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省级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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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省级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docx
基层反映:省级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今日,公文素材库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省级建立工程工程招投标监视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近日,省政府出台规定,明确省级建筑工程工程招标投标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监视治理,这一规定是我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创新的重要举措,是“放管服”改革在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中的重要表达,但在市级监管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交易方式变更的审批、核准权行使主体应予统一。工程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对交易方式变更的审批、核准权作了规定,即应当由工程的审批、核准部门作出审批、核准打算,但在各地实际工作中,交易方式审批、核准权却由综合监管部门行使。 二是交易文件的备案审查应予标准。全省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对进场交易工程交易文件的备案审查,有的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备案制,即只备案不审查,有的从加强监管削减投诉的角度实行备案审查制,即不仅备案而且审查。 三是交易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应予明确。省级建筑工程工程招投标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监视治理。但全省大局部地市综合监管部门不具备行政惩罚权主体资格,无法对交易过程中违法行为依法直接行使行政惩罚权。如:近期我市某市政工程在招标完毕后,发觉某投标单位存在奖项造假行为,依法应当赐予罚款、限制投标等行政惩罚,但因我局尚无行政惩罚权,只能依法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惩罚,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交易过程并不了解,并未准时赐予惩罚,这不仅弱化了综合监管的效力,而且不利于市场环境的净化。 四是合同备案和标后监管主体应予明确。进场交易的工程,交易合同是否必需经地方综合监管部门进展备案,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对标后监管的职责界定也没有进展明确,在实际工作中,直接造成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状况。 为此,建议:属地交易工程交易方式的变更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由工程的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属地交易工程交易文件由地方综合监管部门进展备案审查;行政惩罚权通过立法授予地方综合监管机构行使,或者将地方综合监管机构性质改为行政机关,集中行使行政惩罚权;属地交易的工程,合同必需经地方综合监管部门备案,标后监管职责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