有的现金分红, 以及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 30%作为履约担保, 且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它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关于赔偿损失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并以本人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本次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 以及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 3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5 (四)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6 4、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评估机构, 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五、持股持股5%5%以上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华水滴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夫妇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华水滴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夫妇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一)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华水滴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夫妇承诺”及本上市公告书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于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二)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除控股股东浙江金华水滴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夫妇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六、关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承诺、关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7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开工建设,确保早日建成投产,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市场营销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 致力于为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及服务体系,扩大销售渠道和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凭借一流的技术和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在市场的战略布局。对不同发展阶段、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销售推广策略和返利补贴政策,同时加速全国市场开拓力度,提升产品铺市率,提高产品陈列辨识度。 4、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费用审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同时,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公司将继续坚持从战略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的引进和培养,致力于持续优化组织结构、建立人才储备和完善激励机制,构筑部门沟通机制和人才内部流动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搭建李子园特有的“选、用、育、留”人才平台,促进高绩效工作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奠定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8 上述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措施并不等同于对未来利润情况作出预测, 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进行员工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9 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公司因违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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